攤位租賃協議書
攤位租賃協議書一:
甲方:(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以下簡稱乙方)
經甲乙雙方共同自愿謝協商,并根據《合同法》及相關規定,簽訂本合同,條款如下:
第一條:甲方將位于賽鑫市場 租賃給乙方經營,租賃時間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日止。
第二條:乙方在經營期內,應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并認真執行甲方與賽鑫商貿公司簽訂的各項管理制度,做到文明經營,守法經營,不出售假冒偽劣商品,不占用消防通道。
第三條:乙方向甲方交清各項費用后,即可進場經營,每年的轉租費 元,(大寫: )
如二年之內因公司攤位費漲價,乙方應補交給甲方。租金一年收取一次,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收取一次租金。如以后相關部門征收由甲方交納完之后以收據或發票為準再向乙方收取,如繼續減免,則乙方不用向甲方交納。
第五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雙方簽字后開始生效。
甲方: 乙方: 身份證號: 身份證號: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攤位租賃協議書二:
出租方(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方(以下簡稱乙方):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就甲方攤位出租給乙方使用,為明確雙方權力義務,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出租方出租位于洛陽市隋唐遺址公園內中心廣場東主干道道沿上第 號攤位給承租方經營( )。
二、租賃期為15日,自2015年2月19日起至2015年3月5日止。
三、租金(大寫): 元/15日整(¥ 元)。
合同簽訂一次性交清總款。
四、乙方所有物品及設備的保管、財產安全自行負責,甲方不負責乙方經營商品、財產丟失賠償責任。
五、保證金及管理辦法:
1保證金:為了廟會統一、規范的管理,約束所有商戶的經營行為,保障乙方的權益,特別設立保障金,乙方共交納保障金 元。
2、保障金管理辦法:如乙方受到顧客投訴,兜售違法、不合格食品等行為的,將扣除部分保障金,扣除部分需在兩日內足額補齊,否則按照自動解除協議處理。
3、乙方受到顧客投訴一次,經核查屬實,按情節嚴重程度,處以罰款。
4、如乙方在甲方無理鬧事,甲方有權扣除乙方所有保障金,屢教不改者,將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5、項目結束后,乙方若損壞甲方物品,照價賠償,甲方返還乙方保障金。
6、乙方不得經營協議內容外的商品, (如小吃之類)。否則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不退租金,乙方自動退場。
六、乙方應做好周邊環境的衛生清潔工作,配合甲方維持廟會秩序,維護設施完整,維護公共安全。
七、嚴禁私拉亂接,使用大功率超過1000W的電器設備,嚴禁在市場內陳放、銷售、燃放煙花爆竹,違規造成損失由乙方自行承擔。
八、若遇天氣原因等不可抗力因素給乙方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自行承擔,與甲方無關。經營中的`安全問題由乙方負責,與甲方無關。
九、乙方若擅自將攤位轉租、變相經營、不按合同內容商品經營、制售假冒偽劣、三無商品、欺行霸市、違反國家及甲方安全管理規定、不遵守園區管理規定,不按約定用途使用攤位,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十、乙方應于租賃期滿或合同終止后當日內將租賃的攤位及甲方提供的配套設施以完好、適租的狀態交還甲方。
十一、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年 月 日
攤位租賃協議書三:
出租人(以下稱甲方):
承租人(以下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規定,為明確甲乙雙方的權利、義務,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甲方將地下商業街二期13號商鋪租給乙方。
二、租賃期從2007年09月01日至2011年9月30日止。
三、租金每年壹萬陸仟元,四年內租金不變,四年后按市場價格定。四年內分期付款,每年9月1日交租金。
四、合同期間甲方有權出售該房屋,但應保證本合同繼續有效。
五、租賃期滿前一個月,雙方再度議定租金,如意見統一可以繼續租用。如有不同意見,甲方有權收房屋。如甲方繼續出租或出售,同等條件下,乙方享有優先租用權和購買權。
六、租用期間乙方負責水、電、取暖費、電視、電話費、環衛、工商、稅務等有關營業費用及國家規定的稅費。
七、在租用期間,甲乙雙方必須履行此合同,不得隨意中止合同,乙方交甲方風險押金貳仟元整,讓乙方退換房屋,如違約賠償乙方損失,乙方未能履行此合同,需提前一個月通知甲方,乙方所交租金不退還。
八、租賃期間,如果甲乙雙方任何一方違約,須賠償另一方人民幣貳仟元。
以上合同一式兩份,雙方簽字后生效。
甲方: 乙方:
宅電: 宅電: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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