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合同6篇[經典]
現今很多公民的維權意識在不斷增強,合同對我們的約束力越來越不可忽視,它也是減少和防止發生爭議的重要措施。相信很多朋友都對擬合同感到非常苦惱吧,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簽訂合同7篇,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簽訂合同 篇1
門面轉讓合同是以正當的方法,通過合法途徑,將門面出租或出售給別人的證明。受讓方在簽訂門面轉讓合同的時候需要注意哪些問題呢?
因為對轉讓方各方面因素都不是非常了解,所以在簽訂這份合同之前,受讓方需要做好以下準備:
一、調查商鋪的檔案
承租之前,應當赴所在地房地產交易中心進行產權調查,確認幾個重大的信息:
1、房屋的用途和土地用途:必須確保房屋的類型為商業房性質,土地是非住宅性質方可承租作為商鋪性質,否則,將面臨無法辦營業執照以及非法使用房屋的風險。
2、房屋權利人:以確保與房屋權利人或其他由權利人簽署租賃合同。
3、房屋是否存有租賃登記信息:若已經存有租賃登記信息的,導致新租賃合同無法辦理登記手續,從而導致新承租人的租賃關系無法對抗第三人,也會影響新承租人順利辦出營業執照。
二、免租裝修期
商鋪租賃合同中,免租裝修期經常會在合同中出現,只要是由于承租人在交房后需要對房屋進行裝修,實際不能辦公、營業,此種情況之下,出租人同意不收取承租人裝修期間的租金。但在“免租裝修期”非法律明確規定的概念,因此,在簽訂租賃合同時一定要明確約定免租期起止時間,免支付的具體費用,一般情形下,只能免租金,實際使用房屋產生的水費、電費等還需要按合同約定承擔。
三、租賃合同保證金
俗稱“押金”,注意用于抵充承租人應當承擔但未繳付的費用,因為商鋪相應的電費、電話費、物業管理費等費用比較高,因此建議押金應當適當高一些,以免不夠抵以上的費用,另外,還需要特別注意的是,承租人在承租過程中,不斷地拖付相應的費用,押金抵扣不夠的情況下怎么辦?可以約定補足“押金”的方案,即每次出租人用“押金”抵扣相關費用后,承租人應當在合理期限內補足支付“押金”,如果出租人通知后一定時間內補齊的話,則出租人可以單方解約,并追究承租人相應的違約責任。若合同中有此約定,則可以有效整治承租人“老賴”行為。
四、稅費承擔
按照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其他規范性文件規定,出租或轉租商鋪的,出租人或轉租人應當承擔相應的稅費。
五、營業執照
承租商鋪的目的在于開展商業經商活動,而商業經營活動首要條件是必須取得營業執照,因此,在簽訂商鋪租賃合同時,許多條款都要圍繞著營業執照辦理來設置,只要涉及這幾個方面:
1、有租賃登記信息沒有注銷,從而導致新的租賃合同無法辦理租賃登記,從而導致無法及時辦理營業執照;商鋪上原本已經注冊了營業執照,該營業登記信息沒有注銷或者遷移,從而導致同一個商鋪上無法再次注冊新的營業執照;
2、屋類型不是商業用房,從而無法進行商業經營活動,而導致無法注冊營業執照;涉及特種經驗行業(娛樂、餐飲)的,還需要經過公安、消防、衛生、環境等部門檢查合格,取得治安許可證,衛生許可證等證件后,方可取得營業執照;因出租人材料缺失導致無法注冊營業執照。
六、處置裝修
商鋪租賃中,往往需要花費大額資金用于鋪面裝修,為了確保裝修能夠順利進行,以及保障裝修的利益,在合同中應當注意幾個問題;
1、明確約定出租人是否同意承租人對商鋪進行裝修,以及裝修圖紙或方案是否需要取得出租人同意等,若有特別約定的改建,搭建的,應當明確約定清楚,對于廣告,店招位置也可約定清楚。
2、解除合同的違約責任,不僅僅考慮違約金部分,因為違約金常常會等同押金,數額不高,往往不及承租人承租人的裝修損失,因此,應當約定此情形下,出租人除承擔違約金外,還需要承擔承租人所遭受的裝修損失費用。
3、明確租賃期滿時,裝修,添附的處置方式。
七、水、電、電話線等
因商鋪經營的特殊性,對于水、電、電話線均可能特殊需要,這些公共資源的供應又會受到各種因素影響,建議承租商鋪前,應當先行考慮是否滿足使用需求,若不滿足的,確定如何辦理擴容或增量,以及辦理擴容或增量所需費用,并在合同明確約定相關內容,以及無法滿足正常進行需求的情形下,承租人免責解除合同的權利。
八、簽訂合同之后的`顧慮
租賃合同登記備案,屬于合同備案登記性質,此登記效力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登記與否不合同本身的生效,即使沒有辦理備案登記,合同依然在生效條件滿足時就生效;
2、經登記的案件,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比如,若出租人將房屋出租給兩個人承租的,其中一個辦理了租賃登記,另一個沒有辦理租賃登記,則房屋應當租賃給辦理租賃登記的承租人,出租人并向沒有租賃登記的承租人承擔違約責任。
九、轉租問題
商鋪市場中經常會遇到許多“二房東”“三房東”情形,這其中就存在轉租的問題,俗稱的“轉租”其中涵蓋了法律規定的兩種變更方式“轉租”和“承租權轉讓”,依法律規定,“轉租”是指上手租賃關系部解除,本手在此建立租賃關系,二“是指上手租賃關系,新承租人直接代替原承租人與出租人建立租賃關系,在這兩形式下,需要注意以下問題:
1、轉租人必須取得出租人書面同意,同樣承租權轉讓中,解除原租賃合同和重潛心租賃合同,也需要征得出租人同意。
2、原承租人往往向新承租人主張一筆補償費,主要補償裝修損失等,此筆費用不適于法定承租人應承擔費用,但法律上也沒用明確禁止,因此,只要雙方當時協商同意的,也會受法律保護,建議承租人在支付此筆費用時,應當考慮分批與轉租權轉讓錯作環節結合起來支付,以此降低資金風險,并可考慮將營業執照辦理成功作為該筆費用退還或解除情形。
十、買賣與租賃
許多人擔心承租商鋪之后,業主將商鋪出售了怎么辦,其實,承租人完全無須擔心此種風險,因為法律對承租人賦予了兩種特殊保護。
1、出租人在出售時,承租人享有同等條件之下的優先購買權。
2、即使承租人不想購買承租商鋪的,業主出售后,新的業主也應當繼續履行租賃合同,否則,新的業主應當租賃合同中的違約責任。
簽訂合同 篇2
警告:本合同所有內容均屬于甲方(用人單位)“商業秘密”范圍,乙方(員工)應嚴格履行本合同所規定的保密義務,未經甲方同意,不得以泄露、公布、發布、出版、傳授、轉讓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按照甲方成文和不成文保密規定不得知悉該合同相關內容的甲方其他職員)知悉本合同內容。
請用正楷字體如實填寫以下內容:
甲方(用人單位) 名 稱:
法定代表人:
住 所:
乙方(員工)姓 名:
性別:
身份證號:
住 址:
根據國家、地方相關勞動法律、法規,甲乙雙方本著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簽訂本勞動合同(下稱“本合同”),共同遵守和履行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總則
第一條 目的
本合同旨在明確甲乙雙方的合法權利和義務,維護乙方的合法權益,保證甲方的健康、穩定和可持續性發展,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用工關系。
第二條 合同簽訂主體
1、按照國家相關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具有勞動者主體資格的員工和公司(甲方)建立和變更勞動關系時簽訂勞動合同;甲乙雙方均有義務鑒別乙方是否具有勞動合同簽訂的主體資格。不具有上述主體資格的人員和公司(甲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無效。
2、乙方在此鄭重承諾,在簽訂本合同時,乙方沒有與其他任何用人單位以任何形式建立或存在勞動關系,并已經辦妥和隨時能夠提供甲方用工所需要的所有相關國家機關和甲方要求的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手續和資料;否則,乙方將承擔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責任(包含但不限于甲方因為錄用乙方而承擔的法律責任)。
3、本合同生效后,不允許乙方再以任何形式與其他任何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未經甲方事先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從事兼職。嚴禁乙方在與甲方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兼職或與該單位進行任何形式的對甲方利益有直接或潛在的威脅、損害或不利影響的業務往來或合作;并且在合同生效后,乙方也不得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乙方直系親屬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如甲乙雙方尚未簽訂勞動
合同,乙方應在合同簽訂前書面告知甲方,如甲乙雙方已經簽訂勞動合同,乙方應在知道或應當知道該種情形后的五(5)日內書面告知甲方。
第三條 聘用告知
本合同簽訂時,甲方已經如實向乙方告知了乙方與本合同相關的事項,如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乙方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乙方對甲方告知的事項已經完全知曉、理解并自愿接受,在此基礎上,甲乙雙方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二,簽訂合同的地點
第四條 合同期限
1、本合同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合同期限為 年,自20 年 月 日起至20 年 月 日終止;其中從合同期限開始之日起至 月
2、上述合同期限指甲乙雙方實際履行本合同的期限,即在乙方自合同約定的期限開始之日起實際提供勞動力使用權甲方從而實際開始獲得勞動力使用權的基礎上,雙方實際享有本合同約定的權利和履行本合同約定的義務的`期間。合同期限開始之日即雙方勞動關系建立之日。
第五條 合同生效
1、為確保合同的真實性、嚴肅性和有效性,甲乙雙方一致約定本合同除甲方蓋章和乙方簽字外,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書面授權的委托代理人簽字和乙方加蓋個人印章或按右手拇指手印是本合同生效的必要條件,因此,本合同經甲方蓋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書面授權的委托代理人簽字,乙方簽字并加蓋個人印章(無個人印章時按右手拇指手印)后生效。
2、乙方合同簽名應與其身份證和/或其他個人有效身份證件上的登記姓名保持一致,并且用正楷字體簽署。如因乙方姓名簽署錯誤而導致本合同無效,乙方應承擔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責任。
3、本合同不允許任何人進行任何形式的修改、涂改或單方更改;如有修改、涂改或單方更改以未修改、涂改或單方更改的合同文本為準。
4、本合同生效后,如雙方尚未正式建立勞動關系,則在合同生效后至建立勞動關系前,甲乙任何一方解除本合同,應在本合同簽訂后的一(1)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對方,否則應支付對方解約補償金,解約補償金的數額為本合同約定的乙方的二個月的基本工資。
5、甲乙雙方在此約定,雙方在本合同訂立前已經訂立且在本合同訂立時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合同生效的同時效力自動終止。
第六條 工作地點
合同履行地為甲乙雙方履行本合同時按照甲方業務或經營的實際需要由甲方指定或臨時安排的乙方所應常駐、派駐、前往、路由或逗留的行政區域,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所在地 。
三、工作內容
第七條 工作內容
1、乙方的工作內容為。
2、甲乙雙方可以另行簽訂《崗位協議書》,對乙方工作內容進行詳盡說明,并確定工作內容的考核標準。甲乙雙方簽訂的《崗位協議書》為本合同的附件,具有與本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
3、甲方將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確保乙方從事相關的工作內容,協助乙方進行職業發展;同時乙方愿意服從甲方的工作安排和遵守甲方內部職位職務的相關規定,按照甲方確定的崗位職責,按時、按質、按量完成工作。
4、本合同履行期間,經與乙方協商,甲方可以根據生產、經營、業務需要和/或乙方的績效考核結果,調整乙方的工作內容、工作崗位,或者調動乙方到甲方其他已經設立或將要設立的分公司任職。工作調整和調動后乙方的工作內容將根據人事管理部門發布的調動通知予以確定。
四、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八條 工作時間
1、甲方根據國家的相關規定和乙方工作內容和責任的性質,相應安排乙方的工作時間(標準工作時間、綜合計算工作時間或不定時工作時間,實行后兩種工作時間應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具體工作時間安排依據甲方的相關規定制度或決定執行。
2、甲乙雙方在此確認,乙方因此而付出的勞動是由其工作性質所決定,已經在甲方根據本合同同意向乙方支付報酬時全部予以考慮,并已在本合同項下得到了完全補償。
第九條 加班加點
甲方應依法控制加班加點,不得超出法定時限安排加班加點,保證乙方的身心健康。如因工作需要,甲方與乙方協商后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乙方應全力配合;甲方應為乙方提供必要的休息條件,依規定支付加班費或安排調休。
第十條 休息休假
乙方享有國家規定的休息休假日,以及甲方內部規定的無薪和有薪休假。
五、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第十一條 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1、甲方應根據國家安全、衛生法規的標準,以及甲方內部的勞動保護規章制度,保障乙方的健康和安全。同時乙方在工作中應嚴格遵守相應的法律法規及甲方的內部勞動保護規章制度,確保本人及其他相關員工的勞動安全。
2、甲方為保證乙方順利完成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任務,應為乙方提供必要的物質和技術條件,如勞動工具、機械設備、工作場地、相關資料等。乙方在獲得基本的勞動條件后,應該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時按質按量的完成工作任務。
第十二條 職業危害防護
甲方應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明確規定乙方在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嚴格遵守國家和地方有關工傷事故和職業病的報告和處理制度,
履行職業危害防護的義務。同時乙方應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甲方內部規章制度的要求,主動進行自我防護,預防本人及其他相關員工職業危害事件的發生。
六、勞動報酬
第十三條 勞動報酬構成 乙方的勞動報酬分為基本工資、其他固定項目工資、非固定項目工資。
其他固定項目工資,指甲方定期或周期性支付的每期數額固定的隨基本工資一起發放的工資項目。如固定津貼和補貼等。
非固定項目工資,指甲方不定期支付的或雖定期支付但數額不固定的項目的工資。如績效獎金、加班費、臨時性津貼和補貼、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
其他固定項目工資、非固定項目工資,將視乙方的工作內容(崗位)性質和具體情形而定。
第十四條 基本工資標準
根據本合同第七條第1、2款規定,及甲方的薪酬制度,甲方確定乙方基本工資為:
(1) □月薪制,標準為稅前人民幣元/月;
(2) □日薪制,標準為稅前人民幣元/日
(所選項在□里打“√”號,后面填寫數額;不選的一項在□里用“/”劃掉)。
第十五條 獎金
1、按照甲方現行規定,乙方服務滿一定期限后,根據甲方和乙方的績效考核結果,可在規定的時間獲得一定數額的績效獎金,具體參照甲方的相關規章制度或決定。甲方的相關規章制度或決定變更時本款內容從其變更。
2、乙方享有的其他形式的獎金,參照甲方相關的規章制度或決定執行。
第十六條 代扣代繳項目
1、乙方有義務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甲方依法直接從乙方工資中代扣代繳。
2、按照國家規定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中應由個人繳納的部分,由甲方依法直接從乙方工資中代扣代繳。
第十七條 工資支付日
1、工資支付日,指在甲方依法和按甲方相關規定對乙方的工資作相應項目的扣除后,將乙方工資實得部分,通過銀行轉賬等方式存入在甲方指定工資支付銀行開戶的乙方工資賬戶的日期。
2、甲乙雙方約定的基本工資支付日為每月十(10)日,屆時甲方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上個月度的基本工資。
特殊情況下按國家或甲方規定/決定甲方將工資以現金或其他形式支付給乙方或其書面指定接收人時,雙方約定的工資支付日為甲方實際支付日。
簽訂合同 篇3
本授權書宣告,在下面簽字的***有限公司、總經理以法定代表身份合法代表本單位授權:
***為珠海市新正新制衣有限公司勞動合同簽訂的合法代理人,授權代理人在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的過程中,以本公司的名義,代表本公司與職工進行勞動合同的磋商、簽訂。代理人的一切行為均代表本公司,與本人的行為具有同樣的`法律效力,本單位承擔代理人行為的全部法律后果。
此授權的有效期限為 年月日至年月日。
法定代表人(簽字):
代理人 (簽字):
****有限公司(蓋章)
年 月 日
簽訂合同 篇4
裁員還是主動辭職,續約還是重新競爭上崗?由華為7千人“集體主動辭職”拉開大幕的這一場勞資硝煙,正卷入更多公司,工會等第三方力量的介入,以及全社會的大討論。
這一事件的導火索,正是將在明年1月實施的《勞動合同法》。這部新法的哪些致命“軍規”導致了這場始料未及的勞資硝煙?
四條軍規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行政法室副主任張世誠說,《勞動合同法》的立法宗旨就是“保護勞動者權益”。
在《勞動合同法》的“法律責任”一章中,16條規定中只有一條半涉及到勞動者的責任。新法的諸多條款成了資方不可逾越的軍規。
全國律師協會勞動與社會保障法專業委員會副主任梁智這段時間一直在各地為眾多企業做該法的培訓。他說,《勞動合同法》刺痛資方的第一條軍規,就是“無固定期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14條規定,勞動者在一家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或者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等情形,除非勞動者提出異議,否則用人單位都應當與之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被企業視為洪水猛獸”,梁智說。
令企業頭痛的第二條軍規則是試用期。
《勞動合同法》第19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第三條軍規:勞務派遣。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注冊資本不得少于50萬元。派遣單位派遣單位注冊資本不得少于50萬元。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派遣未成也應當按照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報酬。
梁智認為,這些都是對勞務派遣單位責任的加重。
曾直接參加該法起草的中華全國總工會民主管理部部長郭軍認為,對“經濟補償金”的規定,算得上令企業有痛感的第四條軍規。
《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但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五種誤讀
這些軍規導致了始自華為,并有眾多大牌公司加入的集體規避行動。但參與制定這部法律的人士說,這只是一場集體誤讀導致的集體恐慌。
梁智說,華為的“辭職門”和沃爾瑪的“無原則裁員”事件,很大程度上是由于這些企業對 《勞動合同法》無固定期合同的規定存在誤讀。
“無固定期的合同并不是計劃經濟的終身制、鐵飯碗”,郭軍說,終身制是員工到一個企業工作,企業得管一輩子,即使是企業破產了,還得安排他去別的企業工作。
而無固定期合同并不是這樣。在新法中有多個條款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可以解除無固定期合同。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行政法室主任李援表示,建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目的是為了鼓勵和引導用人單位盡量多訂立長期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現在有些專家在給企業做《勞動合同法》的培訓時為了滿足企業加長試用期的`心態,就告訴企業與勞動者簽訂一年零一天的勞動合同,就可以有兩個月的試用期,簽三年零一天的勞動合同,就可以有六個月的試用期等等”。梁智說,這是公然的應對《勞動合同法》的行為,目的是為了讓用人單位通過損害勞動合同,就可以有兩個月的試用期,簽三年零一天的勞動合同,就可以有六個月的試用期等等“。梁智說,這是公然的應對《勞動合同法》的行為,目的是為了讓用人單位通過損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的方法,來降低企業成本。
對經濟補償金也存在誤讀。郭軍說,《勞動合同法》規定合同終止只有兩種法律規定要求補償,這兩種情況分別是,合同到期終止,還有一種就是企業滅失。企業滅失包括企業破產、兼并。這種情況實際上也與企業無關了。
郭軍表示,跟企業直接有關的就是到期終止。《勞動合同法》規定,合同到期后,企業要想不給員工經濟補償金,只要續簽合同就可以。什么時候企業與員工續簽合同了,這才算補償金。但是如果企業一直與員工續簽,直到員工達到退休的年齡,或者說達到了領取社會保險的時候,這種情況企業也不用付給員工經濟補償金。
郭軍認為,《勞動合同法》關于經濟補償金的規定,減少了合法企業的成本。
梁智說,對勞務派遣現在有一種觀點認為,《勞動合同法》是大力推動勞務派遣制度,實際上這也是一種對該法的誤讀。《勞動合同法》是用法律的手段來規制這種用工形式。
比如,現在有些大的單位都自設派遣單位,認為這樣還可以規避用工責任。但《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承擔連帶任。雙方的責任沒有縮小反而擴大了,勞務派遣單位要負起簽訂勞動合同,繳納社會保險費等的義務,但是對于加班費、福利、勞動條件等,還要用工單位來承擔,同時還要建立相應的工資調整機制。
郭軍說,一些企業對服務期的問題上也存在著誤解。比如:有的企業的內部制度規定,勞動者必須在該企業干滿多長時間,不干滿就得給企業賠償。
現在《勞動合同法》規定,企業提供了一萬塊錢送員工出國,并事先與員工說好只要送其出過,該員工就要在企業干滿五年。該員工回過之后,如果違約了,違約金最高不能超過培訓費。
簽訂合同 篇5
一、合同簽訂和簽定的區別
《現代漢語詞典》中收錄了“簽訂”一詞,注釋為“訂立條約或合同并簽字”,而沒有收錄“簽定”。從詞的結構來說,“簽訂”是并列結構,是一個詞,而“簽定”是動補結構,是一個短語,除了有“簽訂”的意思外,還指簽訂的條約或合同是確定不變的。也有人認為這是一組異形詞,二者等義,但推薦使用“簽訂”。
“簽訂”的“訂”是經過商討而立下的意思。而“簽定”的“定”的許多義項中,相關的義項也有“商定”意即通過協商使之確定。從它們的含義可以看出,對于合同或者條約來說,似乎用“簽訂”或“簽定”都是合適的,而且都是“簽”即簽署——簽了字就生效,程序和效力都一樣。
所以,兩者的選用似乎就是習慣和規范用法的問題了。但從法律用語上說,應該寫簽訂,而不應該寫成簽定。法律用語比較嚴謹,不應該亂用替代詞,而讓妄生歧義。因此,是簽訂合同,而非簽定合同。
二、合同訂立時應注意哪些問題
1.保證問題
保證是指合同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保證人)以自己的名義擔保一方當事人(被保證人)履行合同,當被保證人不履行合同時,由保證人承擔責任的一種法律制度。
保證的方式有三種:一是由保證人和債務人訂立保證合同;二是保證人單方向債權人遞交擔保書;三是保證人在主合同上表明同意擔保的意思并簽字蓋章。在各種經濟合同,保證是經常使用的一種擔保方式,尤其是借款合同一般都有保證條款。
(1)怎樣選擇保證人。設立保證的目的是為了擔保合同的履行,當被保證人不履行合同時,由保證人承擔責任。因此,作為合同的保證人必須具有擔保的能力。
(2)訂立保證,必須經過保證人的同意,債務人選定保證人時,還要征得債權人同意,并要有保證人明確表示保證的意思。
保證人單獨向債權人出具保函時,要明確其保證的內容,并簽字蓋章。如果僅是提供被保證人的情況或者介紹某單位去簽訂合同這不是法律的意義的保證。這一點在實踐中往往引起混淆,應注意區別,以免上當。
(3)保證范圍的確定。保證人具體保證什么,是保證合同的全部還是保證合同的一部分,還要由三方協商一致,并在合同中寫明確。
實踐中,有些合同的保證范圍含糊其辭,只寫“由保證人負責監督付款”,或者“如借款人到期不還,由我單位負責從借款入賬戶扣還”,這種寫法實際上還沒有明確保證人的責任,難免引起糾紛。
在簽訂合同時要注意:
①保證的生效時間要與主合同生效的時間相一致,如果合同簽訂后要辦理公證、簽證或報經上級批準才生效的,那么保證的生效期限也應在辦理有關手續后才開始計算,主合同生效日期改變的,應征得保證人同意。
②保證的有效期限應與主合同的有效期限相一致,如果約定以保證為合同成立條件的,那么須保證條件成熟時,主合同才生效。
2.抵押問題
抵押是指合同中的債務人或第三人將自己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一定財產提供給債權人作為抵押物的一種擔保。抵押與保證不同,保證是一種人的擔保,而抵押則是物的擔保。
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將抵押物折價,或者將抵押物變賣,從中優先受償。因此,抵押在擔保合同履行上比保證更有可靠性。
抵押既可以作為一種合同形式存在,也可以作為合同中一項條款,但無論以何種形式,它都是原合同的從合同,而不是獨立存在的合同。訂立抵押條款時,一般應注意如下幾個問題:
(1)抵押人可以是合同中的債務人,也可以是第三人,但必須是對抵押物享有財產所有權或者經營管理權的.人。集體企業、私營企業以及公民個人將自己所有的財產提供抵押,一般可以自行決定。
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要將其財產提供抵押,一般要經投資各方或董事會同意。國有企業的財產抵押有一定限制,根據《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第
五條的規定,企業對一般固定資產可以自主決定抵押,而對于關鍵設備、成套設備或者重要建筑物的抵押,要經過政府主管部門批準,否則,抵押無效。這要求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要注意區分財產的所有制性質及財產的類別,不能隨便用國有的重要固定資產提供抵押。
(2)抵押物可以是動產,也可以是不動產,但必須是依法可以流轉的財產。
(3)抵押成立后,抵押權人即對該抵押物享有擔任物權,抵押人不能再將該財物另行抵押他人,否則,重復的抵押無效。抵押物由抵押人保管時,抵押人要想將抵押物轉讓他人,必須經抵押權人同意,不然,抵押權人對該抵押物享有償索權;抵押物在抵押權人保管時,抵押權人也不能擅自將該抵押物再抵押給他人。
3.定金問題
定金是一方當事人為了保證合同的履行,在訂立合同時,給付對方一定數額的貨幣定金作為合同的擔保形式之一,既可以作為合同成立的法律證據,又能擔保合同的履行,不履行合同時,違約方就要受“定金罰則”的制裁。因此,定金是經常使用的擔保形式。在實踐中,怎樣訂立定金條款呢?
(1)明確定金的適用范圍。根據合同法規定,當事人可以向對方給付定金,但這并不是說所有的合同都要給付定金。財產保險合同、借款合同、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供用電合同、貨物運輸合同等按其性質是不需要或者不宜給付定金的。
而農副產品購銷合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加工承攬合同以及工礦產品購銷合同等則可以由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給付定金。
(2)定金數額的約定。定金也有法定和約定兩種,凡合同條例規定了給付定金標準的屬于法定定金,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條例》對定金的最高限額規定為勘查費的30%,當事人給付定金只能在30%限額以下。法律、法規允許當事人自行約定定金的,則由當事人協商約定。
4.預付款問題
預付款是一方當事人按合同約定,在合同簽訂后預先給付對方一定數額的貨幣。合同履行后,預付款可以折抵貨款或酬金;如果合同不履行,預收貨款的一方應如數退回預收的貨款及利息。有幾個問題應引起合同簽訂人的注意。
(1)正確認識預付款的利弊。在某種情況下,當事人為了購買市場緊缺的原材料、產品,預付一部分貨款,的確奏效。然而,預付款的大量使用,給詐騙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機,一些詐騙分子正是利用預付款這一手段,通過簽訂合同,騙取預付款,根本不打算履行合同,一旦預付款到手就揮霍用盡,或逃之天天,以致不少企業單位上當受騙,落得個錢貨兩空,損失慘重。簽訂合同時,應吸取教訓,不要隨便約定預付款,即使有的合同的確需要預付款,也要謹慎從事,以防上當受騙。
(2)預付款的適用范圍。一般情況下,預收預付貨款是不允許的,只有經國家批準的項目才能采取預收預付款的辦法。
(3)要注意區分預付款與定金。預付款的預先給付與定金的預先給付在表面上有相同之處,但兩者又有原則的區別:①性質不同。定金是保證合同履行的擔保措施,而預付款僅是一種預先給付,不具有擔保性質;
②法律后果不同。凡訂立定金的,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則應雙倍返還定金。
而預付款在合同不能履行時,預收的一方應如數退還預收的貨款及利息,而不論是預付方違約,還是預收方違約,也不論是合同有效還是無效,預付款都應返還,而且不是雙倍返還。
③適用范圍不同。對于定金,除幾種合同按其性質不需要給付的外,其他合同一般都可以約定給付定金,而對于預付款則有較多限制,一般不允許預收預付;
④預付的數額也有所不同。預付款可以是合同總金額,也可以是其中的一部分,而預付定金則限制在一定數額之內。此外,定金可以在合同生效前給付,以證明合同的成立,而預付款必須是在合同生效后才給付對方。
因此,在簽訂合同時,要注意區分預付款和定金,屬定金的就明確寫上定金,屬預付款的則寫明是預付款,不要混用,以免雙方發生糾紛。
5.合同糾紛的解決方式問題
合同糾紛的解決有協商解決、調解解決、仲裁解決和訴訟解決等方式,協商或調解是最先采用的方式,當協商或調解解決不了時,是仲裁還是審判,還可以依合同的約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對合同糾紛自愿達成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的,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對合同糾紛是仲裁解決還是訴訟解決,當事人可在合同上約定:凡約定仲裁條款的,發生糾紛時只能申請仲裁,不得向法院起訴;相反,沒有約定仲裁條款的,可以向法院起訴。因此,合同糾紛是提交仲裁還是向法院起訴,當事人的約定起到決定性作用,簽訂合同時要格外注意。
6.合同的簽字蓋章及有關手續
合同雙方當事人就主要條款協商達成一致,合同即告成立。但簽訂合同雙方當事人就合同主要條款達成一致意見并不能使合同立即發生法律效力,還需要簽字。
蓋章、批準、公證、簽證等手續。這些簽約手續無論是對合同生效,還是對合同履行以及合同糾紛的處理,都是不可忽視的重要環節。
(1)合同的簽字蓋章
合同條款議定后,必須由雙方當事人在合同書上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合同才生效。簽字蓋章是當事人完全同意合同條款的意思所表示的法律憑據,凡沒有簽字蓋章的合同,對雙方當事人沒有約束力,任何一方都可以提出修改意見,一旦簽字蓋章后,合同便發生法律效力。因此,簽字蓋章是簽訂書面合同的必要手續。在實踐中,簽字蓋章一般應注意如下幾個問題:
第一,在簽字蓋章前,應對合同文本進行最后的審查把關。通過審查發現有不合理之處,及時與對方協商修改,待修改后再簽字蓋章。
審查合同文本時,應多征求有關業務主管的意見,必要時交單位法律顧問或請律師代為審查。業務人員在外協商達成的合同,不要忙于簽字蓋章,最好先拿回本單位交法定代表人審查,然后再決定是否簽字蓋章,這對于預防簽約上當受騙是至關重要的。
第二,合同的簽字人應是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即經辦人),不具備法人資格的企業由其代表人簽字。在代訂合同的情況下,代理人應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委托書,或者其他授權委托的證明,否則應由法定代表人親筆簽名。
第三,合同的蓋章可以是單位的公章,也可以是合同專用章,但不能加蓋單位的內部職能科室的印章,只有公章和合同專用章才能對外。在蓋章問題上,特別要注意三點:
①所加蓋的公章或合同專用章的單位名稱應與合同當事人的名稱完全一致;
②單位公章或合同專用章是單位對外進行活動的重要憑據,不得借用,如借用其他單位的合同專用章或者公章簽訂合同,該合同屬無效合同,出借單位和借用人要對該無效合同的法律后果負連帶責任;
③為防止代理人濫用代理權,越權簽訂合同,一般應采取先訂合同后蓋章的辦法,不要隨便將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交代理人,否則,合同簽訂人用加蓋公章的空白合同書簽訂的合同都要單位承擔責任。
(2)合同的公證和簽證
如果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要辦理公證或簽證手續后合同才生效,那么,辦理公證或簽證手續便是合同生效的必要條件。
雙方當事人應按合同的約定到公證機關辦理合同的公證手續或到有關簽證部門辦理合同簽證。如果合同有保證人的,辦理公證或簽證時,應通知保證人一同前往辦理,經過公證或簽證的合同應一式幾份,其中公證或簽證部門保存一份,各方當事人分別保管一份。
(3)報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的合同
凡是法律、法規規定須由主管部門批準才能簽訂的合同,必須報經批準才能簽訂,否則簽訂的合同是無效的。
看完上文的介紹后,相信此時大家已經清楚簽訂合同與簽定合同之間有什么差別了吧。實踐中,我們對于訂立合同一般都稱之為簽訂合同,這還請各位注意。
簽訂合同 篇6
目前是員工跳槽和大學生就業的高峰期,很多人為了盡快找到工作,加上對《勞動法》《合同法》等了解不多,簽了合同吃了不少的虧。有的用人單位則故意設下陷阱,但有時卻聰明反被聰明誤。為此,本報特提醒求職者和用人單位,小心簽訂合同的誤區。
誤區一:試用期內單位可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許多用人單位都存在這樣的認識,既然是試用期,單位和員工雙方都是自由的,員工可以隨時走人,單位也可隨時讓你走人。這一認識的錯誤在于沒有認識到試用期的'自由是有所限制的,此所謂限制是指試用期內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必須要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而不像勞動者一樣可隨時無條件解除。實踐中由于合同雙方大多未對錄用條件加以明確,試用期內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發生爭議時,用人單位往往因為難以舉證說明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而陷入被動。對此勞動者也應有清醒認識以免自己權益受損。
誤區二:錯用競業禁止和脫密期條款
對于競業禁止和脫密期的運用誤區在于:一是競業限制和脫密期并用,有關條例規定:“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競業限制的,不得再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提前通知期”,即如果并用了競業禁止和脫密期,則脫密期約定無效;二是約定了競業限制但沒有約定相應的經濟網站補償,對于此類缺少經濟補償約定的競業限制約定司法實踐中均認定無效。
誤區三:員工辭職應經單位同意或批準,否則屬違約
有關法律規定,除非有服務期或者脫密期的約定,員工辭職無需用人單位的同意或批準。而如果是在試用期內或者單位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提供勞動條件或不依法繳付社保費或以暴力、威脅及其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勞動者可隨時辭職。
誤區四:將退工手續辦理視為單位的權利并以此作為談判砝碼
這樣的案例隨處可見:勞動關系結束后,員工要求企業辦理退工手續,而企業則以不為員工辦理退工手續為手段或談判的砝碼,要求員工支付違約金或退還培訓費等,由于企業不辦理退工手續造成員工無法再行就業,員工要求企業賠償工資損失,最終員工要求賠償損失的請求獲得了法律的支持。員工勝訴的原因主要在于現行法律規定,企業應當在勞動關系解除或終止后7日內為員工辦理退工手續,這是無條件的。同時,法律規定,如不及時辦理造成員工損失的,企業應當賠償。而企業的敗訴則在于企業錯把為員工辦理退工手續這一法定義務當成了自己的權利和有利于自己的談判砝碼。這一誤區非常普遍,特別應引起企業的重視。
誤區五:濫設賠償金條款
許多用人單位為了防止員工跳槽,在雙方的勞動合同里約定,如員工違約則賠償單位損失多少元(固定金額),那么這種約定是否有效?答案是不一定。因為賠償與違約金不一樣,違約金是雙方約定的,而賠償則是以補償實際損失為原則,即你要求對方賠償首先得證明對方給自己造成了損失及損失的大小,如對此證明不了,即使有上述約定,對方也可以不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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