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開發合同【薦】
在人們愈發重視契約的社會中,越來越多的人通過合同來調和民事關系,簽訂合同能夠較為有效的約束違約行為。擬定合同的注意事項有許多,你確定會寫嗎?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合作開發合同,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合作開發合同1
甲方__縣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
法定代表人郭__,主任。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為強化農村信用社貸款管理,提高貸款管理信息化水平,節省貸款管理人財物力,甲乙雙方經過充分協商,就合作開發貸款管理軟件的有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乙雙方共同合作開發農村信用社貸款管理軟件,軟件定名為“__縣農村信用社貸款管理系統”。
二、甲方負責提出功能模塊、軟件功能等設計框架,并提供開發必須的硬件設備和必要的經費。
三、乙方負責軟件程序編寫、調試等,乙方軟件編寫應符合網絡版多用戶要求,能夠在uni_操作平臺下正常運行。
四、乙方應按照軟件設計標準進行編程,保證軟件符合甲方貸款管理要求,不得在程序中加入限制軟件正常使用的代碼。
五、合作開發最終形成的軟件著作權歸甲方享有,甲方因此給付乙方工作報酬 元。乙方享有軟件的署名權,甲方在推介軟件時如對創作人員進行說明,應當標明乙方的.姓名。
六、軟件調試成功,乙方應根據軟件功能編制軟件說明書,詳細介紹各模塊操作方法,讓使用人員盡快掌握。
七、軟件開發成功后,如需增加、變更或刪除部分功能,由甲方提出要求,乙方負責對軟件程序進行修訂,修訂時甲方提供必需的設備和費用,但不向乙方支付報酬。
八、甲方可以自行將軟件許可其他單位使用,但所獲收益,由甲乙雙方分別按照 的比例分配,軟件增加功能的,甲方可適當對乙方進行獎勵。
九、乙方不得自行許可其他單位使用開發的軟件,但可聯系使用客戶,由甲方與客戶簽訂許可使用合同,所獲收益按照本協議書第八條約定的比例分配。
十、軟件開發完成后,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將軟件許可他人使用,不得向他人轉讓或贈送軟件、源代碼和說明書,不得向他人傳授本軟件設計和反向工程技術。
十一、軟件開發完成,乙方應將軟件安裝程序、軟件源程序代碼和軟件說明書交付給甲方,并負責安裝調試至正常運行。
十二、甲乙雙方初步約定軟件開發期限至 年 月 日,乙方應盡最大努力在該期限內交付,如未能如期交付,由甲乙雙方另行協商交付期限。
十三、違反本協議第十條約定的,乙方喪失依據本協議第八條和第九條所享有的軟件許可收益權。
十四、本協議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予以補充,補充協議作為本協議的組成部分。
十五、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當事人簽章之日起生效。
十六、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
甲方__縣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乙方(簽章)
年 月 日
合作開發合同2
甲方:海南扶貧工業開發區總公司(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海南善水房地產開發公司 (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則,就合作開發“ 海南教師村”項目事宜,經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以明確責任,共同遵守。
一、項目概況
本項目位于。項目用地面積 平方米(約 畝),規劃用地性質為 用地,土地使用年限 年。項目總建筑面積 平方米,其中地上 層(包括住宅面積 平方米、底層商網面積 平方米),地下一層(面積 平方米)。
二、合作形式
根據優勢互補、互惠互利的原則,雙方采用合作開發的合作形式。
甲方出土地,乙方負責投資開發,乙方給予甲方固定回報,承擔全部項目開發費用。乙方于合同簽訂之日起一個月內預付甲方人民幣XXXXXX 萬元整(¥ 萬元),作為甲方的項目前期補償與收益。
乙方負責項目的開發建設與房屋銷售,承擔相關費用,并獨立享有項目銷售的全部收益。
三、甲方權利與義務
1、甲方負責辦理本項目前期的土地出讓、圖紙設計、規劃審批、施工許可等相關手續。自本協議簽定之日起 個月以內,取得本項目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自本協議簽訂之日起 個月以內,取得本項目的《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含深基坑手續)。并保證本項目的各項規劃指標與本協議
1、乙方應按照本協議約定的付款方式,向甲方支付本協議
1、甲方自本協議簽訂之日起10日內,向乙方移交本項目前期相關的.全部資料影印件,包括項目的相關批文、經審核的方案圖紙等,供乙方進行項目的開發準備工作。
2、在乙方向甲方支付
2、因履行本協議發生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四、其他
1、本協議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兩份,經甲乙雙方簽章之日起生效。協議生效后,未經另一方許可,任何一方不得向外公開本協議內容。
2、本協議未盡事宜,經雙方共同協商,可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法定或授權代表簽字:
法定或授權代表簽字:
年 月 日
合作開發合同3
甲方:
乙方:
丙方:
省委省政府提出打造__旅游走廊,充實、豐富、提高這一黃金旅游線路,可以推動全省旅游業的發展。__位于省市發展要求的核心地帶,旅游資源較為豐富,經濟基礎較好,有條件發展旅游業及相關配套產業。
甲乙雙方為了落實省、市的發展要求,加快__區及__鎮社會全面協調發展,增加當地群眾收入和就業機會,決定合作對___這一世界地質名山進行綜合性保護開發,建設__地質公園風景區。該項目預計總投資約15.6億元(含單體項目招商引資),年總收入1.2億元,年利稅5000萬元,為當地增加1000個勞動就業機會,可以帶動__鎮經濟、社會和諧全面發展。雙方協議如下:
一、合作項目名稱:
__地質公園風景區
二、合作內容及地域范圍:
㈠、__地質公園風景區分為以下五個主要內容:
1、__地質公園;(含世界及國內地質展館及科普區)
2、大學學者、科研專家生活服務區;
3、省土礦廳__地質示范區;
4、__民俗文化村;
5、__鎮城鎮改造;
6、__河__段綜合治理。
㈡、項目地域范圍:
__地質公園風景區總占地約6平方公里,以__主峰為核心,北至__鎮駐地,西至京福高速,南至小劉村南山,東至蓮臺山風景區(詳見附圖)。其中:
1、__地質公園,以__主峰為核心內容,占地約1.3平方公里,其中,地質展館、科普區,北起104國道,東臨大學學者、科研專家生活服務區,南至饅頭山,西接二期別墅區,占地約350畝(詳見附圖);
2、大學學者、科研專家生活服務區:第一期北起104國道,東臨大沙河,南靠__,西接地質展館、科普區,占地約600畝;第二期,北靠__,東至104國道,南到小劉村南山,西至京福高速公路,占地約2000畝(詳見附圖)。
三、合作方式:
__區__鎮人民政府作為土地供應方,__集團作為規劃投資方,對上述合作地域范圍內土地進行策劃、規劃,并進行基礎設施開發。待現狀地塊變為具備開發條件的建設用地后,由甲乙雙方進行項目招商,并將土地向市場進行招標、拍賣或掛牌,雙方自招拍掛的土地收益中獲得直接收益,并帶動當地經濟的全面發展。
四、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1、乙方對用地規劃設計之后,由甲方辦理該項目用地由一般農田向規劃建設用地的轉變,甲乙雙方共同報批項目立項。
2、乙方拿出規劃設計后,甲方報批規劃。
3、協助用地單位為合作范圍內內的各具體項目,辦理立項等手續。
4、與乙方共同對項目內土地進行轉讓招標、拍賣或掛牌。
5、負責協調當地各方關系,解決各種行業糾紛,確保乙方對項目正常運作。
6、通過對土地的招、拍、掛獲取收益。
五、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1、對合作地域范圍內的土地進行統一規劃,聘請國內外高水平規劃設計單位,對各具體項目策劃、包裝、宣傳和招商,并支付由此產生的全部費用。
2、對合作地域范圍內的土地進行基礎設施投資,包括道路、橋、管網、臨水、臨電等。
3、招商后,與甲方共同對合作地域范圍內的土地進行招拍掛,并從中獲取收益。他公路)。
六、項目實施步驟:
1、由乙方撰寫立項報告,甲方配合立項。
2、由乙方聘請日本大阪大學等國內外高水平規劃設計單位對合作地域范圍內土地進行一次性全面規劃并報批。
3、甲方對土地性質由一般農田向規劃建設用地轉變。
4、規劃批準后,乙方對合作地域范圍內土地進行基礎設施建設,由生地變為具有建設條件的土地。
5、由乙方對具體項目策劃包裝宣傳并對國內外招商,雙方通過對項目用地的轉讓,從中獲得收益。
七、土地轉讓(含出讓)收益:
雙方約定,土地招拍掛后,按照以下原則進行收益分配。
1、扣除濟南市級(含)以上收取的'征地成本費。
2、扣除乙方基礎設施投入及規劃費。
3、全部土地收益扣除上述兩項規定費用后,甲乙雙方按3:7的比例進行分配。
八、對項目土地轉讓(含出讓),須由甲乙雙方共同書面確認方可進行。
若土地轉讓后乙方所得收益達不到乙方基礎設施投入及規劃等費用,由甲方財政補足,并保證乙方投入總額10%的投資收益; 或者甲方保證乙方在長清城區范圍內以基準地價獲得與乙方投資總額相當的房地產開發建設用地使用權。
九、丙方對甲乙雙方的合作予以全面認可,并有責任監督和支持甲方對本合同的履行。
十、本協議未盡事宜,三方另行協商,并簽訂補充協議。
本協議一式十二份,三方各執四份。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丙方(簽章):
年 月 日
合作開發合同4
甲方:
乙方:
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就礦山開采的有關事宜本著平等、自愿、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協議。達成如下條款,以便雙方共同遵守執行。
一、合作期限:合作期為 年,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雙方約定:
1.在合作期間,乙方如果終止該協議,叁年內不得在同行業從事礦山開采項目的同樣工作,否則視為違約,乙方必須賠償甲方壹拾萬元的違約金,并在拾日內支付給甲方,否則甲方有權從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2.礦山開采所需的空壓機、風槍等大型設備由甲方購置提供給乙方使用,而鉆頭、鍥子、夾片以及鉆桿等易耗用品由乙方自行出資購置;
3.乙方負責現場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機械設備、工具、防盜、防意外等,如因管理不善造成設備、工具等物資用品丟失由乙方承擔賠償責任。
4.礦山施工設備設維護、維修費用及施工現場水電費用由甲方承擔;
5. 甲方負責提供所招聘的施工人員的勞動安全和勞動保護,如出現違反操作安全規程和管理規定而造成的'意外傷害由當事人和甲方承擔。
6. 在合作期間內乙方所招聘的施工人員的工資待遇、伙食、路費等由乙方負責,由甲方給予提供每人每年一趟來回的路費報銷。
7.甲方可以根據生產的需要,在合理的情況下要求乙方增加勞動進度并督促乙方完成工作進度,乙方不得在合同期內無故停止開采,否則賠償甲方5萬元/月。若因受氣候等不可抗拒因素影響,應在48小時內將事件的情況以電話、函件、傳真、電子郵件等形式通知甲方,并且在事件發生后3日內,向甲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 因此而導致乙方的人均收入低于3000元/月,則甲方同意給予乙方每人1500元/月的補貼費用(封凍期間無法進行戶外工作的情況除外)。
8.甲方需支付乙方的合作所得費用(現金價格)為: 元/方(大小方皆計),但荒料質量標準應符合甲方要求(規格要注明)。合作所得的結算方式以入庫單數量為準(長、寬、高各扣10cm),于次月中旬計算。
三、其他
1、本協議自合作開始之日起生效,合作期滿以后,在同等條件下,乙方有優先承包權。在協議執行中,甲乙雙方代表人如發生變更,不得變更本協議,甲乙雙方亦不得隨意變更或解除協議,否則承擔違約責任和賠償責任。
2、如甲乙雙方另有協商或條款,在不違反本協議內容的前提下,應附于本協議后,享有與本協議同等的法律效力。
3、本協議(包括補充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甲乙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協議未盡事宜,或甲乙雙方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的,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由 ______市仲裁委員會裁決。
甲方(發包方蓋章): 乙方(承包方蓋章):
代表人簽字: 代表人簽字: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合作開發合同5
什么是合作開發
合作開發,是以合作各方共同參與為前提,《合同法》第三百三十五條指出“合作開發合同的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進行投資,包括以技術進行投資;分工參與研究開發工作;協作配合研究工作,”它也是以合作各方自覺完全地履行義務為保證的開發研究過程。對合作開發研究完成的發明創造,《合同法》規定除當事人事先有約定的以外,專利權屬于合作開發的當事人共同共有,在一方轉讓其專利權時,他方有優先受讓權。
委托開發或者合作開發完成的技術秘密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以及利益的分配辦法,由當事人約定。
合作開發合同的八點注意要求
(1)合作開發合同的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進行投資,包括以技術進行投資;分工參與研究和協作配合開發工作;
(2)合作開發合同的當事人違反約定造成研究開發工作停滯、延誤或者失敗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3)因作為技術開發合同的標的技術已經由他人公開,致使技術開發合同的履行沒有意義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4)在技術開發合同履行過程中,因出現無法克服的技術因難,致使研究開發失敗或者部分失敗的,該風險責任應由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對合同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規定,法律規定仍不明確的,由合同當事人合理承擔該風險;
(5)合作開發完成的發明創造,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合作開發當事人共有。當事人一方轉讓其共有專利申請權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受讓的權利;
(6)合作開發的當事人一方聲明放棄其共有的專利申請權的,可以由另一方單獨申請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請。申請人取得專利權的,放棄專利申請權的一方可以免費實施該專利;
(7)合作開發當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請專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請專利;
(8)委托開發或者合作開發完成的技術秘密成果使用權、轉讓權以及利益的分配辦法,由當事人約定。當事人沒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規定,法律規定仍不明確的,當事人均有使用權和轉讓權。
合作開發合同6
【合作開發合同含義】
合作開發,是以合作各方共同參與為前提,《合同法》第三百三十五條指出“合作開發合同的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進行投資,包括以技術進行投資;分工參與研究開發工作;協作配合研究工作,”它也是以合作各方自覺完全地履行義務為保證的開發研究過程。對合作開發研究完成的發明創造,《合同法》規定除當事人事先有約定的以外,專利權屬于合作開發的當事人共同共有,在一方轉讓其專利權時,他方有優先受讓權。
委托開發或者合作開發完成的`技術秘密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以及利益的分配辦法,由當事人約定。
【合作開發合同的條件】
從合作開發合同的概念可以概括出合作開發合同應符合的條件:
1、訂立合作開發合同的應當是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平等主體。
2、訂立合作開發合同的各方應共同出資,出資的多少應在合同中約定。
3、訂立合作開發合同的各方應共同參與合作開發項目的研究開發活動。
4、合作開發合同的各方應共享收益和共擔風險,其比例應在合同中約定。
合作開發合同7
甲方:某醫藥科技開發有限公司
乙方: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合作開發新藥××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1、甲、乙雙方認定按《藥品注冊管理辦法》注冊分類×的相關要求,合作開發××。甲方做為新藥申報的研制方,集中力量組織對本項目進行新藥開發,并保證該藥開發的后續資金。
2、在本協議簽訂后乙方即提供:①新藥處方、方解及本項目立題目的與依據、處方查新報告(查新費用由甲方支付);②前期臨床研究及藥理預試驗的研究資料;③乙方已完成的××新藥前期藥學研究資料(制備工藝和質量分析方法、文獻資料)等,供甲方按新藥申報要求進行藥學研究。關于其處方的保密問題參見本協議相關保密條款。乙方應保證處方的.真實和原始性。
3、甲、乙雙方在××新藥的后續新藥開發工作中進行如下分工:
甲方:負責××新藥按新藥申報的有關藥學研究、藥理毒理研究工作;負責整理相關新藥申報資料(藥學研究資料項目7、8、12、14、15、16、17、18;藥理毒理研究資料19、20、22、23;綜述資料項目1、2、4、5、6);協助乙方進行臨床研究方面資料的整理等有關工作;并進行新藥報批工作、臨床送檢樣品制備工作等;
乙方:①負責提供新藥申報“綜述資料”中資料項目3(立題目的與依據,包括方解)有關內容;負責編寫新藥申報“臨床研究資料”中資料項目29—31(臨床研究計劃與研究方案);并負責有關臨床方面的上會審評答辯、補充資料等工作。②在××新藥有關藥理試驗結果不理想和由于處方類同問題不能通過審評的情況下,乙方應向甲方另行提供新的成熟處方(不局限于脂肪肝的治療藥),并完成前述工作。
4、綜合考慮××新藥前期藥學、藥理學、臨床預試驗費用及后期預計投入新藥開發費用等問題,甲、乙雙方約定:甲方支付乙方××新藥科研經費共計叁拾萬元,分兩期支付。
(1) 合同生效,本項目查新結果符合要求后,支付乙方貳拾萬元;
(2)在基本完成本項目藥效學研究后即支付乙方科研經費壹拾萬元。
5、保密條款及其它違約責任:
(1)甲方在本項目研發過程中應對××新藥的處方保密,未經乙方許可,不得將處方泄露第三方。
(2)乙方不得將本項目處方及其類同方另于第三方合作。甲、乙雙方應嚴守保密協議。
(3)未經甲方準許,乙方不得另行與其它單位合作開發××新藥類似處方其它劑型。
(4)乙方保證本產品的開發不涉及專利糾紛問題,且不涉及其它知識產權糾紛。否則退回甲方給付的前期預試驗經費并賠償相應損失。
(5)甲方保證向乙方按時支付合同規定的科研經費。
以上若一方違約,需賠償對方違約金 萬元。
6、其它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友好協商解決。
甲方:某醫藥科技開發有限公司 乙方:
(公章)
合作開發合同8
鑒于我國的土地所有權屬于國家所有,國有土地所有權不可以轉讓,為了實現對國有土地的合法利用和市場流轉,我國設立了獨特的國有土地所有權和國有土地使用權相分離的土地制度。土地使用權人所享用的用益物權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的情況下,可以通過不同的方式在不同的民事主體之間流轉,從而實現土地資源的市場配置。土地使用權人可以用土地作為出資與他人合作開發房地產,實現土地要素與資金要素的結合,從而在最大程度上實現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用益物權,這是合作開發房地產的法律基礎。然而,在房地產開發實務中經常出現名為合作開發房地產而實為土地使用權轉讓、名為合作開發實為房屋買賣、名為合作開發實為借款、名為合作開發實為房屋租賃的情況。為了正確處理以上問題,20xx年8月1日開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司法解釋》)以四個條文對上述四種情況作了界定,這也是本文要討論的房地產合作開發中的轉性合同,本文主要討論上述四種轉性合同認定的判斷標準。
一、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1.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要確定當事人之間訂立的名為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是否名實相符,首先就要對什么是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的概念作出界定,進而分析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的特征,從而來判定那些合同屬于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那些合同應該轉性合同,并應按照轉性后的合同關系來處理。
《司法解釋》第十四條對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作出明確界定:“本解釋所稱的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是指當事人訂立的以提供土地使用權、資金等作為共同出資,共享利潤、共擔風險合作開發房地產為基本內容的協議。”因此,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應該具備以下特征:第一,當事人以土地使用權、資金等作為共同出資;第二,當事人雙方共享利潤;第三,當事人共擔風險,第四,當事人是以開發房地產為合同的基本內容。需要注意的是《司法解釋》不再把共同經營作為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的必要條件。我們認為,實踐中對于名為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的上述四項特征中爭議較多也最難以把握的是特征一(當事人以土地使用權、資金等作為共同出資)和特征三(當事人共擔風險)。下文將對上述特征一、三作進一步分析。為了敘述的簡便,本文僅討論合作方為兩方的情形,三方或更多方的合作開發與合作方為兩方的情形并無本質差異。
2.關于特征一:當事人以土地使用權、資金等作為共同出資
上述特征一般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1)當事人一方以土地使用權作為唯一出資,另一方則以資金作為唯一出資;
(2)當事人一方以土地使用權和部分資金作為出資,另一方則以部分資金作為唯一出資;
(3)當事人一方以土地使用權和資金作為出資,另一方則以部分土地使用權作為唯一出資;
(4)當事人一方以土地使用權和部分資金作為出資,另一方也以土地使用權和部分資金作為出資。
(5)當事人一方以土地使用權和部分資金作為出資,另一方也以非資金形態的實物(如建筑材料)或勞務作為出資。
其中以第(1)、(2)種情形最為常見,第(3)、(4)種情形偶見于相鄰地塊的土地使用權人作為合作當事人的情形;第(5)種情形偶見于工程項目的材料供應商、施工承包商與房地產開發企業作為合作當事人的情形,特別是在開發企業拖欠工程款、材料款的情況下。
3.關于特征三:當事人雙方共擔風險
本文認為,上述特征應理解為:當事人對于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的履行的不利益的后果以及不能履行的后果應當共同分擔。這里,共擔的風險應主要指合作雙方預期的利益目標不能實現或者不能全部實現的風險,而一般不包括由于一方過錯導致的利益風險。除非非過錯方同意分擔,否則后者應由過錯方承擔。
何謂共同分擔風險?
首先,在確定提供土地使用權的一方當事人是否承擔經營風險時,應該注意,不能僅僅把合同是否具有明確的不承擔經營風險的約定作為判斷標準,而應該以合同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的實質內容作為判斷標準。即,只要合同的實質內容表現為提供土地使用權的一方獲取固定利益,而不承擔經營風險,盡管合同中沒有明確約定提供土地使用權的不承擔經營風險,也應該認定提供土地使用權的一方當事人不承擔經營風險。
其次,這里所說的風險是經營風險,不屬于其它風險。例如案例一,某合同中約定,甲提供土地使用權,乙進行投資,甲乙雙方合作進行開發房地產,甲承擔土地使用權證辦理帶來的風險,乙承擔出資帶來的風險及合作開發過程中的其它風險,甲獲得房屋建成后的一半房屋面積或者按照當時的市場價格該部分房屋所對應的房價款作為收益。在這個合同中雖然沒有明確約定甲方不承擔經營風險,相反還約定了甲方應該承擔辦理土地使用權證帶來的風險。但是從該合同中甲、乙雙方的權利義務的實質內容來看,甲實質上不承擔經營風險,只收取固定利益。因為,第一,辦理產權證是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權的一個附隨義務,是甲方履行合同必須履行的義務,是甲方的固有義務,不屬于經營風險的范疇。第二,如房屋建成,甲將分得一半房屋面積;如房屋不能建成,甲也將能獲得相當于該一半房屋面積的房屋價款。也就是說,無論房屋是否建成甲均能獲得相當于一半房屋面積的收益。因此,本文認為,案例一的合同應該按照名為合作開發房地產而實為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合同來處理。
再次,共同分擔風險應理解為風險的分擔比例應當與各方當事人就合作開發目標順利實現時所約定分享的利益比例大致相當,至少不應嚴重失衡。否則應視為非實質性的共擔風險。比如案例二,合同約定,合作開發項目完成的,提供土地使用權的一方取得建成房屋(不論實際建成房屋面積是否增減)的一半,合作開發項目最終不能完成的,提供土地使用權的一方除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外,既不承擔合作開發活動中的其他損失,也不要求相對方給予經濟補償。再比如案例三,合同約定,合作開發項目完成的,甲作為提供土地使用權的一方取得建成房屋的一半,合作開發項目最終不能完成的,甲也將能獲得相當于該一半房屋面積的房屋價款的80%,其余20%作為甲對合作開發項目最終不能完成的風險承擔。在上述案例二中,由于土地本身一般不易滅失,對于甲而言,如果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不能履行,其承擔的風險幾乎為零,或者僅僅喪失一定期間可能的土地收益,而對于提供資金的一方,乙將實際上承擔開發失敗的幾乎所有經濟損失。而在上述案例三中,對于甲而言,如果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不能履行,不僅其承擔的風險為零,而且可以繼續獲得約定的利益,只是該利益比項目成功時有所減少。可以說,案例二中甲最大的合作開發風險是無利可圖,但不會虧本,即不賺不賠;而案例三中甲最大的合作開發風險是少賺不賠。因此顯而易見,該兩案中甲分擔風險的比例與其就合作開發目標順利實現時所約定分享的利益比例相比已經嚴重失衡。有人認為,只要雙方約定共擔風險,就應認定為合作開發合同,風險的分擔比例應當完全取決于當事人的自由約定,法律不應無端干預。本文認為,如果法律對于當事人風險的分擔比例完全不加干預,將給當事人規避《司法解釋》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關于轉性合同的規定留下巨大的空間。比如,當事人可能約定利益分配時一方享有固定利益,而風險分擔時,該方承擔1%。
二、合作開發房地產過程中四種轉性合同
1.《司法解釋》確定轉性合同的法理基礎
《司法解釋》分別在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規定了四種轉性合同。《司法解釋》作出這四條解釋的法理基礎均為意思表示理論,即通過揭示合作開發房地產當事人之間的真實意思表示來判定當事人之間所訂立的合同的法律性質,而不以當事人之間所訂立的合同的名稱或外部表現形式來判斷合同的法律性質。
2.四種轉性合同認定的判斷標準
(1)名為合作開發房地產而實為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合同的認定
①認定標準
《司法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約定提供土地使用權的當事人不承擔經營風險,只收取固定利益的,應當認定為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從該條規定可以得出名為合作開發房地產而實為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合同的本質特征是,提供土地使用權的一方當事人不承擔經營風險,只收取固定收益。此時,提供土地使用權的一方所收取的固定利益已經成為“投入”的土地使用權的對價,這與土地使用權轉讓法律關系在權利義務的本質上并無二致。也就是說,提供土地使用權的一方當事人所收取的固定利益,可以看作是其轉讓土地使用權的所獲得的對價,合同相對方通過支付“固定利益”(土地使用權)的對價而獲得了土地使用權。投入土地使用權的一方作為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方,支付固定利益的一方作為土地使用權的受讓方。此時,當事人之間的約定名為合作開發房地產而實為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因此,此類合同的認定的判斷標準是,提供土地使用權的一方當事人是否承擔合作開發房地產的經營風險,如果提供土地使用權的一方當事人承擔合作開發房地產的經營風險,那么這類合同就屬于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如果提供土地使用權的一方當事人不承擔合作開發房地產的經營風險,而只是約定收取固定利益,那么這類合同就屬于名為合作開發房地產而實為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合同。
②認定中應該注意的問題
實踐中,如果由于當事人簽訂合同時的不夠嚴謹,在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中僅約定提供土地使用權的一方的固定利益分配,未約定風險分擔的,這樣的約定是否可以視為提供土地使用權的一方不承擔經營風險,只獲取固定利益呢?本文認為,這種情況下不宜一概認定提供土地使用權的一方不承擔經營風險,只獲取固定利益,而應該以合同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的實質內容作為判斷標準。即,只要合同的實質內容表現為提供土地使用權的一方獲取固定利益,而不承擔經營風險,盡管合同中沒有明確約定提供土地使用權的不承擔經營風險,也應該認定提供土地使用權的一方當事人不承擔經營風險。
如果在這種情況下,相對方仍應對固守“保底利益”的當事人承擔價值固定只不過變換給付物種類的義務,那么合作風險實際上還是并未“共同承擔”。
第二,固定利益的含義。《司法解釋》第二十四條是指的固定利益,是指無論在合作開發房地產中出現什么樣的經營風險,提供土地使用權的一方都要求按照合同約定取得一定的、不變的利益。因此固定利益應該具有以下特征:A.是可以確定的、不變的利益。即,不論合同能否實際履行,合同履行的程度如何,該利益是可以確定的,并且經確定后是不發生變化的。例如,土地價款的35%,總投資的25%這樣的約定。B.可以表現為貨幣,但不以貨幣為限。在通常情況下固定利益表現為貨幣,但并不以貨幣為限。可以是固定數量的貨幣,也可以固定數量的房屋,還可以是固定數量的貨幣和固定房屋的混合,甚至可以是以租賃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
本文進一步認為,《司法解釋》第二十四條中的“固定利益”一詞不夠確切。在上文列舉的案例三中甲最大的合作開發風險是少賺不賠,但嚴格說來,甲的利益不是固定的,項目開發的成敗將影響甲獲得的利益大小。按照現行《司法解釋》第二十四條中的“固定利益”要求,案例三中的合同將不能認定轉性為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而事實上這類合同的本質仍然是提供土地使用權一方不承擔經營風險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只不過對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對價按照不同的項目開發結果做了分別約定。因此,本文認為,如將《司法解釋》第二十四條中的“固定利益”改為“保底利益”,可以堵塞案例三中合同不能轉性認定的漏洞,因為在案例三中,甲的“保底利益”是約定的項目失敗情形下的利益。
(2)名為合作開發房地產而實為房屋買賣的合同的認定
①認定標準
《司法解釋》第二十五條規定:“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約定提供資金的當事人不承擔經營風險,只分配固定數量房屋的,應當認定為房屋買賣合同。”如果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約定提供資金的一方當事人不承擔經營風險,只分配固定數量的房屋,則表明當事人的真實意思在于以所“投入”的資金作為獲取固定數量房屋的對價。也就是說,提供資金的一方,通過投入資金獲取了固定數量的房屋,合同的相對方通過出賣固定數量的房屋獲取了一定的資金,這符合房屋買賣合同的特征。投入資金的一方成為房屋買賣合同的買受人,合同相對方成為房屋的出賣人。此時,當事人的約定的名為合作開發房地產實為房屋買賣。因此,此類合同認定的判斷標準是提供資金的當事人是否承擔經營風險,如果提供資金的當事人承擔經營風險,那么這類合同就屬于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如果提供資金的當事人不承擔經營風險,只獲取固定數量的房屋,那么這類合同屬于名為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實為房屋買賣合同。
②認定中應該注意的問題
分配固定數量的房屋的理解。首先,《司法解釋》第二十五條所指的分配固定數量的房屋,是指提供資金一方當事人獲取固定數量房屋的所有權,而不是使用權。其次,固定數量的房屋,應該和本文在前面對“固定利益”所作分析一樣,該固定數量房屋的數量應該是可以確定的,并且經確定后不變的。例如合同中約定,提供資金的一方分配5000m2的房屋,該約定就是確定的,不論房屋是否能實際建成,合同約定的固定數量房屋都是確定的,并且是不變的。至于,該房屋最終能否建成或者提供資金的一方能否實際分到5000m2的房屋則屬于合同履行的范疇。
(3)名為合作開發房地產實為借款合同的認定
①認定標準
《司法解釋》第二十六條規定:“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約定提供資金的當事人不承擔經營風險,只收取固定貨幣的,應當認定為借款合同。”如果合同約定提供資金的當事人不承擔經營風險,只收取固定數額的貨幣,則表明提供資金的一方通過投入資金,獲取了固定數額貨幣的回報,相當于提供資金的一方通過出借資金獲取了利益,合同相對方通過借款進行了房地產開發,雙方的真實意思在于融資進行開發建設。這完全符合借款合同的特征,提供資金的一方于貸款人,合同相對方于借款人。此時,當事人的約定名為合作開發房地產實為借款。因此,此類合同的認定的判斷標準是提供資金的當事人是否承擔經營風險,如果提供資金的當事人承擔經營風險,那么這類合同屬于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如果提供資金的當事人不承擔經營風險,那么這類合同屬于名為合作開發房地產實為借款合同。
②認定中應該注意的問題
收取固定數額貨幣的理解。我們在判定合同中是否約定了提供資金的一方當事人收取固定數額的貨幣時,應該注意這里的固定數額貨幣不等同于“固定利潤”。這是因為利潤的獲取要取決于房地產開發的.結果,在房地產開發完成之前利潤是不確定的,因此,從這個意義上說,不存在“固定利潤”。例如在合同中約定,提供資金的一方,在合作建房完成后提供資金一方獲取合作建房利潤的50%,這樣的約定就不應該視為約定了提供資金的一方獲取固定數額的貨幣。
(4)名為合作開發房地產實為借款合同的認定
①認定標準
《司法解釋》第二十七條規定:“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約定提供資金的當事人不承擔經營風險,只以租賃或者其他形式使用房屋的,應當認定為房屋租賃合同。”在這類合同中,提供資金的當事人不論合作的結果如何,提供資金的一方當事人都將使用(租用)一定數量的房屋。雙方當
事人的真實意思在于提供資金的一方以提供的資金作為使用約定面積房屋的對價,相當于提供資金的一方支付租金,合同相對方提供約定面積的房屋給提供資金的一方當事人使用。提供資金的一方當事人為承租方,合同相對方為出租人。此時當事人的約定名為合作開發房地產實為房屋租賃。因此,此類合同的認定的判斷標準是提供資金的一方當事人是否不承擔經營風險,如果提供資金的一方當事人承擔經營風險,那么這類合同就屬于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如果提供資金的一方當事人不承擔經營風險并只以租賃或其它方式使用房屋,那么這類合同就屬于名為合作開發房地產實為房屋租賃合同。
②認定中應該注意的問題
如何理解以其他形式使用房屋。因為這類合同和我們通常意義上的租賃合同存在一定的區別,所以在合同的條款表述上往往不同于一般的房屋租賃合同,通常會約定,提供資金的一方在房屋建成后在一定期限內通過支付一定租金的方式或者免費使用約定面積的房屋。《司法解釋》所稱的其它形式使用房屋就是指提除支付一定租金的外的其它方式。因此,無論這類合同中是否有明確約定提供資金的一方以支付租金的方式使用建成后約定面積的房屋,只要約定的實質內容表明提供資金的一方當事人不承擔經營風險,并只以租賃或其它方式使用房屋,都應該把這類合同認定為名為合作開發房地產實為房屋租賃合同。
三、合作開發房地產過程中幾種特殊的情況的處理
第一種情況,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權和資金,乙方僅提供資金,約定甲方不承擔經營風險,只收取固定利益。
A.固定利益為固定數額的貨幣。此時甲、乙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同時符合《司法解釋》第二十四條和第二十六的規定,存在兩個合同關系,一個是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一個是借款合同,甲方既是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中的轉讓方又是借款合同中的貸款方,甲方轉讓土地使用權和出借資金的對價均為所約定獲取的固定數額的貨幣。此時應該分別按照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和借款合同來處理甲、乙之間的權利與義務關系。
B.固定利益為固定數量的房屋。此時甲、乙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同時符合《司法解釋》第二十四條和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存在兩個合同關系,一個是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一個是房屋買賣合同,甲方既是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中的轉讓方又是房屋買賣合同中的買受人,甲方轉讓土地使用權和支付貨幣的對價均為所約定獲取的固定數量的房屋。此時應該分別按照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和房屋買賣合同來處理甲、乙之間的權利與義務關系。
C.固定利益為固定數額的貨幣和固定數量的房屋。在此種情況下,還可以再分兩種情況來討論:a.約定甲獲取的固定利益中固定數額的貨幣量很少,和約定取得的固定數量房屋的價值相比,所占比例很小,不足以作為土地使用權的對價或僅僅能作為土地使用權的對價。此時可以把甲提供土地使用權的對價視為固定數量房屋中部分房屋,那么甲提供資金的對價就是固定數量房屋中部分房屋和貨幣,那么此時甲、乙之間仍然存在土地使用權轉讓、借款合同、房屋買賣合同三個合同關系。也可以把甲提供土地使用權的對價視為固定數額的貨幣或固定數額的貨幣和固定數量的房屋中的部分房屋,那么甲提供資金的對價就是固定數量的房屋,此時甲、乙之間存在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和房屋買賣合同。在這種情況下應該按照盡量簡化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的原則的后一種思路來處理,即按照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和房屋買賣合同來處理甲、乙之間的權利與義務關系。b.約定甲獲取的固定利益中固定數量房屋量很少,和約定取得的固定數額的貨幣的價值相比,所占比例很小,不足以作為土地使用權的對價或僅僅能作為土地使用權的對價。此時可以把甲提供土地使用權的對價視為固定數額貨幣中的部分貨幣,那么甲提供資金的對價就是固定數額貨幣中的部分貨幣和固定數量的房屋,那么此時甲、乙之間仍然存在土地使用權轉讓、借款合同、房屋買賣合同三個合同關系。也可以把甲提供的土地使用權的對價視為固定數量的房屋或固定數量的房屋和固定數額貨幣中的部分貨幣,那么乙提供資金的對價就是固定數額貨幣中的部分貨幣,那么甲、乙之間存在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和借款合同。同理,在這種情況下也應該按照后一種思路來處理,即按照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和借款合同來處理甲、乙之間的權利與義務關系。
D.固定利益為以租賃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此時甲、乙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同時符合《司法解釋》第二十四條和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存在兩個合同關系,一個是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一個房屋租賃合同,甲方既是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中的轉讓人又是房屋租賃合同中的承租人。此時應該分別按照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和房屋租賃合同來處理甲、乙之間的權益義務關系。
E.固定利益為固定數額的貨幣和以租賃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在此種情況下,也應該再分兩種情況來討論:a.約定甲獲取的固定利益中固定數額的貨幣量很少,和約定以租賃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的價值相比,所占比例很小,不足以作為土地使用權的對價或僅僅能作為土地使用權的對價。此時可以把甲提供土地使用權的對價視為以租賃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的價值中部分價值,那么甲提供資金的對價就是固定數額的貨幣和以租賃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此時甲、乙之間仍然存在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借款合同和房屋租賃合同。也可以把甲提供土地使用權的對價視為固定數額的貨幣或固定數額的貨幣和以租賃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價值中的部分價值,那么甲提供資金的對價就是以租賃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價值中的部分價值,此時甲、乙之間存在土地使用權合同和房屋租賃合同。在這種情況下應該按照盡量簡化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的原則來處理,既按照后一種思路來處理。應該按照土地使用權轉讓和房屋租賃合同來處理甲、乙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b.約定甲獲取的以租賃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的價值很小,和約定取得的固定數額的貨幣的價值相比,所占比例很小,不足以作為土地使用權的對價或僅僅能作為土地使用權的對價。此時可以把甲提供土地使用權的對價視為約定取得固定數額貨幣中的部分貨幣,那么甲提供資金的對價就是固定數額貨幣中的部分貨幣和以租賃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此時甲、乙之間存在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借款合同和房屋租賃合同三個合同關系。也可以把甲提供土地使用權的對價視為以租賃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或者是以租賃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和固定數額貨幣中的部分貨幣,那么甲方提供資金的對價就是固定貨幣中的部分貨幣,此時,甲、乙之間存在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和借款合同。同理,這種情況下也應該按照后一種思路來處理,即按照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和借款合同來處理甲、乙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
F.固定利益為固定數量的房屋和以租賃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此種情況下,應該按照前文C部分所確定的原則來進行處理。在這種情況下也應該按照前文E部分確定原則來進行處理。a.約定甲獲取的固定利益中固定數量的房屋很少,和約定以租賃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的價值相比,所占比例很小,不足以作為土地使用權的對價或僅僅能作為土地使用權的對價。此時應該按照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和租賃合同來處理甲、乙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b.約定甲獲取的以租賃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的價值很小,和約定取得的固定數量的房屋的價值相比,所占比例很小,不足以作為土地使用權的對價或僅僅能作為土地使用權的對價。此時應該按照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和房屋買賣合同來處理甲、乙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
第二種情況,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權和資金,乙方提供土地使用權,()約定甲方不承擔經營風險,只收取固定利益。
這種情況和第一種情況沒有本質的區別,唯一的區別在于乙方作為合同相對方所支付的對價不同,在第一種情況下乙方作為合同的相對方支付的對價是其所提供的資金。在第二種情況下乙方作為合同的相對方所支付的對價是其提供的土地使用權。
第三種情況,甲、乙雙方均提供土地使用權和資金,約定甲方不承擔經營風險,只收取固定利益。
這種情況和第一種情況也沒有本質的區別,唯一的區別在于乙方作為合同相對方所支付的對價不同,在第一種情況下乙方作為合同的相對方支付的對價是其所提供的資金。在這種情況下乙方作為合同的相對方所支付的對價是其提供的土地使用
權和資金。實際上甲方作為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中的轉讓方、房屋買賣合同中買受人、借款合同的貸款方所獲取的對價形式表現為所獲得的固定利益,其本質上卻是乙方投入的資金或土地使用權或資金和土地使用權。
合作開發合同9
合作開發合同和技術聯營合同都涉及一定的技術,但是二者是有區別的。
合作開發合同是雙方當事人就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和新材料及其系統的共同研究開發所訂立的合同。就其合同涉及的技術一般是在訂閱合同時雙方都尚未掌握的,不是一項成熟或基本成熟、直接可以使用的技術。而技術聯營合同則是一方當事人以技術為郵資,與另一方當事人簽訂的聯合生產經營的合同。這里的技術一般是一方當事人已經掌握的,可以直接用于生產實踐的專利技術或者非專利技術。
合作開發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是與開拓未知的技術領域、解決新的技術課題緊密聯系的。所以合同中應對風險責任、技術成果的分享與使用作出明確的規定。而技術聯營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則重點體現在共同投資、共同經營、共享利益、共擔經營風險上。
在實踐中,對于合同約定對一方當事人投入的非專利技術或專利技術進行合作開發的,應具體分析該技術的工業化程度及開發的含義,一般不應作為合作開發合同對待。
什么是合作開發
合作開發,是以合作各方共同參與為前提,《合同法》第三百三十五條指出“合作開發合同的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進行投資,包括以技術進行投資;分工參與研究開發工作;協作配合研究工作,”它也是以合作各方自覺完全地履行義務為保證的開發研究過程。對合作開發研究完成的發明創造,《合同法》規定除當事人事先有約定的以外,專利權屬于合作開發的當事人共同共有,在一方轉讓其專利權時,他方有優先受讓權。
委托開發或者合作開發完成的技術秘密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以及利益的分配辦法,由當事人約定。
什么是技術聯營
技術聯營,通常是指兩個以上的經濟組織為了達到共同的經濟目的,約定共同出資,聯合從事一定生產經濟活動的協議。對聯營合同可以從不同的角度進行不同的分類。例如:根據聯營關系的緊密程度,可以分為緊密型聯營、半緊密型聯營、松散型聯營,或者法人型聯營、合伙型聯營、合同型聯營等;根據聯營各自的行業屬性,分為工工之間的生產聯營、工商之間的產銷聯營、工業與科研部門之間的技術聯營、工業與金融部門之間的投資聯營等;根據聯營各方的所有制形式,可以分為全民所有制企業之間的聯營、集體所有制企業之間的聯營、全民與集體所有制企業之間的聯營等。
合作開發合同10
合同編號:_________
項目名稱: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項目聯系人:_________
聯系方式: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項目聯系人:_________
聯系方式: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項目聯系人:_________
聯系方式: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
本合同合作各方就共同參與研究開發_________項目事項,經過平等協商,在真實、充分地表達各自意愿的基礎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達成如下協議,并由合作各方共同恪守。
第一條 本合同合作研究開發項目的要求如下:
1.技術目標:_________
2.技術內容:_________
3.技術方法和路線:_________
第二條 本合同合作各方在研究開發項目中,分工承擔如下工作:
甲方:
1.研究開發內容:_________
2.工作進度:_________
3.研究開發期限:_________
4.研究開發地點:_________
乙方:
1.研究開發內容:
2.工作進度:_________
3.研究開發期限:_________
4.研究開發地點:_________
丙方:
1.研究開發內容:_________
2.工作進度:_________
3.研究開發期限:_________
4.研究開發地點:_________
第三條 為確保本合同的全面履行,合作各方確定,采取以下方式對研究開發工作進行組織管理和協調:_________
第四條 合作各方確定,各自為本合同項目的研究開發工作提供以下技術資料和條件: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
本合同履行完畢后,上述技術資料和條件按以下方式處理:_________
第五條 合作各方確定,按如下方式提供或支付本合同項目的研究開發經費及其他投資:
甲方:
1.提供或支付方式:_________
2.支付或折算為技術投資的金額:_________
3.使用方式:_________
乙方:
1.提供或支付方式:_________
2.支付或折算為技術投資的金額:_________
3.使用方式:_________
丙方:
1.提供或支付方式:_________
2.支付或折算為技術投資的金額:_________
3.使用方式:_________
第六條以提供技術為投資的合作方應保證其所提供技術不侵犯任何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如發生第三人指控合作一方或多方因實施該項技術而侵權的,提供技術方應當_________。
第七條本合同的變更必須由合作各方協商一致,并以書面形式確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作一方或多方可以向其他合作方提出變更合同權利與義務的請求,其他合作方應當在_________日內予以答復;逾期未予答復的,視為同意:
1._________;
2._________;
_________
第八條未經其他合作方同意,合作一方或多方不得將本合同項目部分或全部研究開發工作轉讓給第三人承擔。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合作一方或多方可以不經其他合作方同意,將本合同項目部分或全部研究開發工作轉讓給第三人承擔:
1._________;
2._________;
_________
合作一方或多方可以轉讓的具體內容包括:_________
第九條在本合同履行中,因出現在現有技術水平和條件下難以克服的技術困難,導致研究開發失敗或部分失敗,并造成合作一方或多方損失的,合作各方約定按以下方式承擔風險損失:_________。
1.本合同項目在現有技術水平條件下具有足夠的難度;
2.乙方在主觀上無過錯且經認定研究開發失敗為合理的失敗。
合作各方確定,本合同項目的技術風險按_________方式認定。認定技術風險的基本內容應當包括技術風險的存在、范圍、程度及損失大小等。認定技術風險的基本條件是:
一方發現技術風險存在并有可能致使研究開發失敗或部分失敗的情形時,應當在_________日內通知其他合作方并采取適當措施減少損失。逾期未通知并未采取適當措施而致使損失擴大的,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條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因作為研究開發標的的技術已經由他人公開(包括以專利權方式公開),合作一方或多方應在_________日內通知其他合作方解除合同。逾期未通知并致使其他合作方產生損失的,其他合作方有權要求予以賠償。
第十一條 合作各方確定因履行本合同應遵守的保密義務如下:
甲方:
1.保密內容(包括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_________
2.涉密人員范圍:_________
3.保密期限:_________
4.泄密責任:_________
乙方:
1.保密內容(包括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_________
2.涉密人員范圍:_________
3.保密期限:_________
4.泄密責任:_________
丙方:
1.保密內容(包括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_________
2.涉密人員范圍:_________
3.保密期限:_________
4.泄密責任:_________
第十二條 合作各方確定按以下方式交付研究開發成果:
甲方:
1.研究開發成果交付的形式及數量:_________
2.研究開發成果交付的時間及地點:_________
乙方:
1.研究開發成果交付的形式及數量:_________
2.研究開發成果交付的時間及地點:_________
丙方:
1.研究開發成果交付的形式及數量:_________
2.研究開發成果交付的時間及地點:_________
第十三條 合作各方確定,按以下標準及方法對合作一方完成的研究開發工作成果進行驗收: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
第十四條 合作各方確定,按以下標準及方法對本合同最終完成的研究開發工作成果進行驗收:_________
第十五條合作各方確定,因履行本合同所產生、并由合作各方分別獨立完成的.階段性技術成果及其相關知識產權權利歸屬,按第_________種方式處理:
1.(完成方、合作各方)方享有申請專利的權利。專利權取得后的使用和有關利益分配方式如下:_________
2.按技術秘密方式處理。有關使用和轉讓的權利歸屬及由此產生的利益按以下約定處理:
(1)技術秘密的使用權:_________;
(2)技術秘密的轉讓權:_________;
(3)相關利益的分配辦法:_________。
合作各方對因履行本合同所產生、并由合作各方分別獨立完成的階段性技術成果及其相關知識產權權利歸屬,特別約定如下:_________
第十六條 合作各方確定,因履行本合同所產生的最終研究開發技術成果及其相關知識產權權利歸屬,按第_________種方式處理:
1._________方享有申請專利的權利。
2.按技術秘密方式處理。有關使用和轉讓的權利歸屬及由此產生的利益按以下約定處理:
(1)技術秘密的使用權:_________;
(2)技術秘密的轉讓權:_________;
(3)相關利益的分配辦法:_________。
合作各方對因履行本合同所產生的最終研究開發技術成果及其相關知識產權權利歸屬,特別約定如下:_________
專利權取得后的使用和有關利益分配方式如下:_________
第十七條合作各方分別獨立完成并與履行本合同有關的階段性技術成果的研究開發人員,享有在有關此階段性技術成果文件上寫明技術成果完成者的權利和取得有關榮譽證書、獎勵的權利。合作各方應以協商方式確定最終研究成果的完成人員名單。此完成人員享有在有關最終技術成果文件上寫明技術成果完成者的權利和取得有關榮譽證書、獎勵的權利。
第十八條 合作一方或多方利用共同投資的研究開發經費所購置與研究開發工作有關的設備、器材、資料等財產,歸_________方所有。
第十九條 合作各方確定:任何一方或多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義務,造成其他合作方研究開發工作停滯、延誤或失敗的,應當按以下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甲方:
1.違反本合同第_________條約定,應當_________(支付違約金或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2.違反本合同第_________條約定,應當_________(支付違約金或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_________。
乙方:
1.違反本合同第_________條約定,應當_________(支付違約金或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2.違反本合同第_________條約定,應當_________(支付違約金或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_________。
丙方:
1.違反本合同第_________條約定,應當_________(支付違約金或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2.違反本合同第_________條約定,應當_________(支付違約金或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_________。
第二十條合作各方確定,任何一方有權利用本合同項目研究開發所完成的技術成果,進行后續改進。由此產生的具有實質性或創造性技術進步特征的新的技術成果,歸_________(完成方、合作各方)方所有。具體相關利益的分配辦法如下:_________。
第二十一條為有效履行本合同,合作各方確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指定_________為甲方項目聯系人,乙方指定_________為乙方項目聯系人,丙方指定_________為丙方項目聯系人。項目聯系人承擔以下責任:_________。
一方變更項目聯系人的,應當及時并以書面形式通知其他合作名方。未及時通知并影響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損失的,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二十二條 合作各方確定,出現下列情形,致使本合同的履行成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可以解除本合同;
1.因發生不可抗力和技術風險;
2._________;
_________。
第二十三條 合作各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發生的爭議,應協商、調解解決。協商、調解不成的,確定按以下第_________種方式處理: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四條 合作各方確定:本合同及相關附件中所涉及的有關名詞和技術術語,其定義和解釋如下: _________。
第二十五條 與履行本合同有關的下列技術文件,經合作各方以方式確認后,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1.技術背景資料:_________;
2.可行性論證報告:_________;
3.技術評價報告:_________;
4.技術標準和規范:_________;
5.原始設計和工藝文件:_________;
6.其他:_________。
第二十六條 合作各方約定本合同其他相關事項為:_________。
第二十七條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八條 本合同經合作各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丙方(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附件
(以下由技術合同登記機構填寫)
合同登記編號:_________
1.申請登記人:_________
2.登記材料:_________
經辦人:_________(簽字)
技術合同登記機構:_________(蓋章)
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合作開發合同1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通過友好協商就共同建設"______________大廈(暫名)"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一、雙方同意以甲方名義向_______市_______區政府管理部門申請"______________大廈"建設項目。該項目申請土地面積暫定為_______ 畝,具體以甲方與土管部門簽訂的《土地出讓合同》及此后頒發的《土地使用權證》的記載為準,土地用途為__________。
二、上述項目建筑面積為______________萬平方米,建筑項目性質為綜合(具體以行政文件的許可內容為準)。
三、上述項目的土地授讓后,甲乙雙方按照_______∶_______的比例分割土地使用權,房屋建筑面積的分割事宜雙方另行商定。
分割之后雙方應各自辦理土地使用權證及房屋所有權證,辦證手續由甲乙雙方共同配合、共同實施,所需稅、費等費用由各自承擔。
四、項目實施過程中的土地款按照各自的分割比例分別由甲乙雙方承擔,其中需由乙方承擔的部分,由乙方以向甲方借款的`形式出具手續,由甲方先行墊費。
上述墊費款從土地使用權證發放之日起三個月內由乙方予以歸還,并按照______________同期銀行貸款利息向甲方支付利息。
五、為順利實施上述項目,甲方的職責是負責項目所需資金的足額及時到位,而乙方則負責取得該項目的立項審批、工程施工建設直至完工交付使用過程中的所有政府批準和許可工作。
該項目的建設工程施工、設計等事項,由甲方負責落實。
六、本聯建項目一經啟動,雙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退出,否則應承擔由此帶來的一切損失。
七、本協議經雙方代表簽字后生效,協議書一式四份,雙方各執二份,未盡事宜雙方另簽補充協議。
合作開發合同12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為明確責任,恪守信用,特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合作方式。甲、乙雙方共同以乙方名義在 進行房地產項目開發,項目名稱暫定為 。
第二、合作條件:
(1)、甲方提供待開發土地的使用權,乙方提供本房地產合作開發所需的全部資金。
(2)、乙方保證對外提供全套的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等房地產開發企業所需資料,保證本企業注冊真實、合法,經營范圍符合房地產開發要求。
(3)、由乙方辦理房地產開發的各種證照手續及房地產開發所需的各種行政審批事項,甲方積極予以協助。
(4)、房地產開發過程,乙方選任設計施工企業應有符合國家標準的資質證書及安全生產條件。
(5)、房地產開發的.樓盤設計,建筑面積,樣式,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確定,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單方更改。
第三、甲方提供本房地產合作開發所需土地的土地使用權,該土地面積 畝,使用期限 年,甲方保證該土地使用權為出讓取得,無抵押,不受其它權利人追究。如因房產經營銷售需要辦理該土地使用權轉讓手續,由乙方出資并辦理,甲方予以協助。
第四、本房地產開發項目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啟動,自 年月 日竣工,合作開發終止。乙方負責日常的工程施工管理工作,因工程質量、安全生產造成的糾紛由乙方負責處理,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五、收益分配。本合同履行期間,由甲、乙雙方各派駐會計,共同負責樓房的銷售資金。甲方按開發房地產的建筑面積 元/㎡提取作為本房地產合作開發的收益,由乙方分三期支付給甲方。自本合同同簽訂之日支付 元,開發房地產銷售至一半支付 元,開發樓房工程完工乙方結清甲方全部收益。
第六、違約責任
(1)、因甲方提供土地瑕疵造成乙方損失或本合同未能履行,由甲方按本房地產開發設計資金的10% 賠償乙方。
(2)、因乙方資金不到位或其他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損失或造成本合同未能履行,由乙方按本房地產開發設計資金的10% 賠償甲方損失。
(3)、因乙方經營、管理不善或資金不到位造成合同延期或不按本合同約定支付甲方的收益。按應支付甲方收益的10%賠償甲方損失。
甲 方: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合作開發合同13
甲方:(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則,就合作開發“海南教師村”項目事宜,經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以明確責任,共同遵守。
一、項目概況
本項目位于。項目用地面積_________平方米(約_________畝),規劃用地性質為_________用地,土地使用年限_________年。項目總建筑面積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地上_________層(包括住宅面積_________平方米、底層商網面積_________平方米),地下一層(面積_________平方米)。
二、合作形式
根據優勢互補、互惠互利的原則,雙方采用合作開發的合作形式。
甲方出土地,乙方負責投資開發,乙方給予甲方固定回報,承擔全部項目開發費用。乙方于合同簽訂之日起一個月內預付甲方人民幣_________萬元整(¥_________萬元),作為甲方的項目前期補償與收益。
乙方負責項目的開發建設與房屋銷售,承擔相關費用,并獨立享有項目銷售的全部收益。
三、甲方權利與義務
1、甲方負責辦理本項目前期的土地出讓、圖紙設計、規劃審批、施工許可等相關手續。自本協議簽定之日起_________個月以內,取得本項目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自本協議簽訂之日起_________個月以內,取得本項目的《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含深基坑手續)。并保證本項目的各項規劃指標與本協議
1、乙方應按照本協議約定的付款方式,向甲方支付本協議
1、甲方自本協議簽訂之日起10日內,向乙方移交本項目前期相關的全部資料影印件,包括項目的'相關批文、經審核的方案圖紙等,供乙方進行項目的開發準備工作。
2、在乙方向甲方支付
2、因履行本協議發生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四、其他
1、本協議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兩份,經甲乙雙方簽章之日起生效。協議生效后,未經另一方許可,任何一方不得向外公開本協議內容。
2、本協議未盡事宜,經雙方共同協商,可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法定或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__
法定或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合作開發合同14
甲方(發包方):
乙方(承包方):
為了保證愛客電子商務、快樂農場平臺和雙方戰略合作服務行為的合法、公正、順利進行,切實維護甲、乙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服務相關條例,甲、乙雙方協商一致,達成本委托協議如下:
一、合作內容
1、甲、乙方雙方就在農場(⑴菜園、現代農業基地、綠色農業基地⑵果園、現代園藝場⑶養殖場、現代養殖場,如養雞、養豬、養羊、養牛、養魚、養鴿等養殖場)分包種植合作服務上達成長期戰略合作伙伴關系,甲方承諾選擇乙方作為甲方快樂農場贛南臍橙園藝場包種業務的主要供應商和分包商之一;乙方承諾為甲方分包的臍橙項目提供最優惠、最有競爭力的價格和最優質的代種代養代管技術服務,并且為快樂農場提供臍橙代種代管外包服務的交鑰匙技術服務。
2、若乙方在自身的市場業務開發中含有與甲方相同或相似的現代農業基地、果園基地等項目,乙方承諾首選甲方作為乙方項目的主要電子商務服務商并建立長期業務戰略合作伙伴關系。
3、乙方承諾可以拿出顆臍橙或畝臍橙場作為甲方網上包種和預購回購業務進行戰略合作;乙方同時承諾為甲方會員提供標準化、規范化、高品質的種植技術服務、采摘服務、配送服務、攝像拍攝、會員上門采摘接待服務等。
4、乙方委托甲方在贛南臍橙園藝場包種業務項目中擔任乙方合作服務商及宣傳服務提供商。具體包括:甲方在所經營服務的包、種、養等快樂農場服務項目中向愿意使用贛南臍橙園藝場包種業務的相關會員、企業推薦使用乙方的贛南臍橙園藝場包種業務與產品。推薦項目的具體種植技術服務、采摘服務、配送服務、攝像拍攝、會員上門采摘接待服務等一系列工作由乙方自行完成,甲方可以協助乙方對快樂農場的會員或企業用戶提供服務及技術配合。
二、權利義務
1、乙方應向甲方提供公司概況、營業執照、法人身份證復印件(加蓋公章)等與項目有關的必要的文件材料,并保證所提供材料及內容是真實、有效及合法的。
2、甲方應積極推薦乙方參與甲方快樂農場會員發展和宣傳推廣活動。
3、甲、乙雙方應指定勝任相關業務的代表人員保持聯系,甲方指定的代表是,乙方指定的代表是;乙方應及時與甲方交流探討,以促進包種業務項目的順利進行和提供全程種植外包服務。
4、在種植外包商務服務中,甲、乙雙方對對方的有關商業機密信息及本協議涉及的所有內容負有保密義務。
5、本協議確定的項目(上述第一條,下同),在未另定書面協議更改之前,視為甲方受托服務項目,乙方不得單方面變更。
6、如果甲方快樂農場會員或企業用戶選擇分包分種乙方的臍橙園藝場果樹成功,即以甲方快樂農場會員或企業用戶簽署合同或接受協議為標志,乙方應在甲方會員或企業用戶接受協議或簽署分包種植合同后,依據會員接受協議條款,甲方與乙方簽署正式的分包分種外包種植協議。
7、乙方應在與甲方簽署正式合作協議后日內告知與甲方快樂農場合作的臍橙園藝場進行分區分塊標志管理、按甲方要求對果樹進行會員標簽識別管理、攝像照相圖片采集上傳管理服務等。
8、甲方確認乙方參與甲方快樂農場合作的臍橙園藝場符合要求后,按照甲方會員發展和包種業務數量要求,將按照有關甲方預購回購乙方果樹分包合同總金額的'10%支付給乙方作為預付定金。中途施肥、灌溉、松土等服務甲方不支付任何人工費用,統一等待果樹果實成熟進入采摘完成后,整個果樹分包分種業務年度結束,甲方按分包分種預購合同條款和果樹果實實際重量和數量按照原始合同約定回購價格將剩余90%果實回購款項一次性支付給乙方。乙方負責將甲方采摘下來的果實按照標準化包裝紙箱打包裝箱,統一運輸到甲方指定的目的地,運輸費用由甲方支付。
9、雙方了解,乙方的權利取決于甲方與會員客戶簽署合同或接受協議的信息,甲方亦了解,由于乙方極可能須對所簽署相關分包分種外包合同的內容負保密義務,因此,甲方應及時向乙方披露其與客戶簽署的合同或用戶接受協議,甲方同時同意,甲方應向乙方承擔所披露合同內容的保密責任。
三、協議變更
1、本協議經簽字蓋章生效后,甲、乙雙方不得擅自變更協議內容,如確有特殊原因需要變更時,必須經過雙方同意,并通過書面形式變更。
2、甲、乙雙方的第一階段合作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合同有效期為五年,甲、乙雙方均可在第一階段合作期限到期前30天內以書面形式提出延長合作期限的請求,雙方經協商之后可延長合作期限,并訂立補充協議。
3、如果乙方未按本協議要求向甲方快樂農場會員提供所需的包種分包技術服務,甲方除向乙方追究違約責任外,有權單方面終止本協議。
四、甲、乙雙方在執行本協議的過程中發生爭議應協商解決,若協商無法解決,甲、乙雙方均同意由上海市人民法院管轄。
五、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另簽補充協議。
六、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作開發合同15
一、合作方式。甲、乙雙方共同以乙方名義在 進行房地產項目開發,項目名稱暫定為 。
二、合作條件:
1、甲方提供待開發土地的使用權,乙方提供本房地產合作開發所需的全部資金。
2、乙方保證對外提供全套的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等房地產開發企業所需資料,保證本企業注冊真實、合法,經營范圍符合房地產開發要求。
3、由乙方辦理房地產開發的各種證照手續及房地產開發所需的各種行政審批事項,甲方積極予以協助。
4、房地產開發過程,乙方選任設計施工企業應有符合國家標準的資質證書及安全生產條件。
5、房地產開發的樓盤設計,建筑面積,樣式,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確定,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單方更改。
三、甲方提供本房地產合作開發所需土地的土地使用權,該土地面積 畝,使用期限 年,甲方保證該土地使用權為出讓取得,無抵押,不受其它權利人追究。如因房產經營銷售需要辦理該土地使用權轉讓手續,由乙方出資并辦理,甲方予以協助。
四、本房地產開發項目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啟動,自 年月 日竣工,合作開發終止。乙方負責日常的工程施工管理工作,因工程質量、安全生產造成的糾紛由乙方負責處理,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五、收益分配。本合同履行期間,由甲、乙雙方各派駐會計,共同負責樓房的銷售資金。甲方按開發房地產的建筑面積 元/㎡提取作為本房地產合作開發的收益,由乙方分三期支付給甲方。自本合同同簽訂之日支付 元,開發房地產銷售至一半支付 元,開發樓房工程完工乙方結清甲方全部收益。
六、違約責任
1、因甲方提供土地瑕疵造成乙方損失或本合同未能履行,由甲方按本房地產開發設計資金的10% 賠償乙方。
2、因乙方資金不到位或其他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損失或造成本合同未能履行,由乙方按本房地產開發設計資金的10% 賠償甲方損失。
3、因乙方經營、管理不善或資金不到位造成合同延期或不按本合同約定支付甲方的收益。按應支付甲方收益的10%賠償甲方損失。
甲 方: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屬合同法上的無名合同,由于我國城市土地的國有性質及國家對房地產市場的嚴格行政管理,有著眾多房地產管理行政法律法規,因而該類合同在相當程度上排除了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同時也呈現出較強的中國特色。通常說來,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體現出如下法律特征。
1、主體的復雜性這是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的題中應有之義。與單一的房地產開發企業進行房地產開發不同,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的'主體要復雜得多。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對專門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有著嚴格的資質要求,而合作開發則給大量的非房地產開發企業介入房地產開發提供了空間。因此,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的主體呈現出較為復雜的形態,既可以是外國的法人和自然人,也可以是國內的法人和自然人。我國立法并未禁止國內的自然人作為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的主體,但由于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質限制,故個人只能作為房地產項目公司(非中外合作經營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股東參與合作開發,而不能以個人名義直接從事房地產開發活動。
2、較強的行政干預性。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的行政干預性主要體現在應履行一系列的審批及登記手續,其效力等問題也受到土地、規劃、房屋及建筑管理等方面行政法律法規的諸多限制。具體說來,包括土地使用權制度及其登記制度、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質審批及登記制度,此外還有我國相關外商投資經營企業法關于中外合作(合資)開發房地產合同應履行的審批及登記制度等。對房地產開發進行規劃方面的限制是世界各國通例,而土地制度和外資準入的審批制度等則具有濃郁的中國特色。在我國合同法領域,房地產合同的行政干預性相對較強,而合作開發房地產的行政干預性在房地產合同中又屬相對較強。這是我們在合作開發房地產的實踐和理論研究中不能回避的問題。
3、合作形式的多樣性如前所述,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在合作形式上有著多樣性。在組織形式上,既可以是兩個以上民事主體為從事房地產開發而共同出資設立房地產項目公司,也可以是不成立項目公司而是由兩個以上民事主體聯合進行開發,各方對其開發所得房地產屬共有關系;既可以是內資企業之間的合作開發,也可以是中外合作開發;中外合作開發既可以是成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進行開發,也可以是成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進行開發。當然,不論合作形式如何多樣化,萬變不離其宗的就是合作各方均有出資。而出資的形式主要有以土地使用權出資和以資金出資兩種,此外還有一種特殊的出資,即以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作為出資。我們認為,在目前的環境下,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也是一種相對稀缺的資源,是無形財產的一種,以此作為出資,并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在實踐中,單純以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作為合作開發房地產的出資的較少,因為在合作各方擁有開發項目土地使用權的情況下,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可直接申請獲得,因此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通常與其他出資形式共同作為合作開發房地產的出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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