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選】經濟合同4篇
隨著法律知識的普及,越來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簽訂合同也是避免爭端的最好方式之一。那么一份詳細的合同要怎么寫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經濟合同4篇,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經濟合同 篇1
摘要:當代企業間業務往來與經濟活動中經濟合同是必不可少的環節,它不僅是企業間誠信合作經營的必要條件之一,同時也是企業經濟活動實現目的和各種權益的保證。改革開放近四十年來,國內企業經濟合同管理意識不斷加強,不過仍然存在著一定問題,給我國企業經濟的發展造成不利影響,有時甚至帶來極大的經濟損失。所以加強現代企業經濟合同管理制度,有效進行風險控制是當下企業發展重要任務之一。
關鍵詞:合同管理;實踐;探索;制度
隨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經濟的快速發展,各種經營與貿易模式層出不窮,合同變成企業與個人,企業和企業之間經濟合作的主要樞紐,它也成為企業管理內部是否成功的重要衡量指標之一。只有企業能夠對經濟合同進行科學的管理,才可以有效控制與規避經濟活動過程中的風險,是提高企業管理水平與經濟利益的重要保障,所以加強企業經濟合同管理是現代企業發展的不可忽視的問題。本文針對目前經濟活動中合同管理的情況進行剖析,并提出針對性的解決方案,從而幫助企業提高其管理水平。
一、加強企業經濟合同管理的必要性
自從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以來,隨著國內市場經濟制度的建立和不斷完善,經濟合同管理制度已成為企業進行依法管理、經營的重要保障,其不僅可以保障企業合法權益,同時也防止企業陷入各類糾紛,它有效的提高了企業經濟效益,同時也增強了企業的市場競爭力。所以經濟合同管理在企業經營活動中扮演著不可或缺的角色。
二、企業經濟合同管理存在的問題與現狀
改革開放近四十年來,國內企業發展不斷進步,同時經濟合同管理也不斷加強,但是在經濟合同管理制度中依然存在著一定問題,它不僅阻礙了企業可持續發展,同時甚至可能造成極大的經濟損失。根據往年有代表性的經濟合同管理案例和本人實際工作經驗,國內企業經濟合同管理存在著以下幾個方面問題:
1.對經濟合同當事人情況了解不詳實。主要指對合同當事人簽訂合同的資格、履行合同的能力、履行合同的信譽了解不徹底,即對經濟合同當事人的資信情況沒有進行充分了解。或者在經濟合同簽訂過程中,出現簽訂經濟合同的主體無法人資格或不具備法人資格,或者不具備法人資格,但以獨立法人的資格簽訂合同,給企業造成經濟損失。
2.對經濟合同文本內容審查不嚴格。一是對經濟合同主要條款內容審核不嚴格;二是對經濟合同簽訂目的有錯誤認識,未引起足夠重視。為實現收益,搶工期,認為先開工,再簽訂合同,出現不簽或事后補簽合同的情況;三是對經濟合同嚴密性、可行性及合法性審核不嚴格。
3.用章管理不規范,很多企業用章審批手續不規范,常以內部行政章替代合同專用章。例如,有些單位個別工作人員沒有經過集體討論研究,對私自用印給予方便,給企業造成嚴重的經濟損失。
4.企業內部經濟合同管理制度不完善,有待進一步健全。工作流程不明確導致管理措施無法執行到位。如多個高層領導管理,內部審批權限不明確,導致工作職責模糊不清,在實際管理和執行過程中出現推卸責任。
5.經濟合同簽訂與執行都處在相對封閉狀態,各管理部門相對獨立,其執行情況無后續跟蹤記錄。企業有的經濟合同從簽訂到履行結束,企業其它管理部門并不了解。各管理部門銜接的不好,管理也十分凌亂,審計過程中缺少經濟合同簽訂、履行的一些文檔資料,最終只能到相關部門那里尋找合同和相關附件,很容易出現錯誤或漏缺,還缺乏總體控制。
三、如何加強企業經濟合同的管理
為了保障企業經濟往來,保障其經濟利益不受侵犯,使企業長足發展,就必須加強企業經濟合同管理。
首先要健全企業內部經濟合同管理制度和服務機構,同時強化風險意識。企業應該按照其自身的條件來設置法律機構或部門,安排專門的法律專業人員或者聘請法律顧問,同時與專業科室保持合作關系,在各項經濟活動與經濟合同簽訂過程中充分與其溝通咨詢,從而避免出現失誤,造成經濟損失。
第二,加強經濟合同基礎知識的學習,定期進行培訓。企業法律部門專業人員應及時關注法律法規新動態,充分了解與掌握最新的法律規定,同時企業還應該定期安排法律部門專業人員進行法律知識的學習培訓,及時對企業經濟活動進行分析,為其提供有效和切實的法律意見。
第三,加強與規范經濟合同管理制度,同時強化與實施監管制度。經濟合同檔案管理過程中,應該做好基本的資料登記、搜集管理工作,切實對每個環節的檔案資料進行及時的整理與歸檔,同時對合同簽訂過程中的商洽信函資料及附件與合同文本一起進行統一保管,必要時進行掃描或者復印,如此一來在合同發生經濟糾紛的時候,企業就能夠提供充分有效的證據材料。同時企業還應該嚴格經濟合同印章的.審批使用流程和登記管理制度,嚴格遵循用章制度,一旦出現問題要及時采取相應的措施,查找用章登記信息表,避免對企業造成負面影響以及經濟損失。此外,加強企業內部檢查與考核制度,及時對經濟合同執行情況進行核查和總結。企業應不定期對經濟合同管理過程中的各項環節的履約情況進行核查,上級主管部門重點檢查經濟合同簽訂與執行環節,發現有不依據條約履行的,應及時有效糾正,并視情節嚴重程度進行處理,從而維護經濟合同管理在企業經濟活動中的權威性。
四、結束語
經濟合同是目前企業與企業間之間經濟往來與合作的紐帶,經濟合同管理也成為了企業管理是否成功的重要衡量指標。系統的經濟合同管理是目前企業達到經濟效益和實現可持續發展的重要保障。所以建立健全的企業經濟合同管理制度和法律服務機構,明確經濟合同管理過程中的各項職責與工作,不斷改進與優化經濟合同管理步驟,提高企業經濟合同管理的重視度,是保證當代企業長足發展的有效途徑。
參考文獻:
[1]張國新.論經濟合同在外資企業管理中的作用[J].中國外資,20xx(23).
[2]張海波,陳凡,陳玉平.加強經濟合同管理的實踐與探索[J].醫院管理論壇,20xx(09).
[3]程濤.淺談全面風險管理之法律風險防范[J].河北企業,20xx(06).
經濟合同 篇2
論文的選定不是一下子就能夠確定的。若選擇的畢業論文題目范圍較大,則寫出來的畢業論文內容比較空洞,下面是編輯老師為各位同學準備的4000字經濟法論文。
一、《勞動合同法》給勞動者帶來五大福祉
1。凡是提供了勞動,都必須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期限為1個月;用人單位拒絕的話,就要承擔支付雙倍工資的代價。過去,由于絕大多數民營企業主原本就是剛剛洗腿上岸的農民,小農經濟意識濃厚,勞動方面的法律保護意識比較淡薄,重自身利益而輕農民工權益,不愿意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再加上相當部分的農民工自身素質差,自我保護意識缺失,不懂得通過簽訂勞動合同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甚至錯誤理解簽訂勞動合同的意義,視勞動合同為賣身契,以為一旦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就如同將自己賣給了企業,從而導致害怕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使得整個農民工的勞動合同簽訂率偏低,一直徘徊在25%左右。現在,《勞動合同法》一改以往用人單位與農民工雙方對勞動簽約的那種隨意態度,采取了強硬的法律舉措,加重了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責任。《勞動合同法》第10條明確作出硬性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第82條進一步補充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顯然,《勞動合同法》對那些規避義務,拒簽書面勞動合同,侵犯農民工合法權益的做法,嚴正說不!
2。簽訂的勞動合同無效,用工單位必須報酬照付;除勞動者自己不愿續訂外,合同終止時,用人單位必須支付經濟補償。《勞動合同法》第26條規定:以欺詐、脅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訂立或變更勞動合同的合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合同,勞動合同無效或部分無效。無效勞動合同不具備法律效力。那么,既然簽訂的書面勞動合同都無效了,農民工為用人單位付出的勞動是否也就白干了呢?《勞動合同法》第26條給出了明確的回答: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額,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根據以往的《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期滿后自然終止時,是不用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但是,按照《勞動合同法》要求,除用人單位維持或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之外,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同時,被依法宣告破產、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提前解散而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均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依法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也應支付勞動報酬。更重要的是,假如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從而導致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或勞動者自己不再要求繼續履行的,還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標準數額的雙倍賠償金。由此可見,《勞動合同法》對用工企業動輒以解除合同為要挾、嚴重侵害農民工合法權益的惡招,第一次亮出了法律之劍!
3。用人單位招工時,再也不能收受押金、扣押證件;勞動者的試用期不再是漫漫無期,最長為半年。前些年,基于民工荒、技工荒,一些用工企業為避免員工的跳槽,節省企業用工成本和培訓費用,往往利用招工聘用之際,要求農民工在簽訂勞動合同的同時,強迫其繳納抵押金、風險金或者扣押其身份證、畢業證等有效證件,以束縛勞動者的自由流動。《勞動合同法》第9條對用人單位的這一錯誤做法亮出了紅燈: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接著,第84條對用工單位違反前述的做法,進行了經濟懲罰式的規制: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扣押勞動者身份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罰。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期限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下20xx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另外,由于在這之前的《勞動法》對企業用工的試用期限沒有作出硬性規定,為節省勞動成本計,不少用工單位就打起了試用期的主意,一些企業采用多次約定試用期,延長試用期的損招,嚴重地侵害了農民工的合法權益。但是,針對用工企業這種利令智昏的短期行徑,《勞動合同法》第19條給出了非常明朗的答案: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不滿3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4。員工違約金不得超過培訓費,企業不繳保險勞動者可解除合同。用人單位特別是一些高科技行業,為了提高競爭能力,不惜花重金對勞動者進行培訓,為防止受訓者學成之后另尋高就或在服務期內跳槽,避免為他人作嫁衣裳的被動,用人單位往往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天價違約金。這一限制勞動者自由流動的做法,雖然也體現了業主留住人才的良苦用心,但畢竟與國際勞動市場的'用人慣例背道而馳,曾引發社會的不少詬病。對此,《勞動合同法》第22條對用人單位能否用巨額違約金強留人才給出了說法: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當今時代,已是全面建設小康構建、構建和諧社會的發展階段,所以,醫療保險、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是幫助勞動者特別是農民工及其親屬在遭遇年老、疾病、工傷、生育、失業等風險時,防止收入中斷、減少和喪失,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的一種必不可少的社會保障制度,也是市場經濟國家的通行做法。為建立和諧的勞動關系,讓企業承擔相應的社會責任,《勞動合同法》第38條明文規定:未按照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勞動條件、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違反法律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如以暴力、威脅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而且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這一規定,顯然彰顯了法律對勞動者尤其是農民工以人為本的人文精神。
5。國家鼓勵穩定勞動關系,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有特權;農民工討薪有捷徑,可以直接申請法院向欠債人發出支付令。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無疑是非常有利于勞動者擁有一份長期穩定職業,完全符合我國大眾安居樂業的心理認同規律,是保證社會和諧的基本底線。由此,國家鼓勵、倡導、支持用人單位積極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要求用工企業勇敢地承擔起和諧、穩定的社會責任,積極構建長期平衡的勞資關系。《勞動合同法》第14條賦予了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三種特權:(1)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的;(3)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沒有法律規定不可訂立情形的,勞動者可要求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作為對拒簽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的處罰,第14條第三款、第82條第二款采用重典形式予以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合同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為了更好地化解農民工的欠薪問題,國家在強化三方協調機制的前提下,更加重視勞動行政部門依法處理和鼓勵農民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除此之外,《勞動合同法》第30條進一步為勞動者指明了一條討薪捷徑: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從此以后,對于單純拖欠農民工工資勞資糾紛,農民工既可憑工資欠條等關鍵證據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向法院直接申請支付令,勞動者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一種對自己最為有利的法律救濟方式,以減少訴訟成本,這顯然也是《勞動合同法》立法為民宗旨的又一真實寫照!
二、對進一步完善農民工合法權益勞動保障制度的法律思考
1。應將含有包工頭性質的勞務合同或者雇傭合同,納入《勞動合同法》的調整范疇。眾所周知,包工頭們,雖說在改革開放之初曾經為激活一灘死水式的計劃經濟立下過汗馬功勞。但是,隨著我國市場經濟制度的建立健全,其又成為政府難以駕馭的一匹野馬。據國家統計局發布的相關統計報告,導致農民工欠薪問題浮出水面的根本原因,就是80%的大小包工頭曾欠過80%外來務工人員的薪金,成為許多背井離鄉的農民工心中永遠的一個痛,追根溯源,大大小小的大包頭、二包頭們,之所以能夠肆無忌憚地置國家勞動法律制度于不顧,是因為無論過去的《勞動法》,還是現行的《勞動合同法》,都未能將這種帶有包工頭性質的勞務合同或者雇傭合同,納入《勞動合同法》的調整范疇。筆者認為,這才是最根本的要害。比如,根據《勞動合同法》第2條關于勞動合同適用范圍之規定,包工頭除符合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一個廣義要件之外,既不是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也不是民辦非企業單位,更被排除在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適用范圍之外。顯然,包工頭就成了《勞動合同法》調整范疇的灰色地帶。現實生活中,每個包工頭的背后都影子般地跟隨著一支四處攬活的農民工隊伍,包工頭與農民工之間的實質只是勞務關系;而包工頭與用人單位之間才可以稱之謂有真正意義的勞動關系。然而,干活的農民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卻橫亙著包工頭這一類似皮條客的中間商,由此導演了一出做工的不知道在為誰做,用工的不清楚用了誰的工的用工鬧劇,形成了一種有關系沒勞動,有勞動沒關系的特殊形態。筆者建議,努力與國際社會勞動法調整范圍不斷擴大的立法趨勢相銜接,將勞務關系或雇傭關系與勞動關系三位一體統一為勞動合同,統一納入《勞動合同法》的調整范疇,從而有效防止包工頭們借雇傭合同之名而行規避勞動法規調整之實的不法行為,理應成為下一步《勞動合同法實施細則》必須加以思量的重大問題。
2。勞動行政監察部門,應與財政金融等系統密切配合,統一打造一份國內所有用人單位用工情況的信用檔案。我國的個人和企業信用檔案已運行兩年,實踐中它已使守信者受益,讓失信者付出代價。例如,20xx年2月5日,寧夏某建筑公司到農行申請貸款。農行發現該公司信用檔案中有拖欠農民工工資的記錄,于是拒絕了其貸款申請。此事對該公司觸動很大,公司決定,在20xx年2月15日前如數發還被拖欠的農民工工資。這個案例至少給我們拓展了兩個方面的思路:一方面,如果政府各行政部門聯手打造這樣一份國內所有企事業單位的權威信用檔案,肯定能夠推動企業更好地履行其應該承擔的社會職責,如依法納稅、環保、勞動用工等基本義務;另一方面,如果由勞動行政監察部門將用人單位的勞動用工情況,如實地發布在廣為人知的大眾媒體上,讓那些不良企業的不良用工行為公諸于眾,使其坑害農民工權益的不法行為成為過街老鼠,人人喊打,進而構筑起一本誠信者受其益,失信者受其害的用人單位依法用工賬簿,一堵依法保障農民工合法權益的銅墻鐵壁。
經濟合同 篇3
摘 要:將高校經濟合同管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進行分析,并在此基礎上提出相應的對策,從而保證高校教育教學、科學研究和服務社會事業的正常發展。
關鍵詞:高校;經濟合同;問題;對策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發展和完善,經濟合同作為連接市場交易主體間的重要紐帶,正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作為人們傳統觀念中以教書育人為使命的高等院校,在教育教學、科學研究和服務社會的三大功能逐漸被社會普遍認可后,高校與社會的聯系更加日益密切,特別是隨著市場經濟的飛速發展,高校更多的參與到經濟生活的方方面面,在社會經濟活動中表現的越來越活躍。經濟合同作為高校參與社會經濟活動的重要紐帶和形式,有的高等院校因缺乏對經濟合同的足夠重視,沒有統一的合同管理機制,導致出現經濟問題時責任不明確,法律糾紛頻頻發生,經濟損失嚴重。因此,加強經濟合同管理成為高校參與市場經濟運行健康、安全與否的重要內容。
一、高校經濟合同管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1.法律觀念淡薄,風險意識不強。在法治社會中,法律應具有最大的權威和最高的效力,任何組織和個人都必須服從法律,嚴格辦事,有效地規避風險。然而很多高校由于對經濟合同中存在的法律關系缺乏足夠的認識,把經濟合同簡單的理解為經濟交往活動中的一種書面記錄而不注意保管,有時甚至礙于面子、人情等不簽訂任何書面交易憑據,或者只是抱著一種“走過場”的心態草率的簽訂經濟合同[1]。這顯然沒有認識到合同與市場、合同法律、合同管理這三者之間關系的重要性,導致合同簽訂生效后,在履行過程中給學校帶來了極大的潛在財務風險。
2.經濟合同管理機構、人員、制度不落實。首先,很多高校沒有明確的經濟合同管理部門,對經濟合同的確定缺乏統一的管理,有的高校也主要是流于形式,應付檢查,并沒有把經濟合同管理工作落到實處[2]。其次,經濟合同管理的專業人才匱乏,由于經濟合同的涉及面較廣,專業性較強,因此要求經濟管理人員具備寬廣的知識面和熟練的專業技能,熟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但是,當前大部分高校很少配備專業的技術管理人員,把高校經濟合同管理看成一項簡單的事務性工作,甚至直接指定由一般辦公人員管理合同,管理人員的水平參差不齊,無法保證高校在經濟活動中規避風險的要求。最后,缺乏具體的經濟合同管理制度,我國很多高校都沒有建立起完善的經濟合同管理制度網絡,高校現有的相關規定存在很多的問題和缺陷,沒有把經濟合同管理看成一項重要的高校管理工作來抓。因此,一旦發生經濟合同糾紛,由于責任不明確,管理不到位造成的損失只能由學校自身來承擔。
3.經濟合同內容不嚴謹、條款不完備。當前,部分高校參與社會經濟活動中與外單位簽訂的經濟合同不夠嚴謹,不嚴謹就是指簽訂的經濟合同不準確和不全面,容易引起誤解和產生歧義,導致合同難以履行或引起爭議。訂立合法有效的經濟合同,應體現雙方的真實意見。不能只講正面,不講反面,如果經濟合同本身內容不嚴謹,條款不完備,那么一旦發生違約情況則很難處理,最危險的還是其給學校帶來不必要的財務風險和經濟損失。
4.經濟合同履行,缺乏監督。經濟合同是高校行政管理,特別是高校參與社會經濟生活的重要內容,涉及面廣,內容復雜。如果對經濟合同管理、履行缺乏監督,常常導致各種各樣的問題。有些單位視經濟合同為兒戲,不依法簽訂經濟合同,或簽訂后經濟合同后,高興就履約,不高興就不履約[3]。需要變更或解除的經濟合同,不按法定程序辦理,口頭打個招呼或找個電話,草率了事。作為簽訂經濟合同的主體單位高校,也沒有任何部門對其進行監督,致使高校在經濟方面受到很大損失。
二、加強高校經濟合同管理的主要對策
1.聘請專業的法律顧問。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和市場競爭的日益加劇,我國的司法體系也越來越健全,無論是個人還是單位,都有相應的法律進行約束和指引。這就要求高校經濟合同管理人員需要了解和精通我國的各種法律法規,但是我國的法律體系多于復雜,涉及的條款眾多,在實際工作中,高校的經濟合同管理人員沒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去研究我國的種類繁多的法律條款,這個時候聘任專業的法律顧問,在學校的經濟合同管理過程中就顯得尤為重要。法律顧問不僅可以為高校在經濟合同簽訂過程中提供必要的法律咨詢和處理意見,也可以為高校經濟合同管理體系的建立、健全提供相關建議。所以,聘請專業的法律顧問,對高校經濟活動的順利開展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
2.建立、健全經濟合同管理體系。高校從傳統的教書育人到參與社會經濟活動是一個極其復雜的過程,經濟合同管理必須結合自身的實際和特點,統一制定具體的、明確的和切實可行的管理體系,要以規范合同管理、防范風險、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為目的,這是高校經濟合同管理中的一項基礎工作,是做好高校經濟合同管理的保證和前提。最終,促使高校經濟合同管理體系成為學校社會經濟活動的指南和方針,并且為防范經濟風險起到指導性作用。
3.重視經濟合同管理人才的培養和引進。對于國家來說,人才是強國的保障,能有效提升國家的核心競爭力和綜合國力。而對于高校來說,專業的技術人才,能為學校的長遠發展提供根本保證。經濟合同管理作為高校行政管理的重要內容,而非一般的'事務性工作,它具有較強的技術性和專業性。因此,對經濟合同管理人員提出了較高的要求。首先,高校應重視經濟合同管理人才的培養,邀請經濟合同管理方面的專家學者來校指導工作;定期舉辦專業培訓及提供對外交流的機會。其次,做好人才引進工作,特別需要引進一批熟悉《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專業性高級人才,為學校參與社會經濟活動提供強有力的保障[4]。
4.嚴格把關經濟合同簽訂和審查。經濟合同管理中,最關鍵的問題就是能否把好經濟合同的簽訂關和審查關,這是高校提高經濟合同履約率的前提和保證。第一,需要加強組織領導,高校各級領導的重視是把關經濟合同簽訂和審查的關鍵,特別是組織審計、財務、招標以及合同起草單位等多部門領導進行交流和探討并完成會簽手續[5]。第二,需要負責經濟合同起草和校對的工作人員必須做到細致審查,有效推進工作效率。
三、結語
總之,經濟合同的管理是高校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因此,高校的經濟合同的管理必須是全過程、動態性、系統性的[6]。高校要確保經濟合同的每個環節都必須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的管理制度進行,從而有效地規避風險,保證高校在參與社會經濟活動中的合法權益。
參考文獻:
[1] 靳鋒敏.高校強化經濟合同管理防范財務風險的實踐研究[J].高教研究與實踐,20xx,(4):69-71.
[2] 魏飆.企業經濟合同管理存在的問題及對策[J].經營管理者,20xx,(6):104.
[3] 國英.企業經濟合同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J].企業經濟,20xx,(2):190-192.
[4] 馬貴繁,劉長安.簡論經濟合同 管理問題的幾點思考[EB/OL].豆丁網.
[5] 孟祥君.深化合同監管,促進社會和諧[J].中國工商管理研究,20xx,(1):40-42.
[6] 王惠玲.醫院經濟合同管理及其風險控制研究[J].經濟師,20xx,(11):258-260.
經濟合同 篇4
解除勞動合同后經濟補償的標準
1、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2、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于6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癥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50%,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100%。
3、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
4、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5、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應按被裁減人員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但是,在下列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經濟合同】相關文章:
【精選】經濟合同四篇04-26
經濟合同六篇05-08
【精選】經濟合同三篇05-10
經濟合同三篇05-02
精選經濟合同4篇05-03
關于經濟合同范文04-20
經濟合同模板10篇05-18
精選經濟合同集錦5篇05-28
實用的經濟合同八篇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