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P2P網貸?
P2P網貸即網絡借貸,是指個體和個體之間通過互聯網平臺實現的直接借貸。它是互聯網金融(ITFIN)行業中的子類。網貸平臺數量近兩年在國內迅速增長,迄今比較活躍的有350家左右,而總量截止到2015年4月底已有3054家。
互聯網金融本質仍屬于金融,沒有改變金融風險隱蔽性、傳染性、廣泛性和突發性的特點。加強互聯網金融監管,是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內在要求。同時,互聯網金融是新生事物和新興業態,要制定適度寬松的監管政策,為互聯網金融創新留有余地和空間。通過鼓勵創新和加強監管相互支撐,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ヂ摼W金融監管應遵循“依法監管、適度監管、分類監管、協同監管、創新監管”的原則,科學合理界定各業態的業務邊界及準入條件,落實監管責任,明確風險底線,保護合法經營,堅決打擊違法和違規行為。
網絡借貸包括個體網絡借貸(即P2P網絡借貸)和網絡小額貸款。個體網絡借貸是指個體和個體之間通過互聯網平臺實現的直接借貸。在個體網絡借貸平臺上發生的直接借貸行為屬于民間借貸范疇,受合同法、民法通則等法律法規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規范。網絡小額貸款是指互聯網企業通過其控制的小額貸款公司,利用互聯網向客戶提供的小額貸款。網絡小額貸款應遵守現有小額貸款公司監管規定,發揮網絡貸款優勢,努力降低客戶融資成本。網絡借貸業務由銀監會負責監管。
政策監管由于P2P網貸在我國尚屬新興產業,因此國家尚沒有對其有針對性進行監管。毋庸置疑的是,P2P網貸業務對解決中小微企業的資金問題是有幫助的,作為民間借貸的一種,盡管貸款成本較高,但資金到賬時間快、貸款門檻相對銀行更低都是企業選擇的原因,特別對解決短期臨時性資金周轉有很大意義。
相關法律法規
法律法規關于借款協議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條:一方以欺詐、脅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形成的借貸關系,應認定為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一條: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貸關系不予保護。
關于對借款提供擔保的`規定《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八條訂立借款合同,貸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擔保。擔保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三條:在借貸關系中,僅起聯系、介紹作用的人,不承擔保證責任。對債務的履行確有保證意思表示的,應認定為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合同法》第211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款)。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合同法》第二十三章“居間合同”中明確規定,居間人提供貸款合同訂立的媒介服務,可依法向委托方收取相應的報酬。因此貸款服務機構的存在和服務費的收取都是符合法律規定并受法律保護的。
優缺點
優點年復合收益高普通銀行的存款年利率只有3%,理財產品、信托投資等,也一般在10%以下,與網貸產品動輒20%以上的年利率是沒法相比的。操作簡單網貸的一切認證、記賬、清算和交割等流程均通過網絡完成,借貸雙方足不出戶即可實現借貸目的,而且一般額度都不高,無抵押。對借貸雙方都是很便利的。開拓思維網貸促進了實業和金融的互動,也改變了貸款公司的觀察視野、思維脈絡、信貸文化和發展戰略,打破了原有的借貸局面。
缺點無抵押,高利率,風險高與傳統貸款方式相比,網貸完全是無抵押貸款。并且,央行一再明確:年復合利率超過銀行利率4倍不受法律保護。也增加了網貸的高風險性(一般是銀行利率的7倍甚至更高)。信用風險網貸平臺固有資本較小,無法承擔大額的擔保,一旦出現大額貸款問題,很難得到解決。而且有些借款者也是出于行騙的目的進行貸款,而貸款平臺創建者有些目的也并不單純,攜款逃的案例屢有發生。缺乏有效監管手段由于網貸是一種新型的融資手段,央行和銀監會尚無明確的法律法規指導網貸。對于網貸,監管層主要是持中性態度,不違規也不認可。但隨著網貸的盛行,相信有關措施會及時得到制定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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