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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糾紛調查報告范文
在生活中,報告的使用頻率呈上升趨勢,其在寫作上有一定的技巧。一起來參考報告是怎么寫的吧,下面是小編整理的土地糾紛調查報告范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土地糾紛調查報告范文1
中央一號文件下發后,特別是我省落實農業稅全部取消和糧食直補政策后,極大地調動了農民的種地積極性,但也由此帶來了一些矛盾,特別是因土地承包問題引發的矛盾尤為突出,從去年以來,全縣共發生上訪330件,涉及人員在千人以上。
一、土地矛盾形成的主要原因
從上訪反映的問題來看,造成土地矛盾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十二個原因。
(一)普通的上訪案是二輪土地承包時農戶由于各種原因未分到承包地問題,約占上訪案的75%。
一是戶口在本村,全家已搬遷外地多年,按照饒河縣二輪土地承包規定未能分到承包地;
二是因二輪土地承包前欠集體兩提款、計劃生育罰款或在化解農村不良債務時不愿分攤村集體債務等,土地被抽回;
三是婚出婚入婦女因兩地承包時間不統一或村定土政策等一些婦女分到土地或地被抽回;
四是因當初落戶手續不全或與村有不要地協議未分得地;五是二輪土地承包后新增人口要求分地。
(二)特殊的上訪案是機動地發包不合理、土地經營權流轉糾紛案,約占有10%。
一是機動地發包時間過長,有的長達30年,合同不規范;
二是因村欠個人債務,抽出村民地抵債年限過長,農民要求毀約還地;
三是農戶之間土地轉包、轉讓,現因政策調整引發合同糾紛。
(三)比較棘手的案件是土地權屬不清,通過行政手段難以解決的糾紛案,紛占15%。
一是地方與森工林場地權屬不清,農戶已開墾多年荒地,有的已辦了國有土地證,有的已納入集體土地臺賬,可林場近年來卻以在其林業區域內強行收回引發矛盾。
二是國有土地與集體土地權屬不清、界限不明。
三是農戶在集體耕地周邊開墾的荒地,已向集體交積累多年,并納入集體土地臺賬,可有的土地卻被土地部門以1983年后開荒地應屬國有荒地,辦理了國有土地證,有的地被鄉政府對外發包引發矛盾。
四是集體確實既無地源又無經濟實力解決解決應享受土地承包地未分地的糾紛。
二、對策和建議
(一)強化教育。通過法制宣傳教育,提高村兩委成員及村民的守法意識和合同意識,規范村兩委的發包行為。嚴格執行《農村土地承包法》第19條規定,按5個程序簽訂承包合同:村民會議選舉產生承包工作小組;承包小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擬定并公布承包方案;召開村民會議討論通過承包方案;公開實施承包方案;簽訂承包合同。同時,扼制村委的各種侵犯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苗頭性行為,將糾紛消滅在萌芽之中。
(二)加強領導。政府必須把解決農村土地糾紛問題納入重要工作日程,成立由主要領導掛帥的組織機構,抽調得力干部,集中時間和精力搞突破。各級農業部門要切實負起責任,在宣傳政策、制定方案、接待上訪、組織協調等方面發揮職能作用;各級財政部門要在落實一免兩補政策和推進農村稅費改革及配套改革中,把解決農村土地糾紛作為重要內容一并推進;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對農村和農民的土地權屬案件要依法加快辦理;各級農村經營管理部門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切實加強農業承包合同管理,搞好土地承包糾紛案件的合同仲裁,維護農民和村級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對因農村土地承包糾紛引發的農民群體性上訪、越級訪和重復訪案件,實行領導包案制,要責任到人,一抓到底。要認真處理好因土地承包糾紛引發的上訪問題,切實把矛盾化解在基層,真正做到不回避、不掩蓋、不推諉、不拖拉,敢于并善于解決各種矛盾,堅決防止因農村土地糾紛問題而引發惡性案(事)件。
(三)政策疏導。穩定和鞏固土地承包關系是保障農民權益、維護農村穩定的基礎二輪土地承包政策執行不到位,操作不規范導致農村土地承包關系混亂錯雜,是土地承包糾紛的根源。因此,各級政府要正視農村土地承包現狀,建立規范的農村土地承包關系。涉農部門和司法部門要開展政策下鄉活動,深入講解土地承包法和其他相關政策法規,現場解答農民的問題,讓農民熟悉政策,掌握政策,運用政策。
(四)分流農民。真做好無地和少地農民的思想工作,積極幫助這部分農民增加收入。各級組織和廣大干部要認真負責地做好沒有分到或只分到少量承包地農民的思想工作,積極幫助他們通過承包其它集體資源、發展養殖業和多種經營、外出務工等途徑拓寬增收渠道。對在縣城就業的農民有關部門要進行免費技能,并在稅費征收上予以優惠,鼓勵閑散農民進城經商,減少農村土地壓力。
土地糾紛調查報告范文2
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是xx從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目標出發作出的重大決策,也是一項惠及廣大農民的民心工程。在推進新農村建設中,國家全面取消農業稅,對農村、農民和農業實行一系列優惠政策,極大地調動了農民依靠土地勤勞致富的積極性,土地作為農民賴以生產和生活的物質基礎,在新形勢下地位更加重要。江北區屬重慶市主城區之一,轄9街3鎮,除魚嘴、復盛、五寶三個農業鎮外,其它街道包含有部分農村。轄區農村地處城市周邊,農村土地開發、流轉頻繁,伴隨而來的是涉及農村土地承包、調整、流轉、開發建設等方面的糾紛案件迅速增多。開展農村土地糾紛案件專題調研,分析審理農村土地案件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總結審判經驗,對充分發揮人民法院的審判職能作用,更加妥善地審理好農民土地糾紛案件,增強服務新農村建設的自覺性、主動性、實效性,為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
一、農村土地糾紛案銷售件的基本情況
近年來,隨著城市建設發展,城郊農村土地開發日趨活躍,由此引發的農村土地糾紛案件已經成為法院審理的重點和難點案件之一。20xx年至20xx年5月,我院受理農村土地糾紛案件26件。其中20xx年3 件;20xx年5件;20xx年6件;20xx年1—5月12件。農村土地糾紛案件是與農民對土地的重視程度,農民的法律意識,國家土地法律政策的調整,土地價值提升相關聯的。
(一)農村土地糾紛案件的特點
一是案件數量逐年上升。特別是國家取消農業稅后,農村土地價值凸顯,土地糾紛案件上升勢頭迅猛。僅今年前5個月,我院受理的農村土地糾紛案件就占到近三年來同類案件的46.2%。二是案件類型日益呈現出多樣性。20xx年以前的.案件,矛盾比較單一,主要集中在土地被國家開發征用后,土地補償金、安置費、青苗和附著物補償費分配方面,20xx年以后,侵犯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土地流轉、違規收回土地、離婚分割承包地等類型的案件不斷增多。三是訴訟主體和法律關系日趨復雜。20xx年以前的土地糾紛案件訴訟主體單一,主要是作為土地承包者的農民與所在村社,20xx年以來逐步擴展到承包戶家庭成員之間、承包人之間、村社與流轉租用人之間,部分案件存在原、被告和第三人等多方當事人。案件既是合同糾紛又有侵權行為,法律關系也更加復雜。四是容易引起矛盾激化和集體性上訪事件。大規模開發征占農業用地,影響眾多農民的切身利益,容易引發集體訴訟。這類案件牽涉面廣,案件的復雜疑難程度和社會影響大,稍有不慎容易導致群體性上訪事件。
(二)農村土地糾紛案件的主要類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明確了人民法院作為民事案件受理農村土地糾紛案件的五種情形: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土地承包經營侵權糾紛、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糾紛、土地承包經營權繼承糾紛以及對承包地征收補償費分配引起的糾紛,這是法律上比較宏觀的劃分。從我院受理案件情況分析,土地糾紛案件主要表現為以下七種具體類型:
1、村民之間轉包土地引發的糾紛。法律規定,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依法采取轉包方式流轉。農民把自己的承包土地轉包給其他村民耕種,在履行轉包協議中發生矛盾,雙方不能協調一致,訴請法院解決。這類案件從爭議根源來看又表現出多樣性。
一是因轉包地被開發或出租后補償費歸屬問題發生矛盾。轉包土地被開發或租用后,土地補償費、青苗費、附著物賠償費歸原承包人所有或是歸現耕種人享有,雙方莫衷一是,基層組織又協調不了。
二是在轉包土地上種植特定作物引起糾紛。村民之間簽訂土地轉包合同后,轉包方在地上種植花木、經濟作物等,引起原承包人不滿。原承包人見效益較好,想提前收回土地,便以影響土地肥力為由,阻止轉包人在該耕地上種植經濟作物和綠化樹木,雙方發生糾紛。原承包戶要求解除轉包協議,收回承包地。
2、村民與村社之間履行特殊承包合同引起的糾紛。
一是承包人拒不給付承包費產生糾紛。村民承包集體所有的魚塘等,在合同履行中,承包戶以村社提供的魚塘不符合使用條件,自己未獲得預期收益為由,減扣或拒付承包費,其他村民對此不滿,社里起訴要求給付租金。
二是承包果園開發后因賠償款分配引起糾紛。村民承包集體所有的果園并添加種植果樹,合同期限屆滿前果園土地被國家開發征用,果樹賠償款歸誰引起爭議。社里稱賠償款是國家賠給社里的,與承包個人無關。承包人則認為自己在承包期內添植了果樹,又為培育果樹付出了辛勤的勞動,要求分得相應款項。
三是承包人改變土地用途引發糾紛。承包人與村社簽訂協議承包集體所有的荒地種植果樹、林木,后來由于城市擴張,承包戶未種植果樹、林木,而是在承包地上修建大量房屋出租牟利,引起其他村民公憤,社里為平息矛盾起訴承包人要求收回土地。
3、離婚分割承包地引起的糾紛。以前的離婚案件中由于雙方都未提出土地問題,法院處理離婚案件時一般不主動涉及承包地分割。近年來由于土地價值大增,當事人因離婚提出承包地分割的情況較為普遍。有的是在離婚案件審理中要求一并分割承包地,有的是在離婚后單獨提起承包地分割的訴訟。
4、土地集中流轉后租金分配引發的糾紛。經承包戶同意,社里把土地集中對外流轉(多為出租),合同履行中個別原承包人認為租金分配不合理,以社里侵犯其土地承包經營權為由,訴請撤銷村集體與他人簽訂的出租協議,恢復土地承包經營權。這類案件涉案人數眾多,涉及多方當事人利益,處理起來頗為棘手。
5、 未按程序發包或調整土地引起的糾紛。村社干部隨意將農民的承包地另行發包給他人,侵害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案件大量存在。
一是原承包人把土地轉包或借給他人耕種后,村社直接將土地發包給耕種人。如有的原承包戶把土地借給其他人耕種,農稅、提留等由耕種人交納,在第二輪土地承包時,村社干部未告知原承包人,即把借耕土地發包給耕種人,原承包人請求歸還土地時,才發現自己的承包地早已被另行發包給他人。原承包人遂以村社侵權,向法院起訴訟請求返還承包地。
二是村社干部濫用職權隨意調整承包地,侵害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
6、因客觀情況發生無法預料的重大變化致土地流轉租金低廉誘發的糾紛。這類案件主要表現在其他方式承包中。涉及集體所有的林地、荒山等,約定承包時間很長,一般為50年。由于簽訂合同在中央出臺系列惠農政策措施之前,土地價值還未充分體現出來,約定租金中含有上交國家的稅費,隨著免征農業稅及農業補貼政策的落實,純受益性質的租金水平大大降低,造成顯失公平的結果,引起村民普遍不滿,村社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解除合同。
7、村社收回外出打工人員承包地引發的糾紛。農民在外打工并在城里買房安家,舉家遷移出原籍,村社以承包人戶口已不在農村為由收回土地,承包人不服向法院起訴要求廢除村社決定,恢復土地承包經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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