正確認識年終獎個人所得稅“誤區”
臨近年關,年終獎再次成為關注話題。自最新個人所得稅法于今年9月1日起實行以來,今年的年末,各企事業單位面臨新法實施后第一次發年終獎。網上早已瘋傳:“年終獎如果處理不好,會存在“多發一元錢而多繳一千元個人所得稅”的現象。”那么這種說法是否有依據呢?
首先要明確一下年終獎個人所得稅的計算方法: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規定,計算年終獎個人所得稅應按以下步驟進行:首先先將雇員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如果在發放年終一次性獎金的當月,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應將全年一次性獎金減除“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后的余額,按上述辦法確定全年一次性獎金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其次確定計算公式:
1、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適用公式為:應納稅額=雇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2、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適用公式:應納稅額=(雇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額。
【例】張某為南京一外企職工,每月薪金為3500元,2011年12月發年終獎18000元,按照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張某應繳納個人所得稅計算步驟如下:
1、確定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18000÷12=1500
稅率應為3%,速算扣除數為0.
2、按照稅率計算個人所得稅
18000×3%=540(元)
因此張某年終獎稅后為18000-540=17460元。
如果張某年終獎恰好為18001元,則按照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張某應繳納個人所得稅計算步驟如下:
1、確定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18001÷12=1500.08
稅率應為10%,速算扣除數為105.
2、按照稅率計算個人所得稅
18001×10%-105=1695.1(元)
因此張某年終獎稅后為18001-1695.1=16305.9(元)
由此可見,僅是因為多發了1元錢,實際所得竟相差17460-16305.9=1154.1(元)。以此類推,年終獎發54001元比54000元多納個稅4950.2元;發108001元比108000元多納個稅4950.25元;發420001元比420000元多納個稅19250.3元;發660001元比660000元多納個稅30250.35元;因多發1元錢引發的`最大的差距竟達到88000.45元(發960001元比960000元多納個稅88000.45元),由此可見,這1元錢雖不多,但引發的爭議可不小!
年終發獎金本是件愉快的事情,但是若財務部門沒有注意到這個問題而多發了1元錢導致員工多繳了上千元的稅款,那么員工肯定不愿意的,我們該如何避免這種現象發生呢?
由于個人所得稅稅率有七檔,因此每個臨界點與平衡點之間形成了6個“盲區”。因此,找出每一級稅率對應的“盲區”,就能有效地避開“多發少得”的情況,按照個人所得稅法計算,這6個“盲區”分別為:[18001元-19283.33元];[54001元-60187.50元];[108001元-114600元];[420001元-447500元];[660001元-706538.46元];[960001元-1120000元]。因此,企業在發放年終獎時,需要合理安排好金額,適當注意避開個稅稅率中的幾個“盲區”,要事先計算好稅后的收入,若發現員工年終獎數額落入“盲區”范圍,可與員工溝通,適當減少年終獎,以“舍”來減輕負擔;員工也可以適當進行公益性捐贈,既能扶助弱勢群體,又能減少部分個人所得稅,取得“雙贏”的結果,避免出現“企業多給,員工少拿”的尷尬。
(附:新個人所得稅稅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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