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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調研報告范文
在現在社會,越來越多人會去使用報告,寫報告的時候要注意內容的完整。寫起報告來就毫無頭緒?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物業調研報告范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物業調研報告范文1
物業管理是一種新型的管理模式,其職責是集中多種管理服務職能,整合各類專業技術人員,有效地幫助居民解決生活中遇到的實際問題,從而不斷提高居民生活質量,優化居民生活環境。隨著經濟社會的持續發展,城市居民對生活質量和改善居住環境的要求與日俱增,居民住宅區的消防安全作為人民群眾最關心、最需要解決的問題自然成為了物業管理的一項重要職責。當前,由于消防警力、業務經費、管理體制、業務水平等因素的影響,多數物業管理單位管理水平參差不齊、大部分物業單位的消防安全職責不明確、消防安全意識淡薄,加之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單位之間缺乏信任基礎等原因長期存在,致使委托管理的單位、小區特別是多產權建筑滋生大量的火災隱患。當前,各類小區物業管理模式在消防安全管理上面臨著嚴峻的挑戰。
一、物業管理單位履行消防安全職責過程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多數物業管理單位消防法律意識觀念不強
在日常的消防管理工作中,不能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及《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和要求,對法律法規明確的消防安全職責了解不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四條,《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第十條,都明確規定了物業管理單位的各項消防安全職責。然而,一些物業管理單位對此知之甚少,甚至根本不懂法、不守法,有法不依,違法不究,造成了工作上的盲目性和被動性,直接或間接地縱容了各類火災隱患的滋生和生長。
(二)一些物業管理人員消防業務素質不高
在平時在履行消防檢查時發現:個別物業管理單位聘用的管理人員缺乏相應的消防專業技術知識,學歷層次、專業技術偏低,安全意識差。大部分小區消防控制室的值班制度流于形式,有些單位僅滿足于有人在崗,而值班人員對消防控制中心的各種消防設備的運行及日常的防火巡查情況卻不甚了解,值班人員對消防設施運行的正常與否毫不關心,對消防控制中心自動報警系統發出的聲響不聞不問。有的值班人員能夠發現問題,但不會解決問題,更有甚者直接關閉了之。一些單位消防器材無人管理,內部消防設施、器材被盜現象嚴重,應急照明、疏散指示標志損壞突出,消防設施器材長期處于缺損狀態。一些單位與開發商、業主相互推諉、扯皮、推卸職責,缺少協調配合,導致舊的火災隱患久拖不改,新的火災隱患又迭出不窮,久而久之,大部分消防設施的功效特別是聯動功能大打折扣,大大降低了消防設施的完整性、可靠性,致使投資上百萬的.消防設施形同虛設,無法發揮應有的功能。
(三)大部分物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職責不明
物業管理公司作為市場經濟條件下的產物,其最終目標是服務于與業主的各項約定,也就是說,其只對合同約定的內容負責。而目前普遍情況是物業管理單位在與業主的交接過程中有很多單位和業主對消防設施的管理沒有明細的合同約定,致使物業公司對消防設施要不要管理、如何管理、管理到什么程度均不明確,而大部分業主特別是住宅小區業主也基本不關心除電梯運行及環境衛生等以外的公共設施的管理,導致部分消防設施不能時刻處于工作狀態,或有故障而不能及時得到恢復,影響了設施的工作效能;
(四)物業對部分消防安全意識淡薄的業主缺乏管理
部分業主往往只注重自己居住、工作場所的小環境,而缺少對建筑、小區整體安全的考慮,借著裝修之名,肆意擴大裝修面積,擅自改變建筑物使用性質,擅自增加夾層擴大防火分區,改變建筑結構、樓梯形式,封堵排煙口、強占圈圍疏散走道等,而物業單位為追求經濟利益,害怕得罪業主,未盡到勸阻和管理責任,在本單位無力解決的情況下未及時與相關職能部門溝通,妥善處理相關時宜,而只是認為我不是執法部門根本管不了這些事情,從而放任發展,增加建筑的火災危險性和火災負荷,造成了大量的“先天性”的火災隱患;
(五)物業管理單位準入缺少消防必要條件
物業管理企業,是指依法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從事物業管理服務活動的企業。雖然建設房管部門在核發資質證書時對物業管理公司擁有的技術人員數量上有明確要求,但沒有規定消防專業技術人員的數量。加上目前很多建筑特別是非住宅小區高層建筑的物業管理企業基本上是從房地產開發企業派生出來,雖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但依附受制于房地產開發商,建設和管理不分的體制嚴重制約了物業管理單位的工作開展;
(六)消防設施日常維修資金得不到有效保障
由于業主多且分散,在公共場地的使用、車輛的停放、物業公司的服務質量等方面業主與物業之間很容易引起矛盾,造成雙方產生不信任和糾紛的情形,加上傳統的“主仆”觀念影響,物業管理處于被動弱勢地位,導致物業管理費用不能及時收取。同時現有法律對建筑大修理基金的收取、保管、使用等方面的規定,要求維修基金的使用由售房單位或受托的物業管理企業作為實施單位,提出年度使用計劃及分項目維修經費預算報告書,經業主委員會審核,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審批后方可將維修基金分批撥付實施單位,其操作程序復雜,很少有物業單位有決心和耐心去申請和使用這筆經費,致使包括消防設施在內的公共設施維護保養經費的使用得不到有效保障。
(七)消防安全管
理未納入委托管理的正常范疇
在日常的監督執法過程中,筆者遇到這樣的情況,由于與業主之間存在尖銳的矛盾,有些物業管理單位未通過任何移交手續擅自撤離小區,致使小區的日常管理全面癱瘓,而小區的業主委員會隨即聘請了新的物業單位進行日常管理。而消防部門進入該小區進行監督抽查時,往往注重對物業管理單位的管理與監督,但由于原物業單位未將建筑主體的審驗情況及消防設施的相關維護資料移交給業主委員會,而業主委員會也沒有把消防安全管理納入委托物業單位管理范圍,則新物業管理單位就不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而消防部門只能把責任落實到業主委員會。但業主委員會是由所有業主選舉產生的非法人臨時組織,不具備法律責任承擔能力,這就極大地增加了小區火災隱患的整改難度,大大加大了消防部門的工作量。
二、解決當前物業管理中消防安全職責不落實問題的對策
(一)進一步明確和完善相關法律規定
政府相關部門應根據目前物業管理的現狀,加緊制定完善相關法律法規,進一步明確業主委員會的職責,完善組織機構,確保業主委員會人員的相對穩定。規范業主、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單位之間處置問題的程序,明確合同約定中消防安全管理的具體內容,規定每幢建筑(或小區)聘請物業管理公司應通過競標形式進行,嚴禁單產權多使用建筑或多產權建筑開發公司委托下屬物業管理單位管理。把建筑消防設施的委托管理作為業主聘請物業公司管理的先決條件,確保消防設施有人管理,明確物業管理單位的接管時間并完善建筑消防設施移交的手續;
(二)提高物業公司的準入門檻
建設房管部門在核發資質證書時,應明確規定物業管理單位必須配備一定數量的消防專業技術人員,并把通過消防專業培訓且取得相應的消防資格證書作為核發物業管理單位資質證書的前置條件。同時要建章立制,制定消防部門與建設房管等部門之間的信息通報制度,及時掌握物業管理單位的相關信息,把物業公司擁有消防專業人員的數量、消防管理能力的強弱及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情況納入物業管理單位資質申領、等級評定的范疇,提高物業管理單位消防安全意識和管理水平;
(三)加強對物業公司消防工作的指導
區級政府應將街道、社區范圍內的物管單位納入街道、社區及公安派出所的考核管理范圍,定期保量的對轄區內居民住宅區的管理單位進行消防監督檢查,把加強對物業公司的管理作為今后消防管理的一項經常性工作,并把物業管理單位納入日常監督管理的視線,把規范物業管理單位履行消防安全職責作為加強各類建筑、小區消防工作的基礎內容,同時,物業單位要主動地與街道、社區及公安派出所建立聯動機制,一旦發現小區內出現違章違法行為,物業單位應及時報告街道、社區及公安派出所,切實將一些隱患扼殺在襁褓之中。同時,相關職能部門也要加大執法力度,對存在火災隱患久拖未改的物管單位及個人應依法嚴肅處理,從嚴處罰;
(四)加大消防教育培訓力度
切實加強對物管單位負責人及相關管理人員進行消防安全培訓。街道安全辦要具體抓好摸底、統計匯總工作,督促落實,防止漏報漏訓。通過培訓,使物業管理人員增強消防安全觀念,切實學懂學透《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進一步明確各項消防安全職責,樹立起消防安全責任主體意識。管理人員要做到會報警、會組織人員疏散、會組織撲救初起火災。力爭使物管單位消防管理工作水平、崗位人員素質有所提高。
(五)規范對公共維修基金的管理
《物業管理條例》已明確了維修基金制度相應的法律地位,其使用是否公平、合理,將直接影響到每一名業主的切身利益。因此,必須完善規范維修基金的使用管理,尤其應明確公共部分具體設施設備相對應的維修基金使用原則、程序等,建立物業單位主要負責人為消防安全責任人的防火組織,定期召開消防工作會議,切實解決火災隱患、經費等問題,對于需要動用房管部門的專項修理基金,街道、社區及公安派出所應幫助物業單位協調各業主,或者物業單位以粘貼公告的形式告知各業主,以便盡快地啟動維修基金,以保證火災隱患能得到及時、有效的整改。總之,物業管理單位消防安全責任的落實牽系于千家萬戶的平安幸福,是消防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只有政府、職能部門密切配合、協作,共同努力,物業管理單位充分認清火災形勢和火災危害,認真履行消防安全職責和義務,努力為居民的安居樂業和城市的經濟發展提供堅實的消防安全保證,才能營造居民小區良好的消防安全環境,共同為構建和諧社會作出應有的貢獻。
物業調研報告范文2
隨著物業管理法規的不斷完善,業主、使用人法制觀念的不斷增強,管理部門監督管理力度不斷加強,居住小區違法搭建情況得到了有效控制。但是在部分居住小區依然存在著擅自在天井、庭園、陽臺等部位搭建違法建筑物和構筑物,擅自占用公共部位、損壞房屋承重結構等現象,特別是一些高檔小區居民入住后,出現了比較嚴重的違法搭建情形,如有的業主、使用人擅自在房屋平臺搭建陽光屋,甚至加層、改建、擴建、開挖地下室,不但嚴重破壞了小區的整體規劃與和諧的環境,還影響了相鄰業主、使用人的日常生活,引發了不少矛盾糾紛。
一、華陽地區居住物業裝修存在的主要問題
近幾年,隨著房地產二、三級市場的活躍,高檔商品房住宅中二次裝修開始增多,由此各類違章行為和違章搭建時有發生,引起社會的重視,從房地辦目前所掌握的情況分析,主要有以下幾個特點:
(一)業主將原房屋從里到外徹底進行裝修或改建,改變了原始設計風格,如外墻立面安裝玻璃幕墻,將承重墻拆除后重新擴建,底層門廳、平臺搭建成房間等等,違章面積在10~60M2不等。
(二)使用的裝飾材料比較高級、新穎,凡裝修過的房屋均超過原房屋設計標準,對小區環境影響相對較小,與周邊房屋的格局能基本保持一致。
(三)相鄰關系矛盾不特出,業主委員會一般也不直接干涉,只是對過分超出范圍的違章建筑反響較大。
(四)由于業主身份比較特殊包括一部分系境外業主,物業公司較難直接進行勸阻,怕影響管理費的正常交付。
基于以上現狀從物業公司反映:認為政府管理部門處罰力度不夠,對違章戶的處罰達不到威懾作用,另外迫于管理費拖欠,只能勸阻,無法阻止施工,否則發生沖突物業公司很被動。
然而作為搭建的業主卻認為:由于房屋設計在使用上不盡合理,且已陳舊,所以當新購房業主入住或原業主二次裝修時,往往請專業裝潢設計單位對房屋重新按個性化進行室內布局,加之在經濟上有支付能力,使上述違章行為時有發生,由于示范效應,對其他業主影響較大,有趨同傾向。
二、進一步加強物業裝修網格化管理的建議
(一)各物業管理公司應當加強對住宅裝修的指導和監督
1、加強規范裝修行為的宣傳和指導
物業管理公司應當依據《物業管理條例》、《上海市住宅物業管理規定》的規定和《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或《物業管理服務合同》、《住宅使用公約》或《業主公約》的約定,履行對業主裝修住宅的管理職責,并制訂《住宅裝修須知》,配備相關的專業人員,加強對業主裝修住宅的宣傳、指導和監督。
指導物業管理公司將《住宅裝修須知》在所管理的物業小區內一并公告。同時,把《住宅裝修須知》送達物業管理區域內待裝修的業主或使用人并簽收。
2、加強住宅裝修前的管理
要求物業管理公司在為業主或使用人辦理入住手續時,必須告知《條例》中規定的不得損壞房屋承重結構、破壞房屋外貌和違法搭建等住宅裝修的禁止行為。禁止敲鑿的部位以及不得擅自隨意安置空調室外機和安裝防盜設施等注意事項。
業主或使用人在裝修住宅前,要求其將施工單位、施工期限、裝修內容(包括住宅裝修設計圖、施工方案)等書面告知物業管理公司并為裝修施工人員辦理小區臨時出入證等手續。
要求物業管理公司對業主或使用人提供的住宅裝修設計圖、施工方案中有違反住宅裝修禁止行為的提出整改意見。
為加強對施工單位裝修行為的管理,物業管理公司可與住宅裝修施工單位簽訂《住宅裝修管理協議》。
3、加強對住宅裝修活動的日常巡視和監督
物業管理公司應當明確由專人負責對住宅裝修活動的指導、監督和管理。當有業主或使用人已入住的,應當督促裝修的業主、使用人或施工單位遵守施工作業時間,晚間18:00時至次日上午8:00時和節假日,不得從事敲、鑿、鋸、鉆等產生嚴重噪聲的施工。
物業管理公司對進入小區的施工人員和建筑材料及裝修施工階段涉及水、電、氣和結構等隱蔽工程的,每天應當加強現場巡視和檢查(包括節假日)并做好記錄,發現違規現象,應當及時采取有效措施進行勸阻、制止并督促改正。
對損壞房屋承重結構、破壞房屋外貌、違章搭建等違法裝修行為且拒不整改的業主或使用人及住宅裝修單位,物業管理公司應當及時告知業主委員會并報告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同時,物業管理公司應當責成違規裝修的施工人員停止施工。
4、加強知法、守法和履約意識
物業管理公司應當督促業主或使用人遵守《條例》等相關規定、遵守《住宅使用公約》或《業主公約》的`約定。
物業管理公司與住宅裝修單位簽訂協議》的,應當督促其履行《協議》。在住宅裝修施工完成后,物業管理公司應當及時收回小區臨時出入證。對造成房屋和設施設備損壞的,物業管理公司應當責成責任人及時進行修賠。
物業管理公司對住宅裝修單位的違約行為,可依據《協議》的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在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住宅小區,業主或使用人違法裝修經勸阻。制止無效的,房產開發商或相關業主或使用人可依據《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住宅使用公約》的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二)業主委員會應當發揮自治管理作用
業主委員會應當經常檢查物業管理公司的管理和服務狀況,督促住宅裝修的業主或使用人遵守有關的法規和約定,及時調解裝修不當
引起的相鄰糾紛,對業主或使用人違法行為進行勸阻、制止并督促其整改。
對業主或使用人違反《業主公約》勸阻無效的,經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通過,業主委員會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三)各區縣房地局應當加強對違法裝修的行政執法
區房地局不斷完善行政執法工作程序。對物業管理公司不履行法定管理服務和義務等行為,應當根據《條例》和《規定》的相關規定責令其改正,并可處相應的罰款。對物業管理公司違反《條例》和《規定》情節嚴重的,區縣房地局可作出降低資質等級的處罰,直至吊銷資質證書。
區縣房地局接到對業主或使用人違法裝修的投訴,應當及時受理、立案并到現場調查、取證。核實,經核查屬實的,根據《條例》的相關規定,責令其限期改正,可并處相應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