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同集合【5篇】
在人們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的社會,能夠利用到合同的場合越來越多,合同是對雙方的保障又是一種約束。相信很多朋友都對擬合同感到非?鄲腊,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公司合同5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公司合同 篇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實現依法治理企業,促進公司對外經濟活動的開展,規范對外經濟行為,提高經濟效益,防止不必要的經濟損失,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規定,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凡以公司名義對外發生經濟活動的,應當簽訂經濟合同。
第三條訂立經濟合同,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貫徹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
第四條本辦法所包括的合同有設計、銷售、采購、借款、維修、保險等方面的合同,不包括勞動合同。
第五條除即時清結者外,合同均應采用書面形式,有關修改合同的文書、圖表、傳真件等均為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六條國家規定采用標準合同文本的則必須采用標準文本。
第七條公司由法律顧問根據總經理的授權,全面負責合同管理工作,指導、監督有關部門的合同訂立、履行等工作。
第二章合同的訂立
第八條與外界達成經濟往來意向,經協商一致,應訂立經濟合同。
第九條訂立合同前,必須了解、掌握對方的經營資格、資信等情況,無經營資格或資信的單位不得與之訂立經濟合同。
第十條除公司法定代表人外,其他任何人必須取得法定代表人的書面授權委托方能對外訂立書面經濟合同。
第十一條對外訂立經濟合同的授權委托分固定期限委托和業務委托兩種授權方式,法定代表人特別指定的重要人員采用固定期限委托的授權方式,其他一般人員均采用業務委托的授權方式。
第十二條授權委托事宜由公司法律顧問專門管理,需授權人員在辦理登記手續,領取、填寫授權委托書,經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章后授權生效。
第十三條符合以下情況之一的,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經濟合同:
1。單筆業務金額達一萬元的;
2。有保證、抵押或定金等擔保的;
3。我方先予以履行合同的;
4。有封樣要求的;
5。合同對方為外地單位的;
第十四條經濟合同必須具備標的(指貨物、勞務、工程項目等),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酬金,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等主要條款方可加蓋公章或合同章。經濟合同可訂立定金、抵押等擔保條款。
第十五條對于合同標的沒有國家通行標準又難以用書面確切描述的,應當封存樣品,有合同雙方共同封存,加蓋公章或合同章,分別保管。
第十六條合同標的額不滿一萬元,按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應當訂立而不能訂立書面合同的,必須事先填寫非書面合同代用單,注明本辦法所規定的合同主要條款,注明不能訂立書面合同的理由,并經總經理批準同意,否則該業務不能成立。
第十七條每一合同文本上或留我方地合同文本上必須注明合同對方的單位名稱、地址、聯系人、電話、銀行賬號,如不能一一注明,須經公司總經在我方所留的合同上簽字同意。
第十八條合同文本擬定完畢,憑合同流轉單據按規定的流程經各業務部門、法律顧問、財務部門等職能部門負責人和公司總經理審核通過后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公司經理對合同的訂立具有最終決定權。
第二十條流程中各審核意見簽署于合同流轉單據及一份合同正本上,合同流轉單據作為合同審核過程中的記錄和憑證由印章保管人在合同蓋章后留存并及時歸檔。
第二十一條對外訂立的經濟合同,嚴禁在空白文本上蓋章并且原則上先由對方簽字蓋章后我方才予以簽字蓋章,嚴禁我方簽字后以傳真、信函的形式交對方簽字蓋章;如有例外需要,須總經理特批。
第二十二條單份合同文本達二頁以上的須加蓋騎縫章。
第二十三條合同蓋章生效后,應交由合同管理員按公司確定的規范對合同進行編號并登記。
第二十四條合同文本原則上我方應持單份,至少應持二份,合同文本及復印件由財務部、辦公室、法律顧問、具體業務部門等各部門分存,其中元件由財務部門和辦公室留存。
第二十五條非書面合同代用單也視作書面合同,統一予以編號。
第三章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六條合同依法訂立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應當實際、全面地履行,
第二十七條業務部門和財務部門應根據合同編號各立合同臺帳,每一合同設一臺帳,分別按業務進展情況和收付款情況一事一記。
第二十八條有關部門在合同履行中遇履約困難或違約等情況應及時向公司總經理匯報并通知法律顧問。
第二十九條財務部門依據合同履行收付款工作,對具有下列情形的業務,應當拒絕付款:
1。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而未訂立書面合同,且未采用非書面合同代用單的;
2。收款單位與合同對方當事人名稱不一致的。
第三十條付款單位與合同對方當事人名稱不一致的,財務部門應當督促付款單位出具代付款證明。
第三十一條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合同對方所開具的發票必須先由具體經辦人員審核簽字認可,經總經理簽字同意后,再轉財務審核付款。
第三十二條合同履行過程中有關人員應妥善管理合同資料,對工程合同的有關技術資料、圖表等重要原始資料應建立出借、領用制度,以保證合同的完整性。
第四章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第三十三條變更或解除合同必須依照合同的訂立流程經業務部門、財務部門、法律顧問等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和公司總經理審核通過方可。
第三十四條我方變更或解除和同地通知或雙方的`協議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按規定經審核后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第三十五條有關部門收到對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必須在三天內向公司總經理匯報并通知法律顧問。
第三十六條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和回復應符合公文收發的要求,掛號寄發或由對方簽收,掛號或簽收憑證作為合同組成部分交由辦公室保管。
第三十七條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文本作為原合同的組成部分或更新部分與原合同有同樣法律效力,納入本辦法規定的管理范圍。
第三十八條合同變更后,合同編號不予改變。
第五章其他
第三十九條合同作為公司對外經濟活動的重要法律依據和憑證,有關人員應保守合同秘密。
第四十條業務部門、財務部門應當根據所立合同臺帳,按公司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匯總各自的工作范圍內的合同訂立或履行情況,由法律顧問據此統計合同訂立和履行的情況,并向總經理匯報。
第四十一條各有關人員應定期將履行完畢或不再履行的合同有關資料(包括與有關的文書、圖表、傳真件以及合同流轉單等)按合同編號整理,由法律顧問確認后交檔案管理人員存檔,不得隨意處置、銷毀、遺失。
第四十二條公司定期對合同管理工作進行考核,并逐步將合同簽約率、合同文本質量、合同履行情況、合同臺帳記錄等納入公司對員工和部門的工作成績考核范圍。
第六章責任
第四十三條凡因未按規定處理合同事宜、未及時匯報情況和遺失合同有關資料而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追究其經濟和行政責任。
第四十四條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而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移送有關國家機關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適用于XX公司本部和各部門。
第四十六條本辦法解釋權歸公司總經理。
第四十七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生效實施。
公司合同 篇2
一、法律明確規定不得解除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強行解除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2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用人單位在法律規定的條件未滿足時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在相關條件滿足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分別協議解除勞動合同、單方即時解除勞動合同和單方預告解除勞動合同。
協議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6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打算協議解除勞動合同卻沒能與勞動者達成一致,則協議解除的條件不存在。如果此時用人單位強行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單方即時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在存在如下情況時用人單位可以單方即時解除勞動合同:
1、在使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26條第1款第1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用人單位單方預告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和第41條,只有符合如下條件時,用人單位才可以單方預告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部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4、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5、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6、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7、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三、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不符合法律規定
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利,防止用人單位濫用解除合同的權利,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遵循法律規定的程序。如果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時不遵循法律規定的程序,其行為同樣構成《勞動合同法》第48條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并因此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同時用人單位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應當注意的是,如果用人單位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則用人單位無須提前30日書面通知勞動者本人即可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勞動合同法》第41條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用人單位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嘛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
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包括違法法律規定以及解除的程序不符合法律規定,在這些情況下公司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除了要對勞動者進行經濟補償金的賠償外,還需要承擔行政責任。更多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知識,你可以到網站進行了解。
公司合同 篇3
甲方(買方):乙方(賣方):
第一條總則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經友好協商,甲乙雙方自愿簽訂合同,以茲共同遵守。
二、本合同有效期為一年,自年月日生效,至年月日止,其效力及于有效期內甲方和乙方有關購買和出售貨物的所有協議(包括訂單和附件)。
三、本合同自甲乙雙方被授權的代表簽字并加蓋合同專用章后生效。
第二條供貨方式
一、交(提)貨地點:乙方負責將貨送達到甲方指定地點。
二、乙方向甲方提供如下商品,詳見附頁,具體定量按乙方要求確定。
三、運輸費用承付:全部運費由方承擔。
四、所訂的貨物運抵到甲方的期限在訂單下達后的天內。
五、乙方提供的商品必須符合食品檢驗標準,應將商品合格證(或質量保證書)和必要的資料以及證件等隨同商品貨運單交付甲方,若資料不全,甲方有權拒收或退貨,退貨費用皆由乙方承擔。
六、零售價的限制:
七、結算方式:
八、殘次品處理方法:
九、退/換貨:對于滯銷商品,甲方在保持原商品質量、外觀、及小包裝的原則下,可以在以下雙方約定的.期限提出退貨給乙方或換取同等價格的其它商品,退回或調換貨物的運輸將由雙方協調解決,退貨或調換貨物的價格為甲方當時訂單所確認的價格為準。
十、補貨條款:
為保證商品供應,對甲方要求補貨商品,乙方應在接到甲方補貨通知后,審核、簽約人后、在雙方約定條件下按時按量補貨給甲方。
補貨通知形式:
到貨期限:
十一、補充條款:
1、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雙方明確授權代理人和具體執行交易過程中各環節代理人以及代理行為的法律效力,從而確保合同的順利履行。
2、本合同涉及的通知,應當以雙方約定的形式送達。
3、一方向另一方收取貨款或者費用的,應向對方開具發票。
4、本合同的變更和補充,雙方應當另行簽訂補充協議,且補充協議不得與本合同相沖突。
5、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簽署并加蓋公章后生效。
6、本合同一式份,雙方各執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附件為(根據各企業情況不同,自己擬定):《購銷商品確認單》、《雙方補充約定》。
甲方:簽約代表:蓋章:
乙方:簽約代表:蓋章:
公司合同 篇4
委托單位:xx法定代表人:xx
受委托人:姓名:xx,工作單位:xx職務:xx,職稱:xx
姓名:xx,工作單位:xx職務:xx,職稱:xx
現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我單位與xx因xx糾紛一案中,作為我方訴訟代理人。
代理人x的代理權限為:xxx
代理人x的代理權限為:xxx
委托單位:xx(蓋章)法定代表人:xx(簽名)
x年xx月xx日
公司合同 篇5
甲 方 名 稱:
乙 方 姓 名:
簽 約 須 知
一、本合同書作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使用。在簽訂本合同書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應充分了解《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并應保證向對方提供的與勞動合同有關的各項信息真實、有效。
二、在簽訂本合同書時,雙方應當仔細閱讀本合同條款,協商確定其權利和義務。凡需要雙方協商約定的.內容,協商一致后填寫在相應的空格內。雙方確定簽訂勞動合同書后,甲方應加蓋公章;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應本人簽字或蓋章;乙方應本人簽字。
三、經當事人雙方協商需要增加的條款,以及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可在本合同書中約定,也可在本合同書后附頁說明,并雙方簽章認可。
四、本合同書應使用黑色、藍色鋼筆或水筆填寫,字跡清晰、公正,不得隨意涂改。
五、本合同書壹式貳份,甲方、乙方各執壹份,應由乙方持有的合同文本不得由甲方代為保管。甲方對已經解除或終止的勞動合同文本,至少保存貳年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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