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報關員考試重點輔導筆記:海關事務擔保制度
一、范圍(一)含義:向海關提交現金、保證函等方式,保證在一定期限內履行義務的法律行為。
(二)性質:1、履行性;2、懲罰性;3、補償性。
二、分類
1、一般適用
① 歸類或估價不明,要求先放行的;
② 無單證(商業單證、貨運單證)到貨或發運,急需放行的.;
③ 正在辦理減免稅手續,貨到需提取或裝運,緩辦進出口納稅手續;
④ 延期繳納稅款
⑤ 暫準進出境貨物擔保(包括ATA單證冊向下貨物);
⑥ 監管貨物監管區外放擔保;
⑦ 進口加工貿易保稅貨物;
⑧ 有違法嫌疑,但依法不予以沒收,放行擔保 。
2、其他適用:(都有違法、違規嫌疑而又重逾1⑧的)
① 納稅期限內有明顯轉移、藏匿應稅貨物或其他財產的
② 申請扣留有侵犯知識產權嫌疑貨物的 或 申請放行有侵犯專利權嫌疑貨物的
③ 經初步裁定,進口傾銷、補貼成立,商務主管部門公告要求擔保的
④ 有違法嫌疑但又不便扣留或無法扣留的
⑤ 在境內沒有永久住所的受海關處罰當事人、對海關的處罰決定不服或在離境前不能交清罰款、違法所得和依法應予追繳貨物、運輸工具或等值價款的
3、免予適用: 免除擔保優先于憑擔保放行,如不設臺帳或設臺帳而“空轉”的加工貿易項目
4、不予適用: 應提供許可證件而不能提供,海關不得擔保放行。
三、方式
1、以人民幣、可自由兌換的貨幣提供擔保
2、以匯票、本票、支票、債券、存單提供擔保
3、以銀行或者非銀行金融機構出具的保函
4、其他財產、權利提供擔保。收集整理http://www.shdds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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