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之間,如何做到優雅的分手?
創投江湖總有些事情,讓人唇亡齒寒。
所以,抱著防患于未然,以及如何解決棘手的問題的態度,我們嚴肅的考慮下,創業合伙人之間,如何優雅分手好合好散的問題。
首先需要承認,創業本來是一件不確定性超級大的事情,合伙人走在一起創業,因為各種原因分開,都是一件正常的事情。
既然如此,合伙人之間如何優雅分手,而不致于撕得很難看呢?
制度預防,先小人后君子
之前,青山資本也講過如何設定合伙人股權的問題。從幾個方面,我們再回顧下:
1、創立早期股權結構合理劃分
合理的定義是CEO也就是項目的主要負責人能夠擁有公司的控制權,而不是一個團隊三個創始人每人33.333%的股權。一般來說如果是三個創始人,6:2:2或者7:2:1會是比較理想的股權結構。
群龍無首則亂,一個團隊必須要有一個主心骨,鬧分家的團隊之所以出現內訌,很大一部分原因就是因為三個創始人之間的股份比例太過接近,出現分歧的時候根本無法表決。
2、分期獲得股權
合伙人持有的股權按服務年限分期vesting的要求,基于“干活的有股份,不干活的把股份讓出來”的做法絕對是非常明智的',合伙人不管因為什么理由提前離開團隊,都應該將尚未解鎖的股份讓出來以引進新的人才,以有利于公司的發展。
簡單來說,創始人股權成熟機制可以分為期限模式(Time Based Vesting)和目標模式(Milestone Vesting)。期限模式是指,創始人股權按期限分批成熟,成熟期可以是四年,也可以是三年、二年。目標模式是指,創始人股權按照階段性的目標來分批成熟。
大多數創業公司都采取了期限模式。
比如,創始人股權成熟機制設定四年的成熟期,其中第一年是創始人的最短服務期(即cliff)。工作滿了第一年后,可以一次性成熟其股權的四分之一;在此之后,才開始按月或季度,一批一批地成熟后續的股份,比如每個月成熟1/48,直到干滿48個月(4年)后,全部股權成熟。
3、設定好退出形式并書面確認
事先設定好股權退出機制,約定好在什么階段合伙人退出公司后,要退回的股權和退回形式。
不管是具體的股權比例還是分期vesting的條款,在有明確的方案后一定要白紙黑字寫下來,各人簽字確認,這樣在出現分歧的時候,有據可循。
君子絕交,不出惡語
在有合伙人萌生退意,準備離開創業團隊后,就走到了第二個階段。所謂“請神容易送神難”,即是如此。
1、快刀斬亂麻
一旦有合伙人有離開公司的意向,或者說,合伙人的能力已經不再適應創業公司的要求,應該盡量果斷離開公司。
若即若離的狀態,合伙人很難全面投入,不僅可能拖延業務進度,更可能的是動搖軍心。
創始人要有這種快刀斬亂麻的決心,一旦發現合伙人不能繼續共事,要趕快解決“分手”的問題。
2、保障好利益
多數合伙人鬧到臺面上和公司撕逼,是因為利益沒有談好。有些創始人因為不想給予太多的現金回購股份。這一點要考驗創始人的胸懷。當然,作為要離開的合伙人也要客觀評估自己的貢獻,別漫天要價。
舉一個例子,一位已經很知名的創業者,在創業早期之時,選擇的技術合伙人能力不夠強,導致產品走了彎路,后來這位創始人在公司賬面資金匱乏的情況下,依然付出了數百萬的代價請這位合伙人離開了公司,當然,后來的故事是,這家創業公司已經成長為數百萬美金市值的平臺型公司。
3、別心生怨念
除了物質利益,在精神層面,雙方最好也能“談好”,好合好散。對于創始人和合伙人來說,都應該如此。
我們常說,分手最見人品,對于愛情、婚姻,以及合伙人的分手其實都是適用的。對于一種撕逼式的分手,無論是對于公司品牌,還是個人品牌都是多重傷害,在這個意義上,道理在誰那并不是最重要的,擺在臺面上,最顯眼的是人品。
正所謂,君子絕交,不出惡語,小人絕交,互相詆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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