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華]房屋評估報告
在人們越來越注重自身素養的今天,報告與我們的生活緊密相連,多數報告都是在事情做完或發生后撰寫的。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寫好報告嗎?下面是小編整理的房屋評估報告,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一、評估機構應當中立評估
社會中介機構進行企業化運作的同時,肩負著社會責任,其專業化功能最大限度的發揮在于其專業化和中立化!对u估辦法》第3條規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房地產估價師、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以下稱評估專家委員會)成員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征收評估、鑒定工作,并對出具的評估、鑒定意見負責。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房屋征收評估、鑒定活動。與房屋征收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在現實中,根據《房地產估價機構管理辦法》的規定,房地產管理部門對評估機構具有監督檢查職責。房屋征收是地方政府的中心工作,帶有地方政府利益傾向的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可能或多或少會對評估機構“施加影響”。為了落實該條規定的中立評估精神,建議建立房屋征收異地執業制度,擴大異地評估范圍。如果存在影響中立評估情形的,在訴訟中,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嚴格司法審查,從證據的合法性上予以否定,真正發揮行政審判職能作用,改變“上訴不如上訪,上訪不如上網”的不正,F象。
二、被征收人對評估機構有更多的選擇權
《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指導意見》規定,拆遷估價機構的確定應當公開、透明,采取被拆遷人投票或拆遷當事人抽簽等方式。為了減少地方政府對評估機構的公正評估產生影響,改變過去拆遷管理部門指定評估機構的做法,《評估辦法》第4條規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在規定時間內協商選定;在規定時間內協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門通過組織被征收人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決定,或者采取搖號、抽簽等隨機方式確定”。征收部門應當聯系一級資質、二級資質和三級資質大約5家以上的評估機構作為備選評估機構,體現政府公平補償的態度,提高征收工作的公信力。征收部門通過公告公布備選的評估公司及基本情況,在規定的時間內提交由被征收人簽名的確定評估機構的材料。為了公平競爭,評估機構不得采取迎合征收當事人不當要求、虛假宣傳、惡意低收費等不正當手段承攬房屋征收評估業務。在評估機構的選擇上,應該使被征收人有更多的選擇權。
三、評估委托合同明確約定權利與義務
《評估辦法》第6條規定,按照法定程序選定或者確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后,房屋征收部門作為委托人,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出具房屋征收評估委托書,并與其簽訂房屋征收評估委托合同。房屋征收評估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人的名稱、委托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名稱、評估目的、評估對象范圍、評估要求以及委托日期等內容!对u估辦法》第7條規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指派與房屋征收評估項目工作量相適應的足夠數量的注冊房地產估價師開展評估工作。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不得轉讓或者變相轉讓受托的房屋征收評估業務!对u估辦法》第8條規定,評估的目的為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確定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提供依據,評估被征收房屋的價值,或者為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計算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提供依據!对u估辦法》第16條規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按照房屋征收評估委托書或者委托合同的約定,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供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應當包括評估對象的構成及其基本情況和評估價值。
四、確保評估結論合法、合規、符合實際
房屋征收評估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在紀檢監察參與或監督之下,組織有關單位對被征收房屋情況進行調查,明確評估對象。評估對象應當全面、客觀,不得遺漏、虛構。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受委托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提供征收范圍內房屋情況,包括已經登記的房屋情況和未經登記建筑的調查、認定和處理結果情況。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這是陽光征收的重要內容,通過公布接受監督,通過監督實現公平、防止腐敗。對于已經登記的房屋,其性質、用途和建筑面積,一般以房屋權屬證書和房屋登記簿的記載為準。對于產權證為住宅,但已經依法取得營業執照的,應當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認真做好城鎮房屋拆遷工作維護社會穩定的緊急通知》的規定,考慮經營年限、納稅情況、經營狀況、住宅房屋價格、經營性用房價格等因素,綜合分析作出評估報告。《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24條規定,對于未經登記的建筑,先由市、縣級人民政府責令國土、規劃、房產、城管、征收等部門調查、認定和處理。在處理的基礎上,評估機構再進行評估。被征收房屋價值評估時點為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評估時點應當與被征收房屋價值評估時點一致。
五、明確房地關系
被征收房屋的價格理所當然包括土地的價格及地上建筑物的價格,《評估辦法》第11條規定,征收房屋價值是指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在正常交易情況下,由熟悉情況的交易雙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評估時點自愿進行交易的金額。如何理解“其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成為評估中難以回避的問題,筆者建議采用容積率或者四至來衡量較為妥當。容積率或者四至以內的土地的價值應當包含在房屋的價值之內,不再重復計算其價值;此外的土地應當作為獨立的使用權,另行評估進行補償。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前,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提前收回該土地使用權的,應當依照《物權法》第121條規定:“因對不動產或者動產征收致使用益物權消滅或者影響用益物權行使的,用益物權人有權獲得補償”!段餀喾ā返148條規定,征收房屋的,應當退還相應的土地出讓金?梢姡瑢τ谕恋氐难a償,法律規定是明確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作為獨立的用益物權,在市場經濟的條件下,也會隨著土地的增值而增值。而且,當該項權利被提前收回時,將會造成當事人預期利益的喪失。眾所周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無論建在哪里,其建筑成本不會有太大的區別,而且,使用的時間越長其殘值就越少。真正具有價值區別并不斷升值的是處于不同區位的土地使用權,政府對于房屋的征收,其目的也是為了取得建設用地,建設用地使用權也是財產權。房屋和土地的關系在征收補償、抵押、拍賣中無法回避,筆者認為完整的房屋與土地的關系包括:1 房地合一;2 地隨房走;3 以容積率或者四至量化房屋所占用的土地。
六、選擇對被征收人有利的評估方法
房地產評估包括市場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設開發法等方法,進行適用性分析后,選用其中一種或者多種方法對被征收房屋價值進行評估。被征收房屋的類似房地產有交易的,應當選用市場法評估;被征收房屋或者其類似房地產有經濟收益的,應當選用收益法評估;被征收房屋是在建工程的,應當選用假設開發法評估。可以同時選用兩種以上評估方法評估的,應當選用兩種以上評估方法評估,并對各種評估方法的測算結果進行校核和比較分析后,合理確定評估結果。選用不同的評估方法會有不同評估結果,在規則并不明確的情況下,一般以對被征收人有利的結果為準!对u估辦法》第14條規定,被征收房屋價值評估應當考慮被征收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結構、新舊程度、建筑面積以及占地面積、土地使用權等影響被征收房屋價值的因素。
七、評估的監督救濟程序
房屋征收部門將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在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間,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安排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對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進行現場說明解釋。存在錯誤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及時修正!对u估辦法》第17條規定,分戶初步評估結果公示期滿后,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供委托評估范圍內被征收房屋的整體評估報告和分戶評估報告。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轉交分戶評估報告。送達評估報告在實踐中存在被征收人拒簽現象較為普遍,建議采取公證留置方式送達。《評估辦法》第19條規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評估報告有疑問的,出具評估報告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向其作出解釋和說明!对u估辦法》第20條規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申請復核評估的,應當向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提出書面復核評估申請,并指出評估報告存在的問題!对u估辦法》第21條規定,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自收到書面復核評估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評估結果進行復核。復核后,改變原評估結果的,應當重新出具評估報告;評估結果沒有改變的,應當書面告知復核評估申請人!对u估辦法》第22條規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復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对u估辦法》第25條規定,評估專家委員會應當自收到鑒定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申請鑒定評估報告的評估程序、評估依據、評估假設、評估技術路線、評估方法選用、參數選取、評估結果確定方式等評估技術問題進行審核,出具書面鑒定意見。經評估專家委員會鑒定,評估報告不存在技術問題的,應當維持評估報告;評估報告存在技術問題的,出具評估報告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改正錯誤,重新出具評估報告!对u估辦法》第32條規定,在房屋征收評估活動中,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和房地產估價師的違法違規行為,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房地產估價機構管理辦法》、《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管理辦法》等規定處罰。違反規定收費的,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規定處罰。被征收人對補償仍有異議的,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26條規定,由作出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征收補償決定,被征收人不服的可以向上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在訴訟中無法回避對評估報告的審查,在司法實踐中,有些法院過于依賴評估報告,缺乏對評估報告能動的審查,這既是理論的迷茫,也是被動司法的表現。評估報告屬于優勢證據,應該既不照抄照搬,又不隨意否定,真正體現能動的司法審查功能。
八、協助與配合
因房屋征收評估、復核評估、鑒定工作需要查詢被征收房屋和用于產權調換房屋權屬以及相關房地產交易信息的,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提供其查閱或者復印產權產籍檔案和登記簿的便利。房屋征收部門應當轉送評估報告。被征收人應當提供相關資料,配合評估機構入戶勘察、拍照、丈量,被征收人不配合的,評估機構應當在評估報告中說明有關情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59條規定,被告在行政程序中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原告提供證據,原告依法應當提供而拒不提供,在訴訟程序中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一般不予采納。征收評估程序視為征收的行政程序,向評估機構提供對其有利的相關資料,屬于被征收人的舉證權利,在行政程序中享有舉證權利而不及時舉證,在將來的訴訟中這一舉證權利將被剝奪。在評估師工作的過程中,個別人對評估師侮辱謾罵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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