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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報關員考試重點輔導筆記:保稅物流貨物
一、保稅物流貨物概述(一)含義
經海關批準,未辦理納稅手續進境,在境內儲存后,復運出境的貨物。亦稱保稅倉儲貨物。
已辦理出口手續,但未離境經海關批準存放在專用監管場所或特殊區域的貨物,亦稱為之。
流向:出境保稅
進境,按其流向辦理相關手續。如:保稅加工、正式進口等。
(二)監管模式(下述粗體六種模式為本章所講)
非物理圍網:保稅倉庫、出口監管倉庫、A型物流中心。
物理圍網:保稅區、保稅港區、保稅物流園區、B型物流中心。
(三)監管特征:設立批準、準入保稅、納稅暫緩、監管延伸、運離結關
1、設立審批(必經程序):
海關審批:保稅倉庫、出口監管倉庫、保稅物流中心A型和B型。
國務院審批,海關驗收:保稅物流園區、保稅區、保稅港區
2、準入保稅(不合規的貨物不準進入)
3、納稅暫緩
進入保稅物流監管場所或特殊區域的貨物在進境時可以暫不辦進納稅手續。等運離時按流向確認。不征緩稅利息(部分保稅加工貨物需要征收利息)。
4、監管延伸(時、空)
(1)地點延伸(進境地到監管場所,辦結出口手續從出口地延伸到監管場所)
(2)時間延伸
監管模式 |
存放時間 |
可延長時間 |
保稅倉庫 |
1年 |
1年 |
出口監管倉庫 |
6個月 |
6個月 |
保稅物流中心A型 |
1年 |
1年 |
保稅物流中心B型 |
2年 |
1年 |
保稅物流園區 |
沒限制 |
|
保稅區 |
沒限制 |
5、運離結關
即報核:定期以電子和紙質單證向海關報告進、出、存、銷情況。
報核不等于結關(如:外發加工、維修、測試、展覽等)。
二、保稅倉庫及其所存貨物的報關程序
(一)、保稅倉庫概述: (非監管區內的監管倉庫)
1、含義:
保稅倉庫:海關批準設立,存放保稅貨物及未辦結海關手續的貨物。 (設立要海關行政許可)
分類:
公用型:向社會提供保稅倉儲
自用型:供本企業自用
專用型:(專用型由自用型、公共型衍生而出,專用型可以是公用型或自用型)
a、寄售維修保稅倉庫;
b、備料保稅倉庫
c、液體危險品保稅倉庫(石油、成品油、其他散裝液體危險化學品);
2、存放貨物范圍: 未辦理或辦結進口手續
① 加工貿易進口貨物;
② 轉口貨物;
③ 進口供應國際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油料、物料和維修用零部件;
④ 供維修外國產品所進口寄售的零配件;
⑤ 外商進境暫存貨物;
⑥ 未辦結海關手續的一般貿易進口貨物;
⑦ 經海關批準的其他未辦結海關手續的進境貨物。
*、不得存放禁、限類進境貨物
3、保稅倉庫的設立:申請+受理+20初審+20直屬終審、發證+30總署備案。屬行政許可
(1)成立條件:
① 法人資格;
② 最低300萬注冊資本,具有繳款能力;
③經營特殊許可商品時的特殊許可證件;
④自用備料保稅倉庫,企業年出口額最低1000萬美元;
⑤營業場所需達到:
a、布局合理、安全隔離與監管設施;b、計算機管理系統與海關聯網;c、合格的倉庫管理制度和會計制度; d、符合各部門的規定;e、面積:公用≥2000,寄售維修≥2000平米;液體危險≥5000.
(2)成立的程序:(海關行政許可)
申請——受理(5)——初審(20)——直屬終審、發證(20)——總署備案(30)
批準證書效期:1年
(二)保稅倉庫貨物報關程序
1、進倉報關
除三種特殊貨物外,均免證
(1)在口岸海關報關:按轉關直轉運輸報關,口岸轉關、倉庫海關申報。
(2)在主管海關報關:跨關區入境入庫時,可按轉關運輸報關,可異地傳輸報關。
2、出倉報關
(1)出口報關:免稅免證。 由倉庫企業按一般出口貨物報關。 四步驟。
(2)進口報關: ① 出庫用于加工貿易,按加工貿易報關;
② 用于享受特定減免稅項目,按特定減免稅貨物報關;
③ 進入國內市場,按一般進口貨物報關。
④倉庫內寄售維修零配件申請在保修期內免稅出倉的,辦理進口報關,填進口報關單,貿易方式為“無代價抵償貨物”,保修期內且進口3年內,由外商免費提供維修件,換下的合法處理。
(3)集中報關 出倉批量少批次頻繁的保稅貨物
經分管關長審批,按規定辦理:
*倉庫主管海關收取適當保證金
*集中報關的時間根據具體情況而定
*當月出倉的貨物最遲應在次月5個工作日前辦理報關手續。
3、流轉報關(轉關運輸)
同一直屬海關,可不按轉關運輸辦理(需經直屬關長批準)
轉往其他保稅倉庫的,各自報關,但應先辦理進口手續,再辦理出口手續。
(三)監管和報關要點
1、儲存期1年,經主管海關批準延長1年,超過2年的,需經直屬海關審批。
2、保稅倉庫貨物,不得出售、轉讓、抵押、質押、留置、移作他用(經批準可特許)
3、發生損毀或滅失,除不可抗力外,需納稅。
4、可以進行包裝、分裝、計量、刷貼運輸標志等簡單加工,不得有實質性加工
5、每月初5個工作日前,向海關提交報關單報表、庫存總額報表等單證(電子或書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