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秀)法律調研報告
在人們越來越注重自身素養的今天,越來越多人會去使用報告,其在寫作上具有一定的竅門。為了讓您不再為寫報告頭疼,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法律調研報告,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法律調研報告 篇1
當代大學生作為構建和諧社會的主體、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其自身的法律素養直接影響著和諧社會的法制化進程和社會主義文明的建設。大學生法律素質的研究對建設法治國家、完善市場經濟、加強兩個文明建設、促進大學生全面發展以及推動社會主義法治的進程均有著重要的現實意義。所以,對于大學生法律素質養成的研究則顯得尤為重要。
一、當代大學生法律素養現狀分析
隨著社會的發展,經濟體制的轉型和政治體制的改革,人們的生活從各個方面都發生了結構性變化,原先落后、封閉的生活狀態變為了一個開放和相對無序的狀態,我們的視野也不斷的開闊,但與此同時,生活狀態的改變也帶來眾多的誘惑。大學生,作為剛接觸社會的一類群體,意志力比較薄弱、思想較為不成熟且個人獨立認識和分析問題的經驗及能力也較為缺失,致使不良現象和行為在大學生群體中增勢迅猛,甚至違法犯罪現象也屢見不鮮,大學生犯罪案件及犯罪人數自呈上升趨勢!
大學生違法犯罪的案子,就發生在我們的周圍,案件不僅涉及到他人的財產安全,還有他人的人身安全。這些大學生違法犯罪案件的發生,給學生本身和家庭造成了巨大的損失,同時也給社會造成了無法估量的影響。我們不能將大學生的違法犯罪行為簡單地歸結為是因為不懂法而產生的,更多的是因為當前大學生的法律素養缺失所造成的。
二、當代大學生法律素養缺失的原因分析
(一)社會教育 隨著依法治國的推動,社會主義法制逐漸完善,社會生活中很多環節都能有法可依。但是當前法治建設所面臨的最為突出的問題是雖然做到了有法可依,但是卻難以充分及完全執行。主要表現在:一是有法可依,但卻不有法必依;二是有法可依,但卻不執法必嚴;三是,有法可依,卻不有法必究。法治環節的種種失誤使得大學生從原先的對法律充滿了信任轉而為充滿了失望,這對于培養大學生法律素質是極為不利的。
(二)學校教育 隨著教育體制改革與深入,高等教育的目的也從原先一味地培養社會精英向提高現代公民素質轉化。公民的素質中很重要的組成部分是法律素質教育,課堂教學是培養大學生法律素質的主要陣地,但目前高校(除了政法類院校或是專業外)普遍開設的有關法律的基礎課程數量少、質量普遍不高。以筆者所在高校為例,涉及到有關法律的課程只有一門《思想政治與道德修養》,這門課也僅僅只是修一個學期,課程教學課時少、內容多,老師往往只是一味地匆忙趕進度,缺乏對知識點的分析,典型案例、社會熱點問題等因為課時限制而不能進行,教師和學生之間缺乏互動交流,課堂的主角由學生變為老師,學生參與程度低。
此外,校園缺乏規章制度的落實,學校內部視規章制度為無物,呈現出失衡、亂序的狀態,對大學生法律素養的培育有害而無利。上述的種種問題,使得當前部分大學生法律意識淡薄、法律素質低下。
(三)家庭教育
家庭是孩子接觸社會前最重要的生活場所,所謂“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大學生的法律素養并不是一朝一夕所形成的,它和其家庭教育有著重要的聯系,家庭教育的優劣往往會影響孩子的一生。在以父母占據主導地位的'中國式家庭教育中,貫徹的是家長單項灌輸式教育,家長在家庭中處于絕對權威地位,孩子只能絕對聽從、絕對服從,甚至不能有自己的想法,這一方式成功與否,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父母的文化知識、思想道德以及父母的法律素養的程度。
據調查,在導致大學生違法犯罪的各類消極因素中,最直接的一部分原因來自家長的法制觀念淡薄,孩子受到家長不良行為的影響,從而誤入歧途,走上犯罪的道路。此外,當今中國的普遍家庭“望子成龍、望女成鳳第一文庫網”現象嚴重,認為“萬般皆下品,唯有讀書高”,對子女的發展不能有一個正確的角色定位,只是一味重視孩子的學習成績,往往忽視其他素質的綜合發展,從而造成子女素質發展的偏差,將法制教育等擺在了較為次要的地位。法律素質的培養理念沒有在家庭教育中樹立起來。
三、改善和加強大學生法律素養培育的途徑
(一)優化社會法治環境
優化社會法治環境,必須加強社會主義法制建設,必須在有法可依的根本前提之下,切實全面貫徹實施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在要求全體人民都依法辦事,使自己的一切言論和行動都符合法律規定的同時,不折不扣地要求一切執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辦事,嚴格遵守法律,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嚴格保障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能獨立行使檢察權和審判權,不受任何干擾,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嚴格堅持實事求是的態度,貫徹“有錯必糾”的方針;切實貫徹“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則,所有違法者必須平等地追究法律責任,任何人都不能凌駕于法律之上,享受法律以外的特權。加強社會主義法制建設,保障人民民主,才能優化社會法治環境,為大學生法律素養的養成和學習提供一個良好的社會環境。
(二)加強法律知識學習,培育校園法治環境
高校應重視加強大學生的法律意識,加強大學生法律知識的學習,開設相關的素質拓展課程,通過案例教學或是討論的形式來吸引大學生的學習興趣,改動其在學習中所處的被動地位,積極思考,增加課堂的活躍度,提高法律知識的接受度。此外,高校還應嚴格貫徹落實規章制度,不論是學校的教職工還是學生都平等地想要規定的權利,同時也要無一例外地各自履行制度所規定的義務。無論是校領導還是普通的教工都應毫無例外地切實地做到按照規章進行,從而保障規章制度的公正性,營造一個良好的培養大學生法律素養的氛圍。如果執法不公,對待不同的主體,松緊程度不同,那么長此以往,嚴格受規章制度約束的一方必會產生不滿,對制度產生抵觸情緒,最終這些規章制度必會失去其效力。
(三)培養良好家庭環境,重視家庭教育
家庭是教育孩子最重要的場所,父母是教育孩子的最初老師,他們對孩子的成長起著決定性作用。首先,家長要身體力行,增強家庭責任感。只有做到這一點,給孩子一個良好、健全的家庭環境,才能使孩子更好地接受全面的教育,使孩子在成長路上養成積極向上的人生觀。此外,父母應該在督促孩子學習成才中意識到法律素養的重要性,提升自身的思想政治素質和法律素養,增強社會責任感,才能在潛移默化中對孩子產生影響,為孩子提供一個培養法律素養的環境。同時,家長也要在為孩子提供物質基礎的同時,關心好孩子的精神是否快樂,關心還是的心理是否健康,及時發現問題,及時教育和疏導,避免孩子產生心理扭曲的現象,從而不考慮后果,激進地走上犯罪的道路,觸犯法律,身陷囫圇,斷送了自己甚至是他人原先美好的前程,令人感到痛心疾首。 大學生是社會建設最新鮮的血液,有著自己的突出特點。但在大學生法律素養的培養方面存在著各式各樣的問題,只有社會、家庭、學校等因素相互聯系、影響和配合,才能切實有效地提高大學生的法律素養。最終才能保證“依法治國”戰略的順利實施,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提供雄厚的資源及支持。
法律調研報告 篇2
一、專業技術簡介
法律文秘專業是按照教育部關于高等職業技術教育的文件精神和遼寧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學院“立足政法,服務社會”的辦學方針,充分體現高職教育以就業為導向的人才培養理念,實行理論與實踐并重,學歷教育為主兼顧職業證書教育,強調學生能力與素質養成的人才培養模式。為遼寧的經濟建設培養具有較高政治素質和職業能力、掌握一定法律知識的文秘專門人才的高等職業技術教育專業。該專業是20xx年遼寧省唯一申報成功的司法文秘類專業。并于20xx年按照教育部專業名稱改革要求更名為法律文秘專業。
法律文秘專業作為我院首批申報成功的高職專業,自20xx年設立以來根據社會對法律文秘專業人才的素質能力要求和就業崗位(群)需求變化,不斷調整專業人才培養目標,優化專業內涵,并充分收集畢業生及用人單位對專業培養目標的信息反饋,建立了畢業生跟蹤調查計劃。在市場調研的基礎上,先后4次組織相關教師修改專業人才培養方案,對課程模塊作了重大調整,使之能夠充分適應飛速發展的經濟社會和不斷健全的法制社會對法律文秘專業人才的'知識水平和素質能力要求。通過專業內部完善,使專業始終在學院專業招生、就業方面保持著較高水平。并于20xx年通過院級示范專業立項審批。
二、人才需求調研報告
遼寧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學院成立于1948年,近60年里為新中國的政法系統培養了大批的領導干部,被譽為遼寧政法系統的“黃埔軍校”。學院的畢業生資源為本專業的設置及優化提供了大量翔實可信的人才需求數據,成為本專業找準定位、探索培養應用型人才規律的人脈基礎。
據多次調研反饋,社會對文員特別是法律文員需求量巨大。形成對此類人員大量需求的原因在于:近年來我國經濟迅猛發展、城市化進程加快、對外經貿活動頻繁,客觀上造成了糾紛的增多;同時隨著我國法制進程的加快,人民的法律意識日益增強,各級法院、檢察院等司法機關和律師事務所等法律服務機構的業務量不斷增加,日常性事務和記錄性工作日益增多。以沈陽市各基層人民法院為例,書記員基本分為兩種情況:一是大學本科以上學歷,經公務員考試合格而錄用的正式書記員,這類人員屬于法院正式工作人員,約占目前法院全部書記員的40%,工作滿一定年限且通過司法考試的可晉升為助理審判員;聘用制書記員約占到書記員總數的60%,在聘用制書記員里,多為職高或大專中文、計算機、法律等專業畢業生,多數沒有受過法律尤其是法律文書、司法筆錄、卷宗整理等專業訓練,不僅需要較長的時間適應工作,而且在制作筆錄、打印判決及送達簽收等方面出錯率較高。難以適應人民法院工作制度化、正規化、專業化和規范化的要求。同時,隨著我國社會主義法制不斷健全,法制觀念深入人心,律師事務所、法律服務所等社會法律服務機構紛紛建立,能夠承擔一定接待、記錄、檔案管理工作的辦公室管理人員、律師(文字)助理等有較大的市場需求,應用型法律文秘實用人才供求矛盾突出。
20xx年,學院結合自身辦學優勢,決定申辦法律文秘專業。同年,本專業完成了專業人才培養方案及教學計劃的設計,成功獲得了教育管理部門的批準并正式開始招生。
首屆法律文秘專業招生、教學、就業的良好效果促使我們堅定了辦好法律文秘專業的信心。在總結辦學經驗和跟蹤調研的基礎上,我們充分論證了法律文員工作所必需的素質能力,確定了以文秘工作技能作為核心技能、以法律知識作為理論鋪墊、以實際職業能力作為培養重點的人才培養模式,制定了法律文秘專業人才培養方案。使專業發展走上了健康有序的軌道。20xx年,本專業被列入學院院級示范專業建設計劃。
社科系
法律調研報告 篇3
人員文秘總需求狀況及秘書在企業中屬于最基礎,也是最重要的崗位之一,其崗位職責描述也是最模糊和最廣泛的。作為一種全球性的職業,文秘工作越來越趨于現代化、科學化和專業化。它在輔助各級領導進行綜合管理、樹立企業形象、溝通內外關系、處理信息交流等方面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一、背景
文秘專業人才的需求情況,從需求層次上看,80%以上的單位選擇了大專(高職)畢業生,只有不到20%的單位表示需要本科及本科以上的畢業生。這顯示,民企對文秘人才的需求比較注重實際,一般認為受過文秘大專層次教育已夠用。不少民企認為,他們急需的是文秘專業方面的適用人才,看重的是文秘人才的專業素養、技能和事務能力,并非僅以學歷高低為條件。
從需求的秘書類型上看,65%的單位選了復合型秘書,這表明,當前復合型人才最受歡迎,其次為應用型秘書(15%)、創新型秘書(10%),另有5%的單位分別選了操作型秘書、技術型秘書。
二、調查情況
調查所采用的方法:主要通過對文秘畢業生等進行問卷調查的方式對文秘專業的市場需求進行了調查,較為全面地了解社會對文秘專業人才的需求情況,用人單位對初、中、高級文秘人員的技能要求,以及文秘從業人員的薪金情況和文秘人員的職業生涯發展狀況。調查中我們就發現的問題進行了分析,旨在促進文秘專業教學的進一步發展,培養社會需求的文秘專業人才,以達到社會的需求做到滿足用人單位的標準。
(一)社會外部情況
1、通才更受青睞
現在的文秘秘書已經不再是以前的單純的秘書,更多的是復合型的人才。無論是公司還是普通的工廠對于文秘的定義已經不再局限于收發文件、擬寫文書、檔案管理等日常常規性的工作,現在用人單位看更重要的是是否具有其他的能力,如良好的溝通能力、人事方面的經驗等。
2、文秘職業崗位群發生較大變化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全民所有制單位的文秘人員需求量在逐步遞減,而外資企業、民辦企業的文秘人員需求量在逐步遞增。大型單位分工較細,文秘人員的需求量大,多以行政秘書工作為主,有專職文員、專職檔案員、人事文員等,職責比較單一中小型單位的文秘人員需求量小,一般出任文秘人員實際上是一種“綜合秘書”,也稱為“辦公室文員”,身兼多職,通過與從事此行業的人訪談所知,通常要照顧到最基本的日常工作,即收發文件、接待來訪客人、人員考勤等方面。
3、從事秘書職業的人員女性居多
本次調查有98%的秘書人員是女性,2%的是男性。而有一種現象值得注意,女性在中、初級秘書中占絕大多數,而高級秘書則多數為男性。粗略估計,由于女性心思細膩適合從事基層的事務,因此在初中級秘書人群中占據較大比重。而男性則事業心重體力良好有參謀的意識。從事文秘工作性質中,分有普通文員、公務秘書、商務秘書、人事秘書、經理助理等。
(二)自身情況
1、“國家秘書資格證”之類的資格認證含金量較高
理解到對“國家秘書資格證”之類的資格認證的'看法是因為用人單位認為獲得國家秘書資格證的人員擁有專業的能力,同時能夠幫助
他們培養和選擇相關層次的人才,只有極少人認為可有可無。因此,學校要求文秘專業的學生需要考“國家涉外秘書資格四級證書”也不是毫無道理的,它存在著合理性。
2、秘書人員應具備的能力、知識、技能
此次調查可見,絕大多數用人單位或在職的人員紛紛表示認為文秘應具備大專以上文憑,形象氣質好,具備良好的組織溝通協調能力,文筆好,語言表達能力強,能熟練使用電腦掃描儀傳真機及各種常用的現代辦公設備。
3、工作內容多數為瑣碎的事務性工作
調查發現文秘的工作是辛苦的,基本上每天都是些平凡、瑣碎、細微的事務性工作,不止是打印文件,整理資料。其中有文秘人員成為管理助手,主要從事文字檔案管理、行政后勤管理、協助經營管理、組織協調公司會務、公關與政府關系和公務差旅等。許多臨時性工作隨經理主管們的日程安排變化而變化,經常加班沒有規律,需要不斷熟悉掌握公司各部門業務,收集、處理各種信息。還要在復雜而且繁瑣,看似一些枯燥乏味、雞毛蒜皮的處理協調上下級和各部門關系,做到萬無一失。在很多情況下,文秘的工作是事無巨細的。
4、工作壓力日漸加大
文秘工作是一項綜合性極強、涵蓋面極廣的管理性工作,工作壓力可想而知。
5、發展空間狹小
調查發現,90%以上的受訪人員認為文秘類(文員、助理)等崗位不存在太大的發展空間,而且起點比較低要求并不是太高,一般認為只要是對于辦公室日常的軟件比較熟悉懂得使用,中專高中甚至是初中學歷同樣也可以成為一名文員,由此可見文秘類的崗位門檻可以說一點都不高甚至說是很低。平時工作內容主要是處理瑣碎的事物,不存在太多技術含量的東西只要是肯學刻苦耐勞就可以勝任工作。
三、解決方法及建議
(一)針對社會外部情況
1、努力加強自身的培養,向通才發展。
凡事預則立,不預則廢。要眼光長遠樹立自己的目標,明確自己的成才目標,給自己一個機會去轉變:從一個無才――專才――通才。時刻留意崗位的要求,并盡可能的將用人單位的要求轉變成為求職者自身具備的能力,增強就業能力
2、從基層做起,敢于接受挑戰。
萬事起頭難。文秘一職分工廣泛,分有多種職位,其中最常見的便是辦公室文員、助理。
3、當秘書不是女性的權利,男性也能撐起半邊天。
不應該有性別刻板印象的存在,女性不一定是從事文職類的工作,可以根據自身的條件能力適當選擇適合自己的行業。同樣,男性并不是規定說要從事高強度的體力工作或工程it等工作,可以向文職類方向發展。
(二)針對自身情況
1、面對相關證書的重要程度提升要努力考取
既然現在用人單位對“國家秘書資格證”、“英語四級證”等證書的認可,為增加自身的競爭力應該盡全力去考,在備考的過程中其實是在提升著自己的能力。
2、秘書人員應具備的能力、知識、技能應有意識培養
公文寫作能力、辦公自動化設備操作能力、人際溝通能力、執行能力、合作能力都是秘書人員需要具備的能力,如果現處學校各高校應該不同程度的增加課程的數量給學生提供訓練的平臺,若處于在職我秘書人員則應在日程的事物中多加注意與培養。
3、面對瑣碎的事務應培養自身的耐心
大事情是由無數的小事情累積而來的,無論事情大小都要有耐心去完成,小事完成不了不足以成大事。
4、從容面對壓力,尋找解壓方法
隨著社會的進步工作生活壓力是無可避免的,每個人都會有自己的壓力,關鍵是要學會如何面對壓力緩解壓力,當自己壓力特別大的時候可以嘗試放下手頭上的工作去做一些自己喜歡的事情,比如說可以背上背包去旅游放松一下自己。提高自身的競爭實力,強化綜合素質,承受市場經濟條件下的職業競爭壓力。其次,要有危機感和緊迫感,要以積極的人生態度去面對競爭。尤其是要不斷追求現代科技知識,優化知識結構,所以文秘人員要在激烈的競爭環境中不斷吸收新的知識,增強競爭實力。
5提高競爭力,加大晉升空間
大浪淘沙是金子總會發光發熱。升職加薪是不少打工一族的愿望,我們應該積極提升自我能力,加大自身的優勢,努力提升自我,幾時為自己增值。
四、結束語
文秘類工作的社會需求在不斷的增長,我們不能過分擔心供大于求,只要做好本職工作,及時了解市場信息并做到有永不懈怠的“進取心”、寵辱不驚的“平常心”、謹小慎微的“細致心”,切實提升自己。前途是光明的,道路是曲折的。
法律調研報告 篇4
一、成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的積極意義
為了健全法律援助網絡體系,暢通法律援助渠道,方便基層困難群眾尋求法律幫助,我市各縣區均在鄉鎮一級,依托鄉鎮(街道)司法所成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站以開展非訴訟業務法律援助服務為主,接受基層群眾的法律援助申請,以調解的方式解決糾紛,使農村地區“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鄉”,化解農村的各類矛盾,進一步擴大法律援助的覆蓋面,對于維護社會穩定,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有著積極的意義。
二、xx市工作站的主要情況
xx市已建立鄉鎮(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118個,全市法律援助工作站xx年全年共辦理法律援助案件共200宗,其中民事法律援助訴訟案件18宗,非訴訟調解案件182宗。各鄉、鎮(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是經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批準,依托鄉鎮(街道)司法所設立的法律援助工作機構,業務上接受縣級法律援助處的指導和監督。
(一)法律援助工作站的主要職責
1、接待來訪群眾,解答法律咨詢,代擬法律文書和提供法律意見。
2、接受群眾法律援助申請,按照國務院《法律援助條例》和《xx省法律援助條例》的相關規定,初步審查法律援助申請。審查內容主要包括:申請人的身份狀況;申請事項是否屬于法律援助的范圍;申請人的家庭經濟困難證明是否真實;申請材料是否齊全。對于初步審查符合條件的并且材料齊全的及時報送縣級法律援助處審批。
3、受所在縣(市、區)法律援助處的委托,在縣級法律援助處授權的范圍門內負責對非訴訟及案情簡單的民事訴訟法律援助申請進行審批,提供相應的法律援助;
4、經所在縣(市、區)法律援助處的決定,負責安排本站工作人員或者指派所在鄉、鎮(街道)法律服務所安排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辦理法律援助事項;
5、協助上級法律援助機構對本轄區法律援助申請人的經濟狀況進行審查;
6、協助上級法律援助機構監督管理本轄區法律援助工作;
7、負責組織、協調本轄區法律援助宣傳工作;
8、負責組織管理本轄區村(居)委會(社區)法律援助聯絡員工作;
9、負責收集并上報本轄區法律援助信息資料;
10、負責本轄區法律援助統計工作;
11、負責協助縣級法律援助機構對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進行案卷歸檔管理。
( 二)工作站對法律援助事項的審批權限
經縣級法律援助處的授權,工作站對非訴訟調解案及簡單的民事案件有審批權:
1、各法援工作站必須統一使用由縣級法援處下發的民事案件受理、審批相關表格、公函。
2、法援工作站應嚴格審查申請人經濟困難狀況及案件基本情況。
3、法援工作站自行受理初審案件后必須報縣級法援處審批,領取案號。
4、法援工作站辦理的案件結案后必須按有關規定交縣級法援處歸檔。
(三)工作站的工作程序
1、請人到工作站申請法律援助,應當填寫《法律援助申請表》。
2、申請人到工作站申請法律援助應當提交下列證明及材料:
(1)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明;
(2)戶口本或者暫住證明;
(3)由申請人工作單位,沒有工作單位的,由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居住1年以上)的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所出具的且經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鄉、鎮(街道)或縣級民政部門具證的經濟困難證明;
(4)申請援助事項的有關證明、證據材料;
3、申請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由其監護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
4、法律援助工作站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給予法律援助的初審意見,并報所在縣(市、區)法律援助處作出是否給予法律援助的決定,并由法律援助工作站通知申請人。
對于給予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工作站應當與受援人或者其監護人、法定代理人簽訂法律援助協議。
對不給予法律援助,申請人對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通知書之日起三日內向縣(市、區)法律援助處所在的司法行政部門提出,司法行政部門自收到申請之日內五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并將審查結果通知申請人和法律援助機構
5、工作站受理的屬于縣級法律援助授權審批的非訴訟及簡單的民事案件,應該在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做出是否受理的書面決定,并通知申請人。
6、工作站對于群眾來訪應及時解答,無法及時解答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答復,并做好法律援助咨詢登記,對于重大復雜法律援助事項應當及時上報至縣級法律援助處。
7、工作站安排本站工作人員承辦或指派其他人員承辦的法律援助案件辦結后15日內,應當填寫《法律援助案件(事項)結案報告表》,并按照統一歸檔目錄的順序整理好有關材料后,做到一案一檔,最后將案件檔案材料移交所在縣(市、區)法律援助處審查并統一歸檔。
8、法律援助工作站應當填寫《法律援助工作統計表》,每季度最后一月的25日前提交所在縣
(市、區)法律援助處備案,作為年終統計的依據。
9、根據《xx省法律援助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法律援助工作站辦案人員在辦結案件后,可以領取辦理法律援助事項補貼。縣(市、區)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在收到歸檔材料后及時向辦案人員支付辦理法律援助事項補貼。辦理法律援助事項補貼的標準按《xx市支付辦理法律援助事項補貼暫行辦法》執行。
三、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及解決思路
1、人員編制不足、專職律師缺乏。我市目前法律援助工作站主要是依托基層司法所設立的法律援助工作機構,其人員編制與司法所的人員是一致的,即司法所人員同時也是工作站的人員,兼職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工作。目前有很多基層司法所占編人員僅1個,既要負責司法所的工作,又要負責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工作,這無疑增加其工作負擔,影響工作效率。其次,專職律師缺乏,目前我市法律援助工作站還沒有專職法律援助律師。因此,要加強法律援助工作站的人才引進,加大對法律援助工作站人員的業務培訓,提高其法律服務水平。
2、制度不完善。目前我市尚未出臺關于法律援助工作站的統一制度規范,各縣區做法不一,工作還不夠規范。因此要盡快出臺《xx市法律援助工作站管理規定》,對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工作性質、工作職責、工作程序、檔案管理等做出統一的規范,加強法律援助工作站的規范化建設。
3、覆蓋面仍需進一步擴大。目前工作站的覆蓋范圍僅在鄉鎮(街道)一級,對于一些偏遠的鄉村,群眾申請法律援助存在一定困難。因此為進一步擴大法律援助的覆蓋面,更好地為群眾提供優質快捷的法律服務,需在各村委會(社區)設立法律援助聯絡員,使法律援助工作形XX縣(市、區)、鄉鎮(街道、社團)、村委會(社區)三級網絡,使法律援助隊伍進一步延伸到基層。目前該項工作已在開展中,并對法律援助聯絡員情況進行了登記,以后將對聯絡員進行規范管理,并進行必要的培訓。(xx市法律援助處)
法律調研報告 篇5
這次調研我走訪了兩家家附近的中小型企業。因為都是熟人,所以調研起來也格外方便啊,哈哈。兩家公司的基本情況以上十五個問題已經基本包含了,我就不作贅述。著重就一個問題“法律對企業發展的作用”進行研究討論。
在調研的過程中,我發現兩家企業都存在“應收賬款”的問題,于是我研究了一下發現這是個企業里的專業術語,之所以講這個是因為我認為這個術語牽扯到我們本課所學的法律問題,即商事主體在進行商事活動中會遇到的問題。而問題的解決當然缺少不了法律的途徑,從中就可以體現出法律的作用了。我希望通過這個具體的術語,具體的研究法律對企業發展的作用。
首先,我查閱了“應收貨款”的概念,它專指因出售商品或勞務,進而對顧客所發生的債權,且該債權尚未接受任何形式的書面承諾。套用到我調研的企業中,即當出售商品或提供勞務后,對顧客發生的債權尚未接受任何形式的書面合同,從而造成客戶拖欠帳款,占壓企業大量流動資金,使企業面臨巨大的商業風險。特別是現在,客戶拖欠企業帳款者越來越多,帳款回收的難度也越來越大。因為我調研的其中有一家企業是媽媽的企業,所以我的體會也非常深刻,每年快要年底,大家都在開心的準備過年,媽媽還是要到處奔波先去欠債的企業討債,請求債務的履行啊!!!覺得這樣真的非常辛苦。是不是很多企業都存在這樣的問題呢?好奇心很重的我又查閱了資料。結果我發現,根據有關部門調查,我國企業應收帳款占流動資金的比重為50%以上,遠遠高于發達國家20%的水平,而且據專業機構統計分析,我國企業逾期應收帳款總額比率高達60%以上,遠遠高于發達國家的10%。看來不僅僅是我媽媽的企業有這樣的問題。
然后,面對“應收貨款”這個全國企業都廣泛存在的問題我們該如何解決呢,換句話說,法律又在此對企業的發展有什么樣的作用呢?
先來研究一下產生這個問題的原因,共有三點:
1.迫于市場競爭,擴大市場份額
2.企業缺乏風險防范意識
3.企業缺乏有效的內部管理制度
總結一下的話,產生的原因就是“賒帳”“企業缺乏風險防范意識”“企業缺乏有效的內部管理制度”。那么針對這三個原因,我就可以找一下解決辦法啦啦啦。來一個一個看,通過“賒帳”作為營銷手段在現在的市場競爭激烈的大背景下也無可厚非,就我媽媽的公司來講,雖然她的公司存在應收貨款收不回的問題,但跟我媽媽做生意的其他商事主體對我媽媽的企業也有債權,由于我媽媽的企業貨款收不回,資金壓力大無法即使匯款又形成了其他商事主體應收貨款收不回的問題。按照這個可以推想,整個市場就好象由應收貨款形成的鏈條一樣,你欠我我欠他他欠他,是這樣的吧。但是我想這也是促進市場流通,保持市場年輕活力的一個原因。由此我就聯想到樓市的次貸危機,我想象力是不是很豐富,哈哈。聯想到這個的原因是,按照我個人淺薄的理解,貸款促進房市發展,但由于是次貸,就是貸款給一些支付能力不那么強,或者信用相對差的人而導致無法支付貸款從而形成樓市泡末,用王朔的一本書名來概括就是“看上去很美”,可能由于房貸的積極,樓市交易非常活躍,市場經濟也同時興奮起來,暫時可能是促進社會的發展。但我覺得畢竟貸款就是一種提前消費,而“提前”是建立在你自己的還貸能力可以,信用狀況良好的基礎上,那么如果市場經濟是一架馬車,貸款就是快馬加鞭和好車輪。否則,還貸能力不好,信用狀況不好,整個樓市如同馬車一樣飛快的奔跑然后散架的也格外重痛。再回歸到企業的話題,如同房貸,客戶信用不好,拖欠帳款,占壓企業大量流動資金,使企業面臨巨大的商業風險。特別是現在,客戶拖欠企業帳款者越來越多,帳款回收的難度也越來越大。從企業的經營狀況看,雖然每個月都有很多利潤,但總是看不見摸不著的“應收貨款”“流動資金”。如果這個鏈條銜接不上,試問企業又怎能健康發展呢。
由此形成的債權債務問題如果不通過訴訟的途徑又該怎樣解決?傳統意義上,中國人都偏向“私了”“協商”,不到萬不得意不要鬧到公堂對峙。而在商場上更是,為了留住長期顧客群,更不愿意和自己的生意伙伴撕破臉自斷后路。但到了真的要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企業即使不愿意也必須拿起法律的武器來應對。那么企業如何建立應收賬款管理的法律保障制度?企業應該建立的應該包括合同管理、應收賬款日常管理、債權催收等。企業在應收貨款管理上主要建立以下制度:
一、建立企業合同管理制度,嚴格合同的簽定和履行。
合同是企業催收應收貨款有利有效的法律依據。企業應建立有效的合同管理制度。在與可戶簽訂銷售合同時,應有專業法務人員審定合同內容。銷售人員要嚴格按合同約定履行,客戶如有違約行為的立即中斷履約,準備應對措施。企業財務人員要嚴格按照雙方合同付款條款的規定,及時向客戶提示付款,并進行跟蹤催收。
二、建立定期的財務對帳制度和應收帳款檔案管理制度。
銷售員與財務密切配合,制訂一套規范的、定期的對帳制度,每隔三個月或半年就必須同經銷商核對一次帳目,避免雙方財務上的差距像滾雪球一樣越滾越大,而造成呆、死帳現象,同時對帳之后要形成具有法律效應的文書,而不是口頭承諾。對于相關貿易單證:包括合同、發票、提單、報關單、商品質檢證書等,案情說明、相關的買賣雙方往來函電、擔保文件、仲裁/訴訟判決等材料由專人歸檔管理,以備后用。
三、制定合理的激勵政策及銷售回款責任制。
企業在制定營銷政策時,要將產品銷售和資金回籠結合起來,加強銷售人員的回款意識,把銷售回款率作為考核銷售人員的一項重要指標,并與其工資、獎金、旅差費掛鉤,制訂合理的應收帳款獎罰條例,使應收帳款處在合理、安全的范圍之內。凡因自身原因導致貨款被拖欠的,要視情節輕重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對人為造成的呆死賬,要有明確的'賠償制度,損失重大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建立客戶的信用評定、審核制度。
企業要建立信用評定、審核制度,對不同的經銷商給予不同的信用額度和期限(一般為半年)。要加強對客戶資信程度的調查和分析評估,通過銀行、同行業及律師等各種渠道,及時了解和掌握客戶的生產、經營、資產、負債、經營人員變動和財務狀況等相關信息,以確定其是否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在此基礎上建立客戶檔案,對客戶的資信實行動態管理,對資信下降的客戶要及時采取減少發貨、實行擔保和加強催收等預防和減少風險的措施;對資信差、長期拖欠貨款的客戶要停止發貨。
五、建立和健全往來帳戶結算登記、核查、清理制度。
要及時登記每筆往來款項,準確反映應收、應付帳款的形成、回收、支付及增減變化情況,并按月對往來款項進行核對與清理。要制定嚴格的管理辦法,對超過信用期的應收、應付帳款要逐筆查實原因,分清責任,責成有關人員提出明確的處理意見,制定具體催收、支付計劃,責任到人。
六、積極運用法律手段加大追索債務的力度。
要強化法律意識,充分運用法律手段清理欠款,以維護企業合法權益。企業對不同過期的應收帳款,有二種追討方式,即自行追討、委托律師追討。對于逾期的貨款,凡債務人沒有明確的還款計劃或有效承諾的,都要立足于訴諸法律進行清繳。對于有潛在風險的債務企業,要做好法律防范的基礎工作。建立帳款催收制度。根據情況發展的不同,建立三種不同程度的追討文件――預告、警告、律師信,按情況及時發出。由于債權企業追繳不力,錯過法律有效訴訟期造成拖欠損失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應收帳款的回收是一項非常復雜,需要耗費面對日益激烈的市場競爭,安全、有效的管理應收帳款是企業在發展過程中必須具備的條件。企業建立起應收帳款的法律保障制度,以達到防范貿易風險,了解貿易對手,避免和減少各類不良債務發生,有效追收欠款,節約管理費用等各方面的管理目的。提高企業應收帳款管理水平,建立企業的信用管理機制。
如果不使用法律的武器,那怎么辦呢?我們可以從“企業缺乏風險防范意識”“企業缺乏有效的內部管理制度”入手呀,但這顯然不是我的專業領域,權當了解吧。
企業應收帳款的風險防范
1.從產品本身入手,提高其市場競爭力
市場營銷的現實表明,適銷對路,供不應求的高質量產品,企業往往不需要采取賒銷的方式。因此,不斷開發出符合消費潮流、具有高質量、高技術含量的產品是防范應收帳款風險最有效的途徑。這就要求企業不僅要加強市場預測與調查,采取先進的生產設備,聘用先進技術人員,生產出物美價廉,功能齊全,適銷對路的產品,而且要樹立良好的企業形象,營造良好的產品信譽,形成品牌優勢。這樣,產品適銷,使企業比較容易爭取到現銷方式銷售商品,減少企業應收賬款,甚至可能增加預收帳款。
2.加強客戶風險管理
企業應建立客戶信用評估體系。企業應收集與之來往的客戶的信息,對其資產狀況、財務狀況、經營能力、以往業務記錄、企業信譽等方面進行全面深入地調查分析,尤其是初次合作就想要賒銷的新客戶,更要對其信用狀況進行調查。依據調查分析的結果來確定賒銷客戶的還款能力、評定其信用等級,最后建立賒銷客戶信用等級檔案。建立檔案的目的是要對不同信用級別的客戶采取不同的銷售方式,對于初次交易且資信較差的客戶盡量采取現銷方式或附帶擔保條件的銷售方式,對信用等級高的客戶可以采用分期收款方式,以期與之建立相互信任的伙伴關系。
3.健全企業應收帳款管理制度
首先,企業應當落實應收賬款的責任制度即每一筆應收帳款業務都責任到人,以便于應收帳款的及時回收以及減少壞帳損失,對于造成逾期應收賬款的業務部門和相關人員,企業應給與警示,對造成壞帳損失的予以懲罰。其次,建立銷售回款一條龍責任制。即銷售人員不僅要銷售出產品,而且要保證收回銷售出的產品的貨款。不能片面追求完成銷售任務而不管是否能收回貨款,或是將回收帳款交給財務人員。銷售人員必須對每一項銷售業務從簽訂合同到回收資金全過程負責,這樣可使銷售人員明確風險意識,加強貨款的回收。再次,完善的銷售合同是防范應收帳款風險的最有力的保障,所以在訂立合同時,一定要仔細謹慎。對例如商品的數量和質量,檢驗或驗收方式,交貨的時間和地點,付款金額、付款期限和付款方式等合同要素,一定要明確規定,避免客戶用種種理由或借口拒絕或拖延付款。最后要發揮內部審計的監督作用,盡量減少應收帳款的發生。
法律調研報告 篇6
我國的法律援助制度中包含刑事法律援助和民事法律援助兩大部分,但是在現實生活中,我們往往都把工作重點放在了民事法律援助中,而忽視了刑事法律援助的存在。刑事法律援助作為人權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作為公平、正義的重要體現,理應在我國法律援助制度中發揮其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一、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起源及立法規定
法律援助制度最早起源于十九世紀的英格蘭,是緩和階級矛盾的產物,最初僅僅是一種律師個人道義行為和某些社會團體的慈善行為。直到20世紀中葉,法律援助才逐步由個人慈善行為轉化為國家的責任,在這一時期,西方發達國家紛紛通過立法的形式,將法律援助制度化。
我國的法律援助則開始于1994年,時任司法部部長的肖揚同志提出了在我國建立法律援助制度的設想,并開始在全國進行了試點。1996年3月17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四次會議審議通過的《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首次以立法的形式,規定了我國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基本原則和框架。這也是在我國立法史上,首次明確提出“法律援助”的概念,并將法律援助寫入法律。而我國整個法律援助制度的確立則是始于1996年5月15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該部法律專設一章,明確規定了法律援助的受案范圍和律師的法律援助義務,從而確立了我國法律援助制度的框架。可見我國的法律援助制度最早起源于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
1997年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對刑事法律援助做了詳細的規定,20xx重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在此基礎上,將刑事法律援助的受案范圍、實施階段進行了進一步的擴大,在受案人群中增加了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和無行為能力人提供法律援助,在受案范圍中增加了為無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從原先的僅在刑事審判階段提供法律援助,擴展到在偵察、起訴、審判整個刑事訴訟過程中,使刑事法律援助能夠真正擔當起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權益的國家責任。
而我國的《法律援助條例》作為行政法規,又進一步對刑事法律援助的受案范圍、條件進行了補充規定,增加了自訴案件的刑事法律援助。
可以說,我國的刑事法律援助的受案范圍已經非常的詳盡了,幾乎涵蓋了整個刑事訴訟的全部過程,主要包含了未成年人刑事辯護,盲、聾、啞、限制行為能力人刑事辯護,死刑、無期徒刑刑事辯護和經濟困難人員的刑事辯護三大部分。
二、我國刑事法律援助所存在的問題
據不完全的統計,20xx年我國民事法律援助案件共達到80余萬件,但刑事法律援助的數量自20xx年來幾乎始終保持在11萬件左右,一直沒有大的增長,僅占到全部法律援助案件的20%左右。以我市所提供的法律援助案件的統計為例,20xx年民事法律援助案件數與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數量基本持平,但到了20xx年民事法律援助案件數增長了近三倍,而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卻減少了50%,于整個法律援助案件的增長趨勢極為不符。且近五年來,我市提供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類型僅包含未成年人辯護和死刑、無期徒刑刑事辯護兩大指定辯護,未涉及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申請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造成這種局面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法律援助機構沒有充分認識到刑事法律援助的重要意義,對刑事法律援助存在誤解。
在實踐中,法律援助機構很少主動接受受援人的申請,都是被動的接受法院的指定,認為刑事法律援助僅是法院指定的案件,刑事法律援助是法院的職責,法院不指定,法律援助機構便不應當主動的介入到刑事訴訟程序中,法律援助機構在刑事法律援助中處于輔助地位,而不應當是主導地位。這是因為一方面大部分的沒有認識到刑事法律援助在我國體現我國司法公正體系中的重要作用,忽略了在刑事訴訟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樣處于弱勢地位,同樣需要法律援助給予援助。另一方面,由于刑事辯護的風險大于民事代理,刑事法律援助本身是無償的,其風險相對于普通的刑事辯護更加大一些,導致了一些法律援助機構存在畏難思想,不希望或者不愿意承擔刑事法律援助。
(二)法律援助機構不注重宣傳,導致刑事法律援助在大眾中的知曉度相對較低。
從近幾年的工作中我們能夠發現,各級法律援助機構在日常宣傳中,均注重民事法律援助的宣傳,很少或不對刑事法律援助進行宣傳。這種宣傳方式,直接導致大眾普遍認為,法律援助只是民事糾紛提供援助,對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提供法律援助,從而使得應當得到刑事援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喪失了他們所應當享有的權利,公安部門、檢察部門也因為不了解刑事法律援助的受案范圍和條件,而拒絕為符合條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轉交法律援助申請。最近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對刑事法律援助的受案范圍進行了擴大,對于刑事法律援助的申請階段也做了擴大規定,我國的各級法律援助機構仍沒有抓著這一宣傳的大好機會,對刑事法律援助進行專題宣傳,錯失了擴大刑事法律援助影響力的有利時機。
(三)法律援助機構與公檢法在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中的銜接機制不順暢。
目前刑事法律援助都是到了法院審判階段才介入,在偵查、起訴階段基本上不介入。導致這種現象
的原因是,對公檢法司四家在刑事訴訟活動中如何具體開展法律援助工作并沒有相關實施細則,也沒有建立公檢法司四家在刑事訴訟活動開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銜接機制。因此基于刑事法律援助立法和法律援助機構與公檢法三家在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中銜接機制的缺失,公民的刑事法律援助權也就難以得到保障。
法律援助機構沒有與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建立聯動工作機制,缺乏了可實際操作的規范性文件,現階段的法律法規中涉及此項的規定缺乏可操作性,各地在落實公檢法司四家開展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銜接機制時也少有實施細則,事實上造成了有關部門對刑事法律援助不重視,宣傳不到位,工作不落實。犯罪嫌疑人與刑事被告人不知曉有申請法律援助的權利,自然也無從保障其訴訟程序的合法利益。
(四)法律援助機構不能夠充分保障辯護律師行使辯護職責,嚴重影響了辯護律師的辯護積極性。
在刑事訴訟中,辯護律師的調查取證有時候將對被告人的判決起到決定性的作用,但是因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辦案補貼本身較低,調查取證的費用又相對較高,辯護律師要調查取證,就要自己承擔有關費用,嚴重影響了刑事辯護律師的積極性。同時,由于我國現行的刑事訴訟制度中,對于律師行使辯護的行為進行了諸多的.限制,導致辯護律師在辯護過程中阻礙較多,沒辦法充分行使其辯護職責,刑事法律援助的公益性,導致了大部分的援助律師更不會積極地行使辯護職責,從而影響了刑事法律援助的辦案質量,使刑事法律援助流于形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于刑事法律援助不再信任,進一步制約了刑事法律援助的發展。
三、完善我國刑事法律援助的措施
(一)充分認識到刑事法律援助的重要性
平等是現代法的基本原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僅僅是口號,更是社會實踐的內容。我國《憲法》第33條規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這要求,公民在司法面前享有平等的地位。為經濟困難的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提供刑事法律援助,體現了國家對公民的平等保護,體現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憲法要求。在刑事司法領域,沒有律師參與的審判,至少在程序上被認為是不公正的審判,這已經成為國際社會普遍的共識。保障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訴訟各階段能夠有效的律師幫助,己經成為衡量程序是否公正的標準之一。正如美國學者所言:“司法正義——不管是社會主義、資本主義或是其他任何種類的,都不僅僅是目的,而且還是一種程序:為了使這一程序公正地進行,所有被指控犯罪的人都必須有為自己辯護的權利。”因此,提供法律援助不僅有利于被告人的基本人權得到保障,也有利于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得到法律的保護,對減少社會不穩定因素,促進社會和諧具有重要意義。
(二)擴大對刑事法律援助受案范圍的宣傳,提高其在公眾中的知曉度。
我國的《刑事訴訟法》和《法律援助條例》對于刑事法律援助的受案范圍和申請手續都有了明確的規定,但是人們往往更注重或者傾向于民事法律援助部分,忽略了刑事法律援助部分,作為刑事法律援助的實施者和管理者,法律援助機構應當重視自己擔負的責任,借助新《刑事訴訟法》即將實施的契機,擴大對于刑事法律援助的宣傳,采取多種宣傳方式,將刑事法律援助的受案范圍、審批條件廣泛的宣傳出去,尤其是應當將新《刑事訴訟法》中專門針對法律援助新增加的章節進行專門的宣傳,可以就擴大的刑事法律援助范圍進行專題宣傳,以擴大刑事法律援助的知曉度,讓越來越多的人了解刑事法律援助,同時還應當在公安部門、檢察部門、審判部門等部門進行刑事法律援助的宣傳,并在這些存放刑事法律援助的宣傳材料,在公安部門、檢察部門向犯罪嫌疑人告知其訴訟權利時,能夠將其擁有申請刑事法律援助的權利告知他們,以便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律援助權利在偵查階段、起訴階段得到充分保障。
(三)完善刑事法律援助中法律援助機構與公檢法四家的銜接機制。
由于當前在刑事法律援助中公檢法司四家的銜接機制的缺失,使受援人的合法利益受到了較大侵害。因此,法律援助機構得到公檢法三家的大力支持和積極配合,完善這種銜接機制,是做好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迫切之需。首先,制定約束力較高的規范性文件,盡快出臺行政法規效力以上的法律法規,將目前司法部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之間關于刑事法律援助聯合通知這些零散的發文統一到一個法律文件中去,以加強刑事法律援助的法律效力。其次,各地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在施行過程中制定具體的實施方案,并將這種實施方案落實到實處。再次,由于在刑事法律援助銜接機制中關鍵是讓犯罪嫌疑人以及刑事被告人享有申請法律援助的知情權,以及提高效率、簡化相關手續,讓受援人能及時得到法律援助,因此,為了讓法律具有可操作性,就要在法律中規定相應的制裁措施,在有關的司法解釋中對有關部門處理犯罪嫌疑人以及刑事被告人申請法律援助工作的時效做出嚴格的規定。
(四)建立有效辯護機制,確保刑事法律援助律師能夠充分行駛辯護人辯護職責。
只有刑事法律援助的辯護律師充分行使辯護職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才能得到保障,刑事法律援助的作用才能得到充分體現。這就要求法律援助機構一方面加大對刑事法律援助的資金投入,為刑事辯護律師充分行使調查取證的權利提供財政保障,鼓勵援助律師積極行使調查取證的權利;另一方面,法律援助機構應當主動與偵查部門、檢察部門、審批部門進行溝通,為刑事法律援助的辯護律師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行使辯護職責,提供不同于有償辯護案件的便利條件,以體現刑事法律援助案的公益性。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充分保障辯護律師在辯護過程中的權利,在辯護律師受到阻撓時,能夠充分發揮機構作用,積極協調同各部門的關系,消除援助律師在辯護過程中的障礙。
(五)提高刑事法律援助的質量,構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質量監督體制。
雖然刑事法律援助是無償的,但是因為其所肩負的社會責任和國家責任,刑事法律援助的辯護質量關乎了刑事法律援助事業的進一步發展,所以刑事法律援助的辯護質量顯得尤為重要。在實踐中,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建立法律援助案件質量監督體制,在整個刑事訴訟過程中,確保法律援助律師認真、負責的行使辯護人的職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得到充分的保障。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建立會見旁聽制度,用以監督辯護律師能夠在會見過程中充分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案件情況,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案情不被遺漏。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建立庭審旁聽制度,確保援助律師能夠認真參與庭審,充分行使辯護人的辯護職責。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建立案件回訪制度,從而了解法律援助律師在整個辦案過程中是否有存在違規違紀行為。法律援助機構還應當建立獎懲機制,對于認真行使辯護責任的援助律師給予適當獎勵,對于在辯護過程中存在違法違紀行為的辯護律師,給予懲罰措施,以做到賞罰分明,既激勵了援助律師提供法律援助的積極性,又可以對于侵害受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給予懲罰。
法律調研報告 篇7
根據司法部令第59號規定,基層法律服務所是依法在鄉鎮和城市街道市里的法律服務組織。基層法律服務所依照司法部規定的業務范圍和執業要求,面向基層的政府機關、群眾自治組織、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承包經營戶、個體工商戶、合伙組織以及公民提供法律服務,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促進社會穩定、經濟發展和法制建設。基層法律服務所規范化建設,按照江蘇省司法廳《關于創建規范化基層法律服務所的意見》及《江蘇省規范化基層法律服務所考評辦法(試行)》的要求,規范化的基層法律服務所必須是“機構設置規范、隊伍建設規范、業務建設和執業規范、制度建設和所務管理規范、基礎設施建設規范”。筆者作為從事基層法律服務管理的一線行政工作人員,結合本區的工作實際,來淺析本文之主題。
xx區面積802平方公里,擁有43萬人口和134個行政村居,現有律師事務所4家和執業律師27名,律師數量嚴重不足且過于集中在區域商業中心,而轄區內基層特別是農村群眾生產生活中產生的大量糾紛,一般都是標的額不高、對于法律服務的需求屬較低層次的傳統項目。受律師服務的成本、價格承受力、供求關系等多種因素影響,現階段基層特別是農村群眾就近獲取律師服務仍存在很多困難。因此,基層法律服務的這種貼近基層、便利群眾、服務便捷、收費低廉的優勢,不僅滿足了農村低層次、多樣化的法律服務需求,也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我區日益增長的法律服務需求和能夠提供法律服務的人才匱乏的矛盾,緩解了律師服務的高端化、專業化與服務需求的低層次、多樣化之間矛盾。在當前和今后一段時期內,發展基層法律服務在我區有著深厚的社會條件、群眾基礎和市場需求。而加強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隊伍建設則是推動區內基層法律服務業可持續發展的基礎和保證。20xx年1月1日施行的新《民事訴訟法》進一步明確了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執業身份,確定了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訴訟代理人地位。如何打造一支“堅持信念、精通法律、維護正義、恪守誠信”并與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的基層法律服務隊伍,我們在探索中主要抓了以下三個方面的工作:
一、抓住職業道德建設這一根本。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在法律服務市場充滿競爭的今天,壓力來自于社會的各個方面,有自身經濟收入的壓力、有當事人過分要求的壓力、有人情世故的壓力等等,但各種壓力都不應成為放棄職業操守和執業紀律的理由。針對本區個別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存在利用當事人不懂法律、不懂行規,耍花樣接案子;編造謊言、編造名氣,糊弄當事人;私自收費、變相收費或高標準收費卻低質量服務等片面追求經濟效益而不遵守職業道德的`現象,區局作為行政監管部門,按照省市關于基層法律服務所規范化建設的總體要求,制定考核細則,明確各基層法律服務所每月至少開展一次政治理論及職業道德學習教育,并多次在基層法律服務所規范化建設推進會和各種業務培訓會上,要求全體基層法律服務執業人員牢固樹立保障國家法律正確實施和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執業意識,恪守誠實信用的品行,遵循職業道德,扎根基層、服務百姓、嚴格自律,杜絕唯利是圖。20xx年9月,區司法局在拍攝一法律服務專題宣傳片的過程中,得知某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不顧職業道德和執業規定,為一名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并私自收取費用的反映后,我們立即對他進行了教育警示,經過這次談話教育,對他起到了很大的觸動,這位以往常常被投訴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至今再沒有發生被投訴的現象。
二、抓住業務素質提升這一核心。
為廣大群眾提供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是基層法律工作者的立身之本。作為基層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僅僅具備基礎法律知識還遠遠不夠,還需要不斷加強法律理論的系統培訓和訴訟代理能力的實際鍛煉。司法局作為業務指導部門,加強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業務培訓和教育,開闊其眼界,增加其知識,提高其技能,則是我們業務指導工作的核心。區局經常訂購諸如工傷賠償、侵權賠償、交通事故賠償、征地拆遷、債權債務、婚姻糾紛等方面的實用法律手冊發放給基層法律服務執業人員,引導他們工作時不忘自學業務,更新知識。同時,區局還每年定期舉辦與基層法律服務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培訓和執業技能講座等,以期不斷提升他們的業務素質,適應新形勢下的基層法律服務要求。20xx年10月,區局在向區法院廣泛征詢對基層法律服務的意見時,了解到他們在訴訟代理方面存在的具體問題后,局領導研究決定舉辦一期執業實務培訓班。為不影響對當事人的訴訟代理,確保所有執業人員全員參加培訓,我們事先與區法院各個業務庭和派出庭進行溝通并獲得支持,保證了全區5個基層法律服務所的19名執業人員全員參加了培訓。培訓班邀請市局基層處領導作了《基層法律服務所規范化建設與管理》的講座,區知名律師應邀向參訓人員就《如何贏取勝訴》暢談了自己的執業經驗。了解到參訓人員代理訴訟的案件大部分由區法院民三庭審理,我們力邀民三庭庭長針對庭審中存在的問題與大家互動,并以《調解協議合法性審查》為主題展開業務討論。區局領導在開班動員會上倡導全體參訓人員忠于事實和法律,努力成為“法律之師”、“道德之師”。由于事前周密安排,準備充分,課程設置新穎合理,培訓方式靈活多樣,參訓人員積極參與,取得了良好的培訓效果。
三、抓住監督管理這一職能。
區局有效發揮行政監督的職能,充分利用社會監督的方式,對全區基層法律服務所及其執業人員進行監督和管理。通過組織資深律師、基層法律服務所負責人旁聽案件審理、不定期抽查代理案卷、召開行風監督員座談會等形式,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職業操守和執業能力進行多方位督查,發現問題及時通報并限期整改;利用電視、電臺、報紙等媒體向社會廣泛宣傳基層法律服務的工作動態、公示服務范圍和服務承諾,公示投訴電子郵箱和投訴電話、公示投訴地址和責任人姓名,自覺接受社會和當事人的監督。對群眾投訴執業問題及違法違紀問題,由分管局長牽頭負責調查,情況屬實的,堅決予以查處,與事實不符的,及時告知當事人并協調解決雙方的爭議。區某基層法律服務所的一名執業人員為本鎮農村某糧食加工場老板代理了一起債權債務糾紛案件,法院判決書生效后債務人拒絕履行償還義務,申請強制執行但執行庭調查認定債務人沒有償還能力,裁定中止執行。該老板認為支付了代理費、訴訟費卻拿不到錢,多次大鬧基層法律服務所,并到區信訪局上訪。我們在查清事實后,及時將調查結果告知投訴人,并邀請承辦法官、執行員和資深律師一起開展調解工作,最終消除了誤會,解決了爭議。綜上,筆者認為:基層法律服務所及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是司法行政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其所從事的基層法律服務是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職能。缺少基層法律服務所及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司法行政系統就不完整,缺少基層法律服務所及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所從事的基層法律服務,司法行政職能就不完善。尤其在加快構建覆蓋城鄉的公共法律服務體系的今天,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這種扎根基層、面向群眾、便利百姓的法律服務,更能滿足農村低收入群體對法律服務的多樣化需求。加強基層法律服務隊伍建設是基層法律服務所規范化建設的需要,也是我區打造城市半小時、農村一小時公共法律服務圈的需要。今后我們將繼續以加強隊伍建設為抓手,認真學習其他地區的成功經驗,深入推進全區基層法律服務所的規范化建設,促進本區法律服務行業長遠、協調發展,更好地滿足區域經濟發展和廣大群眾日夜增長的多層次、多樣化的法律服務需求。
法律調研報告 篇8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足部建立和完善,市場調節作用日益彰顯。勞動力市場調節使農村剩余勞動力向城鎮化轉移速度不斷提高。與此相反,傳統市場體制仍未得到根本改革,城鄉隔離模式下的許多制度扔阻礙這農村勞動力的自由流動,農民是合法權利得不到充分有效地保護。由于歷史級制度為得到根本改進,有些地區農民與城鎮居民的差距顯著。農民是我國重要的組成部分,更是祖國的未來和民族的希望,農民只有懂得如何運用法律武器,才能在現實生活中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農民法律意識的強弱,法律素質的高低,直接關系到我過民主法治建設的進程,關系到依法治國方略的實施。筆者與小組成員深入調研新農村建設中農民的法律意識,并和農民進行了接觸,對一些關乎農民切身利益的法律知識進行普及,自己印制了一些簡單的法律知識發給農民,使得一些農民能在遇到問題時能拿起法律的武器維護自己的利益。據了解,新農村建設后農民越來越知道法律的重要性,為了了解安義石鼻鎮居民的法律意識特進行此次關于農民法律意識的調研,本次調研以調研問卷形式為主,非結構式訪問的方式為輔,在發出的100分問卷中,回收率為76 %,其中有效率為65%,其中年齡分布比較平衡。于此可見,此次調研的結果真實可信,具有代表性和全面性。
一、我國農民法律意識的現狀
隨著各界堅持不懈地開展普法工作以及媒體對以案說法的報道越來越多,公民的法律意識特別是xx意識開始加強,農民也越來越注意到了法律的重要性。雖然農民法律意識的提高對新農村建設意義重大,但目前我國農民法律意識的現狀卻不盡人意。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農民法律知識水xx的匱乏。雖然經過多年的普法教育,農民的法律知識水xx有了一定的提高,但是由于歷史傳統和社會政治、經濟發展水xx的制約,加上普法宣傳流于形式,農民對法律知識的認知仍停留在淺層次的感性認識上,不能真正了解法律的含義,這種對法律的陌生感決定了農民在遇到問題時一般是拒法律于門外的,更傾向于用非法律方式去解決問題,情在處理問題是在某種程度上占了極大的比重。
第二,法律知識欠缺,對法律的認識程度不足。小組在安義石鼻鎮調研的時候發現,很多人對一些根本的法律有所了解,比如很多人知道xx發火是犯法,但是對無照經營等卻認為不犯法,更不要說對那些涉及與經濟貿易等有關的法律知識了。因此,除一些重大犯罪行為外,農民的社會行為基本上是脫離法律認知而進行的。
第三,權利意識淡薄。民不與官斗、一年官司十年仇、吃虧是福等傳統觀念深深的影響著一群人。受傳統人治思想的影響,長期以來,法制在農村的著眼點都是如何加強管理,著重于法的政治統治功能,農民往往只把法律當成是制裁違法犯罪的工具,而忽視了法律保障權利的功能。權利意識淡薄,主體意識模糊,缺乏維護民xx利,利用法律手段保護自己切身利益的意識和實踐活動。
不少農民在其權利受到侵害時,或不知道已受到侵害,或雖已知道,卻信守,對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行為不敢抗爭,一味忍讓。
第四,是法律在農村缺乏應有的權威。法治社會要求法律至上,具有最大的權威和最高的效力。然而,在我國廣大農村地區,法律卻沒有處于至上的位置;相反,幾千年來的封建人治傳統已使權力至上的觀念在我國農村社會打下了深深的烙印。在現實生活中,我國農村地區呈現出明顯的泛權力狀態。在權大還是法大的價值取向上,廣大農民會毫不猶豫地選擇前者,法律幾乎是沒有權威的。在農民的心中,xx管理了一切,在日常生活中找xx往往是解決矛盾糾紛的`主要途徑,遠遠大于尋找法律救濟的比重。
第五,法律基礎知識薄弱成為制約市民法律素質提高的瓶頸。當地居民掌握法律法規數量明顯不足。大部分居民民對內容有大致了解的法律法規僅在10種以下,對不同類別的法律法規認知水xx不均衡且帶有明顯的選擇性。法律認知不足很大程度地影響到法律遵守,居民不遵守法律的主要原因之一是不懂法。大多數居民認為不遵守法律的原因是不懂法,尤其是在居民xx意識比較強烈的情況下,法律知識的缺乏可能會導致一些不理智行為。
二、農民法律意識淡薄的原因分析
第一,受教育程度不高,影響其法律素質的提高。由于傳統和現實原因相互交織,我國農村人口文化水xx普遍較低。據有關資料統計,目前我國農村勞動力的xx均受教育年限為7。7年,而城市為12。2年。而在筆者的調研過程中,發現現在安義縣石鼻鎮在接受調研的人群中學歷在高中以上的僅為23。85%,而大學畢業的很少。另據有關報載,目前,我國文盲絕對數高達8507萬左右,而其中90%的文盲分布在農村。農民文化水xx的普遍低下,必然直接影響到其學法、知法、用法的積極性和實際效果,進而影響其法律意識的提高,阻礙農村法制建設的進程。
第二,法律在農村的實施情況較差。農民法律意識的培養與農村良好的執法、守法、崇法環境密切相關。由于封建法制傳統中行政兼司法體制的影響,農民在碰到糾紛時首先想到的是找xx,而不是找法院,這不僅使司法獨立的實現困難重重,也使司法的終極權威性大打折扣。農民不相信法院,無意訴諸法律,卻對用行政手段解決糾紛充滿憧憬。而農村的行政執法情況又如何呢?部分基層執法人員素質低下,農村執法監督機制不健全,農村中以權代法、以勢亂法、執法違法的現象還普遍存在。鄉村執法者的這些形象和執法行為必然削弱法在人們心目中的地位和形象,使人們不再相信、尊重和遵守法律。
第三,農村普法工作較為薄弱。農民法律意識淡薄與xx的法制宣傳教育有著直接關系。雖然已實施了四個五年普法計劃,但總的來講,我國普法宣傳工作收效甚微。特別是農村,xx的普法投入不足,未能根據農村的實際情況有針對性地進行普法宣傳,只是簡單地發放普法法律法規選編,普法流于形式,方式方法較為單一。法制宣傳中較注重法律義務、法律責任的灌輸,忽視人們對法律權利的認識,注重實體法,而不重視體現法律正義的程序法等等,這勢必使農民對法律產生厭倦的心理,影響其法律意識的提高。
第四,當地居民能用到的法律途徑很少,當地居民的遇到問題時,很多人根本不知道能夠找那些途徑以獲得幫助,他們(他別是年齡較大的人)遇到問題解決不了的話只能想到向xx求助。
三、解決方案
經過二十多年的改革開放,農民思想觀念或多或少發生了一些改變,但這遠遠不足。要想把我國建設成一個富強、民主、文明的現代化法治國家必須轉變農民的思想,提高他們的法律意識。讓他們做一個現代農民。小組認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
第一,積極探索農村普法教育新模式是關鍵我國目前的普法教育,是指xx采用多種形式進行全社會的法律宣傳教育,目的在于讓全體社會成員獲得法律知識,培養法律情感,確立法律信仰,這種自上而下的普法教育模式在農村地區所取得成效低于預期值。因此,首先要從發展的視角搞清楚現階段農民對法律的需求,這樣才能避免xx普法,提高農民學習法律的熱情和自主性,同時要加大投入,突破陳舊的普法方式,搞好法律援助,將普法的重點放到現代法治理念和民主思想的教育宣傳上來,提高農民對法律的深層認識。一方面要結合農民群眾文化素質較低、認知能力有限的實際情況,在法制教育中改變單一的說教方式,采取多種形式和方法,如采取以案說法、在農貿集市設立法律咨詢點以及法制文藝演出等通俗易懂、生動形象、群眾喜聞樂見的形式,使農民群眾在寓教于樂中增強法制觀念,在潛移默化中提高法律意識。這樣才不至于使送法下鄉變成簡單的送書下鄉。另一方面,要多渠道開展法制宣傳教育。要充分利用宣傳欄、報紙、廣播、電視、網絡等媒介覆蓋面廣、滲透力強、傳播速度快的優勢,進行農村普法工作。
第二,加強法制建設進程。進一步完善法律法規,要使農民都進行有效的社會參與提高他們的法律思維必須有完善規范的法律體系。xx應對村委會工作制度進行法制改革,保證村委會有效快速的進行基層工作,使更多的農民參與進來,管理自己的事務。
此外,對于農村留守的老人孩子應采取一些針對的方式。
對提高老人法律意識來說,一是開展全面性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宣傳,宣傳通過法制宣傳櫥窗,黑板報、法律咨詢等為老年人開展法律服務,幫助老人排疑解難;二是為特殊老年人提供上門服務,工作人員對有殘疾或行下不便的老人進行了一次走訪,能及時滿足老年人法律方面的需求;三是為老年人發放《法律服務手冊》及工作人員聯系卡,通過此項工作來滿足老年人基本的法律需求,將有援助需求進便于及時聯系;四是開展老年人法律援助專題咨詢活動。開展法律援助現場咨詢活動,回答了老年人關心的老年婚姻、遺產繼承、贍養糾紛、分家析產、拆遷安置及遺囑效力等方面的法律問題,消除了老年人心中心疑惑。
而對于提高兒童來法律意識來說,一是逐步將法制教育納入教學大綱,納入教學計劃,真正做到計劃、教材、課時、師資四落實,同時,堅持校內教育與校外教育相結合,組織生動活潑、寓教于樂的法制實踐活動;二是確保課時到位。中小學要充分發揮品德課、初中思想品德課和高中思想政治課在法制教育中的主渠道作用;同時,要在相關學科教學過程中滲透法制教育內容;組織開展豐富多彩的法制教育宣傳及相關的主題教育活動。中小學法制教育課時,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結合實際情況做出安排,有條件的地方要開設法制教育專門課程;三是提高法制課教師的授課水xx。要有計劃、有針對性地對法制課教師進行法律知識的培訓。可采取脫產進修、短期培訓、專家輔導、以會代訓等方式進行。四五普法期間,力爭將所有中小學法制課老師輪訓一遍。有條件的中學要引進法律專業的畢業生充實師資隊伍。同時,也要重視整個教師隊伍的普法教育,使廣大教師在學法、守法、用法等各個方面都能為人師表。
法律調研報告 篇9
20xx年全國未成年人檢察工作工作會議以來,全國檢察機關四級聯動,陸續成立專門的未成年人檢察工作辦案部門或機構,實行捕、訴、監、防一體化的工作模式,落實一系列未成年人的特殊保護等制度,親情會見、人格甄別、一站式詢問被害人等針對未成年人特性的創新機制也逐步推廣開來,充分體現了檢察機關在保障未成年人權益、預防青少年犯罪方面的不斷探索和努力,在實踐中成效顯著。鑒于未成年人檢察工作在檢察工作中凸顯愈加重要的地位,從提升完善未成年人檢察工作制度,提高未成年人檢察工作工作成效的角度,筆者對通過強化未成年人檢察工作監督職能、提升未成年人檢察工作成效進行了思考。
一、當前未成年人檢察工作履行法律監督職能現狀
雖然未成年人檢察工作在全國如火如荼地開展,未成年人特殊保護制度的落實在保護未成年人權益方面頗有成效。但受傳統觀念影響,各地檢察機關的未成年人檢察工作仍著重于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工作的訴訟監督,法律監督工作在訴訟以外的領域沒有得到應有的重視和發展。在“捕、訴、監、防一體化”的工作模式中,工作內容也更多傾向于在涉案未成年人的管護幫教、犯罪預防上,工作重點有所偏倚,最終導致未成年人檢察工作法律監督職能的弱化。
二、強化未成年人檢察工作法律監督職能的現實意義
(一)強化未成年人檢察工作法律監督職能是檢察機關履行法律監督職能的現實需要。檢察機關首要的職責和使命在于通過法律監督活動的開展,確保國家法律的正確實施,依法維護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目前檢察機關未成年人檢察工作頗有成效,但法律監督工作還存在諸多不足。檢察機關有必要履行法律監督機關的職責,將法律監督貫穿未成年人檢察工作的始終,尤其是在當前強調發揮法律監督職能的大背景下,把未成年人檢察工作法律監督職能納入檢察機關法律監督的范疇,是深化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職能的現實需要。
(二)強化未成年人檢察工作法律監督職能是保障未成年人權益的需要。20xx年6月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朱孝清在全國第一次未成年人檢察工作工作會議上談到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工作的思路時強調將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放在首位,且突出“最大限度”,還要求將“教育、感化、挽救的成效作為評價工作的根本標準”等,充分體現了未成年人檢察工作應以未成年人權利為本位的兒童利益最大化的理念。強化未成年人檢察工作法律監督職能是確保司法機關、行政機關正確履行職責、嚴格執法的必然要求,更是保障未成年人權益的切實需要。
(三)強化未成年人檢察工作監督是提升未成年人檢察工作成效的必然要求。檢察機關應結合未成年人檢察工作的特點,著力于以實現“兒童最佳利益”為宗旨和目標,積極探索如何未成年人檢察工作,充分發揮法律監督職能作用,為未成年人健康成長、順利回歸社會保駕護航。如何在檢察機關未成年人檢察工作的發展中充分發揮法律監督職能,意義十分重大。未成年人檢察工作經過近三十年來的摸索、發展,各項制度逐步完善,實現了從無到有,從有到優的逐步提升和完善階段。如何保障這些制度落到實處,如何查找和發展制度執行中的漏洞,是進一步提升未成年人檢察工作成效面臨的問題。
三、當前未成年人檢察工作在法律監督上存在的問題
(一)對未成年人檢察工作法律監督職能的認識不足
從立法上來看,國家上位法關于檢察機關法律監督的規定過于原則和寬泛,缺乏可操作性;同時法律監督的相關立法存在缺失和空白。目前我國有關檢察機關法律監督的法律規定主要散見于憲法、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由于根本法和地位較高的基本法的原則性、概括性所限,不可能對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做出具體翔實的規定,這導致檢察機關法律監督的范圍、內容和方式方法等界定不清或沒有界定,造成監督上的盲點和空白。同時,受工作比重的影響,我國檢察機關長久以來也存在“重刑輕民”的觀念,對于法律監督職能也容易陷入單純以訴訟監督論的誤區。而未成年人檢察工作作為檢察機關全面啟動較晚的一項業務,許多工作尚在探索當中,加之未成年人在成年人社會缺乏話語權,相關法律法規對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而設的特殊規定不多,這對從事未成年人檢察工作的檢察人員帶來較大的挑戰。
(二)對未成年人檢察工作法律監督的范圍及內容界定不清,監督職能部門不明確。從縱向來看,最高檢在20xx年xx月出臺的關于《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規定》中所明確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法律監督的工作內容,涵蓋了未成年人案件的刑罰執行監督、看守所檢察、社區矯正監督、刑事申訴和國家賠償案件的內容,但并未明確上述工作由檢察機關內部監所部門、控申部門還是未成年人檢察工作部門來負責,涉及到工作內容交叉重疊的問題,容易權責不明、互相扯皮的情況。同時,由于這些部門更加注重于工作的落實,而往往會因為不了解未成年人特性以及特護保護制度,難以發現有效線索,不能有的放矢地開展工作、維護未成年人權益,對相關違法違規行為的監督成為“真空”地帶。而從橫向來看,未成年人在成長階段面臨監護權、撫養費、繼承權、受教育權等權益的維護,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4條:“人民檢察院有權對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未成年人保護法第55條:“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權益保護案件,應當照顧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特點,尊重他們的人格尊嚴,保障他們的合法權益,并根據需要設立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專人辦理。”的規定,為檢察機關開展涉及未成年人權益的民事訴訟案件檢察監督提供了法律依據。但在實踐中,較多的檢察機關將單位內未成年人專門機構確立為未成年人刑事檢察辦案部門,工作內容也僅限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偵查限制了未成年人檢察工作部門法律監督職能的范圍,民行部門在辦理此類案件時更側重于關注民事審判過程及法律適用是否準確、適當,而未成年人檢察部門則更注重對未成年人個體深吸健康和合法權益的保護,在辦案中引入社會管護和心理疏導機制,更有助于提升法律監督職能的履行及效果。同時,從切實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角度來看,檢察機關長期以來僅依靠以往受理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不服同級法院已生效民事行政裁判的申訴進行監督,對于已經收到損害的未成年人而言,某些利益損害可能殃及其一生,檢察機關事后監督的方式已經遠遠不能適應未成年人檢察工作的要求。
(三)監督權行使的效果有待加強。我國現有法律法規規定了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職權,卻沒有規定被監督者應當如何接受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和不接受監督所產生的法律后果,缺乏保證能夠確保監督落實到位的.相關責任條款。這種狀況的存在導致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對被監督者缺乏應有的約束,顯得柔性有余,權威不足。如檢察機關針對立案偵查、審判活動中的違法行為,依職權出具的糾正違法行為通知書、檢察建議等司法文書不具有法律強制效力,法律監督權的最終實現與否有賴于被監督者的認可程度。
四、強化未成年人檢察工作法律監督職能的對策和建議
(一)提高認識、厘清法律監督的概念和內涵
我國《憲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明文規定了我國的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行使法律監督權。這意味著我國檢察機關擔負著保障憲法和法律完整和統一實施的職責,說明了我國法律監督主體的專門性,人民檢察院是唯一的法律監督機關。在普遍意義上,法律監督的范圍應是公民個人、社會組織和國家機關違反法律且損害公共利益的行為,當個人的私人權利被人侵犯時,個人具有是否維護其權利的自由選擇,如果其放棄權利救濟且未對公共利益造成損害,法律監督權不應強行干預私權的處分。但是在未成年人保護和少年司法學說中,強調以國家親權理論保障處于法律弱勢的公民的權益,未成年人作為社會的弱勢群體,國家應當為其提供特殊保護,實現兒童利益最大化。檢察機關作為法律監督者,在未成年人檢察工作中,應當從未成年人身心不成熟、在社會不具有完整的話語權、需要特殊保護的特點出發,厘清未成年人法律監督職能的范圍,對所有涉及未成年人保護的執法、守法過程進行監督,切實保障未成年人權益。
(二)整合內設機構法律監督職能,拓寬法律監督范圍
一是將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各訴訟階段均納入到未成年檢察專門辦案機構的法律監督范圍。從充分發揮法律監督職能的角度來看,將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刑罰執行監督、社區矯正監督、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監督從監所科分離出來,統一納入到未成年人檢察專門辦案機構范圍內,更有利于圍繞未成年人智力、身心尚未成熟,自身保護意識和防御能力較弱的特性,在打擊未成年人刑事犯罪、切實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方面有效進行法律監督。二是將以捕訴監防一體化為主要特征的單一未成年人刑事檢察職能拓展為刑民行一體化的多元未成年人檢察職能,將事后監督轉變為全程監督,切實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保障涉及未成年人權益保護法律規定的貫徹實施。將涉及未成年人民事、行政申訴案件、控申部門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控告申訴及未成年被害人的司法救助內容統一納入未成年人檢察工作部門的職能范圍中,進一步加大對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綜合保護力度。注重加強與司法、民政、教育、衛生等相關部門和未成年人保護組織聯系和協作,落實未成年被害人身體康復、心理疏導、法律援助、司法救助等工作,努力幫助恢復健康正常的生活和學習。充分發揮民行檢察職能,對遭受監護侵害的未成年被害人,積極建議、督促、支持有關機構、組織和人員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裁定及撤銷監護人資格,協同做好臨時照料和案后安置工作。對于侵害未成年人群體權益,直接利害關系人不明、難以確定或者不愿起訴的,積極探索提起公益訴訟,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
(三)進一步強化刑事訴訟過程中對保障未成年人權利的監督
一是對有案不立、重罪輕判、有罪不究、漏捕漏訴等司法不公問題,加大監督力度。對法院量刑偏輕、偏重的情況,要求法官予以說明,對于輕罪重判的案件積極提起抗訴,對于重罪輕判的案件應慎重考慮是否提起抗訴。二是在提供法律援助、合適成年人到場、犯罪記錄封存、不公開審理等方面認真履行監督職責,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的訴訟權利。其中特別應當注意接受法律援助指派的律師是否依法為當事人有效提供法律援助;詢問未成年證人時是否忽略合適成年人在場的要求;公安機關涉案人員信息全國聯網系統是否會在異地造成違規查詢犯罪記錄等情況。三是加強對采取及變更強制措施的監督。完善逮捕證據審查、羈押必要性審查機制,以謙抑寬容的司法理念、少捕慎訴少監禁的基本要求貫穿辦案始終,嚴格落實被羈押未成年人分管分押制度,最大限度避免羈押、監禁給未成年人帶來“交叉感染”和標簽效應。探索實行非羈押措施可行性評估、不捕案件聽證機制,通過加強刑事和解、引入多方聽證等方式實現少捕慎捕與矛盾化解的雙贏。四是依法對對公安機關、法院交付被強制醫療未成年精神病人是否符合法律規定以及強制醫療機構接收、診斷、治療、評估被強制醫療精神病人等監管執法、醫療活動是否符合法律規定進行監督。
(四)加快未成年人檢察專門機構建設和專業人才培養,確保未成年人檢察工作法律監督職能落實到位。未成年人檢察部門進行法律監督涉及的業務領域及法律規定較廣,不僅需要掌握刑事訴訟相關法律規定和對涉案未成年嫌疑人的特殊保護制度,還需要熟悉民事行政檢察業務和工作流程,熟悉民事領域行政加之未成年人的特殊的心理特征和人格特點,辦案人員還需要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具備心理學、社會學、教育學等綜合知識。因此需要加大對未成年人檢察部門辦案人員的培訓力度,培養綜合性高素質、未檢人才,切實將法律監督職能落到實處。
法律調研報告 篇10
按照部局要求,我廳高度重視,認真組織各市州司法局開展法律援助異地協作工作書面調研工作。以問答的形式進行調研,同時廣泛征求法律援助機構、法律援助律師和受援人意見,現將xx省開展法律援助異地協作工作調研情況報告如下:
一、主要做法
(一)受理申請,及時對接。針對異地法律援助申請,記錄并核實受援人異地辦理原因,確認是否符合異地辦理條件。通過審核后,迅速同異地法律援助中心取得聯系,做好各種事項的對接。及時溝通案件進展情況,確保最大限度地維護受援人合法權益,真正做到無差別化法律援助服務。自20xx年以來,我省受理轉交異地協作法律援助案件xx余件。
(二)加強協作,全程跟蹤。異地協作主要內容包括法律援助申請移送、代為審查申請人身份和經濟狀況證明,地域律師不足異地協作指派等;協助范圍包括工傷、交通事故、人身損害、刑事附帶民事、勞動爭議、追索勞動報酬、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等事項。
(三)特殊群體,無門檻援助。對軍人軍屬、農民工等特殊群體異地申請法律援助案件,免于對申請人經濟困難證明審查,不區分是否在本轄區,只要案件在本轄區辦理,就直接受理指派。
二、存在問題
一是法律援助異地協作宣傳不夠廣泛。近年來,雖然加大了法律援助的宣傳,但是法律援助異地協作機制知曉率不高。部分申請人對外地維權存在疑慮,擔心本地律師不能為外地人員盡心盡力維權,全心全意提供法律服務,不少申請人希望能從家鄉請來律師幫忙打官司,這就阻礙了異地協作機制的`進一步發展。
二是異地協作程序不規范。各地法律援助機構異地協作工作程序和所需材料不統一,沒有統一的異地協作工作機制,導致機構之間協作不暢通,從而降低了異地協作工作效率。
三是經費問題有待進一步明確和完善。因地區經濟發展不平衡,法律援助補貼標準不一,發放補貼機構不明確,使得異地協作制度發展受到制約。
三、意見建議
一是制定統一的法律援助異地協作機制,明確法律援助異地協作事項、范圍,申請程序、審批時限、案件結果反饋、案件質量反饋、補貼發放等標準。
二是建立全國法律援助機構名錄,在法律援助管理系統基礎上開發異地轉辦功能模塊,通過線上移送申請及相關材料,并添加“是否受理”和“辦理進度”等反饋功能,有效形成全程跟蹤,確保案件質量。
三是建議異地協作采取點對點的模式,不區分級別管轄,委托的法律援助機構按照屬人管轄權,將援助案件委托到案件管轄地所在法律援助機構。要指派有一定年限、資歷、職律師承擔案件辦理。
四是加大法律援助異地協作機制宣傳。為保障廣大群眾的合法權益,打破距離帶來的限制,擴大法律援助覆蓋面,建立健全法律援助便民服務窗口,拓寬申請渠道,簡化審批程序,針對重點人群開展工作,結合實際擴大和完善異地協作機制。
法律調研報告 篇11
一、公共法律服務工作現狀
為使法律服務深入基層,貼近群眾,縣司法局以“53321”的模式強力推進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統籌推進法治宣傳、人民調解、公證、法律援助、特殊人群管理等工作。一是構建三級公共法律服務實體平臺。在不斷完善縣公共法律服務中心建設的基礎上,通過試點先行、逐步推進、目前正在建設中的縣公共法律服務中心,已經建設完成的縣永樂鎮公共法律服務站,130個行政村(社區)建立公共法律服務室,48個貧困村建立法律援助聯絡點,各村建立公共法律服務公示欄和普法、法律服務微信群,全力整合法律援助、律師、公證、基層法律服務、人民調解等法律服務職能,在縣級平臺為廣大群眾提供“窗口化、綜合性、一站式”的基本公共法律服務,在鄉鎮級平臺開辟開放式服務大廳為群眾提供法律咨詢、法律援助、糾紛調解等“常日制”“坐診”服務,在村級平臺提供“預約式”“定期制”的法律咨詢、人民調解服務,切實增強公共法律服務供給能力,讓群眾在家門口就能享受到優質的法律服務。二是打造“互聯網+”線上互動平臺。積極打造“司法行政”公眾號,并在上面設置“新法速遞”“律師服務”“法治禮包”等核心欄目,開放法律知識學習、法律問題咨詢、法律服務引導、法律援助申請等功能,努力形成公共法律服務與電子網絡平臺對接互通、有機融合的服務機制,全力縮小公共法律服務供給的時空距離和質量差異。三是健全“一小時法律援助服務圈”。立足“12348”24小時法律服務熱線,以縣法律援助中心為龍頭、法律援助工作站為骨干、法律援助聯絡點為補充的“一小時法律援助服務圈”,已全面實現鄉鎮(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全覆蓋,村(社區)法律援助聯絡點覆蓋率已達100%,讓法律援助服務直接延伸最基層、最前沿,讓群眾在最短時間內得到法律援助,降低維權成本。
二、公共法律服務工作存在的問題
(一)公共法律服務總量不足。一是服務供給方式傳統。我縣公共法律服務是政府傳統的管理類模式,公共法律服務的提供方式、服務內容等基本由政府單向確定,與社會和群眾的要求有差距,供需脫節現象依然突出;二是服務領域狹窄。僅能滿足于一般民事、婚姻家庭、基層基礎法律服務,服務總體水平不高;三是法律服務資源匱乏。律師是法律服務的主力軍,是法治建設的重要力量,但我縣律師數量為3人,突出的`供需矛盾,成為制約基層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的瓶頸,基層群眾“找法難”“用法成本高”問題比較嚴重。
(二)公共法律服務結構不協調。一是服務平臺還不完善,目前,我縣公共法律服務主要依靠“12348”法律服務熱線,輔以縣局法治微信,線下平臺為縣級公共法律服務中心、鄉(鎮)公共法律服務工作站、村(社區)公共法律服務工作室,但服務流程和評價標準還不統一,線上線下未實現無縫對接;二是服務功能未有效發揮,法治宣傳方式傳統、“誰執法、誰普法”未得到有效落實;專職人民調解員匱乏,調解組織作用發揮不明顯;法律顧問作用發揮不充分。
(三)公共法律服務機制不健全。一是工作推進機制不完善。部分黨政領導對建立公共法律服務體系重視不夠、支持不力,部門協調配合不夠,司法行政“孤掌難鳴”。二是保障機制不完善。投入嚴重不足,政府購買公共法律服務的制度體系尚未完全建立,導致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的基層基礎嚴重滯后。
三、公共法律服務工作下步工作建議
(一)抓好服務體系建設的整體設計。一是出臺政策文件。縣委縣政府出臺縣公共法律服務建設實施意見,明確公共法律服務的性質定位、對象范圍、供給機制、保障措施等,細化相關部門職能職責,形成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的推進合力。二是加大政府投入。擴大政府購買公共法律服務的范圍,建立完善公共法律服務陣地建設和經費投入保障機制,把政府購買公共法律服務列入政府采購目錄,調整完善人民調解、法律援助等個案補貼標準。三是加大公共法律服務社會知曉度。利用縣、鄉、村三級法律服務網絡積極宣傳公共法律服務體系“三大實體平臺”。
(二)健全公共法律服務線上線下平臺。一是強化實體平臺。規范化建設公共法律服務中心,據實際情況進一步強化縣法律援助中心的龍頭引領作用,理順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援助聯絡點工作機制,發揮“一小時法律服務圈”作用。二是拓展線上平臺。以“12348”法律服務熱線為統領,集微信、移動APP、公共法律智能服務系統為一體,建成具有九寨特色、科技和互聯網含量更高的公共法律服務網上平臺,規范網上服務、管理、監督流程和標準,讓群眾真正享受到“一鍵式”完美法律服務。
(三)優化公共法律服務資源配置。一是加大法律服務機構招引和培育,通過政策減免、場地租賃優惠、業務優先供給、稅收減免等方式,鼓勵引進律師事務所、司法鑒定所等,制定扶持政策努力把現有法律服務機構建成品牌服務單位,提升影響力和服務水平。二是加大法律服務人才培養,將法律人才納入縣級人才培養計劃;強化公共法律服務人才培訓,加大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招錄,不斷充實法律服務人才隊伍。三是培育法律服務社會組織。指導和支持建立以提供公益性法律服務為宗旨的新型社會組織,完善法律志愿服務制度,吸納高校師生、志愿者、退休政法干警參與,推動建立多元化公共法律服務供給主體。
法律調研報告 篇12
作為一名法律專業的學生,自然的關注著法制的發展和建設,“農民工”是當今比較熱門的話題,同時是值得關注和關心的群體。10月24日溫總理親自為農民工討薪的行動引發了全國范圍內的“清欠”大潮。
誠然,工資對于農民工來說是全部的生活寄托,一旦沒有保障,發生拖欠,極易引發社會矛盾,不利于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成為影響當今社會的不穩定因素。同時,被寄回家鄉的工資,具有外溢效應,是農村最重要的資本積累,一旦被割斷,將不利于農民的增收和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建設。著眼于此,本文將調研目標定為農民工這一弱勢群體,他們沒有受過良好的教育、沒有優越的生活條件、沒有足夠的力量保護自己為自己伸張正義,這樣一個群體在遭受到不公平待遇時他們是如何面對的?他們采取了什么手段保護自己的利益?社會上是否有這種機構援助他們?通過對沈陽市法律援助中心在處理農民工欠薪個案的分析基礎上,并采取隨機問卷調查的方式,對這些問題進行了深度思考,并提出相應的對策和建議。
一、農民工欠薪個案調研
(一)案件介紹
4月22日至9月末,肖某承攬了沈陽太美幕墻網架工程有限公司四處工地的網架工程。隨后,肖某雇用康文泉等23名農民工,并約定了勞務報酬標準。這些農民工在工地如約付出勞動后,卻分文未得。農民工們多次找到沈陽太美幕墻網架工程有限公司和肖某索要應得的工錢,但對方卻拒絕支付,致使23名農民工生活無著,甚至露宿街頭。
10月25日,沈陽市總工會的農民工維權車在街上宣傳時,遇到了走投無路的康文泉等人。總工會經協調未果,就將23人介紹到沈陽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中心指派遼寧四洋律師事務所的3名律師及沈陽市法律援助中心的孫輝、劉越嶺、李靜、張連華四名專職法律援助律師,共同代理此案。
(二)案件結果
苦干了5個多月,23名農民工的工錢卻遲遲得不到兌現。在法律援助中心的幫助下,這些農民兄弟終于討回了自己應有的權益。12月12日下午,皇姑區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判處被告肖某給付康文泉等23名農民工工資計4萬余元,被告沈陽太美幕墻網架工程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至此,拖欠半年的`工程款終于有了著落,23名農民工可以回家安安穩穩地過新年了。
二、調查問卷統計結果的分析
1、了解法律援助手段
農民工是一個知識含量較低的群體,他們了解社會動向的方式很單一,他們沒有機會看電視。看報刊雜志,對于他們來說也只是在閑暇時間,互聯網就更不用提了,對于他們來說是天方夜譚。根據調查顯示,他們了解法律援助的方式最多的是報刊雜志,最少的是互聯網,其余三項所占比重適中,這就不得不讓我們沉思,運用什么手段才能讓這個弱勢群體了解到這種捍衛自己權利的方法,據調查可見應該在報刊雜志上大肆宣傳,同時增加法律援助中心的宣傳活動,真正做到“服務于群眾”。
2、法律援助的知曉度
在調查的人中我們統計到有69.4%的人聽說過法律援助,但是在農民工群體中對法律援助這一概念的理解還存在著較大的偏差,在100位調查對象中,僅有6位(5.4%)正確回答了法律援助所包含的內容。
三、對策和建議
通過對沈陽市法律援助中心處理農民工欠薪個案的分析,結合社會問卷調查的結果,本文認為,要想真正解決好“農民工欠薪”問題,需要全社會各個部門的通力合作。為此,本文從七個方面提出了相應的對策和建議:
(一)加大普法教育宣傳,突出強調重點。
由于調查中我們發現,當今在維護農民工權益過程中遇到的主要問題并非是農民工缺乏維權意識,而是維權能力相對較低。因此相關部門有重點地加大關于維權能力的教育,如保存能夠證明與雇主存在債權債務關系的欠條、結算單等有效證據,同時要求在書面證據上記載“勞動量”、“應付工資”等必要內容。其次,要向農民工宣傳黨中央和各級政府的有關文件精神,向農民工解釋各級司法機關的審判程序和訴訟風險。使得農民工既能打得起官司,又能打得贏官司。
(二)要堅持以人為本,靈活處理農民工突出的困難。
對于因長期工資被拖欠或突發事故使生活陷入困境的外地民工,采取先行辦理制度,打破地域和管轄限制,以首問負責形式讓援助工作人員直接介入實施法律援助,幫扶和解救民工出危難后,再補辦相應的法律援助手續。降低法律援助的門檻。
(三)修改并完善現行法律制度,制定專門的有關法律援助方面的法律法規,解決農民工權益保護的法律障礙。
法律調研報告 篇13
一、新平縣基層法律服務現狀
隨著全縣經濟社會各項事業的發展,我縣的基層法律服務業從無到有不斷發展,現有鄉鎮法律服務所11家,其中城區法律服務所1個,鄉(鎮)法律服務所10個,均為兩所合一,并一一依托鄉(鎮)設立,占鄉(鎮)建制數的92%。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31人,其中:司法所兼職人員23人,注冊執業人員17人,專職人僅8人。已成為活躍在我縣城鄉的一支重要法律服務隊伍,對全縣特別是鄉鎮的社會政治經濟發展起到了不低估的作用。“十五”期間,全縣11個鄉鎮法律服務所共調解糾紛737件,民事訴訟代理523件,非訴訟事務代理118件,代書926件,見證241件,擔任法律顧問18家,法律咨詢3251人次,為當事人挽回經濟損失40余萬元。
二、存在的問題和困難
(一)認識水平有待提高
1、對法律服務機構的認識尚且滯后。有的領導仍以所有制和行政級別觀念,而不是以市場經濟觀念去認識法律服務問題,認為法律服務機構和隊伍級別低,不愿與其為伍,在工作中忽視法律服務作用。
2、對法律服務從業人員存有偏見。部分領導只從經濟效益而不是從經濟與社會效益并重的角度認識法律服務。認為法律服務主體相繼進入市場后,缺乏社會責任感,均以盈利為目的,無非就是“收人錢財,替人免災”的“訟棍”,忽視了其在優化法治環境中的作用。
3、對通過法律渠道解決問題認識不足。一些干部群眾特別是山區農民尚未擺脫傳統觀念影響,在一定程度上還存在只信權力不信法律,只認領導不認法制的現象。有了矛盾糾紛往往是找熟人疏通關系,或是到政府上訪,甚至聚眾鬧事,對通過法律渠道解決問題存在認識誤區。
(二)法律服務機構及自身建設存在不足
目前,法律服務所辦案業務量、能力水平與總體需求相比差距較大,工作人員偏少,辦公等基本設施差,象新平這樣一個農村人口24萬多,轄區占全玉溪近三分之一面積,點多線長面廣的山區民族縣來講勢必影響人性化服務開展,不利于充分發揮法律服務機構的保障與服務功效。
(三)執業環境有待優化
1、基層法律服務發展不平衡。由于執業政策限制、所屬鄉鎮經濟發展水平較低、組建時間短、執業水平不高、投資不足等原因,部分法律服務所在短期內難以打開工作局面。如:有的所能協調各方關系,從訴訟到個案能全面開展業務,有的所則只是等案上門調解調解糾紛。
2、基層法律服務負擔較重。法律服務所市場定位、服務對象和社會功能與律師事務所存在較大差別,且需經常性地配合鄉鎮為群眾提供免費服務,但其承擔的稅收卻與律師事務所基本相同,生存壓力很大,無疑會影響法律服務所長期扎根基層服務社會和隊伍穩定。
3、保障依法執業力度不足。大部分法律服務所反映,調查取證不能順利得到相關職能部門支持配合,影響法律服務工作者為當事人依法舉證服務。同時,從事法律服務的工作人員主體混亂。具體表現為:一是沒有取得執業證的社會閑雜人員冒充非法執業;
二是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從事包括刑事辯護在內的訴訟業務、低價收費與律師爭奪訴訟業務,凡此等等,都極大的擾亂了法律服務秩序。
(四)拓展法律服務領域,為社會發展提供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還顯得不夠
當前為社會提供的法律服務還多限于各種傳統的服務領域,工作開展不論是從服務范圍、服務對象的廣泛性上來說,還是從服務的主動性上來說,都還有欠缺。
(五)基層法律服務隊伍整體素質有待提高
近年來,我縣基層法律服務隊伍的素質已有所提高(主要是司法所新增人員補充),但整體水平與群眾的法律需求還有一定的距離,現有法律服務所人員業務素質普遍偏低,主要表現為學歷不高、專業不對口以及市縣對他們的定期培訓少得可憐,很難適應新形勢對農村法律服務工作的需求。加之極個別執業人員偏重收費,服務意識差,只講經濟效益,不顧社會效益,在這類人身上不同程度地存在私自收案、私自收費、違法收費、違反職業道德等問題。這些現象的存在,損害了人民群眾利益,影響了基層法律服務市場的正常秩序,影響了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整體形象。
(六)對拓展和規范基層法律服務所業務的認識有待進一步提高
目前已建的11個基層法律服務所中,有業務收入上萬元的所,也有收入僅幾千元的所。大多數法律服務所業務范圍狹窄,業務收入較低,有的所開支每年的注冊、公告等費用靠都困難,究其原因,除地區和經濟發展不平衡外,主要是一些鄉(鎮)領導對于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加強農村基層法律服務工作的重要性認識不足,習慣于用行政管理手段來處理問題,加之法律服務所主任身兼數職,單槍匹馬,力量微薄,法律服務業務難以正常開展。
(七)一人兼兩職成效不多,影響不小
11個法律服務所主任均由司法所長或負責人兼任,不能很好地將司法行政工作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兩種職能區分開,認為開展法律服務業務是司法助理員的份內工作,收取服務費是增加群眾負擔,一定程度上制約了相關業務的拓展。
(八)基層法律服務所所務管理不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管理制度有待進一步完善
主要體現在:一是案件卷宗檔案管理不夠規范。二是學習制度難以持之以恒,如形同虛設。三是受案登記制度不夠健全。從而導致內部運行機制不完善,工作不規范,業務難拓展。
(九)山區鄉(鎮)法律服務市場小、業務少、效益低
由于各地經濟發展不平衡,特別是少數民族地區和邊遠貧困地區,由于山區經濟發展緩慢,當地群眾的法律意識不強,對法律服務的需求相對較少,導致法律服務業務量少,短期內難以拓展法律服務市場。
(十)能夠使用的處罰手段不足,無法達到懲誡目的
缺乏對不具有執業資格而以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名義公開執業人員的管理和處罰規定。實踐中,時常遇到一些不具有執業資格而以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名義公開執業的現象。對此,雖然曾報請公安機關進行查處,但效果往往不佳,主要原因是缺乏處罰依據。一方面違法者吃準了基層法律服務缺乏執法和處罰依據而顯得有恃無恐;
另一方面,依法行政的要求使得公安部門在缺乏明確執法和處罰依據情況下顯得無所適從。
三、幾點建議
(一)加快立法完善規則
要盡快制定出針對基層法律服務所科學的管理規則。通過立法解決好這樣幾個問題:一是對基層法律服務所的準確定位;
二是確定基層法律服務者的資格及準入條件;
三是明確基層法律服務所(者)的權利義務;
四是確立正常的資格考試、考核制度,增強人才儲備和流轉;
五是確定管理工作原則和方法;
六是明確罰則和法律責任,做到與不履行義務行為的一一對應。
(二)加強管理完善監督
加強四個層面的管理和監督,即行政管理和監督,行業管理和監督,內部管理和監督,社會管理和監督。
1、司法行政機關通過實施資格準入和制定各項政策規章,把握好“游戲規則”,當好公正執法的“裁判員”,協調有關部門為基層法律服務發展創造良好環境,以此進行管理和監督。
2、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協會則通過對基層法律服務所和工作者的日常管理和監督實行行業自律,主要是全面掌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執業狀況和思想動態,抓好培訓、維權,進行違法違紀行為調查處理,開展區域合作與交流。
3、基層法律服務所內部管理和監督的主要落腳點是內部全面的建章立制以及規范的執行運作,它至少應當包括:完善的制度建設、明確的內部分工、團結的從業人員、順暢的業務開展、過硬的辦案質量、規范的財務管理、齊全的檔案卷宗、合理的收入分配、良好的納稅行為、自覺的自我約束等內容,涵蓋了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活動的每個層面、環節、角落,是基層法律服務管理的基礎。
4、社會管理和監督主要是指稅務、審計、輿論等有關部門的管理和監督。是社會有關職能部門從外部對基層法律服務所的納稅義務、分配積累等履行狀況和工作者執業行為、代理質量進行跟蹤和監督,以保證基層法律服務所和工作者能夠規范開展活動。
(三)加強教育提高素質
基層法律服務業的發展前景最終將取決于社會的需求,而在決定這種需求的因素當中,從業人員的素質和水平是極其重要的一環。為此,必須通過加強教育來達到提高從業人員素質、最終實現與律師并軌、成為“律師”的目的。
1、加強思想政治教育。司法行政機關、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協會以及基層法律服務所要定期組織和安排思想政治教育活動;
通過教育,使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牢固樹立保障國家法律正確實施和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意識;
使其切身體會到基層法律服務是民主法制建設的重要內容,是實踐依法治國的重要工作;
扎根基層、面向群眾、服務百姓、便民利民是基層法律服務賴以生存的根本,避免和杜絕法律服務中的唯利是圖。
2、加強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教育。通過教育,使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能將相關的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要求爛熟于心、牢記于腦;
牢固樹立講求職業道德、遵守執業紀律是基層法律服務業的生命意識;
使其切身體會到遵守憲法法律、恪守職業道德、尊重百姓意愿、遵章守紀辦案的重要性;
做到能夠自覺貫徹執行國家司法部有關政策規章和省市基層法律工作者執業禁令,主動接受上級主管部門的管理和全社會廣大公民的監督,嚴格自律,規范執業,一旦出現違法違規執業行為,能夠自愿接受處理,樹立起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良好形象。
3、加強業務知識培訓和教育。為廣大公民提供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是基層法律工作者的立身之本,是提高其個人知名度和拓展服務領域的根本途徑。因此,各級各類管理機關要加強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業務知識培訓和教育,開闊其眼界,增強其知識,提高其技能,充分發揮基層法律工作者立足社區開展法律服務的拾遺補缺作用。
4、處罰獎懲分明。對基層法律服務所和從業人員違法違紀行為的處罰不手軟;
同時對保障國家法律正確實施和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表現突出的給以大張旗鼓表彰。因為整個基層法律服務隊伍的人員素質和水平參差不齊,對一部分違法違紀行為的容忍和放縱,就是對全體遵章守紀者的不公和傷害,也是管理者損害自身形象和權威、自取其亂的根源,更是對推進我國民主法制建設的失職。因此,凡屬查證屬實的違法違紀行為,都應當按照相應罰則處理,決不姑息。
(四)適度保持基層法律服務隊伍數量
近年來,由于暫停法律服務執業資格考試,法律服務所沒有進人,同時,部分法律服務工作者受種種因素影響而轉崗。我縣注冊法律服務工作者減至17名。結合縣情,以及當前農村法律人才和廣大群眾對法律服務的需求等實際,適度保持基層法律服務隊伍數量,并在較長時期內允許其存在是必要,也是可行的:一是上級司法行政平主管機關應向社會公開招聘35歲以下,具有法律專業知識、熱愛基層法律服務工作的人才,統一組織考試發證,各鎮法律服務所錄用,并每堅持每兩年進行一次;
二是縣級司法局與各鎮聯合聘用從法院、司法局、法庭等單位離崗、退休老同志,年齡在70歲以下,報市司法局核準后發證,每年進行一次。通過上述兩種形式,保持基層法律服務隊伍的穩定。
(五)合理限制基層法律服務工作區域
牢牢把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性質和功能定位,按屬地原則有效調控其規模、結構和布局,調整執業范圍,在加強監督管理力度的同時,在一定范圍內放開基層法律服務工作領域,不受鎮與鎮之間地域限制,使之在發揮自身積極作用的同時,為基層法律服務空白地區農村群眾提供法律服務和幫助,又不至于沖擊和影響以律師為主體的法律服務體系框架。
法律調研報告 篇14
20xx年,我局開展“一村(社區)法律顧問”工作以來,堅持多舉措并舉,扎實有序推進,截至目前共有x名村居法律顧問,分包全縣x個行政村(社區),有力推動“法治x縣”“平安x縣”建設。
一、工作現狀
(一)法律顧問配備情況。20xx年x月以來,按照省司法廳關于開展一村(社區)法律顧問工作的相關要求,縣司法局共抽調x名工作經驗豐富、有較高法律素質的顧問資格的司法工作人員及x名法律服務工作者為全縣x個村(社區)配備了法律顧問。
(二)制度建設及管理考核情況。在制度建設方面做到“三個一”,即每個村(社區)都有一個公示牌、一個制度牌和一份聘用合同。一個公示牌懸掛于每個村“兩委”辦公室,標明本村法律顧問姓名、照片、工作單位及聯系方式;一個制度牌就是“x縣村(社區)法律顧問工作制度牌”,明確法律顧問的工作職責和權限;一份合同即村(社區)、法律顧問(單位)及司法所三方共同簽字形成正式工作合同,合同一年一簽,明確各方的權利義務。各司法所履行具體管理責任,各村(社區)進行日常聯系、工作統計,履行直接責任。縣司法局將村(社區)法律顧問工作情況納入法律服務機構執業人員年度考核,年終對村(社區)法律顧問工作進行檢查考評。
(三)工作保障情況。對于司法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擔任的`村(社區)法律顧問、及法律服務工作者擔任法律顧問的村(社區)法律顧問,縣級財政本年度尚未安排資金支持,村、社區也未自行籌措經費進行工作保障。
二、工作成效
因地制宜,實現法律顧問的“靈活服務”。法律顧問每月到村工作x天,集中解決群眾提出的法律問題,現場提供法律意見,解答群眾疑問,化解矛盾糾紛。平時群眾有法律問題可隨時撥打法律顧問電話進行咨詢。除了面對面溝通咨詢外,建立多種聯系方式,在公示牌上聯系方式不僅有法律顧問的手機號碼還包括QQ號、微信號,確保聯系暢通。以司法所干部、村(社區)組干部、法律顧問、黨員、村民代表、村民等為群體建立“法律顧問”微信工作群,通過實時推送法律知識、審判案例、法律提示等方式進行交流溝通,全縣建立x個法律顧問微信工作群,方便交流、咨詢和服務,使群眾對關心的法律問題能及時和法律顧問取得聯系并進行互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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