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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西哥關稅政策
根據1982年開始實行的海關法, 凡向墨西哥領土進口商品或向外國出口商品的一切自然人和法人都必須交納外貿稅. 海關法還規定了各種外貿業務"不論其來源地或輸往地"必須交納的稅款.商品分類
從1988年7月起, 墨西哥的進口商品分類體系改為"商品分類和編碼協調制"(HS制),從而與大多數國家通用的方法相一致.
商品估價
評估商品的價值以確定其該交納的稅款通常是以商品發票價格為依據. 然而如果外國供貨商與墨西哥進口商之間有某種財務或商品上的關系, 可以運用其它估價方法.在一般情況下, 當外國供貨商和墨西哥進口商之間存在某種財務, 商業或其它形式的關系時, 可以假設他們之間不存在自由競爭的條件. 此時,進口商必須填寫"正常價值確定單(the Determination of Normal Value), 說明其與外國供貨商之間的關系,同時自己確定一個經過幾道調整排除了非自由競爭因素以后的正常價值. 換言之,對這類進口商品的估價是在銷售價格之上增加非自由競爭條件下商品交易時所獲得的優惠或折扣值. 經海關驗定后對正常價值增收關稅. 海關并可以在此基礎上確定該進口商與其主要外國供貨商進行商品交易時的標準調整要素以便適用于對其它類似交易的估價.
海關稅率
進口關稅的稅率從免稅至20%不等;但是大部分納稅商品的關稅率都局限在0-10%之間. 例如, 農業生產用的種子和消費用的谷物都是免稅的, 飛機發動機則須交納10%的關稅;船只的關稅率在10%至20%之間; 工業用車輛的關稅率為10%; 大部分手工具為20%.
特別稅率和關稅聯盟
根據與拉美一體化聯盟各國分別簽定的貿易協定, 墨西哥對從這些國家進口的商品提供一定的減免稅優惠.北美自由貿易協定生效以后, 墨美加三國之間的商品流通將趨于自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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