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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對定居旅客進口物品是如何管理的?
獲準進境定居的旅客在規定期限內報運進境安家物品,應在獲準定居后3個月內向主管海關一次性提出書面申請,并向海關交驗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主管部門簽發的定居證明或批準文件辦理審批手續。經核準,其在境外擁有并使用過的數量合理的自用物品,除國家明令應稅的物品以外,海關準予免稅進境;自用小汽車和摩托車準予每戶征稅進境各1輛。進境定居旅客自進境之日起,居留時間不滿兩年,再次出境定居的,其免稅攜運進境的安家物品應復運出境,或向海關補稅。獲準進境的自用物品及車輛,應自海關批準之日起6個月內從批準的口岸運進,物品進境地海關憑定居地主管海關的批準文件,對其中的機動交通工具,同時憑旅客填具的"進口貨物報關單"辦理驗放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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