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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溫州出臺扶持創業新政策鼓勵大眾創業
溫州出臺《關于支持大眾創業促進就業的實施意見》,提出扶持創業25條新政策,鼓勵大眾創業就業,尤其為重點創業人群提供創業擔保貸款、創業擔保貸款貼息、一次性創業社保補貼、場租補貼、稅費減免等系列優惠。“25條新政”涉及重點人群的創業就業,重點人群有五類,分別為在校大學生和畢業5年以內高校畢業生、登記失業半年以上人員、就業困難人員、城鎮復退軍人、持證殘疾人。
重點人群創業有“優惠包”
根據“新政”要求,有創業要求、具備一定創業條件但缺乏創業資金的在校大學生、城鄉勞動者從事個體經營(含經認定的網絡創業)的,可申請不超過30萬元的貸款;合伙經營或創辦企業的,可申請最高不超過50萬元的創業擔保貸款。
同時,對重點人群實行創業擔保貸款全額貼息,其他人員實行50%貼息。予以貼息的利率可在基礎利率的基礎上上浮3個百分點,貼息期限不超過3年。也就是說,如果創業人員貸款30萬,一年期貸款基準利率4.35%,上浮3個百分點為7.35%計算,重點人群3年內最高可享受創業擔保貸款貼息約6.6萬元。
據了解,此次“新政”加大創業資金扶持力度,將創業補助和一次性創業社保補貼合并為一次性創業社保補貼,重點人群創辦個體工商戶或企業,正常經營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1年以上的,給予不超過5000元的補貼。
此外,新政還從場租補貼、帶動就業補貼、稅收優惠等方面,減輕創業者,尤其是重點人群,在資金、場地、社保、稅收等方面的負擔。
農村電商創業一次性創業社保補貼上浮20%
根據“新政”要求,重點人群從事農村電子商務創業的,一次性創業社保補貼和帶動就業補貼標準可上浮20%。對從事農產品網絡銷售、農民網絡消費服務的電子商務企業招用畢業年度(畢業年度指畢業當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與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企業為其實際繳納部分給予社保補貼,期限不超過3年。
城鄉勞動者在村級電子商務服務站服務1年以上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可享受一次性創業社保補貼,其中畢業年度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的補貼標準可提高到1萬元。
新建創業園區給予每戶5000元創業孵化補貼
“25條新政”鼓勵各地新建或利用閑置場地、廠房改造建設一批面向大學生、失業人員、女性、返鄉農民工、殘疾人等人群的創業園,對創業園建設給予支持。
鼓勵創業服務機構開展政策咨詢、信息服務、項目開發、風險評估、開業指導、融資服務、跟蹤扶持等“一條龍”服務。創業園為創業者提供創業孵化服務的,可按實際孵化成功企業數給予每戶5000元標準的創業孵化補貼。
網絡創業享受與實體同等待遇
據悉,在溫州市內注冊經營(注冊地和經營地均為溫州市內)網店、申請認定時已在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進行就業失業登記的城鄉創業者,經認定為網絡創業的,可與企業、個體工商戶等經營實體一樣按有關規定享受創業擔保貸款及貼息、一次性創業社保補貼、帶動就業補貼等優惠政策。
系好就業“安全帶”
企業吸納就業最高享300萬元貸款給予社保補貼
為鼓勵企業吸納重點人群就業,“新政”在創業擔保貸款和貼息、失業保險穩崗補貼、社保補貼和就業補助等方面對企業進行支持。
其中,小微企業招用重點人群達到企業現有在職職工總數20%以上(超過100人的企業達10%以上),與之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可按每人不超過20萬元的標準發放創業擔保貸款,貸款總額不超過300萬元。其中對入駐科技孵化器的企業實行全額貼息,對其他企業實行50%貼息,貼息標準按基礎利率執行,補貼期限不超過3年。按照一年期貸款4.35%利率計算,企業3年內可最高減輕利息約39萬元。
同時,小微企業新招用畢業2年以內高校畢業生、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企業為其實際繳納部分給予社保補貼,補貼期限1年;小微企業新招用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且工資收入低于當地上年度全社會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給予個人每年不低于2000元的就業補助,補助期限不超過3年。
困難家庭高校畢業生,求職創業每人補貼1500元
回原籍應屆困難家庭高校畢業生和就業困難高校畢業生進行失業登記的,可給予不超過6個月的臨時生活補貼。
同時,為低保家庭、孤兒、殘疾人和獲得國家助學貸款的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發放求職創業補貼,標準每人1500元。到中西部地區、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就業的高校畢業生,以及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的高校畢業生,按規定實行學費補償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畢業年度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實現靈活就業,在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辦理實名登記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給予不超過其實際繳納社會保險費三分之二的社保補貼,期限不超過3年。
就業困難人員從事公益性崗位,給予最多3年補貼
為加強困難人員就業援助,用人單位招用生活困難的就業困難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規定給予社保補貼。生活困難的就業困難人員實現靈活就業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規定給予社保補貼。
此外,生活困難的就業困難人員在公益性崗位上崗的,給予社保補貼和崗位補貼,社保補貼和崗位補貼期限不超過3年,對初次核定享受補貼政策時距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人員,可延長至退休。政府開發的公益性崗位,不少于10%的名額安排殘疾人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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