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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與個人合作協議合同范本
個人之間合作需要簽訂合作協議合同,下面是CN人才小編收集整理的個人與個人合作協議合同范本,歡迎閱讀參考!~
個人與個人合作協議合同范本一
姓名: ,男,漢族, 年 月 日出生,住址: ,身份證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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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男,漢族, 年 月 日出生,住址: ,身份證號:
第一條合伙宗旨:雙方共同經營,共同發展
第二條 合伙企業名稱:
第三條 合伙企業經營項目和范圍:
第四條合伙期限五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伙企業的成立時間以工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為準。
第五條出資金額、方式、期限。
(一)合伙人 以現金方式出資,計人民幣 萬元。
(二)合伙人 以現金方式出資,計人民幣 萬元。
(三)合伙人 以現金方式出資,計人民幣 萬元。
(四)各合伙人的出資,于 年 月 日以前交齊。
(五)本合伙出資共計人民幣 萬元。合伙期間各合伙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伙終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屆時予以返還。
第六條盈余分配與債務承擔。合伙各方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一)盈余分配:以出資額為依據,按比例分配。
(二)債務承擔:合伙債務先以合伙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時,以出資額為依據,按比例承擔。
(特別提示:債務承擔部份,各合伙人任何一方對外償還后,另一方應當按比例在10日內向對方清償自己應負擔的部分。)
第七條 入伙、退伙、出資的轉讓。
(一)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必須經全體合伙人同意;
2、新合伙人承認并簽署本合伙協議;
3.、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退伙。
1、自愿退伙。合伙的經營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伙人可以退伙:
、佟⒑匣飬f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
②、經全體合伙人同意退伙;
、、發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伙企業的事由。
合伙協議未約定合伙企業的經營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應當提前30日書面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擅自退伙給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2. 當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伙:
、偎劳龌蛘弑灰婪ㄐ嫠劳;
、诒灰婪ㄐ鏋闊o民事行為能力人;
、蹅人喪失償債能力;
、鼙蝗嗣穹ㄔ簭妶绦性诤匣锲髽I中的全部財產份額。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實際發生之日為退伙生效日。
3. 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資義務;
、谝蚬室饣蛑卮筮^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
、蹐绦泻匣锲髽I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④合伙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
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與該退伙人按退伙時的合伙企業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
(三) 出資的轉讓。允許合伙人轉讓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在同等條件下,合伙人有優先受讓權。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轉讓,第三人應按入伙對待,否則以退伙對待轉讓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讓合伙企業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伙協議即成為合伙企業的合伙人。第八條 合伙負責人及合伙事務執行。
(一)、全體合伙人共同執行合伙企業事務。全體合伙人決定,推舉江永承為合伙負責人,管理合伙企業日常事務,具體分工如下:
江永承負責拓展業務,與客戶訂立合同
陳遠志負責車床加工等技術問題
潘進明負責洗床加工等技術問題
第九條 合伙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合伙人的權利:
1、合伙事務的經營權、決定權和監督權,合伙的經營活動由合伙人共同決定,無論出資多少,每個人都有表決權,下列事項需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a、處理合伙企業不動產或重大機器設備的。
b、改變合伙企業名稱或向工商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的。
c、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的。
d、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對合伙企業進行管理的。
e、處理流動資金壹萬元以上的
2、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權;
3、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應按出資額的比例進行,合伙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伙人共有;
4、合伙人有退伙的權利。
(二)合伙人的義務:
1、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維護合伙財產的統一;
2、分擔合伙的經營損失的債務;
3、為合伙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條 禁止行為。
(一)、未經全體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企業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全體合伙人,造成合伙企業損失的,按實際損失進行賠償。
(二)、禁止合伙人參與經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三)、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
(四)合伙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伙企業利益的活動。
第十一條 合伙企業營業的繼續。
(一)在退伙的情況下,其余合伙人有權繼續以原企業名稱繼續經營原企業業務,也可以選擇、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經營。
(二)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況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繼承人的選擇,既可以退繼承人應繼承的財產份額,繼續經營;也可依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同意,接納繼承人為新的合伙人繼續經營。
第十二條 合伙的終止和清算。
(一) 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伙期限屆滿;
2、全體合伙人同意終止合伙關系;
3、已不具備法定合伙人數;
4、合伙事務完成或不能完成;
5、被依法撤銷;
6、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伙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的清算:
1、合伙解散后應當進行清算,并通知債權人。
2、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或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自合伙企業解散后15日內指定合伙人或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15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伙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后,按下列順序清償:合伙企業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合伙企業所欠稅款;合伙企業的債務;返還合伙人的出資。
4、清償后如有剩余,則按本協議第六條第一款的辦法進行分配。
5、清算時合伙有虧損,合伙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依本協議第六條第二款的辦法辦理。各合伙人應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合伙人由于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數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谑龡l 違約責任。
(一)、合伙人未按期繳納或未繳足出資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損失;如果逾期壹年仍未繳足出資,按退伙處理。
(二)、合伙人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如果他合伙人不愿接納受讓人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處理,轉讓人應賠償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損失。
(三)、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其行為無效,或者作為退伙處理;由此給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四)、合伙人嚴重違反本協議、或因重大過失或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而導致合伙企業解散的,應當對其他合伙人承擔賠償責任。
(五)、合伙人違反第九、十條規定,應按合伙企業實際損失賠償,對勸阻不聽者可由全體合伙人決定除名。
第十四條 合同爭議解決方式。
凡因本協議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合伙人之間共同協商,如協商不成,提交所在地人民法院處理。
第十五條 其他。
(一)、經協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協議或對未盡事宜進行補充;補充、修改內容與本協議相沖突的,以補充、修改后的內容為準。
(二)、本協議書一式四份,合伙人各執一份,見證人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本協議書經全體合伙人簽名后生效。
全體合伙人簽名: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個人與個人合作協議合同范本二
甲方:天津利xx有限公司贛州分公司金玉堂
地址:贛州市xx大道xx號(國際汽車城對面)
電話:xx、xx1 傳真:0797-xx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以互惠互利為共同發展原則,遵守我國相關法律為前提,
達成本協議,甲乙雙方愿意遵守此協議的各項規定。 一、合作事項:
(一) 甲方授權乙方在__江西_省___贛州_市區域內代理甲方業務,為客戶提供代理服務。
1.甲方授權乙方代理業務為: a.指定區域內開發終端客戶;
b.在指定區域內為終端客戶提供服務;
c.宣傳、介紹甲方相關業務、營銷活動及優惠政策等; d.協助終端客戶辦理開戶相關必要手續;
e.辦理其他經甲方所授權的業務。
2.乙方只能將甲方品牌及相關標志、名稱、廣告語等用于金玉堂業務中,不得用于其它用途。
二.居間報酬的約定
(一)居間報酬按以下方式計付:
※客戶交易凈手續費:客戶交易手續費扣除交易所及銀行正常收取比例后的凈值:
1.代理服務費解釋為從客戶交易手續費中提取相應比例的費用來支付代理商為客戶提供服務的報酬。
2.居間報酬的支付辦法:(見附件)
3.甲方每月15日前按上述比例結算乙方上月的居間報酬,每月25日前發放,但若遇節假日可順延。乙方需按國家政策規定應繳納相應的稅費。
4.乙方如對其服務客戶的上月交易數據有疑問,有權在30天以內要求與甲方進行復核。
(二)乙方代理金玉堂業務,必須嚴格按照雙方約定的協議條款辦理。
※所有與終端客戶買賣業務的合同,乙方必須發還甲方,均由甲方直接簽訂。
三、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1.乙方應具備甲方所規定的代理商條件,按甲方要求提供相關的證明材料,并主動接受甲方
審核。對于未具備代理條件而通過非法手段取得代理權的,甲方有權利收回代理權及相關權益,并按照有關法律及甲方相關規定,乙方應向甲方賠償相應的損失;
2.乙方自行負責開拓市場與發展客戶,在代理業務中保證向客戶提供良好的服務,不得以欺
詐、脅迫等不正當手段損害客戶及甲方的利益及甲方的聲譽;
3.乙方承諾不得與客戶串通,損害甲方或其它客戶的利益;
4.乙方承諾不得以任何名義直接向客戶收取任何費用;
5.乙方承諾不得吸納已在甲方開戶的客戶;
6.乙方承諾在任何情況下不得代客戶操作賬戶交易;
7.乙方承諾不得以不正當或非甲方授權范圍的條件吸引客戶;
8.乙方承諾不從事有損甲方利益或其它代理商利益的活動。乙方違反此義務時,甲方有權取
消乙方的代理資格;同時,乙方違反此義務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9.協議簽署后,乙方在合作期內不得與其它同類公司同時合作及再代理其它同類公司業務、
產品,如有其行為甲方可隨時取消其代理權;
10.乙方發展的終端客戶,概由乙方負責指導和服務,對于乙方與客戶間發生的糾紛,由乙
方與客戶自行協商解決,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11.乙方應對甲方明確提示為保密資料的信息給予保密。因乙方保密不善導致相關保密資料
泄露的,乙方要根據相關的法律及規定賠償甲方損失,因此造成乙方客戶流失或發生其他或糾紛的,由乙方自行負責;
12.乙方有義務與權利應邀參加甲方組織的代理商年會、研討會和培訓等活動;乙方如需在
媒體平臺或公開場合向客戶宣傳、介紹甲方及其業務時,需提前72小時通知甲方并征得同意方可進行,否則,甲方將對發生的任何不實宣傳保留追究乙方責任的權利,由此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擔。
13.乙方有義務向客戶履行風險告知義務,不得向客戶作任何投資保證或各種不實際的承諾。
14.乙方有義務定期瀏覽甲方網站,以及時了解代理商制度的最新變動及政策。
四、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1.甲方將為乙方提供專業培訓,為乙方按照本協議開展業務提供必要的資源與支持;
2.按照協議約定支付乙方應得相應代理費;
3.甲方應對乙方的相關信息及其他乙方明確提示為保密資料的信息給予保密;
4.甲方持續完善代理服務系統,以更方便的方式與途徑支持乙方開展代理業務;
5.甲方視必要及現實情況定期或不定期舉辦培訓、推廣等活動,支持乙方開展業務;
6.如果乙方違反本協議中規定的條款,甲方有權取消乙方的代理資格,且代客操作賬戶交易
造成的任何后果與甲方無關,相關損失由乙方承擔;
7.甲方鼓勵客戶對甲乙雙方的行為進行監督,并提供暢通的投訴與舉報通道;
8.對于客戶反映的乙方違規行為,甲方將依照本協議及相關法律法規進行限期整改及嚴肅處
理;
9.甲方向乙方無償提供企業以及產品的各種證書,例如:營業執照、國、地稅務登記證書(副
本)、產品認證證書復印件等作為備份文件。確保為乙方提供完善的售前、售中、售后服務。
五、違約責任:
甲乙雙方均不得違反本協議,如有違約,守約方有權終止本協議,并向對方索取
由此經濟以及名譽損害賠償。
六、協議解除:
本協議在下述情況下解除,提出解除協議的一方應提前一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1. 雙方協商一致解除本協議。
2. 本協議期限屆滿,雙方未續簽的。
3. 一方當事人主體資格消失,如被撤消或者進入破產、清算程序,另一方有權解除協
議,但進行重組、名稱變更、分立或與第三方合并等不在此列。
4. 一方未履行或違反依據本協議所應承擔的義務,經另一方給予一定期限仍不履行義
務或不予采取補救措施,致使另一方依據本協議的預期利益無法實現,另一方有權解除協議。
5. 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在甲方自己開戶交易,并不得代乙方客戶做代客理財,如有發
現,甲方有權對乙方采取降級或取消代理資格的處罰。
6. 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包含但不限于火災、爆炸、臺風、洪水、地震、潮汐、
雷電、戰爭、供電、電信及通信設備中斷、罷工、政府管制、交易所暫停交易、互聯網系統故障及通過互聯網未經許可的存取、盜竊交易敏感性數據、他人惡意地對網站攻擊病毒等事件及非可歸因于任何一方的信息傳遞中斷等任何一方不能預見
且不能合理控制的事件)發生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協議解除后,雙方依據本協議的權利義務終止,但一方在協議解除前應履行的義務仍需履行。除因不可抗力致使協議解除的情形外,引起協議解除事由的一方應賠償因協議解除給另一方造成的損失。
七、保密條款
在履行本協議的過程中,雙方對自己所獲知、了解和掌握的對方任何商業信息、資料等商業秘密有保密的義務,未經雙方書面同意,均不能向任何第三方泄密,否則需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本協議商業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披露方以書面、口頭或電子文檔的形式提供給接收方的任何信息或數據,如技術訣竅、研究成果、商業計劃、客戶信息、財務數據、雙方訂立的合同以及其它技術和商業信息。披露此類保密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信函、傳真、備忘錄、紀要、協議、合同、報告、電子郵件等。
八、附則
1.本協議同時等到甲乙雙方的完全理解和認同。在打印或填寫過程中,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隨意更改本協議中的任何條款。本協議經雙方簽字蓋章生效后,任何更改均需雙方協商一致并以書面形式確認。
2.本協議由雙方代表簽字蓋章后生效,有效期壹年。協議期滿若雙方均無異議,可重新簽訂新協議;若續約期內甲方制定出新的協議條款,則雙方另簽新協議。若協議期滿后雙方決定不再續簽合同或期滿前雙方約定合同提前終止,則本協議下的合同義務均不再繼續履行。
3.因執行本協議發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甲乙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雙方協商仍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時,任何一方有權向協議簽訂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進一步協商解決,并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是本協議的組成部分,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補充協議與本協議相應內容不一致,以補充協議為準。
5.本協議有效期內,若因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以及市場競爭等原因,甲方有權調整客戶交易費用標準,并對乙方代理服務費額度作出相應調整,如因系統原因,軟件漏洞等,或人為惡性-交易產生的贏虧及交易量,甲方不予認可;
6.本協議自甲方簽字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乙方必須完成協議簽訂工作并且將本協議郵寄至甲方指定地點,否則本協議自動失效;
7.甲方與乙方是相互獨立的締約人,本協議并不能解釋為任何一方是另一方的合伙人、合資企業或建立了任何形式的合法聯營;
8.本協議自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字并加蓋公司公章或合同章之日起生效,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
9.協議附件為本協議組成部分,同樣具有法律效力,如有更改,以最新更改件為準。
10.本協議簽署地為江西贛州市xx大道xx號。
甲 方:天津利安xx投資有限公司
乙 方:贛州分公司金玉堂
蓋 章: 蓋 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權代表) (或授權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個人與個人合作協議合同范本三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以下簡稱《合伙企業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協議。
第二條 本企業為普通合伙企業,是根據協議自愿組成的共同經營體。全體合伙人愿意遵守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依法納稅,守法經營。
第三條 本協議條款與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四條 本協議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第二章 合伙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第五條 合伙企業名稱:
第六條 企業經營場所:
第三章 合伙目的和合伙經營范圍(及合伙期限)
第七條 合伙目的:為了保護全體合伙人的合伙權益,使本合伙企業取得最佳經濟效益。(注:可根據實際情況,另行描述)
第八條 合伙經營范圍: 。
(注: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具體填寫。合伙經營范圍用語不規范的,以企業登記機關根據前款加以規范、核準登記的為準。合伙經營范圍變更時依法向企業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條 合伙期限為××年。
(注:合伙協議約定合伙期限的,增加本條)
第四章 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第九條 合伙人共 個,分別是:
1、 ,住所(址): ,證件名稱: ,證件號碼: ;
2、 ,住所(址): ,證件名稱: ,證件號碼: ;(注:可續寫)
以上合伙人為自然人的,都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五章 合伙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第十條 合伙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1、合伙人: 。
以貨幣出資 萬元,以 (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勞務或其它非貨幣財產權利,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作價出資 萬元,總認繳出資 萬元,占注冊資本的 %。
首期實繳出資 萬元,在申請合伙企業設立登記前繳納,其余認繳出資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 個月內繳足。
2、合伙人: 。
以貨幣出資 萬元,以 (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勞務或其它非貨幣財產權利,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作價出資 萬元,總認繳出資 萬元,占注冊資本的 %。
首期實繳出資 萬元,在申請合伙企業設立登記前繳納,其余認繳出資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 個月內繳足。
(注:可續寫,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
第六章 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
第十一條 合伙企業的利潤分配,按如下方式分配:
第十二條 合伙企業的虧損分擔,按如下方式分擔:
(注: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擔全部虧損。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伙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立的,由合伙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擔。)
第七章 合伙事務的執行
第十三條 合伙人對執行合伙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
經全體合伙人決定(注: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決定方式,例如“經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決定”),委托(列出所委托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其中法人合伙人1委派 、其他組織合伙人1委派 (注:可根據實際續寫,如無非自然人合伙人,此內容刪去)代表其執行合伙事務,其他合伙人不再執行合伙事務 (注:如果全體合伙人都執行合伙事務,此內容應刪除)。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對外代表企業。 第十四條 不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的情況。執行事務合伙人應當定期向其他合伙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伙企業的經營和財務狀況,其執行合伙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合伙企業,所產生的費用和虧損由合伙企業承擔。
第十五條 合伙人分別執行合伙事務的,執行事務合伙人可以對其他合伙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暫停該事務的執行。如果發生爭議,依照本協議第十六條的規定作
出表決。受委托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協議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伙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托。
第十六條 合伙人對合伙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實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通過的表決辦法。
(注: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三十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表決辦法)
第十七條 合伙企業的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同意方式,例如約定下列全部或某一事項“應當經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同意”或“經全體合伙事務執行人一致同意”等):
(一)改變合伙企業的名稱;
(二)改變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三)處分合伙企業的不動產;
(四)轉讓或者處分合伙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五)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第十八條 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除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同意方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
第十九條 合伙人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增加或者減少對合伙企業的出資。(注: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合伙人是否可以增加或減少對合伙企業的出資;如果可以,也可約定其它決定方式)
第八章 入伙與退伙
第二十條 新合伙人入伙,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同意方式),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訂立入伙協議時,原合伙人應當向新合伙人如實告知原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物狀況。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注: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新合伙人的其它權利和責任)。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第二十一條 有《合伙企業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注:合伙協議約定合伙期限的,保留;否則,刪除)
合伙人在不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注:合伙協議未約定合伙期限的,保留;否則,刪除)
合伙人違反《合伙企業法》第四十五、或四十六條規定退伙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
第二十二條 合伙人有《合伙企業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當然退伙。 合伙人被依法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業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企業。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該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退伙事由實際發生之日為退伙生效日。
第二十三條 合伙人有《合伙企業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四條 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對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享有合法繼承權的繼承人,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同意方式),從繼承開始之日起,取得該合伙企業的合伙人資格。 有《合伙企業法》第五十條規定的情形之一,合伙企業應當向合伙人的繼承人退還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
合伙人的繼承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業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企業。全體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業應當將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退還該繼承人。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退還貨幣,也可以退還實物(注: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退還辦法)。
第二十五條 退伙人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伙人退伙時,合伙企業財產少于合伙企業債務的,退伙人應當依照本協議第十一條的規定分擔虧損。
第九章 爭議解決辦法
第二十六條 合伙人履行合伙協議發生爭議的,合伙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不愿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后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合伙協議中未訂立仲裁條款,事后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章 合伙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第二十七條 合伙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
(一)合伙期限屆滿,合伙人決定不再經營;
(二)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三)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天;
(五)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六)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八條 合伙企業清算辦法應當按《合伙企業法》的規定進行清算。
清算期間,合伙企業存續,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合伙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和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以及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依照第十一條的規定進行分配。
第二十九條 清算結束后,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伙企業注銷登記。
第十一章 違約責任
第三十條 合伙人違反合伙協議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二章 其他事項
第三十一條 經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注:也可根據《合伙企業法》第十九條第二款另行約定),可以修改或者補充合伙協議。
第三十二條 本協議一式 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并報合伙企業登記機關一份。(注:此條供合伙人參考,設立合伙企業必須依法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合伙協議)
本協議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注:可選擇。合伙人為自然人的應簽名,合伙人為法人、其他組織的應加蓋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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