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的人社部勞動合同范本
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可以先行協商;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甲方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在爭論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在十五日內向當地具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通用的人社部勞動合同范本
甲方:_____ __
乙方: ; 性別 ; 出生年月日 ;
住址 ;聯系方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經甲乙雙方平等協商同意,自愿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項。
一、勞動合同期限
第一條本合同期限類型為_________期限合同。
本合同生效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終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其中試用期_________.
二、工作內容和義務
第二條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擔任崗位工作。甲方可依照有關規定,經與乙方協商,對乙方的工作職務和崗位進行調整。
第三條乙方應履行下列義務:
1.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
2.遵守甲方的規章制度;
3.維護甲方的榮譽和利益
4.忠于職守,勤奮工作;
5.履行保守甲方商業秘密,不得利用甲方的商業秘密為本人或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謀取不正當的經濟利益。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第四條甲方延長乙方工作時間,應安排乙方同等時間倒休或依法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第五條甲方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工具,制定工作規范和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及其標準。 甲方應按照國家或當地政府有關部門的規定組織安排乙方進行健康檢查。
第六條甲方負責對乙方進行政治思想、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勞動安全衛生及有關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
四、勞動報酬
第七條甲方的工資分配應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
第八條在法定工作時間內,乙方完成規定的工作任務,甲方每月_________日以貨幣形式足額支付乙方工資,工資不低于_________元,其中試用期間工資為_________元。
第九條甲方安排乙方加班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和國家有關規定支付工資報酬。
第十條由于甲方的原因,使乙方不能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勞動的,甲方保證支付乙方的生活費不低于_________元。
五、保險福利待遇
第十一條乙方因工負傷的工資和醫療保險等待遇按國家和當地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甲方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_ .
六、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續訂
第十三條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合同相關的內容。
第十四條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五條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以欺詐手段訂立本合同的;
3.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損失的; 5.泄露甲方商業秘密,給甲方造成嚴重損失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7.不能勝任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8.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第十六條甲方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應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并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解除合同。
第十七條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能依據本合同第十五條第7、8、項終止、解除本合同:
1.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醫療終結,經市、區、縣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的;
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4.距法定退休年齡十年以內的職工;
第十八條乙方欲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甲方以侵害乙方合法人身權利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規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4.甲方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勞動安全衛生條件惡劣,嚴重危害乙方身體健康的;
第二十條本合同期限屆滿,勞動關系即終止。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可以續訂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應當在本合同期滿前_________天向對方表示續訂意向。
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第二十一條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除要求甲方補足工資報酬、經濟補償外,還可以按國家和當地政府有關規定,要求甲方支付賠償金:
1.克扣或者故意拖欠支付乙方工資的;
2.拒不支付乙方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3.支付乙方報酬低于本地最低工資標準的;
八、其他
第二十二條本合同未盡事宜,按國家、當地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___ ___ 乙方(簽字)___ ___
_________年_ ___月__ __日 _________年_ ___月__ __日
勞動合同規范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勞動合同的種類、內容、訂立、變更、解除、終止、續訂、管理。
本標準適用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變更、解除、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等行為。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DA/T 42 企業檔案工作規范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勞動合同 labor contrac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書面協議。
3.2 勞動合同訂立 conclusion of labor contract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上,就勞動合同條款達成協議,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法律行為。
3.3 勞動合同變更 change of laborcontract
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后,在合同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畢之前,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當事人協商同意,對勞動合同內容作部分修改、補充或者刪減的法律行為。
3.4 勞動合同解除 cancellation of labor contract
勞動合同依法訂立以后,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畢以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使勞動合同效力停止,不再履行的法律行為。
3.5 勞動合同終止 termination of labor contract
勞動合同依法訂立以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履行完畢,或者無法繼續履行,終結勞動關系的法律行為。
3.6 勞動合同續訂 renewal of labor contract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當事人經協商達成協議,勞動合同期滿后,繼續簽訂與原勞動合同內容相同或者不同的勞動合同的法律行為。
4 勞動合同種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二條,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5 勞動合同內容
勞動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必備內容:
5.1 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5.1.1 用人單位的名稱是用人單位注冊登記時所登記的全稱。
5.1.2 用人單位的住所是其主要辦事機構的所在地。勞動合同文本中要記載的用人單位住所必須標明具體地址。
5.1.3 具有法人資格的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寫明單位注冊登記的法定代表人。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寫明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5.2 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5.2.1 勞動者的姓名,以身份證上記載為準。
5.2.2 勞動者的住址是其戶籍所在地的居住地,經常居住地與住址不一致的,經常居住地視為住址。
5.2.3 居民身份證號碼,即居民身份證上記載的`號碼。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可以是護照、社會保障卡等證件上記載的號碼。
5.3 勞動合同期限
5.3.1 勞動合同期限是勞動合同起止的時間。
5.3.2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選擇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5.4 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5.4.1 工作內容包括勞動者從事勞動的工作崗位、工作性質和工作職責。
5.4.2 工作地點即勞動者從事工作的具體地址。
5.5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5.5.1 工作時間是勞動者為履行勞動義務,在法律規定的標準下,根據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的規定提供勞動的時間。
5.5.2 休息是勞動者無需履行勞動義務,自行支配的時間。
5.5.3 休假是勞動者無需履行勞動義務且一般有工資保障的法定休息時間。
5.6 勞動報酬
勞動報酬是用人單位根據勞動者勞動的數量和質量,以貨幣形式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
5.7 社會保險
社會保險包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五項。
5.8 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5.8.1 勞動保護是保護勞動者在工作過程中不受傷害。
5.8.2 勞動條件是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的正常工作所必需的條件,包括勞動場所和勞動工具。
5.8.3 職業危害防護是指對工作可能產生的危害的防護措施。
5.9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5.9.1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是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外的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在勞動合同中載明的內容。
6 勞動合同訂立
6.1 訂立勞動合同的時間
6.1.1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訂立勞動合同的時間,可以在勞動者工作前、開始工作之日或者工作后一個月內。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內。
6.1.2 用人單位未在開始用工之日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按實際簽訂日期如實填寫落款日期。勞動合同的起始時間應當填寫為用工之日。
6.1.3 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期間的勞動報酬。
6.2 訂立勞動合同的文本
6.2.1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根據實際情況,選用勞動合同示范文本(見附錄A)。用人單位自行擬定的勞動合同文本,應當包括以下必備內容: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上述勞動合同必備內容的具體情況見第5章。
6.2.2 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文本,除應當載明第5章規定的勞動合同內容以外,還應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見勞務派遣服務要求標準)。
6.2.3 勞動合同文本的未盡事宜,雙方可以另行依法簽訂書面補充協議,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補充協議與勞動合同具有同等效力,與勞動合同一并履行。
6.3 訂立勞動合同的操作流程
6.3.1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
6.3.2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并簽名、蓋章后,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用人單位負責存檔其中一份勞動合同文本。用人單位在將另一份勞動合同文本交付給勞動者時,應當要求勞動者簽收,并保留勞動者的簽收記錄。
6.3.3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職工名冊應當包括勞動者姓名、性別、公民身份證號碼、戶籍地址及現住址、聯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時間、勞動合同期限等內容。
6.3.4 用人單位應自訂立勞動合同之日起30日內按照主管部門規定進行勞動用工備案。備案信息應當包括:用人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經濟類型、組織機構代碼,招用職工的人數、姓名、性別、公民身份號碼,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的起止時間等相關信息。
7 勞動合同變更
7.1 變更勞動合同的條件
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一方可以提出變更工作崗位、工作內容、工作地點、勞動報酬等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但需經雙方協商一致才能變更勞動合同。
7.2 變更勞動合同的操作流程
7.2.1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雙方可以簽訂勞動合同變更協議(見附錄B),并且簽名或者蓋章確認。
7.2.2 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用人單位負責存檔一份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用人單位在將另一份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交付給勞動者時,應當要求勞動者簽收,并保留勞動者的簽收記錄。
8 勞動合同解除
8.1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其中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除了依法可以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用人單位應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8.2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
8.2.1 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如勞動者未提前通過用人單位,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8.2.2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8.3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
8.3.1 勞動者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
——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
——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
——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或者變更協議無效;
——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3.2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
8.3.3 有下列情況之一,需要裁減人員20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20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主管部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
——用人單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
——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
——用人單位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
——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
8.4 解除勞動合同的操作流程
8.4.1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勞動合同當日結清并一次支付勞動者應得的工資,同時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用人單位在將解除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交付給勞動者時,應當要求勞動者簽收,并保留勞動者的簽收記錄。解除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勞動合同的日期及原因、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數額等內容。
8.4.2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應當及時辦理工作交接,并且保證工作交接完畢。如用人單位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給勞動者。
8.4.3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自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7日內按照主管部門規定進行勞動用工備案變更。
8.4.4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自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8.4.5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的勞動合同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9 勞動合同終止
9.1 終止勞動合同的條件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勞動合同期滿;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勞動者死亡、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失蹤;
——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
——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9.2 終止勞動合同的操作流程
9.2.1 用人單位應當在終止勞動合同當日結清并一次支付勞動者應得的工資,同時出具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用人單位在將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交付給勞動者時,應當要求勞動者簽收,并保留勞動者的簽收記錄。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及原因、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數額等內容。
9.2.2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應當及時辦理工作交接,并且保證工作交接完畢。如用人單位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給勞動者。
9.2.3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終止勞動合同之日起7日內按照主管部門規定進行勞動用工備案變更。
9.2.4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終止勞動合同之日起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9.2.5 用人單位對已經終止的勞動合同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10 勞動合同續訂
10.1 續訂勞動合同的條件
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續訂勞動合同。
10.2 續訂勞動合同的操作流程
10.2.1 續訂勞動合同,可以就工作崗位、工作地點、勞動報酬、合同期限等內容簽訂勞動合同續訂協議(見附錄C)。勞動合同續訂協議與原勞動合同共同保存,也可以簽訂新的勞動合同文本。
10.2.2 續訂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用人單位負責存檔一份續訂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用人單位在將另一份續訂后的勞動合同文本交付給勞動者時,應當要求勞動者簽收,并保留勞動者的簽收記錄。
10.2.3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應當自續訂勞動合同之日起30日內按照主管部門規定進行用工備案。備案信息應當包括:用人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經濟類型、組織機構代碼,續聘職工的人數、姓名、性別、公民身份號碼,與職工續訂勞動合同的起止時間等相關信息。
11 勞動合同管理
11.1 用人單位的人力資源管理部門應對勞動合同文本進行標識、存檔和保管。
11.2 勞動合同檔案的整理和保管應當按照DA/T 42的第7.5條和第7.6條的要求執行。
11.3 勞動合同檔案的收集范圍
存入檔案的資料應當包括但不限于:
——勞動者的個人信息資料;
——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文本、變更協議、續訂協議、往來確認事項的備案資料等;
——與勞動合同相關的其他資料。
11.4 勞動合同檔案的保管期限
11.4.1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11.4.2 其他檔案保管期限的確定參照DA/T 42對企業檔案保管期限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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