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合同范文集合七篇
隨著人們對法律的了解日益加深,合同對我們的約束力越來越不可忽視,合同是對雙方的保障又是一種約束。你所見過的合同是什么樣的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變更合同7篇,歡迎閱讀與收藏。
變更合同 篇1
一、合同當事人能否變更合同?
合同是當事人協商一致的結果。合同訂立后,當事人仍然可以繼續協商,如果當事人協商一致,就可以變更合同。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應當依照其規定。比如,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規定,中外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內協商同意對合作企業合同作重大變更的,應當報審查批準機關批準;變更內容涉及法定工商登記項目、稅務登記項目的,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稅務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依照合同法的規定,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
二、什么情況下可以變更合同:
第一,由合同性質和內容決定當事人一方可變更合同。有的合同是為當事人一方的利益而設立的;也有一些合同的某些條款是專為當事人一方利益約定的。由于在一般情況下,當事人可以放棄自己應得的利益,因此,對于這些合同,如果當事人一方在訂立合同后根據客觀情況的變化,不再需要合同為其帶來利益,則可以變更合同。
第二,當事人雙方經協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當事人雙方在進行協商時,意思表示必須是明確的,而不能是模糊的,否則,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
第三,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的全部義務不能履行。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或者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發生不可抗力,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時,允許當事人變更合同,使合同的履行成為可能。不可抗力必須達到使合同無法履行的程度,才能作為變更合同的理由。如發生不可抗力后,經義務人的努力,合同仍可履行,則不能作為合同變更的理由。
經過上文的介紹我們得知合同即使是在成立生效后,其仍是可以進行變更的。而具體的在上述三種情況下當事人就可以變更合同內容。如果你對此還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來電咨詢我們網站的在線律師,我們的專業律師為您解決相關法律問題。
什么是可撤銷可變更合同?
想要更清晰的認識可撤銷可變更合同,就要從可撤銷可變更合同的案例中來分析,通過一個案例我們可以更形象的認識到這份合同究竟具有怎樣的法律效應。下面小編將為您帶來一個關于可撤銷可變更合同案例的分析。
可撤銷可變更合同案例
遺囑人生前可變更、撤銷其原來所立遺囑。當遺囑人死亡,遺囑生效,遺囑繼承人只能接受繼承或放棄繼承,而不能撤銷、變更已生效的遺囑。夫妻雙方共立遺囑,約定互為繼承人,此時一方死亡,在世的另一方即為遺囑繼承人,其無權撤銷、變更共同遺囑中已生效部分。
案情
20xx年3月2日,牟xx與其丈夫盧xx共同訂立了一份公證遺囑,將夫妻共有的兩處二層沿街樓作如下處分:(一)夫婦一方死亡后,先死亡者遺留下的房產份額由健在的老伴繼承;(二)夫婦倆均死亡后,一號沿街樓由其子繼承,二號沿街樓由其兩個女兒共同繼承;(三)夫婦倆健在期間,可共同變更、撤銷遺囑;夫婦倆一人健在時,可以自行變更、撤銷本遺囑;(四)本遺囑第一項在夫婦一方死亡后生效,第二項在夫婦倆均死亡后生效。20xx年,盧xx因病去世。20xx年3月23日,牟xx向公證部門公證撤銷了前述遺囑,但其認為遺囑第一項已經生效,其已基于繼承取得了房產物權,并與其子女就房產繼承發生了糾紛。牟xx遂以其三名子女為被告訴至日照市嵐山區人民法院,要求依法確認涉案房產已由其繼承、歸其所有。
裁判
嵐山區人民法院認為,牟xx與盧xx共立的遺囑明確約定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有權撤銷該遺囑,表明遺囑人已將遺囑撤銷權授權其配偶享有,故牟xx在其夫盧xx死亡后撤銷遺囑,符合盧xx的意愿,該撤銷行為合法有效;因遺囑已被全部撤銷,故牟xx請求按照遺囑繼承,并確認涉案房產歸其所有,無合法依據。
嵐山區人民法院判決為:駁回牟xx的訴訟請求。
牟xx不服一審判決,向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盧xx死亡后,遺囑第一項已生效,涉案房產中盧xx的份額發生繼承,牟xx作為遺囑第一項指定的唯一繼承人并未明示放棄繼承,應視為其接受了繼承。此后,牟xx雖公證撤銷遺囑,但遺囑第一項此前已生效,涉及的房產發生繼承,該項遺囑已無撤銷之可能,且牟xx作為該項遺囑的繼承人而非遺囑人,對于涉及該部分遺產的遺囑第一項亦無撤銷權,故牟xx公證撤銷遺囑的行為對遺囑第一項不發生效力。
20xx年5月15日,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確認牟xx繼承了盧xx遺留的房產份額,并取得整個房產的物權。
評析
共同遺囑是指兩名或兩名以上的遺囑人共同設立的遺囑。司法部《遺囑公證細則》第十五條規定了遺囑人堅持申請辦理共同遺囑公證的,共同遺囑中應當明確遺囑變更、撤銷及生效的條件。共同遺囑在形式和內容上若不為法律禁止,不違背公序良俗,系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符合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關于民事法律行為構成要件的規定,認定遺囑有效并無法律障礙。
本案即為一起因共同遺囑的撤銷而引發的家庭糾紛。盧xx死亡后,牟xx經公證撤銷了共同遺囑,但對于遺囑中夫妻互為繼承人的遺囑第一項,是否能夠撤銷,牟xx與其子女持不同觀點,這也是本案的訟爭焦點。
對于遺囑的撤銷和變更,《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十條規定,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十九條規定:“遺囑人生前的行為與遺囑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遺囑處分的財產在繼承開始前滅失、部分滅失或所有權轉移、部分轉移的,遺囑視為被撤銷或部分被撤銷”;其第四十二條規定:“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相抵觸的遺囑,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公證遺囑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的遺囑為準。”根據上述有關遺囑撤銷、變更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遺囑人撤銷遺囑的方式可以是立新遺囑撤銷原遺囑,或書面聲明原遺囑無效,以及以具體行為表明撤銷的意思,但須遵循“新遺囑取代舊遺囑”、“公證遺囑須經公證才能撤銷”的原則,而且,有權撤銷遺囑的是遺囑人本人,遺囑人有權撤銷的是其自己原先所立遺囑。上述法律、司法解釋條文中“以最后的遺囑為準”、“以最后所立的遺囑為準”、“以最后所立公證遺囑為準”及“遺囑人生前的行為”的表述,進一步說明撤銷遺囑須為遺囑人生前的行為,且撤銷須系針對尚未生效的遺囑。
本案中,因盧xx死亡的事件發生,遺囑第一項已經具備生效條件,并據此發生繼承。很顯然,盧xx系該項遺囑的遺囑人,牟xx系該項遺囑的繼承人,其作為繼承人取得了涉案房產物權。在繼承發生前,并未發生遺囑第一項被撤銷的情形,在盧xx死亡后,牟xx作為繼承人更無權撤銷盧xx的遺囑。現遺囑第一項已經生效且繼承也已發生,牟xx公證撤銷遺囑的行為對該項遺囑不發生法律效力。但對于涉案遺囑的第二項“夫婦倆均死亡后,一號沿街樓由其子繼承,二號沿街樓由其兩個女兒共同繼承”,因牟xx仍健在,該項遺囑尚不具備生效條件,而且其中的“一號樓、二號樓”在盧xx死亡后均已歸屬牟xx個人財產,牟xx有權自由處分,包括撤銷該財產之上所立遺囑,因此,遺囑第三項中的“夫婦倆一人健在時,可以自行變更、撤銷本遺囑”,實際上針對的就是遺囑第二項,本案應認定牟xx經公證撤銷了遺囑第二項。
在法律上可變更合同是怎么規定的?
1、什么情況下可以變更合同:
第一,由合同性質和內容決定當事人一方可變更合同。有的`合同是為當事人一方的利益而設立的;也有一些合同的某些條款是專為當事人一方利益約定的。由于在一般情況下,當事人可以放棄自己應得的利益,因此,對于這些合同,如果當事人一方在訂立合同后根據客觀情況的變化,不再需要合同為其帶來利益,則可以變更合同。
第二,當事人雙方經協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當事人雙方在進行協商時,意思表示必須是明確的,而不能是模糊的,否則,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
第三,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的全部義務不能履行。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或者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發生不可抗力,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時,允許當事人變更合同,使合同的履行成為可能。不可抗力必須達到使合同無法履行的程度,才能作為變更合同的理由。如發生不可抗力后,經義務人的努力,合同仍可履行,則不能作為合同變更的理由。
2、合同變更轉讓的法律規定
第七十七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第七十八條 當事人對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
第七十九條 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第八十條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第八十一條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二條 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
第八十三條 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并且債務人的債權先于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
第八十四條 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第八十五條 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
第八十六條 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應當承擔與主債務有關的從債務,但該從債務專屬于原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七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轉讓權利或者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第八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經對方同意,可以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給第三人。
第八十九條 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的,適用本法第七十九條、第八十一條至第八十三條、第八十五條至第八十七條的規定。
第九十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使合同權利,履行。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
不得租賃的房屋有哪些?
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房屋
房屋所有權證是權利人依法擁有房屋所有權并對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利的惟一合法憑證。租賃沒有房屋所有權證的房屋,承租人的權益得不到很好保障。因為,沒有辦理房屋所有權證的房屋,若出現產權糾紛,承租人隨時都可能會因為出租人沒有擁有合法的房屋權屬證書,受到糾紛影響而不能得到權益的保障。
2、被法院、公安機關等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權利的房屋
依法裁定、查封的房屋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權利的房屋,原所有權人的房屋其他權利如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等權利在一定程度將受到限制。租賃該類房屋,承租人會因為房屋權利的瑕疵,使得承租權利得不到合法保護。
3、未取得共有人同意出租的共有房屋
屬于共有產權的房屋,在未征得共有人一致同意出租的情況下是不能出租的。即使是大多數共有的人同意也不能出租,因為,租賃這種房屋,會侵犯對未同意出租的共有人的權益。
4、權屬有爭議的房屋不能租
房屋的產權處于不明狀態時即權屬有爭議的,這時,租賃房屋的合法性將難以得到保障。
5、違章建筑
未取得規劃部門的合法建設手續建造房屋,之后也沒有補領規劃許可證。這類房屋,屬于建設規劃手續不齊的建筑,規劃部門隨時對其實施規劃執法監督。租賃這類房屋的承租人,其合法權益就得不到保護。
6、不符合安全標準的房屋
租賃建造質量、生活設施達不到安全標準的房屋,承租人的生活安全將會受到影響。
7、未經抵押權人同意出租的抵押房屋
目前,有不少房屋是采取抵押方式取得貸款購買的。這類房屋的抵押權人對該類房屋具有他項權利。抵押人若要出租抵押的房屋,須征得抵押權人的同意。租賃沒有經過抵押權人同意出租的房屋,是對抵押權人權益的侵犯。
8、不符合公安、環保、衛生等部門有關規定的房屋。
9、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的房屋。
市民在租賃房屋,須謹慎對待,不要租賃上述九種情況的房屋。此外,市民在租賃合法房屋之后,應當向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這樣,有利于從法律角度保護承租人的權益,減少不必要的租房糾紛。
房屋租賃應交哪些稅?
房屋租賃也應該納稅,房屋租賃要交納下列稅:
(1)要向國家交房產稅,出租方要按租金年收入的12%交納房產稅。
(2)印花稅,租賃雙方在辦理租賃登記時應按租賃合同所載租賃金額的千分之一貼花。
(3)個人出租房屋月租金收入在800元以下的免納營業稅。
(4)所得稅,如出租方為企業,應交納企業所得稅;如出租方為個人,應交納個人所得稅。
房屋租賃合同最長可以簽多久?
房屋租賃合同最長期限是多少年
《合同法》第214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因此,房屋租賃合同包括續訂房屋租賃合同的最長期限均為20年。
【提示】
①房屋租賃合同期限最長20年,是指當事人每次簽訂的租賃合同所約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并非指數次簽訂租賃合同或者數份租賃合同的總租賃期限不能超過20年。
②房屋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續訂租房屋賃合同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20年。
③房屋租賃期限超過20年,并非整個租賃合同無效;而是超過20年部分租賃期限無效,也就是租賃期限按20年計算。
變更合同 篇2
甲方:_________(女方)
乙方:_________(男方)
甲、乙雙方經_________登記雙方自愿離婚,現就離婚后對子女_________的撫養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一、女兒/兒子_________現年_________歲,歸_________方撫養。
二、
1.從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由_________方每月付給_________方_________元作女兒/兒子_________的.撫養費(直至十八歲)。
2._________的學雜費每年甲、乙雙方各交一學期(注:甲方交上學期,乙方交下學期,直至交到_________不愿讀書為止)。
3._________十六歲后隨父隨母由自己選擇。
三、女兒/兒子_________的醫藥費,在_________元以內由撫養方先墊付,憑票甲、乙雙方各承擔一半,超過_________元,由撫養方通知未撫養方,雙方共同承擔。
四、_________年以前的教育費、醫藥費、生活費,均已由_________方負責,再不計算。
五、望雙方共同遵守,否則一切責任概由違約方負責。
此協議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一份,此協議簽字生效。
甲方(簽字):_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撫養權變更協議書的注意事項
1.雙方基于什么原因(自己寫也可以沒有原因直接寫本協議由...接孩子父),孩子父()母()雙方自愿協商一致,為各自真實意思表示。
2.變更撫養權:孩子撫養權由父/母()變更給母/父()。
3.撫養權變更后,沒有撫養權的一方()如何支付撫養費(自己約定)
4.撫養權變更后,沒有撫養權一方()孩子如何探視(自己約定)
變更合同 篇3
李某大學會計專業畢業后到一家外資公司工作,在單位的工作崗位一直是會計,勞動合同書上也是這么約定的,收入為2800元左右。但是,不久前單位銷售科的一名職工離職了,于是單位提出,要將李某的崗位變更為銷售員,報酬也變更為?基本工資1000元,績效工資隨銷售業績浮動。李某表示不同意,認為自己不適合干銷售?并且調動崗位要協商一致。但不管他同意不同意,單位就發出一份通知書,宣布他的崗位調整為銷售員,雙方于是發生爭議。李某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訴,要求公司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李某的要求能得到支持嗎?
【法律鏈接】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解讀】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單位能否單方變更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的變更,是指勞動合同生效以后,未履行完畢之前,勞動關系雙方當事人就已訂立的勞動合同的部分條款達成修改、補充或者廢止協定的法律行為。
勞動合同一經訂立就具有法律效力,雙方當事人必須全面履行勞動合同所規定的義務。但在實踐中,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有時不可能對涉及合同的所有問題都做出明確的規定;且由于客觀情況的不斷變化,會出現勞動合同難于履行,或者合同的履行可能造成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不平衡,這就需要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對勞動合同的部分內容進行適當的調整。因此《勞動合同法》允許當事人在一定條件下可以變更勞動合同,但要符合法定的條件和程序。任何一方不得隨意單方變更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在一般情況下,只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即可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另外,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款的規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是勞動合同變更的一個重要的法定事由。另外,變更勞動合同應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后的文本應由雙方各執一份。
因此,本案中單位的單方變更行為是無效的。
勞動合同在符合一定條件的時候變更是有效的,但是像上文中用人單位私自變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和薪酬就是不合法的,所以才會導致最后的變更無效。
變更合同 篇4
核心內容:什么是合同變更和合同轉讓?合同當事人在合同成立后,需要對合同內容進行修改,就是合同變更。而把合同的全部或者部分權利義務轉讓給第三人,就是合同轉讓。接下來法律快車小編為您詳細介紹合同變更和轉讓。
(一)合同的變更
1、合同變更的涵義
合同變更是指合同依法成立之后,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之前,當事人就合同的內容進行的補充和修改。
2、合同變更的實質
合同變更不會導致原合同關系的消滅和新的合同關系的產生,僅僅是對合同內容局部的、非實質性的變更。是在保持原合同效力的前提下,在合同當事人之間產生新的債權債務關系。
3、合同變更的條件
(1)合同關系原已存在;
(2)必須有合同內容的變化;
(3)合同的變更必須依當事人協議或法律的規定(《合同法》第77條為協議變更的法律規定;第54條為法定變更的.規定);
(4)合同的變更必須遵守法定的方式。
4、合同變更的效力
(1)合同的變更不能對己履行部分產生效力;
(2)合同的變更不影響當事人要求賠償的權利。
(二)合同的轉讓
合同轉讓,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合同當事人依法將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法律行為。
按轉讓的內容不同,合同的轉讓可分為三種形態:合同權利的轉讓;合同義務的轉讓;合同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
變更合同 篇5
發包人:(以下簡稱甲方)
承包人:(以下簡稱乙方)
工程名稱: (與已簽訂的合同一致)
工程內容: (與已簽訂的合同一致,包括面積、結構、層數等) 工程造價(元): (大寫) (小寫) 已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備案編號:
(一)經發、承包雙方協商一致,雙方簽署以下補充協議: 原因: (根據實際情況,發、承包人能夠解釋清楚的原因填寫)
(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工期變更為開工年日,竣工天。
(三)本協議書是原合同的.組成部分,其它條款應按原合同執行,原合同內容與本協議有差異的,以本協議的規定為準。
(四)本補充協議一式三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變更合同 篇6
勞動合同變更的概念
勞動合同的變更是指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后,在合同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畢之前,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當事人協商同意,對勞動合同內容作部分修改、補充或者刪減的法律行為,勞動合同變更。勞動合同的變更是原勞動合同的派生,是雙方已存在的勞動權利義務關系的發展。 根據本法第十六條和第三條第款的規定,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調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因此,勞動合同一經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受法律保護,雙方當事人應當嚴格履行,任何一方不得隨意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但在,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有時不可能對涉及合同的所有問題都做出明確的規定;合同訂立后,在履行勞動合同的過程中,由于社會生活和市場條件的不斷變化,訂立勞動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變化,使得勞動合同難于履行或者難于全面履行,或者使合同的履行可能造成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不平衡,這就需要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對勞動合同的部分內容進行適當的調整。否則,在勞動合同與實際情況相脫節的情況下,若繼續履行,由可能會對當事人的正當利益造成損害。因此本法允許當事人在一定條件下可以變更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可以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協商一致,就勞動合同的部分條款進行修改、補充或者刪減,通過對雙方權利義務關系重新進行調整和規定,使勞動合同適應變化發展了的新情況,從而保證勞動合同的繼續履行。 勞動合同的變更是在原合同的基礎上對原勞動合同內容作部分修改、補充或者刪減,而不是簽訂新的勞動合同。原勞動合同未變更的部分仍然有效,變更后的內容就取代了原合同的相關內容,新達成的變更協議條款與原合同中其他條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對雙方當事人都有約束力。
編輯本段勞動合同變更的情形
1、根據本條的規定,在一般情況下,只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即可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這就是說:首先,勞動合同是勞動關系雙方協商達成的協議,當然也可以協商變更;對于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只要是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而達成的,都可以經協商一致予以變更。其次,對變更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應當采取自愿協商的方式,不允許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未經協商單方變更勞動合同。一當事人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任意改變合同內容的,在法律上是無效行為,變更后的內容對另一方沒有約束力,而且這種擅自改變合同的做法也是一種違約行為。再次,勞動合同的變更只是對原勞動合同的部分內容作修改、補充或者刪減,而不是對合同內容的全部變更。對勞動合同所要變更的部分內容,當事人雙方通過協商后,必須達成一致的意見。如果在協商過程中,有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同意所要變更的內容,則就該部分內容的合同變更就不能成立,原有的合同就依然具有法律效力。最后,在變更過程中必須遵循與訂立勞動合同時同樣的原則,即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2、根據本法第四十條第三款的規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在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由此可以確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是勞動合同變更的一個重要事由。
所謂“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主要是指: (1)訂立勞動合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已經修改或者廢止。勞動合同的簽訂和履行必須以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為前提。如果合同簽訂時所依據的法律、法規發生修改或者廢止,合同如果不變更,就可能出現與法律、法規不相符甚至是違反法律、法規的情況,導致合同因違法而無效。因此,根據法律、法規的變化而變更勞動合同的相關內容是必要而且是必須的,合同范本《勞動合同變更》。
(2)用人單位方面的原因。用人單位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或者根據市場變化決定轉產、調整生產任務或者生產經營項目等。用人單位的生產經營不是一成不變的,而是根據上級主管部門批準或者根據市場變化可能會經常調整自己的經營策略和產品結構,這就不可避免地發生轉產、調整生產任務或者生產經營項目情況。在這種情況下,有些工種、產品生產崗位就可能因此而撤銷,或者為其他新的工種、崗位所替代,原勞動合同就可能因簽訂條件的改變而發生變更。
(3)勞動者方面的原因。如勞動者的身體健康狀況發生變化、勞動能力部分喪失、所在崗位與其職業技能不相適應、職業技能提高了一定等級等,造成原勞動合同不能履行或者如果繼續履行原合同規定的義務對勞動者明顯不公平。
(4)客觀方面的原因。這種客觀原因的出現使得當事人原來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權利義務的履行成為不必要或者不可能。這時應當允許當事人對勞動合同有關內容進行變更。主要有:①由于不可抗力的發生,使得原來合同的履行成為不可能或者失去意義。不可抗力是指當事人所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如自然災害、意外事故、戰爭等。②由于物價大幅度上升等客觀經濟情況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的履行會花費太大代價而失去經濟上的價值。這是民法的情勢變更原則在勞動合同履行中的運用。
編輯本段勞動合同變更應注意的問題
1、必須在勞動合同依法訂立之后,在合同沒有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畢之前的有效時間內進行。即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已經存在勞動合同關系,如果勞動合同尚未訂立或者是已經履行完畢則不存在勞動合同的變更問題。
2、必須堅持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即勞動合同的變更必須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當事人的同意。平等自愿、協商一致是勞動合同訂立的原則,也是其變更應遵循的原則。勞動合同關系,是通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而形成的,其變更當然應當通過雙方協商一致才能進行。勞動合同允許變更,但不允許單方變更,任何單方變更勞動合同的行為都是無效的。 在實踐中,有此用人單位為達到變更勞動合同的目的,采取了許多變通的`手段。如某用人單位根據工作的需要,決定采取公開考試的辦法,對考試不通過的職工,一律另行安排工作崗位或予以辭退。這種形式是否合法呢?我們認為,勞動合同的變更需要經過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否則不能變更。采取公開考試的辦法似乎公平,在未經勞動者同意的情況下,對勞動者不具有約定力。用人單位對原合同仍應履行。
3、必須合法,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勞動合同變更也并非是任意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約定的變更內容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
4、變更勞動必須采用書面形式。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經協商后對勞動合同中的約定內容的變更達成一致意見時,必須達成變更勞動合同的書面協議,任何口頭形式達成的變更協議都是無效的。勞動合同變更的書面協議應當指明對勞動合同的哪些條款作出變更,并應訂明勞動合同變更協議的生效日期,書面協議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后生效。本條的這一規定,是為避免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因勞動合同的變更問題而產生勞動爭議。
5、勞動合同的的變更也要及時進行。提出變更勞動合同的主體可以是用人單位,也可以是勞動者,無論是哪一方要求變更勞動合同的,都應當及時向對方提出變更勞動合同的要求,說明變更勞動合同的理由、內容和條件等。如果應該變更的勞動合同內容沒有及時變更,由于原訂條款繼續有效,往往使勞動合同不適應變化了的新情況,從而引起不必要的爭議。當事人一方得知對方變更勞動合同的要求后,應在對方規定的合理期限內及時作出答復,不得對對方的提出的變更勞動合同的要求置之不理。因為根據勞動法第二十六條和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如果用人單位經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則可能導致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四、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的執有 根據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變更合同 篇7
甲、乙雙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原則,同意對本合同作以下變更: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簽名)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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