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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業服務合同范本
BF——2010——2713 合同編號:
北京市物業服務合同
甲方(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業主):
乙方(物業服務企業):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十月
甲方【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業主】:
【身份證】【護照】【營業執照注冊號】【 】: 國籍: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性別:
通訊地址:
郵政編碼: 聯系電話:
【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國籍:
【身份證】【護照】【 】: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性別:
通訊地址:
郵政編碼: 聯系電話:
乙方(物業服務企業):
營業執照注冊號:
物業服務企業資質證書號:
組織機構代碼: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通訊地址:
郵政編碼: 聯系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物業管理條例》及《北京市物業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甲、乙雙方在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基礎上,就乙方為甲方提供物業服務的有關事宜,協商訂立本合同。
第一章 物業項目基本情況
第一條 本物業項目(以下簡稱“本物業”)基本情況如下:
名稱: 【地名核準名稱】【暫定名】 。
類型: 【住宅】【辦公】【商業】【 】 。
坐落位置: 區(縣) 路(街) 。
規劃建筑面積: 平方米。
第二條 物業管理區域四至:
東至 ;
南至 ;
西至 ;
北至 。
規劃平面圖和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物業構成明細分別見附件一、二。
第三條 物業服務用房主要用于物業服務企業客服接待、項目檔案資料保存、工具物料存放、人員值班備勤、業主大會及業主委員會辦公用房等。
物業服務用房建筑面積為 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積為 平方米,位于 【號樓】【幢】【座】 層 單元 號;地下建筑面積為 平方米,位于 【號樓】【幢】【座】 層 單元 號;其中業主大會及業主委員會辦公用房建筑面積為 平方米,位于 【號樓】【幢】【座】 層 單元 號。
(注:物業服務用房為多處時,雙方可自行增加以上內容。)
第二章 物業服務事項、標準及有關約定
第四條 乙方指定物業服務項目負責人為: ,聯系電話: 。乙方更換項目負責人的,應當于 7日內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顯著位置公示。業主共同決定要求更換項目負責人的,乙方應當于30日內更換。
第五條 物業服務期限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六條 乙方提供的物業服務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制訂物業服務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保管相關的工程圖紙、檔案與竣工驗收資料等;根據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的授權制訂物業服務的有關制度;
2.負責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共用部位的日常維修、養護和管理。物業共用部位明細見附件三;
3.負責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維修、養護、運行和管理。物業共用設施設備明細見附件四;
4.負責共有綠地、景觀的養護和管理;
5.負責清潔衛生服務,包括物業共用部位、公共區域的清潔衛生,垃圾的收集等;
6.負責協助維護公共秩序和協助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7.其他服務事項: 。
第七條 乙方按以下第 種方式提供住宅的物業服務:
1.《住宅物業服務標準》中的 級物業服務標準,詳見附件五;
2.選擇《住宅物業服務標準》中不同等級的具體物業服務事項和標準,詳見附件五;
非住宅的物業服務標準以及甲、乙雙方約定的《住宅物業服務標準》范圍以外的具體服務事項和標準,詳見附件六。
第八條 乙方對業主物業專有部分提供維修養護或其他特約服務的,應當與業主簽訂特約服務協議,服務事項、標準及費用由雙方在協議中約定。
第九條 乙方接受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公用事業服務單位委托代收使用費用的,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不得限制或變相限制業主或物業使用人購買或使用。
第十條 物業裝飾裝修前,乙方與業主簽訂書面裝飾裝修服務協議,乙方應當告知相關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并將裝飾裝修的時間、地點等情況在業主所在樓內公示。除約定收取【裝修管理費】 元、【裝修保證金】 元、【裝修垃圾清運費】 元、【 】 元外,乙方不得另行收取其他任何費用。如收取裝修保證金的,未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或承重結構損壞,乙方應當在完工后7日內將裝修保證金全額退還業主。
第十一條 業主轉讓或出租其物業時,應當將本合同、管理規約以及有關費用繳納情況等事項告知受讓人或者承租人,并自買賣合同或租賃合同簽訂之日起15日內,將買賣或者出租情況告知乙方。業主轉讓物業前,應當與乙方結清相關費用。
第三章 物業服務收費
第十二條 本物業管理區域物業服務收費方式為:【包干制】【酬金制】。
第十三條 包干制
1.物業服務費由業主按其擁有物業的建筑面積繳納,具體標準如下:
【多層住宅】: 元/平方米·月;
【高層住宅】: 元/平方米·月;
【別墅】: 元/平方米·月;
【辦公樓】: 元/平方米·月;
【商業物業】: 元/平方米·月;
【會所】: 元/平方米·月;
物業: 元/平方米·月。
物業服務費主要用于以下開支:
(1)管理服務人員的工資、社會保險和按規定提取的福利費等;
(2)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維護費用;
(3)物業管理區域內清潔衛生費用;
(4)物業管理區域內綠化養護費用;
(5)物業管理區域內秩序維護費用;
(6)辦公費用;
(7)物業服務企業固定資產折舊;
(8)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公眾責任保險費用;
(9)法定稅費;
(10)物業服務企業的利潤;
(11) 。
2.實行包干制的,盈余或虧損均由乙方享有或承擔;乙方不得以虧損為由要求增加費用、降低服務標準或減少服務內容。
第十四條 酬金制
1.物業服務資金由業主按其擁有物業的建筑面積預先繳納,具體標準如下:
【多層住宅】: 元/平方米·月;
【高層住宅】: 元/平方米·月;
【別墅】: 元/平方米·月;
【辦公樓】: 元/平方米·月;
【商業物業】: 元/平方米·月;
【會所】: 元/平方米·月;
物業: 元/平方米·月。
預收的物業服務資金由物業服務支出和乙方的酬金構成。
物業服務支出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務人員的工資、社會保險和按規定提取的福利費等;
(2)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維護費用;
(3)物業管理區域內清潔衛生費用;
(4)物業管理區域內綠化養護費用;
(5)物業管理區域內秩序維護費用;
(6)辦公費用;
(7)物業服務企業固定資產折舊;
(8)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公眾責任保險費用;
(9) 。
2.乙方采取以下第 種方式提取酬金:
(1)乙方按【每月】【每季】【每年】 元的標準從預收的物業服務資金中提取;
(2)乙方【每月】【每季】【每年】按應收的物業服務資金 %的比例提取。
3.物業服務支出應當全部用于本合同約定的支出,年度結算后結余部分,轉入下一年度繼續使用;年度結算后不足部分,由全體業主承擔,另行繳納。
第十五條 乙方應當按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將服務內容、服務標準、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情況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
乙方應當于每年第一季度公示上一年度物業服務合同履行情況、物業服務項目收支情況、本年度物業服務項目收支預算。業主共同決定或業主委員會要求對物業服務項目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的,乙方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六條 業主在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的前提下,利用住宅物業從事經營活動的,乙方可按商業物業標準收取相應的物業服務費。
第四章 權利與義務
第十七條 甲方的權利義務:
1.有權要求乙方按合同約定提供物業服務;
2.監督乙方履行本合同,對乙方提供的物業服務有建議、督促的權利;
3.有權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監督業主委員會工作;
4.參加業主大會會議和選舉業主委員會成員,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5.對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及物業共用部分的經營收益和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關于物業共用部分經營、收益的約定見附件七;
6.遵守管理規約以及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分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7.按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繳納專項維修資金;
8.按有關規定及本合同約定繳納物業服務費和特約服務費;
9.對乙方根據合同和有關規章制度提供的管理服務給予必要配合;
10.有關法律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第十八條 乙方的權利義務:
1.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合同約定,收取物業服務費、特約服務費;
2.按本合同約定的物業服務事項和標準提供物業服務;
3.妥善保管和正確使用本物業的檔案資料,及時記載有關變更信息,不得將業主信息用于物業管理活動之外的其他用途;
4.及時向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通報本物業管理區域內有關物業服務的重大事項,及時處理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的投訴,接受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的監督;
5.對業主和物業使用人違反本合同和管理規約的行為,采取告知、勸阻和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等方式督促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改正;
6.不得擅自占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共用部分或擅自改變其使用用途。不得擅自將業主所有的共用部分用于經營活動。不得擅自占用、挖掘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道路、場地,確需臨時占用、挖掘本物業管理區域內道路、場地的,應當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制定施工方案,開工前要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施工過程中盡可能減少對業主的影響,并及時恢復原狀;
7.可將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專項服務委托給專業性服務企業,但不得將全部物業服務一并委托給其他單位或個人。乙方應當將委托事項及受托企業的信息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乙方與受托企業簽訂的合同中約定的服務標準,不得低于本合同約定。乙方應當對受托企業的服務行為進行監督,并對受托企業的服務行為承擔責任;
8.乙方實施鍋爐、電梯、電氣、制冷以及有限空間、高空等涉及人身安全的作業,應當具備相應資質或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實施,委托其他單位實施的,應當明確各自的安全管理責任;
9.有關法律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第五章 合同終止
第十九條 任何一方決定在本合同期限屆滿后不再續約的,均應當在期滿3個月前書面通知對方。
第二十條 本合同期限屆滿前,甲方決定繼續聘用乙方的,應當在期滿前3個月書面通知乙方;乙方自接到續約通知1個月內回復甲方。
第二十一條 本合同終止后尚未有新的物業服務企業承接的,乙方應當繼續按本合同的約定提供服務6個月,在此期間的物業服務費按本合同約定的標準繳納。
第二十二條 本合同終止后,甲乙雙方應當共同做好交接事宜,包括物業服務費的清算、對外簽訂的各種協議的執行、物業共用部分查驗交接以及移交相關檔案資料等,見附件八。
第六章 違約責任
第二十三條 甲、乙雙方對物業服務質量發生爭議的,雙方可共同委托物業服務評估監理機構就乙方的物業服務質量是否符合本合同約定的服務標準進行評估;乙方管理服務達不到本合同約定的服務內容和標準的,應當承擔采取補救措施或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除不可預見的情況外,乙方擅自停水、停電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限期解決,乙方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甲、乙雙方均不得提前解除本合同,否則解約方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造成損失的,解約方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二十四條 乙方違反本合同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約定,擅自提高物業服務費標準的,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就超額部分有權拒絕繳納,同時乙方應當按 的標準向業主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五條 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內擅自停止物業服務的, 甲方可要求乙方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并應當按
的標準向甲方支付違約金;前述行為給業主造成損失的,乙方應當賠償相應的損失;乙方在本合同終止后拒不撤出本物業管理區域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按時撤出物業管理區域,并應當按 的標準向甲方支付違約金;前述行為給業主造成損失的,乙方應當賠償相應的損失。
第二十六條 乙方違反本合同第十八條第3款的約定,擅自將業主信息用于物業管理活動之外的,應當按
的標準向業主支付違約金,如違約金數額不足以彌補業主所遭受的直接損失的,乙方應當補足。
第二十七條 業主違反本合同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約定,經乙方書面催繳,未能按時足額繳納物業服務費,應當按 的標準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業主違反本合同的約定,實施妨害物業服務行為的,應當承擔恢復原狀、停止侵害、排除妨礙等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甲、乙雙方可以結合具體情況對違約責任進行補充,見附件九。任何一方的違約行為給他方造成損失的,均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二十九條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部分或全部無法履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
第三十條 為維護公共利益,在不可預見情況下,如發生煤氣泄露、漏電、火災、暖氣管、水管破裂、協助公安機關執行任務等突發事件,乙方因采取緊急避險措施造成損失的,應當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一條 乙方有確鑿證據證明屬于以下情況的,可免于承擔違約責任:
1.由于業主或物業使用人自身的責任導致乙方的服務無法達到合同約定的;
2.因維修養護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需要且事先已告知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暫時停水、停電、停止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等造成損失的;
3.非乙方責任出現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及其他共用設施設備運行障礙造成損失的。
第七章 爭議解決
第三十二條 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的,雙方可通過協商解決或向物業所在地物業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的方式解決;不愿協商、調解或協商、調解不成的,可按以下方式解決:
1.向 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向 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第三十四條 本合同正本連同附件一式 份,甲方、乙方、 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五條 其他約定:
甲方: 乙方: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
附件一:
規劃平面圖(略)
附件二:
物業構成明細
附件三:
物業共用部位明細
1.房屋承重結構;
2.房屋主體結構;
3.公共門廳;
4.公共走廊;
5.公共樓梯間;
6.內天井;
7.戶外墻面;
8.屋面;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附件四:
物業共用設施設備明細
1.電梯:
垂直梯 部;
扶梯 部。
2.綠化率: % ;
樓間、集中綠地 平方米;
磚石鋪裝 平方米。
3.區域內市政:
【道路】【樓間甬路】 平方米;
【室外上下水管道】 米;
【溝渠】 ;
【蓄水池】 個;
【化糞池】 個;
【雨水井】 個;
變配電系統包括 ;
高壓雙路供電電源 ;
公共照明設施【路燈】 個;【草坪燈】 個;【 】 個;
【物業管理區域的外圍護攔及圍墻】 ;
【高壓水泵】【高壓水箱】 個;
【污水泵】 個;
【中水及設備系統】 ;
【 】 。
4.【燃氣調壓站】 ;
5.消防設施包括 ;
6.監控設施包括 ;
7.避雷設施包括 ;
8.空調設備:【中央空調系統】使用范圍 ;
9.電視共用天線 ;
10.電腦網絡線 ;
11.電訊電話 ;
12.車道;
13.地上機動車停車場 個車位 平方米;
14.自行車庫 平方米;
15.垃圾中轉站 個;
16.信報箱 個;
17.值班室 平方米;
18.物業服務用房 平方米;
19. 。
附件五:
物業服務事項和標準
附件六:
其他服務事項和標準
附件七:
物業共用部分的經營收益約定
附件八:
移交資料清單
1.竣工總平面圖、單體建筑、結構、設備竣工圖、配套設施、地下管線工程竣工圖等資料,以及房屋管線布線圖;
2.設施設備的安裝、使用和維護保養等技術資料;
3.物業質量保修文件和物業使用說明文件【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
4.相關專業部門驗收資料;
5.房屋及配套設施的產權清單(包括業主名稱、建筑面積、聯系方式等);
6.供水、供暖的試壓報告;
7.實測面積報告;
8.物業服務所需要的其他資料。
附件九:
違約責任約定
使用說明
1.本合同文本為示范文本,由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與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供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簽約時使用。
2.本合同文本中所稱物業服務,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由物業服務企業按合同的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并由業主支付費用的活動。
3.本合同文本“【】”中的選擇內容、空格部位填寫及其他需要刪除或添加的內容,雙方當事人應當協商確定。“【】”中選擇內容,以劃“√”方式選定;對于實際情況未發生或雙方當事人不做約定的,應當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刪除。
4.雙方當事人簽訂本合同時應當認真核對合同內容,合同一經簽署,對雙方均有法律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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