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人需有非保本理財經驗
導語:經過近五年的野蠻生長,P2P網絡借貸行業終于迎來正式的監管細則。銀監會會同工信部、公安局、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日前發布《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業內普遍認為,新政總體比較嚴格,八成以上的抵押類業務要暫停了。
十三條紅線不得觸碰
《辦法》第三章列出了作為信息中介的P2P平臺不得從事或者接受委托從事的13項業務。它們包括為自身或變相為自身融資;直接或間接接受、歸集出借人的資金;直接或變相向出借人提供擔保或者承諾保本保息;自行或委托、授權第三方在互聯網、固定電話、移動電話等電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場所進行宣傳或推介融資項目;發放貸款,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將融資項目的期限進行拆分;自行發售理財等金融產品募集資金,代銷銀行理財、券商資管、基金、保險或信托產品等金融產品;開展類資產證券化業務或實現以打包資產、證券化資產、信托資產、基金份額等形式的債權轉讓行為;除法律法規和網絡借貸有關監管規定允許外,與其他機構投資、代理銷售、經紀等業務進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綁、代理;從事股權眾籌等業務等。
四要點護好投資人“錢袋子”
要點1:監管雙負責
《辦法》明確指出中央和地方金融監管職責分工的“雙負責制”,即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負責對網貸業務活動實施行為監管,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負責本轄區網貸的機構監管。
銀監會普惠金融部主任李均鋒解釋,銀監會和各地銀監局的'職責包括對網絡借貸機構的政策制定,對整個行業規則和制度的頂層安排;對網貸機構日常經營活動的管理,例如產品登記、資金存管、信息披露、投資者權益保護等;還有就是跨區域監管行動的協調。地方政府金融辦、金融局主要是備案登記和風險防范,比如打擊非法集資活動。
要點2:借款限額
《辦法》第17條規定:“網絡借貸金額應當以小額為主。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平臺的借款余額上限不超過人民幣20萬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組織在同一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平臺的借款余額上限不超過人民幣100萬元;同一自然人在不同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平臺借款總余額不超過人民幣100萬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組織在不同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平臺借款總余額不超過人民幣500萬元。”
要點3:資金存管
資金存管一直是網貸行業一大心病。銀監會不久前下發的《網絡借貸資金存管業務指引(征求意見稿)》明確由銀行為P2P平臺提供資金存管服務。新出爐的《辦法》規定,銀行對出借人與借款人開立和使用資金賬戶進行管理和監督,并根據合同約定,對出借人與借款人的資金進行存管、劃付、核算和監督;銀行承擔實名開戶和履行合同約定及借貸交易指令表面一致性的形式審核責任,但不承擔融資項目及借貸交易信息真實性的實質審核責任。
要點4:備案登記
針對P2P行業無門檻的問題,《辦法》規定,擬開展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服務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當在領取營業執照后,于10個工作日以內攜帶有關材料向工商登記注冊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備案登記。
投資人也要履行義務
記者注意到,《辦法》不光限制P2P平臺,對投資人的適應性和權利義務也做出一些規定。比如第三條:“借款人與出借人遵循借貸自愿、誠實守信、責任自負、風險自擔的原則承擔借貸風險;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承擔客觀、真實、全面、及時進行信息披露的責任,不承擔借貸違約風險。”第十四條:“參與網絡借貸的出借人,應當具備投資風險意識、風險識別能力、擁有非保本類金融產品投資的經歷并熟悉互聯網。”
這就是網貸中的風險自擔原則。李均鋒指出,投資人必須提高風險意識。“網貸核心是個體之間的融資活動,投資人必須明確,投資活動不管多大,都要承擔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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