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病防治法宣傳周的由來
職業病防治法想必大家不是很熟悉吧。我國規定,在四月的最后一周為《職業病防治法》的宣傳周,讓大家多關注一下這些類型的法律法規,在以后能夠更好的保障自己的權益。本次,小編就為大家帶來職業病防治法宣傳周的由來,以及具體法律條例,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職業病防治法宣傳周的由來
2001年10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以下簡稱《職業病防治法》)經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正式審議通過,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衛生部決定從2002年起,每年4月最后一周為《職業病防治法》宣傳周。
職業病具體內容
01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02用人單位是職業病防治的責任主體,應依法保障勞動者的健康權益。
03職業病危害指對從事職業活動的勞動者可能導致職業病的各種危害。職業病危害因素包括職業活動中存在的各種有害的化學、物理、生物等因素,以及在作業過程中產生的其他職業有害因素。
04職業病危害因素來源于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化學等有害因素,工作過程中的有害因素、工作組織和工作制度不合理,以及生產環境中的有害因素生產場所設計不符合衛生標準或要求等。在實際生產場所中,職業病危害因素往往不是單一存在,而是多種因素同時對勞動者的健康產生作用,往往危害更大。
05職業病一般病因明確,有特異性,在控制接觸后可以控制或消除發病,病因大多可以檢測,一般有接觸水平(劑量-反應)關系,在不同的接觸人群中,常有一定的發病率,如能早期診斷,合理處理,預后較好。
06大多數職業病目前尚缺乏特效治療方法,應著眼于保護健康人群的預防措施。但僅只治療病人,無助于保護仍在接觸人群的健康。
07職業病防治工作要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職業病防護設施要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簡稱“三同時”)
08預防職業病三級預防原則分別為:一級預防,即從根本上杜絕或最大可能減少職業性有害因素的接觸。二級預防,即定期進行職業健康檢查,當職業性有害因素開始損及作業者健康時,應盡早發現,及時采取補救措施,及時治療,及早脫離職業有害因素,防止病損的進一步發展。三級預防,即對已發展成職業病的患者綜合治療,延長生命。
09根據《職業病分類和目錄》(國衛疾控發〔2013〕48號)職業病共包括10類132種,包括職業性塵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統疾病、職業性皮膚病、職業性眼病、職業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職業性化學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職業病、職業性放射性、職業性質的傳染病、職業性腫瘤及其他職業病。
10當勞動者懷疑自已得了職業病,可攜帶職業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等材料到單位所在地、本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職業病診斷機構申請職業病診斷。
11診斷職業病需提供勞動者職業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檔案及體檢結果、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職業性放射性疾病診斷還需要個人劑量監測檔案等資料及與診斷有關的其他資料。
12職業史是指勞動者工作經歷,記錄勞動者既往工作過的用人單位的起始時間和用人單位名稱和從事工種、崗位。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包括在崗時間、工種、崗位、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名稱等。
13職業病患者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工傷(職業病)待遇,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排職業病病人進行治療、康復和定期檢查。
14用人單位對不適宜繼續從事原工作的職業病病人,應當調離原崗位,并妥善安置,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變,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15職業禁忌是指勞動者從事特定職業或者接觸特定職業病危害因素時,比一般職業人群更易于遭受職業病危害和罹患職業病或者可能導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從事作業過程中誘發可能導致對他人生命健康構成危險的疾病的個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狀態。
16用人單位已經不存在或者無法確認勞動關系的職業病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醫療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
17用人單位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應當給予適當崗位津貼。
18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19勞動者有獲得職業衛生教育、培訓、參與用人單位職業衛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對職業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的權利。
20勞動者有了解工作場所產生或者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應當采取的職業病防護措施的權利,有獲得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療、康復等職業病防治服務的權利。
21勞動者有讓用人單位提供符合防治職業病要求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及改善工作條件的權利。
22勞動者有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進行沒有職業病防護措施的作業權利,可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23勞動者上崗前要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遵守用人單位的職業衛生崗位操作規程或其它安全規程。
24勞動者作業時要堅持正確使用職業病防護用品,如防塵口罩、防毒面具、防噪聲耳塞及防輻射設施等。作業場所空氣中有害化學物質超標時,應佩戴過濾式防塵口罩或電動送風式呼吸器。
25勞動者要及時參加用人單位組織的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和應急的職業健康檢查,按體檢機構要求及時復查相關職業異常項目,發現身體出現可能與職業有關的疾病或異常,請及時到專業機構進行檢查或咨詢。
26勞動者要積極參加用人單位開展的職業病防治知識培訓,或通過媒體、網絡搜索職業病知識,提高自己防護的意識。勞動者要合理膳食、適量運動、戒煙限酒、心理平衡、注意休息。工作場所禁止飲食與吸煙。
27職業緊張引起的心理反應有焦慮、抑郁、易怒、感情淡漠,引起的生理反應有血壓升高、心率加快、尿酸增加,引起的行為表現有怠工、缺勤、過量吸煙。
28職業生命質量是指勞動者對工作的感受和職業對勞動者的身心效應,如職業滿意度、身心健康和安全等。
29職業接觸限值指勞動者在職業活動過程中長期反復接觸,對絕大多數接觸者的健康不引起有害作用的容許接觸水平,是職業性有害因素的接觸限制量值。
30生物監測指定期、系統和連續地監測勞動者生物材料中毒物和/或代謝產物含量或由其所致的生物易感或效應水平,并與參比值比較,以評價人體接觸毒物的程度及可能的健康影響。
31效應指一定劑量的化學物與機體接觸后所引起的生物學變化,反應指一定劑量的化學物與機體接觸后,呈現某種效應并達到一定程度的比率,或產生效應的個體數在某一群體中所占的比例。
32職業健康促進是對工作場所采取綜合干預措施,以改善工作條件,改變勞動者不健康生活方式和行為,控制健康危險因素,預防職業病,減少工作有關疾病的發生,促進和提高勞動者健康和生命質量為目的的活動。
33基本職業衛生服務是指政府、企業及衛生服務機構為勞動者提供的符合當地需求、適應當地條件、服務提供者和服務對象都能負擔得起的職業衛生服務。
34生產性粉塵指在生產活動中產生的能夠較長時間漂浮于生產環境中的顆粒物,可分為無機粉塵、有機粉塵及混合性粉塵。可引起包括塵肺病在內的多種職業性肺部疾患。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4次會議通過;根據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4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防治職業病,保護勞動者健康及其相關權益,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職業病防治活動。本法所稱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職業病的分類和目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制定、調整并公布。
第三條 職業病防治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建立用人單位負責、行政機關監管、行業自律、職工參與和社會監督的機制,實行分類管理、綜合治理。
第四條 勞動者依法享有職業衛生保護的權利。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創造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勞動者獲得職業衛生保護。工會組織依法對職業病防治工作進行監督,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用人單位制定或者修改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應當聽取工會組織的意見。
第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對本單位產生的職業病危害承擔責任。
第六條 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全面負責。
第七條 用人單位必須依法參加工傷保險。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工傷保險的監督管理,確保勞動者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第八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研制、開發、推廣、應用有利于職業病防治和保護勞動者健康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加強對職業病的機理和發生規律的基礎研究,提高職業病防治科學技術水平;積極采用有效的職業病防治技術、工藝、設備、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職業病危害嚴重的技術、工藝、設備、材料。國家鼓勵和支持職業病醫療康復機構的建設。
第九條 國家實行職業衛生監督制度。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照本法和國務院確定的職責,負責全國職業病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職業病防治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職業病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職業病防治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以下統稱職業衛生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溝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職責分工,依法行使職權,承擔責任。
第十條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職業病防治規劃,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并組織實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一負責、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職業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工作體制、機制,統一領導、指揮職業衛生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加強職業病防治能力建設和服務體系建設,完善、落實職業病防治工作責任制。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應當認真執行本法,支持職業衛生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履行職責。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職業衛生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宣傳教育,普及職業病防治的知識,增強用人單位的職業病防治觀念,提高勞動者的職業健康意識、自我保護意識和行使職業衛生保護權利的能力。
第十二條 有關防治職業病的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制定并公布。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組織開展重點職業病監測和專項調查,對職業健康風險進行評估,為制定職業衛生標準和職業病防治政策提供科學依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定期對本行政區域的職業病防治情況進行統計和調查分析。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法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有關部門收到相關的檢舉和控告后,應當及時處理。對防治職業病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章
前期預防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要求,嚴格遵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落實職業病預防措施,從源頭上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
第十五條 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的設立除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設立條件外,其工作場所還應當符合下列職業衛生要求:
(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二)有與職業病危害防護相適應的設施;
(三)生產布局合理,符合有害與無害作業分開的原則;
(四)有配套的更衣間、洗浴間、孕婦休息間等衛生設施;
(五)設備、工具、用具等設施符合保護勞動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六)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關于保護勞動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第十六條 國家建立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制度。用人單位工作場所存在職業病目錄所列職業病的危害因素的,應當及時、如實向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報危害項目,接受監督。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調整并公布。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