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大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導語:安全施工搞得好、基本建設快步跑、操作規程象盞燈、按它辦事心里明、拋開規程搞施工、好比深夜跳泥坑、腳手板上察跳板、注意探頭和破眼、多一點安全知識、多一份平安幸福、愛妻愛子愛家庭、無視安全等于零、抓質量精益求精、保安全謹慎小心。以下是由CN人才網收集整理的大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歡迎閱讀。
大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GF-1999-0201)
項目名稱:徐州F地塊鼎瑞雅居項目
發 包 人:徐州鼎瑞置業有限公司
承 包 人:
訂立日期: 二〇一一年六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一部分 協議書
發包人(全稱):徐州鼎瑞置業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稱): 南通五建建設工程有限公司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本著建設工程施工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徐州淮海西路F地塊項目總承包工程(以下簡稱“本工程”)
工程地點:徐州市礦山西路原4813工廠
工程內容:詳見承包范圍(承包人承攬工程項目一覽表—附件一)
建筑面積:F地塊建筑面積約116202平方米
二、工程承包范圍
1、F地塊圖紙內各棟樓的土建、安裝、室內消防、人防、車庫、地形改造、道路廣場等配套工程,文字表述未盡之處,均以圖紙標注及說明等為準.
2、 發包人指定分包項目:
2.1、電梯、智能化、室外消防、綠化等工程。
2.2、室外給水、供電、燃氣、有線電視、防雷等獨家經營的項目。
三、合同工期
開工日期: 2011 年 7月 20 日;
竣工日期: 2013 年 8月 20 日;
合同工期總日歷天數 750天。工期包括:1、星期六、星期天、法定假日等;2、任何施工前的準備工作;3、完成本合同要求的所有工程至發包方及政府滿意及認可所須時間(包括等候時間);4、組織及通過質檢驗收至合格程度所需的時間(包括有關當局所需之審批、處理及等候時間);
具體以發包人批準的開工報告并發出書面開工指令上注明的日期為準,竣工日期相應調整。
具體單項工期,在專用條款中詳細約定。
四、質量標準
工程質量標準:合格,且滿足雙方補充條款之約定執行。
五、合同價款
本工程承包方式為:包工包料形式,不會因人工費、物價、費率或匯率的變動而有所調整,按本合同文件規定的調整除外。
本合同價款采用 固定總價 方式確定,合同總價除本合同文件規定可作調整外其它將不作任何調整,也不會因人工、物價、費率或匯率以及其它因素之變動而有所調整。
金額暫定人民幣(大寫):壹億捌仟萬元
(確切金額由發包人、承包人雙方按照合同約定的本工程計價原則確定)
六、組成合同的文件
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協議書及協議書所列明的其他補充文件等
2.中標通知書
3.投標書及其附件
4.本合同專用條款
5.本合同通用條款
6.標準、規范及有關技術文件
7.圖紙
雙方有關工程的洽商、會審紀要、會議紀要、變更等書面協議以及一方認可另一方的書面承諾或文件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發包方按本合同條件支付最后付款時,若發包方要求,承包人須隨即歸還所有圖紙、工藝細節、工料規范、說明本工程用的列表及其它性質相近的文件予發包方。
七、本協議書中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條款》中分別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八、承包人向發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進行施工、竣工并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工程質量保修責任。
九、發包人向承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價款及其他應當支付的款項。
十、合同生效
合同訂立時間: 年 月 日
合同訂立地點:江蘇省徐州市
合同生效:發包人、承包人簽章之日起生效
發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委托代表人:______________ 委托代表人: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
(緊接下一頁)
第二部分 通用條款
一、詞語定義及合同文件
1、詞語定義
下列詞語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應具有本條所賦予的定義:
1.1通用條款: 是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及建設工程施工的需要訂立,通用于建設工程施工的條款。
1.2專用條款: 是發包人與承包人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具體工程實際,經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條款,是對通用條款的具體化、補充或修改。
1.3發包人: 指在協議書中約定,具有工程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4承包人: 指在協議書中約定,被發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體資格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5項目經理:指承包人在專用條款中指定的負責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設計單位:指發包人委托的負責本工程設計并取得相應工程設計資質等級證書的單位。
1.7監理單位:指發包人委托的負責本工程監理并取得相應工程監理資質等級證書的單位。
1.8工程師: 指本工程監理單位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或發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體身份和職權由發包人承包人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1.9工程造價管理部門: 指國務院有關部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
1.10工程: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的承包范圍內的工程。
1.11合同價款: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發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完成承包范圍內全部工程并承擔質量保修責任的款項。
1.12追加合同價款:指在合同履行中根據合同的相關約定發生需要增加合同價款的情況,經發包人確認后按計算合同價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價款。
1.13費用:指不包含在合同價款之內的應當由發包人或承包人承擔的經濟支出。
1.14工期: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按總日歷天數(包括法定節假日)計算的承包天數。
1.15開工日期: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承包人開始施工的絕對或相對的日期。
1.16竣工日期: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約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圍內工程并收到由發包人簽發的“竣工證書”的絕對或相對的日期。
1.17圖紙:指由發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經發包人批準,滿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圖紙(包括配套說明和有關資料)。
1.18施工場地:指由發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場所以及發包人在圖紙中具體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場所。
1.19書面形式: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1.20違約責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所應承擔的責任。
1.21索賠: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對于并非自己的過錯,而是應由對方承擔責任的情況造成的實際損失,向對方提出經濟補償和(或)工期順延的要求。
1.22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1.23小時或天:本合同中規定按小時計算時間的,從事件有效開始時計算(不扣除休息時間);規定按天計算時間的,開始當天不計入,從次日開始計算。時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節假日的,以節假日次日為時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時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時間為當日24時。
2、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
2.1合同文件應能相互解釋, 互為說明。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優先解釋順序如下:
(1)本合同協議書
(2)中標通知書
(3)投標書及其附件
(4)本合同專用條款
(5)本合同通用條款
(6)標準、規范及有關技術文件
(7)圖紙
(8)工程量清單
(9)工程報價單或預算書
合同履行中,發包人承包人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文件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并按照時間先后之順序,效力優于上述組成本合同的文件。
2.2當合同文件內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時, 在不影響工程正常進行的情況下,由發包人承包人協商解決。雙方也可以提請負責監理的工程師作出解釋。雙方協商不成或不同意負責監理的工程師作出解釋。雙方協商不成或不同意負責監理的工程師的解釋時,按本通用條款第37條關于爭議的約定處理。
3、語言文字和適用法律、標準及規范
3.1語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漢語語言文字書寫、解釋和說明。如專用條款約定使用兩種以上(含兩種)語言文字時,漢語應為解釋和說明本合同的標準語言文字。
在少數民族地區,雙方可以約定使用少數民族語言文字書寫和解釋、說明本合同。
3.2適用法律和法規
本合同文件適用國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規。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規,由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3.3適用標準、規范
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適用國家標準、規范的名稱;沒有國家標準、規范但有行業標準、規范的,約定適用行業標準、規范的名稱;沒有國家和行業標準、規范的,約定適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標準、規范的名稱。發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承包人提供一式兩份約定的標準、規范。
國內沒有相應標準、規范的,由發包人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術要求,承包人按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藝,經發包人認可后執行。發包人要求使用國外標準、規范的,應負責提供中文譯本。
本條所發生的購買、翻譯標準、規范或制定施工工藝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4、圖紙
4.1發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日期和套數, 向承包人提供圖紙。承包人需要增加圖紙套數的,發包人應代為復制,復制費用由承包人承擔。發包人對工程有保密要求的,應在專用條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費用由發包人承擔,承包人在約定保密期限內履行保密義務。
4.2承包人未經發包人同意, 不得將本工程圖紙轉給第三人。工程質量保修期滿后,除承包人存檔需要的圖紙外,應將全部圖紙退還給發包人。
4.3承包人應在施工現場保留一套完整圖紙, 供工程師及有關人員進行工程檢查時使用。
二、雙方一般權利和義務
5、工程師
5.1實行工程監理的, 發包人應在實施監理前將委托的監理單位名稱、監理內容及監理權限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監理單位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在本合同中稱工程師,其姓名、職務、職權由發包人承包人在專用條款內寫明。工程師按合同約定行使職權,發包人在專用條款內要求工程師在行使某些職權前需要征得發包人批準的,工程師應征得發包人批準。
5.3發包人派駐施工場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稱工程師,其姓名、職務、職權由發包人在專用條款內寫明,但職權不得與監理單位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職權相互交叉。雙方職權發生交叉或不明確時,由發包人予以明確,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4合同履行中, 發生影響發包人承包人雙方權利或義務的事件時,負責監理的工程師應依據合同在其職權范圍內客觀公正地進行處理。一方對工程師的處理有異議時,按本通用條款第37條關于爭議的約定處理。
5.5除合同內有明確約定或經發包人同意外, 負責監理的工程師無權解除本合同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權利與義務。
5.6不實行工程監理的, 本合同中工程師專指發包人派駐施工場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體職權由發包人在專用條款內寫明。
6、工程師的委派和指令
6.1工程師可委派工程師代表, 行使合同約定的自己的職權, 并可在認為必要時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應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負責監理的工程師還應將委派和撤回通知發包人。委派書和撤回通知作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師代表在工程師授權范圍內向承包人發出的任何書面形式的函件,與工程師發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對工程師代表向其發出的任何書面形式的函件有疑問時,可將此函件提交工程師,工程師應進行確認。工程師代表發出指令有失誤時,工程師應進行糾正。
除工程師或工程師代表外,發包人派駐工地的其他人員均無權向承包人發出任何指令。
6.2工程師的指令、 通知由其本人簽字后,以書面形式交給項目經理,項目經理在回執上簽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后生效。確有必要時,工程師可發出口頭指令,并在48小時內給予書面確認,承包人對工程師的指令應予執行。工程師不能及時給予書面確認的, 承包人應于工程師發出口頭指令后7天內提出書面確認要求。工程師在承包人提出確認要求后48小時內不予答復的,視為口頭指令已被確認。
承包人認為工程師指令不合理,應在收到指令后24小時內向工程師提出修改指令的書面報告,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報告后24小時內作出修改指令或繼續執行原指令的決定,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緊急情況下,工程師要求承包人立即執行的指令或承包人雖有異議,但工程師決定仍繼續執行的指令,承包人應予執行。因指令錯誤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和給承包人造成的損失由發包人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本款規定同樣適用于由工程師代表發出的指令、通知。
6.3工程師應按合同約定,及時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準并履行約定的其他義務。由于工程師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造成工期延誤,發包人應承擔延誤造成的追加合同價款,并賠償承包人有關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
6.4如需更換工程師,發包人應至少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繼續行使合同文件約定的前任的職權,履行前任的義務。
7、項目經理
7.1項目經理的姓名、職務在專用條款內寫明。
7.2承包人依據合同發出的通知, 以書面形式由項目經理簽字后送交工程師,工程師在回執上簽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后生效。
7.3項目經理按發包人認可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和工程師依據合同發出的指令組織施工。在情況緊急且無法與工程師聯系時,項目經理應當采取保證人員生命和工程、財產安全的緊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時內向工程師關交報告。責任在發包人或第三人,由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相應順延工期;責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擔費用,不順延工期。
7.4承包人如需要更換項目經理,應至少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關征得發包人同意。后任繼續行使合同文件約定的前任的職權,履行前任的義務。
7.5發包人可以與承包人協商, 建議更換其認為不稱職的項目經理。
8、發包人工作
8.1發包人按專用條款約定的內容和時間完成以下工作:
(1)辦理土地征用、拆遷補償、平整施工場地等工作,使施工場地具備施工條件,在開工后繼續負責解決以上事項遺留問題;
(2)將施工所需水、電、電訊線路從施工場地外部接至專用條款約定地點,保證施工期間的需要;
(3)開通施工場地與城鄉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專用條款約定的施工場地內的主要道路,滿足施工運輸的需要,保證施工期間的暢通;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場地的工程地質和地下管線資料,對資料的真實準確性負責;
(5)辦理施工許可證及其他施工所需證件、批件和臨時用地、停水、停電、中斷道路交通、爆破作業等的申請批準手續(證明承包人自身資質的證件除外);
(6)確定水準點與座標控制點,以書面形式交給承包人,進行現場交驗;
(7)組織承包人和設計單位進行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
(8)協調處理施工場地周圍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筑物、構筑物(包括文物保護建筑)、古樹名木的保護工作、承擔有關費用;
(9)發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8.2發包人可以將8.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辦理,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其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8.3發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項義務,導致工期延誤或給承包人造成損失的,發包人賠償承包人有關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按專用條款約定的內容和時間完成以下工作:
(1)根據發包人委托,在其設計資質等級和業務允許的范圍內,完成施工圖設計或與工程配套的設計,經工程師確認后使用,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
(2)向工程師提供年、季、月度工程進度計劃及相應進度統計報表;
(3)根據工程需要,提供和維修非夜間施工使用的照明、圍欄設施,產負責安全保衛;
(4)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數量和要求,向發包人提供施工場地辦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設施,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
(5)遵守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對施工場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等的管理規定,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并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因承包人責任造成的罰款除外;
(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發包人之前,承包人按專用條款約定負責已完工程的保護工作,保護期間發生損壞,承包人自費予以修復;發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護的工程部位和相應的追加合同價款,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7)按專用條款約定做好施工場地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筑物、構筑物(包括文物保護建筑)、古樹名木的保護工作;
(8)保證施工場地清潔符合環境衛生管理的有關規定,交工前清理現場達到專用條款約定的要求,承擔因自身原因違反有關規定造成的損失和罰款;
(9)承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9.2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項義務,造成發包人損失的,承包人賠償發包人有關損失。
三、施工組織設計和工期
10、進度計劃
10.1承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日期,將施工組織設計和工程進度計劃提交修改意見,逾期不確認也不提出書面意見的,視為同意。
10.2群體工程中單位工程分期進行施工的,承包人應按照發包人提供圖紙及有關資料的時間,按單位工程編制進度計劃,其具體內容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10.3承包人必須按工程師確認的進度計劃組織施工,接受工程師對進度的檢查、監督。工程實際進度與經確認的進度計劃不符時,承包人應按工程師的要求提出改進措施,經工程師確認后執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導致實際進度與進度計劃不符,承包人無權就改進措施提出追加合同價款。
11、開工及延期開工
11.1承包人應當按照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工。承包人不能按時開工,應當不遲于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前7天,以書面形式向工程師提出延期開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師應當在接到延期開工申請后48小時內以書面形式答復承包人。工程師在接到延期開工申請后48小時內不答復,視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應順延。工程師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延期開工要求,工期不予順延。
11.2因發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工,工程師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遲開工日期。發包人賠償承包人因延期開工造成的損失,并相應順延工期。
12、暫停施工
工程師認為確有必要暫停施工時,應當以書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暫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時內提出書面處理意見。承包人應當按工程師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護已完工程。承包人實施工程師作出的處理意見后,可以書面形式提出復工要求,工程師作出的處理意見后,可以書面形式提出復工要求,工程師應當在48小時內給予答復。工程師未能在規定時間內提出處理意見,或收到承包人復工要求后48小時內未予答復,承包人可自行復工。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發包人承擔所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賠償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損失,相應順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擔發生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13、工期延誤
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經工程師確認,工期相應順延:
(1)發包人未能按專用條款的約定提供圖紙及開工條件;
(2)發包人未能按約定日期支付工程預付款、進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3)工程師未按合同約定提供所需指令、批準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4)設計變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內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
(6)不可抗力;
(7)專用條款中約定或工程師同意工期順延的其他情況。
13.2承包人在13.1款情況發生后14天內,就延誤的工期以書面形式向工程師提出報告。工程師在收到報告后14天內予以確認,逾期不予確認也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同意順延工期。
14、工程竣工
14.1承包人必須按照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師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
14.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師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14.3施工中發包人如需提前竣工,雙方協商一致后應簽訂提前竣工協議,作為合同文件組成部分。提前竣工協議應包括承包人為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發包人為提前竣工提供的條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價款等內容。
四、質量與檢驗
15、工程質量
15.1工程質量應當達到協議書約定的質量標準,質量標準的評定以國家或行業的質量檢驗評定標準為依據。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的質量標準,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15.2雙方對工程質量有爭議,由雙方同意的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鑒定,所需費用及因此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雙方均有責任,由雙方根據其責任分別承擔。
16、檢查和返工
16.1承包人應認真按照標準、規范和設計圖紙要求以及工程師依據合同發出的指令施工,隨時接受工程師的檢查檢驗,為檢查檢驗提供便利條件。
16.2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標準的部分,工程師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約定標準。因承包人原因達不到約定標準,由承包人承擔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16.3工程師的檢查檢驗不應影響施工正常進行。如影響施工正常進行,檢查檢驗不合格時,影響正常施工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除此之外影響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價款由發包人承擔,相應順延工期。
16.4因工程師指令失誤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由發包人承擔。
17、隱蔽工程和中間驗收
17.1工程具備隱蔽條件或達到專用條款約定的中間驗收部位,承包人進行自檢,并在隱蔽或中間驗收前48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驗收。通知包括隱蔽和中間驗收的內容、驗收時間和地點。承包人準備驗收記錄,驗收合格,工程師在驗收記錄上簽字后,承包人可進行隱蔽和繼續施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師限定的時間內修改后重新驗收。
17.2工程師不能按時進行驗收,應在驗收前24小時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過48小時。工程師未能按以上時間提出延期要求,不進行驗收,承包人可自行組織驗收,工程師應承認驗收記錄。
17.3經工程師驗收,工程質量符合標準、規范和設計圖紙等要求,驗收24小時后,工程師不在驗收記錄上簽字,視為工程師已經認可驗收記錄,承包人可進行隱蔽或繼續施工。
18、重新檢驗
無論工程師是否進行驗收,當其要求對已經隱蔽的工程重新檢驗時,承包人應按要求進行剝離或開孔,并在檢驗后重新覆蓋或修復。檢驗合格,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全部追加合同價款,賠償承包人損失,并相應順延工期。檢驗不合格,承包人承擔發生的全部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19、工程試車
19.1雙方約定需要試車的,試車內容應與承包人承包的安裝范圍相一致。
19.2設備安裝工程具備單機無負荷試車條件,承包人組織試車,并在試車前48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通知包括試車內容、時間、地點。承包人準備試車記錄,發包人根據承包人要求為試車提供必要條件。試車合格,工程師在試車記錄上簽字。
19.3工程師不能按時參加試車,須在開始試車前24小時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不參加試車,應承認試車記錄。
19.4設備安裝工程具備無負荷聯動試車條件,發包人組織試車,并在試車內容、時間、地點和對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準備工作。試車合格,雙方在試車記錄上簽字。
19.5雙方責任
(1)由于設計原因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發包人應要求設計單位修改設計,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設計重新安裝。發包人承擔修改設計、拆除及重新安裝的全部費用和追加合同價款,工期相應順延。
(2)由于設備制造原因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由該設備采購一方負責重新購置或修理,承包人負責拆除和重新安裝。設備由承包人采購的,由承包人承擔修理或重新購置、拆除及重新安裝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設備由發包人采購的,發包人承擔上述各項追加合同價款,工期相應順延。
(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試車不到驗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師要求重新安裝和試車,并承擔重新安裝和試車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4)試車費用除已包括在合同價款之內或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均由發包人承擔。
(5)工程師在試車合格后不在試車記錄上簽字,試車結束24小時后,視為工程師已經認可試車記錄,承包人可繼續施工或辦理竣工手續。
19.6投料試車應在工程竣工驗收后由發包人負責,如發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驗收前進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時,應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五、安全施工
20、安全施工與檢查
20.1承包人應遵守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有關管理規定,嚴格按安全標準組織施工,并隨時接受行業安全檢查人員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責任和因此發生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20.2發包人應對其在施工場地的工作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并對他們的安全負責。發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違反安全管理的規定進行施工。因發包人原因導致的安全事故,由發包人承擔相應責任及發生的費用。
21、安全防護
21.1承包人在動力設備、輸電線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車間、易燃易爆地段以及臨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時,施工開始前應向工程師提出安全防護措施,經工程師認可后實施,防護措施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21.2實施爆破作業,在放射、毒害性環境中施工(含儲存、運輸、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蝕性物品施工時,承包人應在施工前14天以書面通知工程師,并提出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經工程師認可后實施,由發包人承擔安全防護措施費用。
22、事故處理
22.1發生重大傷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應按有關規定立即上報有關部門并通知工程師,同時按政府有關部門要求處理,由事故責任方承擔發生的費用。
22.2發包人承包人對事故責任有爭議時,應按政府有關部門的認定處理。
六、合同價款與支付
23、合同價款及調整
23.1招標工程的合同價款由發包人承包人依據中標通知書中的中標價格在協議書內約定。非招標工程的合同價款由發包人承包人依據工程預算書在協議書內約定。
23.2合同價款在協議書內約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變。下列三種確定合同價款的方式,雙方可在專用條款內約定采用其中一種:
(1)固定價格合同。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合同價款包含的風險范圍和風險費用的計算方法,在約定的風險范圍內合同價款不再調整。風險范圍以外的合同價款調整方法。應當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2)可調價格合同。合同價款可根據雙方的約定而調整,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合同價款調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價款包括成本和酬金兩部分,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成本構成和酬金的計算方法。
23.3可調價格合同中合同價款的調整因素包括:
(1) 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變化影響合同價款;
(2)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公布的價格調整;
(3)一周內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
(4)雙方約定的其他因素。
23.4承包人應當在23.3款情況發生后14天內,將調整原因、金額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工程師確認調整金額后作為追加合同價款,與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師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內不予確認也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已經同意該項調整。
24、工程預付款
實行工程預付款的,雙方應當在專用條款內約定發包人向承包人預付工程款的時間和數額,開工后按約定的時間和比例逐次扣回。 預付時間應不遲于約定的開工日期前7天。發包人不按約定預付, 承包人在約定預付時間7天后向發包人發出要求預付的通知,發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預付, 承包人可在發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發包人應從約定應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應付款的貸款利息,并承擔違約責任。
25、工程量的確認
25.1承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工程師提交已完工程量的報告。 工程師接到報告后7天內按設計圖紙核實已完工程量(以下稱計量),并在計量前24小時通知承包人,承包人為計量提供便利條件并派人參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參加計量,計量結果有效,作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
25.2工程師收到承包人報告后7天內未進行計量,從第8天起,承包人報告中開列的工程量即視為被確認,作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工程師不按約定時間通知承包人,致命承包人未能參加計量,計量結果無效。
25.3對承包人超出設計圖紙范圍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師不予計量。
26、工程款(進度款)支付
26.1在確認計量結果后14天內,發包人應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進度款)。按約定時間發包人應扣回的預付款,與工程款(進度款)同期結算。
26.2本通用條款第23條確定調整的合同價款,第31條工程變更調整的合同價款及其他條款中約定的追加合同價款,應與工程款(進度款)同期調整支付。
26.3發包人超過約定的支付時間不支付工程款(進度款),承包人可向發包人發出要求付款的通知,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與承包人協商簽訂延期付款協議,經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協議應明確延期支付的時間和從計量結果確認后第15天起應付款的貸款利息。
26.4發包人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進度款),雙方又未達成延期付款協議,導致施工無法進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七、材料設備供應
27、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
27.1實行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雙方應當約定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一覽表, 作為本合同附件(附件2)。一覽表包括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品種、規格、型號、數量、單價、質量等級、提供時間和地點。
27.2發包人按一覽表約定的內容提供材料設備,并向承包人提供產品合格證明,對其質量負責。發包人在所供材料設備到貸前24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與發包人共同清點。
27.3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承包人派人參加清點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發包人支付相應保管費用。因承包人原因發生丟失損壞,由承包人負責賠償。
發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點,承包人不負責材料設備的保管,丟失損壞由發包人負責。
27.4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與一覽表不符時,發包人承擔有關責任。發包人應承擔責任的具體內容,雙方根據下列情況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1)材料設備單價與一覽表不符,由發包人承擔所有價差;
(2)材料設備的品種、規格、型號、質量等級與一覽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絕接收保管,由發包人運出施工場地并重新采購;
(3)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規格、型號與一覽表不符,經發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為調劑串換,由發包人承擔相應費用;
(4)到貨地點與一覽表不符,由發包人負責運至一覽表指定地點;
(5)供應數量少于一覽表約定的數量時,由發包人補齊,多于一覽表約定數量時,發包人負責將多出部分運出施工場地;
(6)到貨時間早于一覽表約定時間,由發包人承擔因此發生的保管費用;到貨時間遲于一覽表約定的供應時間,發包人賠償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損失,造成工期延誤的,相應順延工期;
27.5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使用前,由承包人負責檢驗或試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檢驗或試驗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27.6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結算方法,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28、承包人采購材料設備
28.1承包人負責采購材料設備的,應按照專用條款約定及設計和有關標準要求采購,并提供產品合格證明,對材料設備質量負責。承包人在材料設備到貨前24小時通知工程師清點。
28.2承包人采購的材料設備與設計標準要求不符時,承包人應按工程師要求的時間運出施工場地,重新采購符合要求的產品,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由此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28.3承包人采購的材料設備在使用前,承包人應按工程師的要求進行檢驗或試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檢驗或試驗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28.4工程師發現承包人采購并使用不符合設計和標準要求的材料設備時,應要求承包人負責修復、拆除或重新采購,由承包人承擔發生的費用,由此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28.5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時,應經工程師認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減的合同價款雙方以書面形式議定。
八、工程變更
29、工程設計變更
29.1施工中發包人需對原工程設計變更,應提前14天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發出變更通知。變更超過原設計標準或批準的建設規模時,發包人應報規劃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重新審查批準,并由原設計單位提供變更的相應圖紙和說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師發出的變更通知及有關要求,進行下列需要的變更:
(1)更改工程有關部分的標高、基線、位置和尺寸;
(2)增減合同中約定的工程量;
(3)改變有關工程的施工時間和順序;
(4)其他有關工程變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變更導致合同價款的增減及造成的承包人損失,由發包人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29.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對原工程設計進行變更。因承包人擅自變更設計發生的費用和由此導致發包人的直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29.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涉及到對設計圖紙或施工組織設計的更改及對材料、設備的換用,須經工程師同意。未經同意擅自更改或換用時,承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并賠償發包人的有關損失,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工程師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議,所發生的費用和獲得的收益,發包人承包人另行約定分擔或分享。
30、其他變更
合同履行中發包人要求變更工程質量標準及發生其他實質性變更,由雙方協商解決。
31、確定變更價款
31.1承包人在工程變更確定后14天內,提出變更工程價款的報告,經工程師確認后調整合同價款。變更合同價款按下列方法進行:
(1)合同中已有適用于變更工程的價格,按合同已有的價格變更合同價款;
(2)合同中只有類似于變更工程的價格,可以參照類似價格變更合同介款;
(3)合同中沒有適用或類似于變更工程的價格,由承包人提出適當的變更價格,經工程師確認后執行。
31.2承包人在雙方確定變更后14天內不向工程師提出變更工程價款報告時,視為該項變更不涉及合同價款的變更。
31.3工程師應在收到變更工程價款報告之日起14天內予以確認,工程師無正當理由不確認時,自變更工程價款報告送達之日起14天后視為變更工程價款報告已被確認。
31.4工程師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變更價款,按本通用條款第37條關于爭議的約定處理。
31.5工程師確認增加的工程變更價款作為追加合同價款,與工程款同期支付。
31.6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導致的工程變更,承包人無權要求追加合同價款。
九、竣工驗收與結算
32、竣工驗收
32.1工程具備竣工驗收條件,承包人按國家工程竣工驗收有關規定,向發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資料及竣工驗收報告。雙方約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圖的,應當在專用條款內約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數。
32.2發包人收到竣工驗收報告后28天內組織有關單位驗收,并在驗收后14天內給予認可或提出修改意見。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擔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費用。
32.3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驗收報告后28天內不組織驗收,或驗收后14天內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竣工驗收報告已被認可。
32.4工程竣工驗收通過,承包人送交竣工驗收報告后收到發包人書面確認的日期為實際竣工日期。工程按發包人要求修改后通過竣工驗收的,實際竣工日期為承包人修改后提請發包人驗收的日期。
32.5發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驗收報告后28天內不組織驗收,從第29天起承擔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責任。
32.6中間交工工程的范圍和竣工時間,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其驗收程序按本通用條款32.1款至32.4款辦理。
32.7因特殊原因,發包人要求部分單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項竣工的,雙方另行簽訂甩項竣工協議,明確雙方責任和工程價款的支付方法。
32.8工程未經竣工驗收或竣工驗收未通過的,發包人不得使用。發包人強行使用時,由此發生的質量問題及其他問題,由發包人承擔責任。
33、竣工結算
33.1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經發包人認可后28天內,承包人向發包人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雙方按照協議書約定的合同價款及專用條款約定的合同價款調整內容,進行工程竣工結算。
33.2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遞交的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后28天內進行核實,給予確認或者提出修改意見。發包人確認竣工結算報告通知經辦銀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價款后14天內將竣工工程交付發包人。
33.3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后28天內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從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銀行貸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價款的利息,并承擔違約責任。
33.4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后28天內不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支付結算價款。發包人在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后56天內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承包人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33.5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經發包人認可后28天內,承包人未能向發包人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造成工程竣工結算不能正常進行或工程竣工結算價款不能及時支付,發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應當交付;發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擔保管責任。
33.6發包人承包人對工程竣工結算價款發生爭議時,按本通用條款第37條關于爭議的約定處理。
34、質量保修
34.1承包人應按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家關于工程質量保修的有關規定,對交付發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質量保修責任。
34.2質量保修工作的實施。承包人應在工程竣工驗收之前,與發包人簽訂質量保修書,作為本合同附件(附件3略)。
34.3質量保修書的主要內容包括:
(1)質量保修項目內容及范圍;
(2)質量保修期;
(3)質量保修責任;
(4)質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
十、違約、索賠和爭議
35、違約
35.1 發包人違約。當發生下列情況時:
(1)本通用條款第24條提到的發包人不按時支付工程預付款;
(2)本通用條款第26.4款提到的發包人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導致施工無法進行;
(3)本通用條款第33.3款提到的發包人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
(4)發包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其他情況。
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因其違約給承包人造成的經濟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發包人賠償承包人損失的計算方法或者發包人應當支付違約金的數額或計算方法。
35.2承包人違約。當發生下列情況時:
(1)本通用條款第1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師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
(2)本通用條款第15.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質量達不到協議書約定的質量標準;
(3) 承包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其他情況。
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因其違約約發包人造成的損失。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承包人賠償發包人損失的計算方法或者承包人應當支付違約金的數額可計算方法。
35.3一方違約后,另一方要求違給方繼續履行合同時,違約方承擔上述違約責任后仍應繼續履行合同。
36、索賠
36.1當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賠時,要有正當索賠理由,且有索賠事件發生時的有效證據。
36.2發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或發生錯誤以及應由發包人承擔責任的其他情況,造成工期延誤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時得到合同價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經濟損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書面形式向發包人索賠:
(1)索賠事件發生后28天內,向工程師發出索賠意向通知;
(2)發出索賠意向通知后28天內,向工程師提出延長工期和(或)補償經濟損失的索賠報告及有關資料;
(3)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賠報告和有關資料后,于28天內給予答復,或要求承包人進一步補充索賠理由和證據;
(4)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賠報告和有關資料后28天內未予答復或未對承包人作進一步要求,視為該項索賠已經認可;
(5)當該索賠事件持續進行時,承包人應當階段性向工程師發出索賠意向,在索賠事件終了后28天內,向工程師送交索賠的有關資料和最終索賠報告。索賠答復程序與(3)、(4)規定相同。
36.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或發生錯誤,給發包人造成經濟損失,發包人可按36.2款確定的時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賠。
37、爭議
37.1發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時發生爭議,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關主管部門調解。當事人不愿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雙方可以在專用條款內約定以下一種方式解決爭議:
第一種解決方式:雙方達成仲裁協議,向約定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二種解決方式: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37.2發生爭議后,除非出現下列情況的,雙方都應繼續履行合同,保持施工連續,保護好已完工程:
(1)單方違約導致合同確已無法履行,雙方協議停止施工;
(2)調解要求停止施工,且為雙方接受;
(3)仲裁機構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承包人按專用條款的約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與分包單位簽訂分包合同。非經發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將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38.2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包給他人,也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
38.3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責任與義務。承包人應在分包場地派駐相應管理人員,保證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單位的任何違約行為或疏忽導致工程損害或給發包人造成其他損失,承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38.4分包工程價款由承包人與分包單位結算。發包人未經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單位支付各種工程款項。
39、不可抗力
39.1不可抗力包括因戰爭、動亂、空中飛行物體墜落或其他非發包人承包人責任造成的爆炸、火災,以及專用條款約定的風雨、雪、洪、震等自然災害。
39.2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后,承包人應立即通知工程師,產大力所能及的條件下迅速采取措施,盡力減少損失,發包人應協助承包人采取措施。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后48小時內承包人向工程師通報受害情況和損失情況,及預計清理和修復的費用。 不可抗事件持續發生,承包人應每隔7天向工程師報告一次受害情況。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后14天內,承包人向工程師提交清理和修復費用的正式報告及有關資料。
39.3因不可抗力事件導致的費用及延誤的工期由雙方按以下方法分別承擔:
(1)工程本身的損害、因工程損害導致第三人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以及運至施工場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裝的設備的損害,由發包人承擔;
(2)發包人承包人人員傷亡由其所在單位負責,并承擔相應費用;
(3)承包人機械設備損壞及停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
(4)停工期間,承包人應工程師要求留在施工場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員及保衛人員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5)工程所需清理、修復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6)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39.4因合同一方遲延履行合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遲延履行方的相應責任。
40、保險
40.1工程開工前,發包人為建設工程和施工場內的自有人員及第三人人員生命財產辦理保險,支付保險費用。
40.2運至施工場地內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裝設備,由發包人辦理保險,并支付保險費用。
40.3發包人可以將有關保險事項委托承包人辦理,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40.4承包人必須為人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并為施工場地內自有人員生命財產和施工機械設備辦理保險,支付保險費用。
40.5保險事故發生時,發包人承包人有責任盡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
40.6具體投保內容和相關責任,發包人承包人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41、擔保
41.1發包人承包人為了全面履行合同,應互相提供以下擔保:
(1)發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約擔保,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及履行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2)承包人向發包人提供履約擔保,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
41.2一方違約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相應責任。
41.3提供擔保的內容、方式和相關責任,發包人承包人除在專用條款中約定外,被擔保方與擔保方還應簽訂擔保合同,作為本合同附件。
42、專利技術及特殊工藝
42.1發包人要求使用專利技術或特殊工藝,就負責辦理相應的申報手續,承擔申報、試驗、使用等費用;承包人提出使用專利技術或特殊工藝,應取得工程師認可,承包人負責辦理申報手續并承擔有關費用。
42.2擅自使用專利技術侵犯他人專利權的,責任者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43、文物和地下障礙物
43.1在施工中發現古墓、古建筑遺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質研究等價值的物品時,承包人應立即保護好現場并于4小時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 工程師應于收到書面通知后24小時內報告當地文物管理部門,發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門的要求采取妥善保護措施。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順延延誤的工期。
如發現后隱瞞不報,致使文物遭受破壞,責任者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43.2施工中了現影響施工的地下障礙物時,承包人應于8小時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 同時提出處置方案,工程師收到處置方案后24小時內予以認可或提出修正方案。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順延延誤的工期。
所發現的地下障礙物有歸屬單位時,發包人應報請有關部門協同處置。
44、合同解除
44.1發包人承包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4.2發生本通用條款第26.4款情況,停止施工超過56天,發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進度款),承包人有權解除合同。
44.3發生本通用條款第38.2款禁止的情況,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包給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發包人有權解除合同。
4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履行;
(2)因一方違約(包括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緩建)致使合同無法履行。
44.5一方依據44.2、44.3、44.4款約定要求解除合同的,應以書面形式向對方發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發出通知前7天告知對方, 通知到達對方時合同解除。對解除合同有爭議的,按本通用條款第37條關于爭議的約定處理。
44.6合同解除后,承包人應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購材料、設備的保護和移交工作,按發包人要求將自有機械設備和人員撤出施工場地。發包人應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條件,支付以上所發生的'費用,并按合同約定支付已完工程價款。已經訂貨的材料、設備由訂貨方負責退貨或解除訂貨合同,不能退還的貨款和因退貨、解除訂貨合同發生的費用,由過錯一方承擔,因未及時退貨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除此之外,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因合同解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44.7合同解除后,不影響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45、合同生效與終止
45.1雙方在協議書中約定合同生效方式。
45.2除本通用條款第34條外,發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義務,竣工結算價款支付完畢,承包人向發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終止。
45.3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后,發包人承包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46、合同份數
46.1本合同正本兩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發包人承包人分別保存一份。
46.2本合同副本份數,由雙方根據需要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47、補充條款
雙方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工程實際經協商一致后,可對本通用條款內容具體化、補充或修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緊接下一頁)
第三部分 專用條款
一、詞語定義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
合同文件組成及解釋順序:按協議書約定的排列順序。雙方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文件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按時間先后順序后者具有優先解釋權。
3. 語言文字和適用法律、標準及規范
3.1 本合同使用漢語。
3.2 適用法律和法規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規:(1)《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2)《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3)《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4)其他:國家、江蘇省頒布的法律、法規及行政規章制度。
3.3 適用標準、規范
適用標準、規范的名稱:執行通用條款第一條款中第3.3條及現行國家及本省、市的有關建筑施工、安全施工標準、規范及其他適用于本工程的技術標準、規范、規程__
國內沒有相應標準、規范時的約定:雙方在工程施工過程中協商確定。
4. 圖紙
4.1 發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圖紙日期和套數:開工前十五天提供施工圖紙伍套。竣工后再提供圖紙叁套,以做竣工圖用。
發包人對圖紙的保密要求:未經發包人同意不得透露給第三方。以及當發包方按本合同條件支付最后付款時,若發包方要求,承包方須隨即歸還所有圖紙、工藝細節、工料規范、說明本工程用的列表及其它性質相近的文件于發包方。
使用國外圖紙的要求及費用承擔:_____無___________
二、雙方一般權利和義務
5. 工程師
5.2 監理單位委派的工程師
本工程由巢湖市凱奇建設工程咨詢管理有限公司 實施監理。
職務: 總監理工程師 姓名:熊冬松
發包人委托的職權:負責工程質量、進度的全過程控制,參與工程成本控制,協調各相關方解決施工過程中出現的問題,以及發包人要求的其他于其監理職責范圍之內的職責。
需要取得發包人批準才能行使的職權: 工程變更必須征得發包人書面同意,涉及成本變更的現場簽證必須征得發包人書面同意,監理工程師方能下達變更指令。
5.3 發包人派駐的工程師
姓名: 王守東 職務: 項目負責人
職權:見附件5
本工程由徐州市建筑工程質量監督站實施質監。
7. 項目經理
承包人須時刻都有一稱職的項目經理常駐工地。發包人給予他的任何指令將視為有效地送達承包人,其須具備國家規定、政府要求的執業資質及項目管理經驗。該人選須由發包人認可并在未得發包人同意前不能更換。
承包人駐工地代表: 符建軍 職務: 項目經理
8. 發包人工作
8.1 發包人應按約定的時間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場地具備施工條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時間:開工前一周內辦理平整施工場地等工作,使施工場地具備施工條件,并在開工后繼續負責解決因土地等可能出現的遺留問題。:
道路開通:場外道路開通到紅線邊。
施工用電:接至紅線內,紅線內屬承包人工作內容。
施工用水:提供水源并承擔費用,紅線內屬承包人工作內容。
(2)工程地質和地下管線資料的提供時間:開工通知發出前提供。
(3)由發包人辦理的施工所需證件、批件的名稱和完成時間:
開工通知發出前提供。需承包人辦理但由發包人代辦的各種證件、手續所需費用按實際發生額由發包人向承包人收取,并在首期工程預付款中扣除。
(4)水準點與控制點交驗要求:開工前一周內
(5)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時間: 開工前一周內
(6)協調處理施工場地周圍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筑物、構筑物(含文物保護建筑)、古樹名木的保護工作:發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周圍建筑物及地下管線資料,承包人根據工程情況和發包人要求編制可靠的保護措施負責保護,發生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7) 雙方約定發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在初驗合格基礎上,發包人按程序組織工程竣工驗收。
8.2 發包人委托承包人辦理的工作:
9. 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應按約定時間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 需由設計資質等級和業務范圍允許的承包人完成的設計文件提交時間: 無
(2) 應提供計劃、報表的名稱及完成時間:每個分部工程施工前15天向發包人提供該分部工程的詳細進度計劃;發包人應在一周內審核完畢。每月25日向發包人提供工程形象進度月報表和下月形象進度計劃。在開工前一周內提供施工組織設計、總進度計劃、項目組織架構、晴雨表等。
(3) 向發包人提供的辦公和用房要求:現場辦公室四間及會議室一個 (會議室屬三方共用),在施工期間,承包人免費向發包方提供。產權屬承包人所有,在辦公期間所產生的水電費用由發包方承擔。
(4) 需承包人辦理與施工有關的交通、環衛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續,費用按照徐州市有關主管部門規定執行。承包人應抓好防治施工場地的粉塵、污水、噪聲及場地外由于運輸而引起的路面污染等。如因承包人的原因違反相關主管部門的規定或由此造成第三方的損害,則承包人應承擔由此導致的不利后果并承擔賠償責任。(包括但不限于與市政配套部門簽署的保護協議項下發包人應承擔的責任(若有))如因特殊要求所產生的費用,雙方另行協商。
(5) 已完工程成品保護的特殊要求及費用承擔:承包人負責工程未交付發包人前已完工程的成品保護,相關費用均由承包人承擔。發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護的工程部位,增加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雙方根據實際情況辦理簽證。
(6) 施工場地周圍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筑物、構筑物(含文物保護建筑)、古樹名木的保護要求及費用承擔:承包人按發包人要求做好施工場地周圍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筑物、構筑物(含文物保護建筑)、古樹名木的保護工作,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7)若項目經理及其項目班子主要人員未按合同要求到位,或不按規定履行項目經理職責,發包人有權提出更換項目經理,由此引起的所有損失均由承包人承擔。承包人如因特殊情況確需更換項目經理時,必須提前15天以書面形式上報發包人,經同意后方能更換,并及時到當地建設主管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8)除按照通用條件38.3對分包擔任承擔責任外,承包人對分包項目(包括發包人指定分包、自有分包、暫定金額項目承包)另有具體責任如下:
提供已有的腳手架;
提供已有的衛生間;
提供材料堆放場地;
提供工作空間;
提供現場已有的道路、垂直運輸條件;
負責應盡的現場安全保衛責任;
提供臨時施工用水、用電接駁點;
提供公共區已有的設置照明裝置;
承包人可指示分包人將垃圾運至現場指定位置,由承包人統一運離工地。如分包人未按承包人指定位置堆放垃圾,則由分包人自行處理,承包人有權對分包人進行罰款處理;
提供現場經緯、水準測量點網、及洞口中線,對所提供數據的準確性負責;
參加分包人(含指定分包人、自有分包人、暫定金額項目承包人)施工項目的質量檢查和施工驗收;
根據分包設計圖紙,配合分包人(含指定分包人、自有分包人、暫定金額項目承包人)進行已有洞口、線槽等位置的糾偏,費用由責任方承擔;
分包工程正常施工后的留洞、凹口、凹槽等的需進行填補、灌漿、修整由總包方負責,如分包工程后期返工造成的此部分費用由責任人負責,并達到有關之規范要求的標準;
技術規范所注明由承包人提供的其它工作;
分包項目竣工資料,由總承包人負責收集、整理、編制。
三、施工組織設計和工期
10. 進度計劃
10.1 承包人提供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和進度計劃的時間:施工前一周內,承包人向發包人遞交按實調整后的可實施的施工組織設計和進度計劃一式二份。工程師確認的時間:一周內。
10.2 群體工程中有關進度計劃的要求:
F地塊:
人防樁基及土方開挖:
各棟樓主體結構:
內外墻粉刷及裝飾工程:
各棟樓安裝工程:
人防、車庫部分粉刷工程:
人防、車庫部分安裝工程:
室外配套工程:
13. 工期順延
13.1 雙方約定工期順延情況:
(1)發包人未能按專用條款的約定提供圖紙及開工條件;
(2)發包人90天未支付工程款;
(3)工程師未按合同約定提供所需指令、批準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4)設計變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內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
(6)不可抗力;
(7)專用條款中約定或工程師同意工期順延的其他情況。
以上情況承包人有權申請工期順延,但該等工期順延不涉及任何索償。
13.3 當本工程進度被阻延,或預計會被阻延,承包人須即時(最遲不超過可延長事項發生后28天,未在該期限內提出視為承包人放棄順延工期的權利)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及監理實際情形及延誤原因。承包人須在可行的情況下提交該延誤或潛在延誤的預期影響的細則;承包人并須估計及提交合同竣工日被延誤的天數。
13.4 若發包人認為本工程的完成
因非本條件13.1所述的其他理由,延遲超過本合同約定的竣工日或超過以前延長了的竣工日,發包人可以指令承包人對本工程的任何一個或多個部分,作優先完成處理。承包人須在無償及無權申請任何工期延長的情況下遵從指令。
四、質量與驗收
17. 隱蔽工程和中間驗收
17.1中間驗收部位: 基礎、主體結構、竣工驗收、室外配套以及其他發包人要求的中間驗收部位。
17.2、隱蔽工程覆蓋前的檢查
未經總監理工程師、發包人委派工程師批準,工程的任何部分都不能覆蓋,當任何部分的隱蔽工程或基礎已經具備檢驗條件時,承包人應及時書面通知總監理工程師、發包人工程師。總監理工程師、發包人工程師應參加對這部分工程或基礎的檢查和檢驗,并且不得無故拖延。總監理工程師、發包人工程師在接到承包人通知24小時后沒有批復或回應的,承包人可以覆蓋這部分工程或基礎。
五、安全施工
1. 承包人負責在工程施工及保修過程中施工現場安全管理工作;承包人負責在工程施工至竣工前及保修過程中施工現場承包人的安全;除發包人代表和雇員及發包人因工作需要而聘請的第三方人員因行動過失而造成的傷亡外,發包人不承擔承包人及其分包單位雇工或其它人員的傷亡賠償或補償責任。
2.承包人在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教育和安全事故的責任皆由承包人承擔。
3.其它事項執行通用條款第五條。
六、合同價款與支付
23. 合同價款及調整
23.2 本合同價款采用固定價格合同方式確定。本合同約定的固定價格合同,應按以下含義理解:
①工作范圍按照合同內的約定固定包死。發包人不接受承包人由于對招標范圍理解存在的偏差而主張的任何損失或索賠,也不會因人工費、物價、費率或匯率的變動而有所調整;
②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中所有工作子目綜合單價(除暫列金額項目、暫估材料(設備)的暫估價格外)固定包死,發包人不接受承包人基于任何工作子目單價在投標時的組價不當(包括但不限于工作子目對應的工作內容理解的偏差、工料耗量水平的確定、生產要素市場價格的判斷、取費等)或任何其他差錯而主張的任何損失或索賠;
③盡管原始工程量清單由發包人提供,但是經過承包人復核并經發包人在招標階段調整差異后,工程量清單中的項目劃分包括工程量清單項目名稱、項目特征描述與施工圖紙、規范要求做法的任何差異和各子目的工程量的任何差異以及遺漏的分部分項工程內容的費用應當已經完全包含在承包人的投標報價(即合同價格)中,承包人將不得因此而提出任何經濟和工期補償。本合同簽訂后,合同工作范圍內工程量清單中的項目劃分和各子目的工程量固定包死,任何情況下,發包人不接受任何基于承包人未能對發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單進行任何必要的復核或復核工作存在任何性質的疏漏、差錯而提出的任何索賠或損失。如實際施工圖紙發生變化時,只調整實際施工圖紙與招標圖紙的圖示工程量、項的差異,其他不變部分不予調整。
④工程量清單中措施項目價格固定包死,發包人不接受承包人基于任何措施項目和其他項目組價不當, 而主張的任何損失或索賠。
⑤承包人填報并為發包人所接受的各項取費,及發包人確認的材料設備損耗率固定不變,任何情況下不得調整。承包人在投標報價時所填報的綜合單價費率、材料設備損耗率將貫穿整個施工過程。承包人在投標報價時所填報的“綜合單價費率構成表”中的各項費率以及“暫估材料(設備)損耗率表”中的材料設備損耗率必須與其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綜合單價分析表中所填報的費率及材料設備損耗率相同。
⑥所有乙供材料/設備(包括由乙方負責采購的主要材料設備的選用質量標準表中所列材料設備),均按由承包人填報并為發包人所接受的工程量清單報價書中相應規格型號的材料/設備價格執行,結算時不做調整。
⑦承包人不承擔非承包人的任何其他差錯引起的責任,并保留有主張賠償任何損失或索賠的權利;但若該等差錯非發包人引起,承包人不得以第三人之責任對發包人構成抗辯
⑧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變更按實結算,變更引起的費用增減,包括實物工程量費用和措施費用的增減。
⑨施工中其他特殊情況如支護、降水、文物保護等發生的費用給予簽證
23.3合同價款調整范圍及方法:
①甲控項目暫定金額和甲控材料(設備)的暫定價格;
②發包人指定分包項目計取的總包服務費;
③承包人報價書使用的施工圖發生了變更及發包人批準的現場簽證,可調整合同價款;
④鋼材、水泥、商品砼、砌墻材料暫按徐州市2011年8月份市場信息價進入預算,結算時按實際使用期間平均價格調整。若鋼材、水泥、商品砼、砌墻材料使用期間平均價格上漲高出報價時的5%,5%以內部分由承包人承擔,5%以外部分由發包人承擔;若鋼材、水泥、商品砼、砌墻材料使用期間平均價格下跌超過預算價格的5%,5%以內部分由承包人受益,5%以外部分由發包人受益。其他材料價格按徐州市2011年8月份市場信息價進入預算竣工結算不再調整。
⑤施工過程中,發包人指令取消的工程量清單項目及其計取的費用從結算款中扣除。
⑥政策性人工工資調整按文件執行。
⑦通用條款23.3之(3)作廢。
25. 工程量確認
25.1 承包人向工程師提交已完工程量報告的時間:每月25號提交當月完成的工程量。
26. 工程款(進度款)支付
1、單體工程工程按工程形象進度支付工程款
1.1、標段全部樓棟施工至±0后(含地下室)支付±0以下已完工程量50%工程款;所有樓棟結構封頂,追加支付±0以下已完工程量30%工程款;(按核對后的預算價)
因發包人原因經認可后施工的工程除外;
1.2、主體結構(包括二次結構)施工期間付款:第1次工程款按當月累計完成工程價款×75%支付,以后各月參照第1次工程款支付的比例支付,結構工程暫按850元/m2估算作為支付工程款的依據;
1.3安裝、裝飾期付款:按月支付當月累計完成工作量×75%;
1.4、所有單體樓棟交付使用,付至所有單體樓棟核對后的預算價的80%,剩余工程款待結算后支付;
1.5、若2011年春節前不具備付款條件且獨立地下室已經完成,支付春節特殊工程款, F地塊800萬元,在第一次支付工程款時扣除。如非承包人原因獨立地下室未全部完成,可按比例付款。
2、室外、道路等工程款支付,參照單體樓棟工程款支付;
3、竣工驗收且在乙方提交竣工結算報告后6個月內辦理完工程結算,結算完成后,付至工程結算價款的95%;5%作為保修金,保修期約定5年,5%保修金在保修期內按比例逐年返還,2年期滿應返還3%,具體比例另商,保修期滿后保修金全部結清;(除扣除屋面及衛生間防漏保修金5元/m2外,其余滿2年后1周內全部返還,5年后1周內全部返還扣除業主支出的實際保修費的其余保修金。)
4、發包人不能在約定時間內支付工程款(進度款),從超過約定支付時間后第15天起向承包人支付應付款利息,利息按同期國有商業銀行貸款利率計算。如發包人90天還未能支付,承包人有權停工,并向發包人提出索賠。
5、除發包人90天未支付和不可抗力的因素出現外,承包人不得以工程款(進度款)支付延誤為由停止施工。承包人擅自停止施工,發包人不再支付應付款利息,且按延誤工期處理。
6、對質量不合格的項目,依據數量、重要性扣減工程進度款,待該項目整改完成并驗收合格后,相應工程款于驗收合格之日起14天內支付;
7、承包人必須提供專用銀行帳號,發包人以匯款或轉賬方式將工程款支付到承包人提供專用銀行帳號。每筆付款前承包人須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大陸地區有效的等值發票;否則,發包人可順延付款或扣除相應稅金后支付
七、材料設備供應
27. 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
27.發包人供應
27.4 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與一覽表不符時,雙方約定發包人承擔責任如下:
(1)材料設備單價與一覽表不符: 按《通用條款》執行。
(2)材料設備的品種、規格、型號、質量等級與一覽表不符:按《通用條款》執行。
(3)承包人可代為調劑串換的材料:按《通用條款》執行。
(4)到貨地點與一覽表不符:按《通用條款》執行。
(5)供應數量與一覽表不符:按《通用條款》執行。
(6)到貨時間與一覽表不符,按《通用條款》執行,但該等延誤若不影響關鍵線路時,總工期不延長。
27.6 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結算方法:發包人提供的材料設備,按總價的1%計算保管費。
28.承包人采購材料設備
本工程規定的甲控材料,應在甲方認可的品牌和廠家(以下簡稱“指定供貨單位”)范圍內自行采購。發包人認價由承包人采購的材料設備,按材料(設備)的2%計算采購保管費。任何指定供貨單位供應的物料皆為本工程的一部分。任何指定供貨單位皆為承包人的供貨單位。承包人須與指定供貨單位簽訂供貨合同并須全面負責貨物的質量、交貨期、管理及安裝事宜。承包人與指定供貨單位的履約瑕疵不構成對發包人的抗辯或提出主張的理由;即使發包人可能根據合同的約定就相關事宜與指定供貨單位產生直接的接觸,但不應認為發包人與指定供貨單位之間形成了合同關系或發包人對指定供貨單位作出了承諾、承擔了責任:其他按《通用條款》執行。
八、工程變更
29、工程設計變更
29.4工程變更單、簽證單均需發包人、承包人(項目經理或其代理人)和工程監理單位三方(以下簡稱三方)簽證蓋章方能生效。
29.5工程變更導致工期拖延但不影響關鍵線路時,總工期不延長。
31、確定變更價款
31.7對于合同中沒有適用或類似于變更工程的價格,由承包人以清單計價原則確定子目,參照定額消耗量水平確定人工、機械、材料的消耗量;如果清單中有相應規格、品牌、型號、的材料價格,以清單中的相應材料價為準,否則以市場價確定;人工及機械費單價按綜合單價分析表確定。各種費率按照承包人投標時所報的費率計取。承包人按照上述方法編制變更綜合單價后,上報發包人確認后方可作為變更綜合單價編制變更價款。
31.8承包人在投標報價時所填報的綜合單價費率、材料設備損耗率將貫穿整個施工過程。承包人在投標報價時所填報的“綜合單價費率構成表”中的各項費率以及“暫估材料設備損耗率表”中的材料設備損耗率必須與其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綜合單價分析表中所填報的費率及材料設備損耗率相同。
九、竣工驗收與結算
32、竣工驗收
32.9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前,承包人應上交檔案館符合其要求的工程竣工資料一份,并在工程竣工驗收后一個月內,承包人應將整理成冊并符合發包人歸檔要求的工程竣工資料一式二份交給發包人。
33、竣工結算
33.7發包人應在收到符合要求的工程決算資料后六個月內完成工程決算審計。各項工程決算的審計費,不管核減、核增多少,發包人只承擔按核減率5%(含5%)以內的審計費用,其余費用均由承包人承擔。核減率計算公式={(報審價-審定價)/審定價}*100%。
33.8發包人在收到符合要求的工程決算資料后六個月內尚未審計完成,則以承包人上報的工程決算造價作為項目最終決算造價;如承包人收到審計定案初稿后六個月內未提出書面合理意見時,則以審計定案初稿審定的決算造價作為項目最終審定造價。
十、違約、索賠和爭議
35.違約
35.1 本合同中關于發包人違約的具體責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條款第26.4款約定發包人違約應承擔的違約責任:按《通用條款》執行。
本合同通用條款第33.3款約定發包人違約應承擔的違約責任:按《通用條款》執行。
雙方約定的發包人其他違約責任:不能在約定時間支付進度款,超過15天后支付應付款利息,利息按同期國有商業銀行貸款利率計算,超過三個月后,利息按兩倍于同期國有商業銀行利率計算,并承擔違約責任。
35.2本合同中關于承包人違約的具體責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條款第14.2款約定承包人違約承擔的違約責任:按《通用條款》的有關規定執行。
本合同通用條款第15.1款約定承包人違約應承擔的違約責任:按《通用條款》的有關規定執行。
雙方約定的承包人其他違約責任:承包人不承擔非承包人的任何其他差錯引起的責任,并保留有主張賠償任何損失或索賠的權利;但若非發包人的過錯,承包方不得以此為理由為其在本合同項下對發包人的責任進行抗辯。
工程質量驗收達不到合格工程,承包人應無條件返修至合格。
37. 爭議
37.1 雙方約定,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產生爭議時:
向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爭議的解決程序為:協商、調解、訴訟。
38.工程分包
38.1承包人按專用條款的約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與分包單位簽訂分包合同。非經發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將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38.3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責任與義務。承包人應在分包場地派駐相應管理人員,保證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單位的任何違約行為或疏忽導致工程損害或給發包人造成其他損失,承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38.5 本合同內“指定分包單位”一詞意指由發包人指定執行本工程一部分(該部分在本合同成為“指定分包工程”)的專業承包單位或其他單位。指定分包工程合同價款以實價計算,任何指定分包工程皆為本工程的一部分。任何指定分包單位皆為承包人的分包單位。承包人須與指定分包單位簽訂分包合同并由發包人加簽,且指定分包單位的款項由發包人直接支付給指定分包單位,承包人并須全面負責指定分包工程的質量、工期及管理事宜。承包人應自行處理與指定分包單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承包人或指定分包單位的履約瑕疵不構成對發包人的抗辯或提出主張的理由;即便發包人可能根據合同的約定就相關事宜與指定分包單位產生直接的接觸,但不應認為發包人與指定分包單位之間形成了合同關系或發包人對指定分包單位作出了承諾、承擔了責任:
38.6 承包人未得發包人書面同意,不能給予任何指定分包單位其完工期或(若該指定分包工程是分期完成的)其部分的完工期任何延長。惟承包人須把指定分包單位關于指定分包工程或其部分的進度或完工期延誤的原因的解釋通知發包人,經發包人同意;
38.7 承包人有義務協調指定分包單位的正常施工,并不得直接向指定分包單位收取分包費、總包管理費或其它變相之費用,分包合同中另有規定者除外;
39.不可抗力
39.1 雙方關于不可抗力的約定:按《通用條款》39條規定執行。
40. 保險
40.6 本工程雙方約定投保內容如下:
(1)發包人投保內容:按《通用條款》40.1條規定執行。
發包人委托承包人辦理的保險事項:________無
(2)承包人投保內容:按《通用條款》40.4條有關規定執行。
41. 擔保
41.4
46. 合同份數
46.1 雙方約定合同副本份數:
本合同一式14份,承發包人各執正本1份,副本6份。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7. 補充條款
1、本標段工程須有一幢樓獲得彭城杯獎項,發包人給予承包人8萬元獎勵,如不能獲得彭城杯,罰款16萬元。如更多樓棟獲得彭城杯,發包人將給予承包人獲杯每棟8萬元獎勵。
2、本項目確保獲得徐州市達標工地,爭取獲得文明工地稱號。
3、工期每提前一日獎勵2萬元,每延遲一日罰款3萬元。延遲二個月發包單位有權終止合同,因工期延遲給發包人造成的全部損失均由承包人承擔。
4、發包人指定分包工程(給水、供電、燃氣、暖氣獨家經營項目除外),按單獨發包項目總造價3%計取總承包服務費。
5、本項目禁止承包人采用轉包、掛靠等形式,承包人因此開具100萬元國有商業銀行不可撤消履約保函給發包人,保函期限不少于主體工程完成期。如發包人發現承包人有上述行為,可立即終止合同,并沒收履約保證金。
6、計價約定
6.1、按工程的專業分類使用江蘇省現行的相應定額及江蘇省和徐州市現行的費用標準,工程類別按江蘇省現行規定;
6.2、費率規定明確的按規定執行,費率規定一定范圍的取中間值。
6.3.、措施項目費率明確如下:
6.3.1、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建筑工程計基本費率2.2%、現場考評費計1.1%,獎勵費不計;安裝工程計基本費率0.8%、考評費計0.4%,獎勵費不計;市政工程計基本費率1.1%、考評費計0.6,獎勵費不計;
6.3.2、已完工程及設備保護費:建筑安裝工程0.025%;市政工程0.01%;
6.3.3、夜間施工增加費:建筑安裝工程0.05%;市政工程0.1%;
6.3.4趕工費計1.75%;
6.3.5按質論價費不計;
6.3.6、冬雨季施工增加費:建筑工程0.125%、安裝工程0.075%;市政工程0.2%;
6.3.7、臨時設施費:建筑工程1.6%、安裝工程1.05%;市政工程1.5%;
6.3.8、檢驗實驗費:建筑工程0.2%、安裝工程0.15%;市政工程0.15%;
(發包人委托檢驗試驗單位,該費用按有關文件、規定執行)
6.3.9、分戶驗收費建筑工程0.08%、安裝工程0.08%;
6.4、規費及稅金計費基礎按徐建發〔2009〕67號,具體明確如下:
6.4.1、工程排污費不計取;
6.4.2、安全生產監督費: 按0.19%計取;
6.4.3、社會保障費(土建):按3%計取;
6.4.4、社會保障費(安裝):按2.2%計取;
6.4.5、社會保障費(市政):按1.8%計取;
6.4.6、住房公積金(土建):按0.5%計取;
6.4.7、住房公積金(安裝):按0.38%計取;
6.4.8、住房公積金(市政):按0.31%計取;
6.4.9、稅金:按3.477%計取
7、發包人控制材料由發包人確定承包人采購。發包人對甲控材料指定品牌、規格、質量標準、供用商的,乙方提前30天向甲方提出材料報價,甲方接到乙方提出的認價函后15天內給予乙方明確答復;發包人對甲控材料指定品牌、規格、質量標準,乙方提前30天向甲方提出材料報價,甲方接到乙方提出的認價函后15天內給予乙方明確答。
8、門窗、外保溫為甲控暫定價項目,涂料、裝飾材料、電氣設備、電纜等為甲控材料。發包人控制材料詳見附表1。
9、材料價格。除甲控材料外,徐州市信息指導價中有的,按信息價;價沒有的雙方定價。甲控項目、甲控材料執行甲方批準價;
10、總價浮動。除甲供、甲控材料價格外,稅后總價下浮8%。變更簽證下浮同此約定。
11、工程量清單由發包人提供,承包人復核后在30天之內提出異議反饋給發包人,發包人審查后對工程量清單差異進行調整,調整差異后的工程量清單由發包人、承包人共同簽字確認。合同簽訂后,合同工作范圍內工程量清單中的項目劃分和各子目的工程量固定包死。承包人在規定時間內未提出異議的,視同默認發包人提供工程量清單的正確性及完整性。任何情況下,發包人不接受任何基于承包人未能對發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單進行任何必要的復核或復核工作存在任何性質的疏漏、差錯而提出的任何索賠或損失;
12、發包人控制材料價格由發包人確定承包人采購。編制報價時執行發包人提供暫估價,結算時調整。
13、道路、雨污水費率標準
執行土建定額部分按三類工程;執行市政定額部分按三類工程。費率規定明確的按規定執行,費率規定一定范圍的取中間值,費率規定不明確的雙方協商;
14、由于非承包人原因,部分工程不能按預定計劃正常施工,引起的費用增加和工期延誤,由發包人按實簽證。
【大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相關文章:
大型建筑工程施工合同02-19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04-27
大型建設工程設計合同03-04
大型施工合同鋼結構工程施工合同02-21
大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09-20
建設工程施工協議04-19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精選15篇)03-14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15篇02-27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精選15篇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