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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煤集團鼓勵員工自主創業管理辦法2017
管理辦法是一種管理規定,通常用來約束和規范市場行為、特殊活動的一種規章制度。下面是CN人才小編收集整理的陽煤集團鼓勵員工自主創業管理辦法的內容,歡迎閱讀參考!~
陽煤集團鼓勵員工自主創業管理辦法2017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落實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整體要求,扎實做好煤炭去產能職工分流安置工作,積極引導和鼓勵員工自主創業,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申請自主創業人員的范圍和條件
第二條 集團公司所屬各單位在冊的全民合同制和勞務合同制員工。
第三條 申請自主創業的條件。
(一)在集團公司參加工作滿兩年以上。
(二)因曠工、嚴重違反企業規章制度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達到解除勞動合同條件的,不得辦理自主創業。
第三章 自主創業的期限
第四條 自主創業期限以整年為計算單位,員工可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在1年-3年范圍內自主選擇。
第四章 自主創業的審批程序
第五條 申辦自主創業人員須與原用人單位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
第六條 申辦自主創業的審批主體為各用人單位。
(一)基層各二級單位、機關分流劃轉部室,以及各煤炭投資公司和專業化公司本部員工申請自主創業由各單位進行審核審批,于每月25日前將自主創業人員花名報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備案,統一辦理人事變更手續。
(二)機關職能部室員工申請辦理自主創業,經各部室審批同意后,由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辦理自主創業和解除合同手續。
(三)科處級管理人員申請辦理自主創業應當提出書面申請,征得本單位黨政領導批準同意,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免除其現任職務后,方可按規定履行自主創業審批程序。
第五章 自主創業期間的待遇
第七條 自主創業期間企業不再支付相關薪酬福利待遇。
第八條 自主創業期間不計算為本企業的連續工齡。
第九條 科處級管理人員申請辦理自主創業,原級別不再保留。
第十條 自主創業人員社會保險繳納的相關規定。
(一)自主創業人員的各項保險由本單位負責管理。
(二)自主創業期間的養老保險須正常繳納,單位部分由各單位負責繳納,合并計入單位繳費總額,個人部分由本人在規定時間內將當年養老保險一次性足額交至原單位,逐月計入個人帳戶。
(三)自主創業第一年,養老保險繳納標準為當年已核定繳費標準,第二年起按照山西省每年公布的社平工資的60%作為繳費基數,核定單位和個人繳費標準。
(四)自主創業人員的醫療保險按照《關于參保職工中斷醫療保險補繳醫療保險基金的管理辦法》(陽煤醫統字〔2015〕4號)的相關規定,根據個人意愿選擇陽煤集團醫;蚱渌t保進行參保。如選擇參保陽煤集團醫保,由個人出具書面申請,到集團公司醫療統籌中心辦理續繳醫療金手續;踞t療金由本人按年度一次性交到醫療統籌中心,逾期不繳或者欠交的,醫療統籌中心視為自動中斷醫保關系,對醫保卡做?ㄌ幚。
(五)自主創業人員自簽訂協議之日起,其工傷保險、失業保險、住房公積金、企業年金的個人及企業部分均停止繳納。
(六)煤炭去產能涉及關停礦井的分流安置人員可按照晉政辦發〔2016〕111號《關于做好化解煤炭鋼鐵行業過剩產能職工安置工作的實施意見》的文件精神,享受自主創業的相關幫扶政策:
1.對勞動合同進行變更,明確自主創業期間的各項權利和義務;
2.與原單位其他人員同等享有檔案工資晉升、職稱評定、社會保險等方面權利;
3.享受《關于做好化解煤炭鋼鐵行業過剩產能職工安置工作的實施意見》中規定的自主創業期間在創業培訓、創業擔保貸款及貼息、場地安排等其他方面的.幫扶政策;
4.享受幫扶政策的期限暫執行至2020年底。
第六章 自主創業的復工復崗
第十一條 自主創業期滿可申請繼續辦理,也可向原單位提出復工復崗申請,經單位審核同意后,辦理復工復崗及恢復勞動關系手續。
第十二條 達到內退或提前離崗條件的自主創業人員,須自主創業期滿,經單位同意復工復崗后,方可按規定辦理內退或提前離崗手續。
第十三條 自主創業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且社保繳費未中斷的,可由原單位為其辦理退休手續,享受退休待遇。
第十四條 自主創業期間若本人申請調離集團公司或自愿放棄恢復勞動關系權利,可按規定為其辦理調動手續,或檔案及保險轉移手續。
第七章 自主創業人員的管理
第十五條 自主創業期滿30日內,未向原單位提出續辦或復工申請的,視為放棄恢復勞動關系權利,并按規定辦理養老保險和人事檔案轉移手續。
第十六條 自主創業人員應遵紀守法,遵守社會公德,發生傷殘、死亡或被追究刑事責任等情況,一律由本人負責,集團公司不承擔責任。
第十七條 自主創業人員的黨(團)組織關系可暫時保留在原單位,并按黨章履行黨員義務。也可將黨(團)組織關系調入社區等其他基層黨組織,參加當地組織生活。
第十八條 本辦法下發之前已辦理自謀職業手續的人員,仍按原核定的標準繳納養老保險,從2017年元月起,按照本辦法執行自主創業繳費標準。
第十九條 自主創業人員不得中斷養老保險的繳納,否則視為自動放棄恢復勞動關系權利。
第二十條 自主創業人員仍由原單位負責管理,期滿后,只能申請復工到原工作單位。不得向其他單位提出復工申請。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南煤集團、化工集團、太化集團須按照本辦法,并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單位自主創業人員的管理辦法。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二O一六年九月起實施,在執行過程中有悖國家法律法規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二十三條 自本辦法下發之日起,原集團公司自謀職業的相關政策和制度同時廢止。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解釋權歸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