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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板上市中的“業績連續計算”問題
根據創業板規則(草案)的規定, 公司 申請創業板上市前通常會面臨許多 問題 ,不同 公司 面臨的困境也有很大的不同。“業績連續計算” 問題 是眾多困境中的一項。“業績連續計算”是創業板上市過程中證券監督管理機構進行審核 工作 面臨的問題之一,也是審核的條件之一。實際上,此項問題在主板上市中就已經呈現了,出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開業時間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連續贏利;原國有 企業 依法改建而設立的,或者本法實施后新組建成立,其主要發起人為國有大中型 企業 的,可連續計算。”根據該規定,公司申請主板上市須提供三年連續贏利的業績,并且通常應當從股份公司成立之日起開始計算三年。但國有企業依《公司法》改建設立股份公司或股份公司的主要發起人為國有大中型企業的,三年贏利業績可以從原國有企業成立之日起開始計算。顯然,國有企業被開了“綠燈”。
從公司制度和公司法的原理來看,股份公司應當同股同權,同股同利,股東享有相同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股東權利。不僅同一股份公司所有股東的權利應當從定性上是相同的,而且不同股份公司間的股東權利也應當在定性上是相同的。對特定股份公司(實際上是國有企業)開“綠燈”,實際上卻否認了同股同權,同股同利的基本原則。但考慮到中國的特殊所有制結構,這種規定也有一定的必然性。從某種意義上,國有企業上市募集資金是為了成立股份公司,股款募足,公司登記成立。股款未能募足,公司未能成立,國有企業承擔不能發起成立股份公司的責任。從這一點來看,不允許國有企業“連續計算贏利”顯然不可能的。
與主板 市場 相比,創業板 市場 中的“業績連續計算”問題就是一項較為科學的規定。“申請在創業板發行上市的企業必須符合持續經營的要求,即不間斷地從事某一業務二十四個月以上”,此為創業板市場對“活躍營業記錄”的要求,時間為二年,通常從股份公司成立之日起開始計算。
依《創業企業股票發行上市審核規則》的規定,中國證監會發行審核委員會在判斷申請人是否符合上述“活躍營業記錄”的發行條件時,主要考慮:
一、 申請人提出申請時,開業時間是否在二年以上;
二、 申請人是否符合管理層穩定的要求,即法定代表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人員以及控股股東,在提出發行申請前二年內是否曾發生過重大變化。此中的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和董事會秘書。控股股東則指對公司的管理層和生產經營有實質控制權的股東。
三、 申請人是否符合主業突出和持續經營的要求,即在提出發行申請前二年內,是否不間斷地從事一種主營業務,主營業務是否有實質進展。
基于上述規定,創業板對“業績連續計算”(或“持續經營”)的考核點在于三個方面:資產、治理結構及主營業務。 http://www.shdds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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