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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放政權調研報告

時間:2021-02-10 19:02:51 調研報告 我要投稿

關于簡放政權調研報告

  下面是小編為您準備的關于簡放政權調研報告,供大家參考和借鑒噢!希望能對您有所幫助。后續精彩不斷,敬請關注!

關于簡放政權調研報告

  根據+稅改辦的安排,7月12日-7月17日,由區編辦、民政、財政、農經等稅費改革領導小組成員單位組成的專題調研組,重點對我區+個鄉鎮、+個村稅費改革后的政權組織改革與運轉保障,鄉村債務化解及農村稅費的尾欠處理的情況進行調研,并對其它鄉鎮的情況做了面上的了解。此次調研,編辦主要涉及鄉鎮黨政機構改革與運行情況調研。主要了解鄉鎮機構改革后,鄉鎮機構設置、職能配置是否合理,鄉鎮編制調劑是否符合要求,所定職能是否履行到位,運行情況是否協調,職能轉變的目標是否實現,通過調研,找準存在問題,擬定改進意見,以鞏固機構改革成果。

  一、鄉鎮政權組織的現狀

  鄉鎮政權從初建到體制改革,通過理順關系,分清職責,進一步完善了鄉鎮政權體制,基層政權建設不斷加強。鄉鎮人民政府也從計劃經濟時的領導型,責任制時的收繳型,轉變為現時實施的服務型,經過這三大轉變,鄉鎮政權更加穩固。

  (一)機構設置合理、組織建設配套完善。目前我區鄉鎮都有健全的黨委領導班子和健全的政府領導班子,兩個班子都有完善的議事制度和權利使用條約。從干部配套來看,鄉鎮一級基本上做到有職就有人。從機構設置來看,鄉鎮機構健全,職位明確,分工合理,已形成較良好的制度和規范。

  在機構設置上,各鄉鎮街道辦事處均能按照切實轉變鄉鎮政府職能、努力建立服務型政府和法治政府的要求,對鄉鎮內設機構實行綜合設置。黨政機構均設置黨政綜合辦公室(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辦公室)、經濟發展辦公室(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站)、社會事務辦公室(人口和計劃生育辦公室、科學技術辦公室)。按照合理區分公益性和經營性職能的基礎上實行分類管理的要求,整合鄉鎮事業站所,事業機構均設置社會事務服務中心、農業(經濟技術)服務中心(農村新型合作醫療管理辦公室、勞動和社會保障所)、文化(廣播)服務中心、村鎮(社區)服務中心、畜牧獸醫站、(黨工委)黨校,簡稱“三辦一校一站四中心”,在++、++兩個鄉設海事所,++、++兩個辦事處設計劃財政管理所, “三辦”為內設機構,“一校一站四中心”為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海事所為行使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

  在干部配套上,全區18個鄉鎮辦事處,2005年鄉鎮工作人員(包括行政、工勤、事業人員)++人,比2004年減少48人,平均每個鄉鎮54人,其中:行政++人,工勤++人,事業++人。通過推行全員競爭上崗,提倡一人多崗,基本做到了有職就有人。

  (二)鄉鎮機構改革穩步推進、效果良好。鄉鎮機構改革前,機構臃腫,人浮于事的現象比較突出,經過鄉鎮精簡機構和人員,基層政權職能進一步發揮,活力顯現,取得階段性成果。一是2002年的鄉鎮機構改革。行政編制由++名減為++名,精簡10%,實有人員由++人減為++人,精簡7%;事業編制由++名減為++名,精簡20%,上劃整合后鄉鎮事業機構由14個減為4個,精簡71%。通過精簡機構和人員編制,調整和規范機構設置,基本實現政企分開,優化人員結構,提高工作效率的目標。二是2005年末,結合中央、省、市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工作會議精神,配合農村稅費改革深化鄉鎮機構改革而進行的鄉鎮機構改革,通過明確定位鄉鎮政府職能,合理設置鄉鎮黨政機構,精簡整合事業單位,規范鄉鎮人員編制管理等,進一步理順了區鄉關系,實現了政事分開,轉變了鄉鎮政府職能。三是結合稅改試點工作而實施的鄉鎮行政區劃調整。撤銷++鎮(設立++街道辦事處、++街道辦事處)、++鄉、++鄉、++鄉后全區鄉鎮和街道辦事處由20個減為18個,精簡10%。通過撤并鄉鎮,減少鄉鎮數量,全區的鄉鎮區劃更趨合理、科學,黨的基層組織更加鞏固,黨的核心作用進一步加強。

  (三)核心地位穩固,機構運轉正常。從核撥經費看,稅改前,在職及離退休人員經費由財政負擔,公用經費按照統一標準核定到各鄉鎮(公務費每人每年1,000元,車輛費核定每鄉鎮2輛車、每車每年10,000元,會議費每鄉鎮每年15,000-20,000元)機構能夠正常運轉。稅改后,在職及離退休人員經費仍由財政負擔,公務費每人每年1,000元,車輛費核定每鄉鎮2輛車、每車每年10,000元,會議費每鄉鎮每年20,000元,機構基本能正常運轉。從黨的核心作用來看,目前我區鄉鎮政府的主要領導都能夠帶領一班人,積極應對由于稅費改革而帶來的新形勢、新變化,積極推動由指令型向指導型的轉化,努力提高服務意識。

  (四)鄉鎮政府職能得到轉變,工作由指令型向指導型轉化已經成為鄉鎮領導干部的共識。稅改前,鄉鎮政府的主要工作就是“管春種、管秋收,要統籌、要提留,催還貸、催公糧、催稅收”。隨著稅費改革的實施,鄉鎮政府失去了以往的工作重心,原有的工作思路、方法、手段已經不再適應新形勢的需要,其政府職能也發生了相應轉變,由指令型向指導型轉變已成為鄉鎮政府必然的選擇。目前鄉鎮干部已明顯感受到這種變化,絕大多數鄉鎮領導對鄉鎮政府工作由指令型向指導型轉化有了共同的認識,并開始實施這種轉化。

  (五)稅費改革后農村安定有序,干群關系密切。過去農民負擔過重,搭車收費現象普遍,農民不自愿,有怨言。征收農業稅,由鎮村干部挨門逐戶催繳,方法簡單,造成干群關系緊張。停征農業稅后,農民不但不再繳納皇糧國稅,而且還能得到退耕還林、糧食直補等補貼,群眾消除了抵觸情緒,農村工作緊張局面得到緩解,基層黨群、干群關系進一步改善。鄉鎮干部也把主要工作精力放在了抓項目、謀發展上,鄉村經濟得到穩步發展。

  二、鄉鎮政權改革及運轉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債務是鄉鎮政權運轉面臨的首要問題

  債務是目前鄉鎮政權建設難解的一個結。鄉鎮債務問題越來越成為社會普遍關注的問題,繁重的債務不僅影響了農村基層政權的正常運轉和農村社會的穩定,而且也損害了黨群干群關系。自稅改以來,鄉鎮政府債務逐年增長,債務資金主要是用于基礎設施建設費用,如農田水利、鄉村公路、中小學校建設等的工程款,以及用于保障機構運轉、改善辦公條件等的費用,如職工的醫療費、差旅費、拖欠單位的電話費、汽車燃料修理費、接待費等方面。大量的債務已對鄉鎮政權建設造成嚴重影響。一是還貸分散鄉鎮財力,使得鄉鎮無力發展經濟,形成惡性循環。二是影響鄉鎮主要領導精力。有的鄉鎮主要領導經常是被債務糾纏,忙于“拆東墻補西墻”,得過且過。三是形成不穩定因素。債務中有相當部分是鄉鎮、村、社干部過去為完成稅收任務、“三提五統”借貸墊款形成的,甚至有些是鄉鎮為搞建設以干部名義向信用社等金融部門貸的款。

  (二)事權大于職權是鄉鎮政權建設需要解決的重大問題

  鄉鎮作為一級地方黨委政府,對本地經濟社會事業的發展負有不可推卸的職責,理所當然地也應賦予相應管理權限。然而如今的鄉鎮黨委、政府是權力有限,責任無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規定,鄉鎮政府具有下列職能:(1)執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決議和上級國家行政機關的決定和命令,發布決定和命令;(2)執行本行政區域內的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和財政、民政、公安、司法行政、計劃生育等行政工作;(3)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有的合法財產,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4)保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有的自主權;(5)保障少數民族的權利和尊重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6)保障憲法和法律賦予婦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項權利;(7)辦理上級人民政府交辦的其它事項。現實中,鄉鎮政府所主要做的工作大部分是 “辦理上級人民政府交辦的其它事項”,諸如稅務、公安、國土、交通、林業、教育、衛生等部門的事,如代表交通部門修路、代表教育部門舉辦教育等;而且這些工作還直接與鄉鎮主要領導的考核掛鉤。實際上這些部門在鄉鎮的工作機構已經被上級政府部門直接管理或設置為派出機構,人財物和業務管理權都分屬上級政府部門。有利的事和權,被它們越抓越緊。這就造成鄉鎮政府責任越來越大,權利越來越小。設在鄉鎮的大多數部門都相對獨立,長期以聽上級部門的為主,聽鄉鎮黨委政府的為輔,對鄉鎮黨委、政府落實上級黨委政府制定的政策、工作措施,持消極態度,有的輕則推諉抵觸,重則出難題設障礙,由此造成鄉鎮一些全局性工作,特殊性工作落實難。

  (三)財源受限,財力明顯減少,機構運轉出現困難

  鄉鎮是一級政權機關,理應有一定的財力。但從目前的情況看,不少鄉鎮無財權可言。一是自主的財力缺乏,自稅收財政體制改革以來,鄉鎮轄區內的稅費收繳都直接收歸職能部門,加之全免農業稅政策的出臺,鄉鎮自主財力無從談起。二是自有的財源被劃走。中央、國務院和縣區以上黨委政府為發展農村經濟社會事業,出臺了不少優惠扶持政策,但落實政策的主動權不在地方黨委政府,而在條條管轄下的.部門。導致不少鄉鎮財政機構運轉困難。鄉鎮辦公費、接侍費、報刊費、各種培訓費、訓練費有增無減,凡此種種,一般鄉鎮一年開支需8—10萬元。鄉鎮負債象滾雪球似的越累越多,少則幾十萬、多幾百上千萬,面對巨大的債務包袱,鄉鎮財力又減少,償還債務的能力逐漸削弱,久拖不決的債務包袱不僅會成為制約鄉鎮經濟發展的障礙,而且將成為不穩定的導火繩。

  在瓦房鄉就出現鄉村干部用工資墊支、差欠來維持機構運轉的問題。2005年該鄉上級財政撥付資金除用于鄉鎮人員工資及村組(含村組干部工資、獎金、村辦公經費、五保戶等)外已所剩無幾,而其它支出的如接待、維修、公益事業、水利設施、基礎設施建設、衛生、防疫等的資金缺口無法解決。這筆錢從何而來,只有靠鄉鎮主要負責人想盡一切辦法,采用各種方式和渠道去各方面爭取或利用鄉干部名義向金融部門貸款。自分稅制實行后,鄉鎮財政直接流向上級政府財政,鄉鎮政府的實際所得非常少。與此同時,鄉鎮政府維持機構運轉的費用急劇增加,造成鄉級財政支出的不斷擴大和鄉鎮債務負擔的日益沉重,使其陷入生存困境。鄉鎮財政已逐步成為名副其實的“要飯財政”。

  (四)公益事業興辦難

  農業稅費全面免征后,興辦公益事業,話好說,事難做。一是興辦公益事業籌集資金要“一事一議”,通過全體村民的表決才能實現。由于受益不均,無法建立統一的分攤標準,征收時難度較大。二是外出務工人員常年在外,籌集資金收取難。三是部分農戶因家境困難無法一次性交清而產生新的拖欠。在多數鄉鎮,存在搞公益事業建設按照“一事一議”的章程集資,多次召開村民大會表決,都因部分村民認為資金無法全部集起而未通過。調研中有村干部們反映“現在農村興辦公益事業資金籌集太難,弄不好造成農民上訪告狀,既丟帽子又失面子,寧可不搞公益事業”。即使已興辦起的項目,由于農民參與管理的意識淡薄,也面臨許多難題。以++鄉++村的骨干主渠為例,該村用水主要以抽水灌溉為主,至今仍有抽水機站2個,稅改前,該村灌溉收費以鄉統籌、均攤水費的經營管理模式還能維持,但稅改后,諸多弊端日益凸顯:一是由于均攤水費,吃大鍋飯,造成水資源浪費嚴重。二是水資源浪費反過來造成水費負擔大。在調研中了解到,由于水費負擔大,其灌溉成本達到80元/畝,不少農民不愿交水費,不少農民放棄使用水渠。三是工程養護難。養護經費集體經濟負擔不起,向農戶籌措難度又大,于是出現“工程運行入不敷出,設施老化陳舊不能維護更新,效益衰減,農民不滿不愿交水費(或維護費),水渠維護難以為繼”的現狀。

  (五)大量事務性工作牽扯了鄉鎮主要領導的精力

  在調研中了解到,鄉鎮一些主要領導整天忙于大量事務性工作,很少能騰出時間來為農民服務。其原因:一是稅費改革后,黨在農村的政策變化較大,長期積淀在農村的一些問題顯現出來,上訪不斷,需要鄉鎮干部做大量化解工作。二是長年疲于應付上級黨委、政府和各職能部門安排的檢查、調研等工作,很少有精力為農村社會經濟發展服務。三是由于目前鄉鎮政府收入渠道單一,資金不足,迫使主要領導為了開門過日子,就得忙于跑資金,無暇顧及其它工作的開展。被調研鄉鎮普遍認為鄉鎮財政壓力大,鄉鎮主要領導的大部分精力用于“找錢”。辦公經費、基礎設施的建設、公益事業等那項都要錢,令鄉鎮“一把手”最頭疼的就是如何“找錢”。“找錢”花去了他們很大一部分精力。四是處理債務問題。有的鄉鎮主要領導經常是被債務問題糾纏,忙于“拆東墻補西墻”,得過且過。

  (六)干部福利待遇低,工作環境艱苦,積極性不高

  在調研中了解到,在不少鄉鎮特別是貧困山區的鄉鎮,由于財政困難,福利待遇難以兌現,并且干部工作環境十分艱苦,難以保證正常的節假休息,鄉鎮干部工作積極性深受影響。以++鄉為例,從2003年開始就有公務支出債374979.52元,除欠公務用車修理費、燃料費、接待費以外,還欠干部職工132825.56元,多數鄉干部為完成任務,搞好本職工作,用自己的工資墊支必要的業務費用或開會辦事所應報銷的差旅費,累計數在數千元或萬元以上無法報銷,在很大程度上嚴重的挫傷了干部職工的積極性。還有報刊雜志征訂任務重,一個鄉鎮每年的黨報黨刊及行業報刊征訂費都要幾萬元,鄉鎮因為公款訂閱壓力大,就分攤給鄉鎮干部私人訂閱,鄉鎮干部待遇本來就低,實在不堪重負。加之鄉鎮辦公條件較差,鄉鎮干部生活比較艱苦。一是住宿條件艱苦,仍住在幾十年的危房中,有的幾人合住一個寢室。二是一些邊遠村社路途遙遠不通車,下鄉開展工作,走村串戶非常艱辛。三是事務較多,雙休等節假日都不能正常休息,工作規律性不強。四是文化生活匱乏,較容易形成嗜酒好賭的不良嗜好。五是辦公室緊張,一個辦公室多塊牌子,或辦公室與寢室合為一體。接待來辦事的群眾往往以干部的床沿為凳。六是辦公設備簡陋,大部分鄉鎮電腦等現代化辦公設備配備不齊,導致部分鄉鎮干部無法進行現代化辦公。

  (七)部分鄉鎮機構改革執行不到位

  一是職能定了,但政事分開仍難以實現。不少鄉鎮在改革中都對鄉鎮政府職能重新做了定位,嚴格按照政企分開、政事分開的原則科學界定職能,但是組織實施中,由于各種原因,并沒有實現嚴格的機構和人員的分開,不少鄉鎮行政事業仍在一塊,工作任務仍在一塊,在鄉鎮中心工作得到強化的同時,中心站所職能被淡化,并且有不少行政人員兼任事業單位法人,不少事業人員被鄉鎮政府長期借用。二是機構撤并了,但實際運作并沒有完全到位。不少鄉鎮按照綜合設置事業機構這個思路,整合了原有的站所,將職能相近或相關的站所組成一個中心,但在實際運作中,新組建的事業服務中心卻難以磨合到位,表現在新牌子未掛,帳務、資產未清,法人登記手續不辦理、不規范,辦公地點未歸并、統一,人員關系和實際工作未柔和理順。三是區鄉兩級都進行了機構改革,但銜接上仍存在問題,往往在不少區直各部門及部分干部的觀念中仍然承認的是改革前的站所,承認的仍是改革前的對口站所,這給鄉鎮機構改革工作帶來不利的影響。四是不少鄉鎮干部不能真正理解鄉鎮改革的重大意義,在調研中了解到,不少鄉鎮干部仍認為不應該精簡機構,認為精簡機構、整合機構只不過是增加了層級關系,增加了領導人數。

  (八) 偏遠山區人員缺編,技術人才潰乏,難以適應轉型的需要

  2005年末,全區鄉鎮行政編制++名,在職++人,缺編132人;事業編制+名,在職++人,缺編222人;工勤編制++名,在職45人,缺編23人。從數據中可以看出,在全區鄉鎮中,特別是貧困偏遠鄉中普遍存在人員缺編。并且,在調研中還了解到,在鄉鎮干部中,從事黨務、政工工作的人員占絕大多數,而從事業務特別是財經、農業科技的人才卻相當緊缺。一是出現財經業務人員的年齡斷層,如瓦房鄉,由于鄉鎮工作艱苦,多次招錄均未能招到符合崗位條件的業務人員,出現年紀大的業務人員已達到退休年齡,新的業務人員又未能招錄到,無人接班。二是在鄉鎮中還缺乏農業技術人才,一方面現有干部中行政管理型居多,技術型的較少;另一方面文化層次也普遍偏低,難以適應新形勢、新工作的需要。

  三、對促進鄉鎮政權正常運轉的對策建議

  (一)應妥善化解債務

  一是應全面理清債權債務關系。針對鄉村債務突出的狀況,應著手清理好債權債務,強化審計,注重向群眾公示,同時要建檔立卡,保證準確無誤。對鄉鎮負債要按照統一的標準、口徑、內容作進一步全面、深入的清理核實,分清債務性質,明確債務主體,把償還債務的責任最終落實到資金使用單位,不能因財政轉貸或擔保而將義務推給財政。如:企業債務、個人債務、下屬單位包括原鄉鎮“七站八所”的債務、過去形成的不合理的高利息債務、超過訴訟時效或債權人放棄追償權利的債務、各級政府間財政性資金的負債等非鄉鎮財政負擔,必須從鄉鎮政府負債中剔除。

  二是應明確化債目標,千方百計籌集資金化解鄉鎮債務。首先要強化對群眾的教育,增強義務意識。要引導農民群眾自覺繳清所欠應繳稅費,從根本上削減鄉鎮債務。其次要加大財政向鄉鎮傾斜力度,緩解鄉鎮財政壓力,以逐步解決鄉鎮所背負的沉重債務,從而確保農村穩定和基層工作的正常開展。第三是要采取清欠還債、增收還債、節支還債、等具體措施,逐步還清債務。

  三是應從嚴控制新增債務。必須堅決鎖定債務,嚴格控制新增債務。鄉鎮政府不得以任何名義投資興辦經營性企業,不得以任何名義由財政擔保貸款。各地應從實際出發,確定鄉鎮政府投資限額,鄉鎮政府投資超過限額的,應由縣財政和審計部門查實資金來源,經相關部門立項審核后,由縣政府批準。未經批準形成的新增債務,按“誰決策誰負責,集體決策主要領導負責”的原則處理。

  (二)應合理劃分事權,確保鄉鎮政府能按承擔的職責職能辦事。

  機構改革和農村稅費改革后,權力上收責任不上收,造成權責分離。諸如文教、衛生、廣電、國土、稅務、計生等,其人事、財政上收,鄉鎮政府沒有管理權力,但卻必須以“屬地原則”承擔部分職責。由于“條塊分割”不明,上級政府擔負的工作,不管鄉鎮政府有無相應機構、職能,都要承擔一些責任,且多以“目標責任書”的形式下發,使基層政府成了各項工作的最終“落腳點”。這種“條塊不明”的體制,使工作權、責不統一,造成鄉鎮政府承擔著發展地方經濟、促進地方社會事業發展等無限的事權、責任。鄉鎮政府作為一級政權組織雖然承擔著促進地方經濟社會發展、保持社會政治穩定的重要職能,但其畢竟是最基層一級政府組織,在人力、物力、財力上都很有限,省、市、縣政府能夠承擔的職能,鄉鎮政府不一定都能承擔。因此如義務教育、衛生、廣播電視事業等投入大、要求高,鄉鎮政府既辦不好也辦不了的事情就應主要由市、縣政府來辦。“上收上劃”的事業,既要上收權力,也要同時上收責任,尤其要保證經費投入。特別是要減輕鄉鎮政府經濟增長的過重壓力,使其從無限的經濟責任中解放出來,集中力量做好應該做、能夠做、做得好的事情。

  (三)應當出臺鄉鎮機構改革的配套政策,逐步完善財政體制改革,加大財政轉移支付力度,確保鄉鎮財政收支平衡。

  鄉鎮的機構改革不是單一的,而是與其他改革緊密聯系在一起的,如財政體制改革、農村社會保障體制改革等,這些改革如不及時跟進,鄉鎮改革是很難有成效的。分稅制重新界定了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財權和事權范圍,是我國財政體制上的一次重大變革。但是,由于各種原因,分稅制實際上僅限于中央和省級政府間,而省以下,尤其是在鄉鎮一級則明顯滯后,分稅制改革以來,鄉財政赤字增加,地方財力明顯地向省、市集中。在財力向省、市集中的同時,許多本不應由鄉鎮承擔的事權卻繼續存在甚至不斷下移,使鄉鎮政府承擔了大量與其財政預算水平不相稱的職能,這直接導致了鄉鎮財政困難,嚴重制約了基層財政功能的發揮。

  (四)應理順管理體制,逐步完善政績考核體系。

  在調研中,不少鄉鎮領導干部反映:當前的考核,在內容上,過分強調經濟責任,政績考核主要看GDP增長,看財稅報表的上繳數據;在形式上,往往以“責任書”的形式,層層轉嫁任務,考核時就看指標完成情況,以致于以偏概全,畸輕畸重;在力度上,“一票否決”過多,動輒打棍子、摘帽子,如各種安全穩定工作都是“一票否決”,使鄉鎮干部無所適從,最終導致了鄉鎮政府職能偏離。因此,應理順各級政府間“壓力支配型”層層轉嫁任務的管理體制和以各種“責任書”并明確“一票否決”指標的做法,逐步完善鄉鎮政府的政績考核評價體系。

  (五)應逐步充實鄉鎮干伍,形成區鄉干部交流的良性機制。

  一是應逐步解決鄉鎮特別是山區的缺編問題,逐年招錄緊缺人才充實到干伍中。二是逐步完善保障機制。要解決基層干部“借墊貸欠”款難回收之憂,解鄉鎮干部工資福利拖欠之困,使鄉鎮干部的經濟待遇從根本上得到保障。同時,醫療養老保險等福利待遇不能打折扣,使他們真正能夠安心工作。

  三是建立科學的激勵機制,暢通縣級機關干部和鄉鎮干部交流的正常渠道,建立縣鄉干部交流的良性機制,形成城鄉互動。四是建立良好的用人機制。努力推動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科學化、民主化、制度化。堅持群眾公認原則,對政治思想素質好,勤政務實,組織領導能力強,工作實績明顯,清正廉潔,一心撲在基層工作的干部予以提拔重用。五是應建立嚴格的淘汰機制。根據設崗定責的情況,對工作不能勝任,工作不在狀態,甚至違背黨紀國法的堅決予以淘汰,或分流,或待崗,暢通干部出口。

  (六)應加大對鄉鎮機構改革的檢查監督力度,確保鄉鎮精兵簡政,以鞏固改革成果。

  在歷次改革中,部分鄉鎮出現走過場,明改暗不改,精簡內設機構,整合事業機構,難以真正到位。因此,機構改革后,應以剛性的措施,加強檢查監督力度。應防止有關部門以資金、項目審批等方式干預,要嚴格控制新機構的成立,應嚴禁各部門把機構設置情況納入檢查、達標、驗收內容。

  (七)應加強法制建設,提高鄉鎮政府依法行政水平。

  必須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加緊解決法律規范缺失的問題,使鄉鎮政府的管理行為有法可依,依法行政。更重要的是要堅持法律、法規的強制性,維護法律的嚴肅性。正確處理好“執政為民”與依法行政的關系,從維護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出發,既要堅決維護群眾的合法權益,也要強調群眾應盡的義務。對群眾中個別無視國家法律,應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只有這樣,樹立基層政府的“威信”,依法行政才能真正落到實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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