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行政管理體制改革調研報告
鄉鎮行政管理是我國最基層的行政管理,是整個國家行政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如下是中國人才網給大家整理的鄉鎮行政管理體制改革調研報告,希望對大家有所作用。
鄉鎮行政管理體制改革調研報告 篇1
鄉鎮政府在整個行政管理體制改革中,占有重要地位。農業、農村和農民問題,始終是關系國家經濟和社會發展全局的重大問題。
過去,我們靠農業的積累、農民的貢獻和農村的支持,建立起了比較完整的國民經濟和工業化體系,但另一方面,城鄉二元結構也日益強化,農村發展越來越落后于城市,廣大農村地區和農民群眾并沒能很好地分享到工業化和城鎮化的成果。隨著農村經濟社會的發展和各項改革的深入,特別是農村稅費改革取消了“皇糧國稅”,給農村經濟社會文化生活帶來了深刻變化,使鄉鎮政權組織面臨著許多新的情況和弊端。對鄉鎮政權組織、領導班子、黨員干部、農村基層黨組織的執政能力和服務水平等都提出了嚴峻的考驗和挑戰。
一、鄉鎮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歷史
(一)農村稅費體制的改革
農業稅費改革從2000年以安徽省為試點單位,并逐步擴大,于2006年在全國范圍內取消農業稅,基本目的是減輕農民負擔。農業稅費取消以后,鄉鎮政府從下鄉催收稅費這一項工作中得以解脫,但隨之而來的是鄉鎮財力的短缺,鄉鎮債務無力償還,農村公共設施建設資金貧乏。鄉鎮政府除了配合稅費改革的需要進行鄉鎮綜合配套改革之外,必須應對處理農村公共設施建設、償還鄉鎮債務等一系列問題。
(二)加強新農村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
當前,我國總體上已經進入到“以工促農,以城帶鄉”的發展階段,初步具備了加大對農業和農村支持保護的條件和能力。同時,改革開放以來,農業生產和農村經濟獲得了巨大發展,農民的溫飽問題已經基本解決,但農村社會事業、精神文明、民主政治、法治建設等方面卻相對滯后,這已經明顯制約著農村經濟社會的全面進步,制約著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歷史進程。
二、現今鄉鎮行政管理體制的狀況
鄉鎮一級設立的機構主要有:黨政辦公室、紀檢監察室、人民武裝部、團委、婦聯、派出所、國家稅務征收分局、地方稅務征收分局、工商分局、計生辦、社會治安綜合管理辦公室、人民法庭、司法所、計生服務站、農業服務中心、社會事業文化服務中心、村建中心、國土資源管理所、財政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公室、林業站、衛生院、中心小校、郵電所、獸防站、交管辦等;機構管理情況:在政府機構及政府所屬企事業單位中,郵電所、工商所、國家稅務征收分局、地方稅務征收分局、村建中心、國土資源管理所、派出所、獸防站等屬于垂直管理單位,即人事權及財權都由上級業務主管部門管理,是上級業務主管部門的派出機構。
三、鄉鎮行政管理體制中的弊端及原因
(一)現行鄉鎮行政管理體制存在的主要弊端
1.政府職能錯位、龐雜
一是鄉鎮職能泛化。政府管的事情越來越多,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無所不包,招商引資、計劃生育、社會治安無所不干,如同一個全能的政府。有的鄉鎮職能錯位、政企不分,既是財產所有者代表、又是企業經營者代表和社會管理者代表,直接參與微觀經營。有的在發展經濟中職能越位,強制農民進行經濟結構調整。有的代替農民決策去發展經濟。
二是鄉鎮機構設置重疊。機構設置的不合理,必然導致職能錯位;責任分工的不合理,必然導致職能錯位、越位或不到位,甚至產生違法行政行為。
三是由于權責不一致,弱化了鄉鎮應有的職能。鄉鎮在職能職責方面存在的一些問題,表現在鄉鎮,而根源卻在上級部門。
2.權力與責任不等,行政運作方式跟不上發展的需要。
一是存在權小責大的矛盾。鄉鎮政府具有的七項職能中,鄉鎮政府主要做的工作卻大部分是“辦理上級人民政府交辦的其它事項”。稅務、國土機構工作地點在鄉鎮,財物和業務管理權則屬于上級業務主管部門。而他們承擔的業務工作,有相當一部分卻是由鄉鎮政府來幫助完成的。鄉鎮政府承擔的責任沒有減小,反而更大了。被上劃的站、所越來越多,鄉鎮管理不了,有責無權。對上級政府每年下達給鄉鎮各種任務,并且實行目標考核,鄉鎮干部形象地稱之為“上面千條線、下面一根針”,每天應付每種事務喘不過氣來。
二是農民生產經營自主權與行政命令式政權運作方式的矛盾難以解決。傳統的行政管理方式,是以直接的`、微觀的、權力導向型管理為特征的。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這種傳統的行政管理運行方式已暴露出很多問題,鄉鎮企業和農民的生產經營自主權,明顯違背了經濟規律、市場規律和管理原則。
3.財政不堪重負,體制不順讓腐敗更加惡化。
一是財政供養人員過多,財政不堪重負。個別缺編單位進人時,不是從超編單位選調,而是從下級選調或公開招考,造成缺編單位逐步滿編,而超編單位繼續超編的現象,財政供養人員的總量在不斷增加。
二是財政供養人員與財力不相匹配。
三是財政體制不順。以農業為主的鄉鎮,由于財政支出遠遠高于財政收入,這就必然使得這些鄉鎮的財政為短缺型財政,只得靠吃上級定額補助解決一系列問題。另一方面,由于分稅制,上級政府往往從自身角度出發,將自身承擔的公共服務職能部分或全部轉移到鄉鎮,如義務教育、民兵訓練、計劃生育等純公共產品。
4、黨政、政事不分。
黨政不分,主要表現為黨委一元化領導與鄉鎮長負責
制之間的關系處理不夠好。按照規定,鄉鎮行政工作實行的是行政首長負責制。以黨代政、黨政不分的現象較為普遍,這種黨政一體化運作的現象與黨政分開的改革目標是格格不入的。同時,在鄉鎮也普遍存在事業單位管理模式僵化、政事不分等問題。由于職能界定不清晰,部分事業單位嚴重依賴業務主管部門,業務上主管部門怎么說就怎么做,經費上有財政撥款作保障,人員也由主管部門統一安排,實際上成了主管部門的附屬物,造成這些事業單位法人意識淡薄、責任意識淡薄。
5.政績考核不完善,科學合理的選拔任用體系未成形。
對于鄉鎮干部在內的公務員選拔任用辦法不科學、不完善,考核公務員的政績還沒有找到一種把個人貢獻與集體貢獻合理區分的辦法,因此往往會出現把集體的政績說成是個人的政績,把別人的政績說成是自己的政績的現象。這種考核辦法的不完善,還會加劇政企不分、政事不分,而且會促使政府單純追求經濟增長速度,搞形象工程、政績工程。同時,提拔任用干部必須經過大會民主測評和個別談話推薦,這本是擴大民主,落實干部、群眾選擇權、參與權的一項重要措施,但是,部分鄉鎮干部對此卻異常敏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