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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駛員管理規

時間:2024-07-10 10:30:33 駕照考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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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駛員管理規定【通用15篇】

駕駛員管理規定1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警車使用的管理,保障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依法執行緊急職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警車,是指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用于執行緊急職務的機動車輛。

  第三條警車包括:公安機關用于偵查、警衛、治安、交通管理的巡邏車、勘察車、護衛車、囚車以及其他執行職務的車輛;國家安全機關用于執行偵查和其他特殊職務的車輛;監獄、勞動教養機關用于押解罪犯、運送勞教人員的囚車或者專用車和追緝逃犯的車輛;人民法院用于押解人犯的囚車、刑場指揮車和法醫勘察車;人民檢察院用于偵查刑事犯罪案件的現場勘察車和押解人犯的囚車。

  第四條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使用警車,應當填寫《警車申請審批表》,提交符合申請民用機動車牌證所需憑證,由本部門地、市級主管機關匯總送當地公安處、局審查(監獄直接送當地公安處、局審查)后,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審批。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根據各部門的工作需要,對警車實行定編管理,統一核發警車號牌和行駛證,并建立車輛檔案。

  領取警車號牌和行駛證前,已有民用機動車牌證的,需先將民用機動車牌證交回原發證機關。

  第五條警車車型限制:汽車為大小型客車和緊急救援專用(貨)車;摩托車為兩輪摩托車和側三輪摩托車。

  第六條警車車身應當噴涂藍白相間的顏色。

  警車車身底色為白色。汽車在駕駛室車窗以下車身范圍的下半截噴涂周邊框型的藍色裝飾漆。兩輪摩托車在油箱和配箱兩側的下半截噴涂藍色裝飾漆。三輪摩托車在油箱和邊車的下半截噴涂藍色裝飾漆;藍漆顏色使用國家標準《漆膜顏色標準卡》規定的PB02號藍色。

  第七條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警車應當分別噴涂白色簡稱漢字“公安”、“安全”、“司法”、“法院”和“檢察”。

  汽車噴涂在駕駛室兩側車門的藍色裝飾漆上;兩輪摩托車噴涂在油箱或者配箱的主要藍色裝飾漆上;三輪摩托車噴涂在油箱和邊車外側的藍色裝飾漆上。

  漢字字型為長黑體,字高為藍色裝飾漆高度的四分之三。

  第八條警車應當安裝固定式警燈,其中汽車在駕駛室頂部安裝頂檐支撐式固定警燈;摩托車在后輪右側安裝桿連接式固定警燈。警燈應當符合國家標準《特種車標志燈具》的規定。

  第九條警車應當安裝緊急調頻調或者雙音轉換調警報器。警報器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車用電子警報器性能要求及試驗方法》的規定。

  第十條警車號牌分汽車、摩托車兩種。均為鋁質材,底色為白底反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交通管理部門按照公安部《機動車號牌生產管理辦法》負責監制。

  第十一條警車號牌安裝應當使用固封裝置,號牌不得彎折、打孔。汽車號牌應當懸掛一副兩面;摩托車號牌懸掛一副一面。

  第十二條各級公安機關車輛管理部門應當對申請警車號牌的車輛進行審查。審查內容除按民用機動車要求外,增加以下項目:

  (一)車身顏色、各部門簡稱漢字、警燈、警報器是否符合本規定;

  (二)警車行駛證所用照片是否反映本車實際狀況。

  第十三條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對所屬警車的使用實行嚴格的管理。警車除執行本規定第三條所列任務外,不得挪做它用。

  警車應當由警車所屬單位的正式駕駛員駕駛。

  第十四條警車在道路上行駛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警車駕駛員應當服從交通警察的指揮和檢查。

  第十五條警車執行下列任務時可以使用警燈、警報器:

  (一)趕赴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交通事故及其他突發事件現場;

  (二)追捕在逃的違法犯罪分子;

  (三)追緝交通肇事逃逸人員和車輛;

  (四)押解人犯或者趕赴刑場;

  (五)執行警衛、警戒和治安、交通巡邏等任務。

  第十六條除護衛國賓車隊和追捕現行犯罪分子外,其他警車在使用警燈、警報器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一般情況下,只使用警燈;通過車輛、人員繁雜的路段、路口或者警告其他車輛讓行時,可以斷續使用警報器;

  (二)兩輛以上警車列隊行駛時,前車如使用警報器,后車不得再使用警報器;

  (三)在公安機關明令禁止鳴警報器的道路或者區域內不得鳴警報器。

  第十七條警車執行緊急任務使用警燈、警報器時,享有優先通行權;警車及其護衛的車隊,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可以不受行駛速度、行駛路線、行駛方向和信號燈的限制。

  遇使用警燈、警報器的警車及其護衛的車隊,其他車輛和人員應當立即避讓;交通警察在保證交通安全的前提下,應當提供優先通行的便利。

  第十八條警車及其牌證嚴禁冒領、轉借、挪用。牌證遺失或者損壞的,要及時按申辦途徑報告發牌機關,申請補發。

  警車改變用途,應當辦理車輛變更手續。

  第十九條對私自噴涂警車外觀標志,安裝警燈、警報器以及偽造、涂改、冒領警車牌證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并沒收警燈、警報器和警車牌證,責令其取消警車外觀標志。

  第二十條對不按規定使用警車,濫用警燈、警報器,不按規定攜帶警車證件以及挪用、轉借警車牌證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一條本規定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過去制定的有關警車使用管理的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規定執行。

駕駛員管理規定2

  車輛駕駛員管理規定如下

  一、駕駛員管理制度

  (一)車輛駕駛員一定要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行車思想,嚴格執行交通法規,堅持文明駕駛,嚴禁酒后駕車和疲勞駕駛,杜絕違章駕駛,嚴禁晚上長時間打牌甚至賭博,確保行車安全。

  (二)要切實做好車輛防火、防盜工作,車輛內嚴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違禁物品,確保各項安全措施落到實處。

  (三)駕駛員應服從學院辦公室統一安排,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出車和隨意交換車輛,更不得將車輛交他人駕駛。

  (四)駕駛員應按規定時間上、下班,不得遲到、早退、曠工。

  (五)駕駛員對車輛要經常進行保養和檢查,保持車輛整潔。

  (六)駕駛員應及時填寫車輛技術檔案,對車輛的行駛里程、維修保養情況及發生交通事故情況進行詳細記載。

  (七)車輛保險、加油、維修應在學院指定的保險公司、加油站、維修廠家進行,杜絕在車輛維修和油料使用中弄虛作假、虛列名目或者夾帶其他費用等舞弊行為。

  (八)車輛實行單車核算,一車一檔,發現問題要及時查處,定時進行統計并公示,接受群眾監督。

  (九)自覺主動地參加“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學習,提高職業道德和社會公德,提高自控能力和約束能力。要注重提高業務技能,確保行車安全。

  二、派車制度

  (一)除學院駕駛員外,任何人不得駕駛學院車輛。

  (二)車輛由辦公室統一管理、統一調度,并指定專人負責車輛的使用管理。除院領導和辦公室主任外,其他人員不得指派用車。

  (三)嚴格車輛派遣審批制度,切實履行車輛派遣審批手續,完善公務用車日常派車手續,認真做好出車記錄。

  (四)嚴格車輛回場停放和節假日封存制度。特殊情況不能回場停放的,由單位領導批準,指定就近停車場或安全地點寄放。

  三、車輛維修制度

  (一)車輛發生故障確需維修時,無論問題大小,先由駕駛員申報維修項目,填寫一式兩份的《車輛維修申報、驗收表》,經駕駛班班長提出意見或報辦公室領導審批后方可進廠維修,若執行公務時發生故障,應就近維修,并報告駕駛班班長和辦公室主任。

  (二)車輛應送申報表指定的廠家送修,不得隨意變更廠家。未經批準私自維修的,費用不予報銷。

  (三)嚴格按申報表申報維修的項目檢修,對在修理過程中發現的新故障,應經辦公室領導同意后方可續修。

  (四)對維修更換下來的.部件,駕駛員應帶回交辦公室,否則辦公室不簽驗收表。

  (五)駕駛員應隨車進廠督修,以便掌握維修項目的到位情況和質量,不隨車進廠或車進廠人就離,按缺勤處理。

  (六)駕駛員應親自調適維修后的車輛,確認合格后方可在廠家的維修項目單上簽字認可,并填寫驗收表內容報辦公室審批結算。

  (七)需維護、更新車內設施及購買相關用品時,均應填寫申報表辦理手續后方可實施。

  四、駕駛員獎懲制度

  (一)獎勵制度

  對駕駛員認真執行管理規定、安全用車的,給予部門通報表揚,并給予以下獎勵:

  1.全月安全行車無責任事故者,發月度安全獎100元。全年安全行車無責任、無交通違章者,年終發安全獎500元。

  2.駕駛員補貼實行行駛里程補貼制度,海陵區外長途加報長途補助,政策不變。駕駛員夜餐補助100元/月。

  (二)懲罰制度

  對駕駛員卻有違紀違規行為的,給予嚴肅批評教育,并進行以下處罰:

  1.不服從調度或無正當理由拒絕出車者,每次扣50元。

  2.工作時間內因擅離職守耽誤出車者,每次扣50元。

  3.私自將車輛交他人駕駛(院領導本人要求駕駛除外)發現后,一次扣100元,發生交通事故責任自負。

  4.行車中因人為原因造成違章罰款的,財務不予報銷。

  5.因公出車發生交通事故負主要責任的,經濟損失或致人傷害醫療費500元以上的扣發當月安全獎;1000元以上的扣發季度安全獎;3000元以上的扣發半年安全獎,重大交通事故或因違反駕駛員管理制度發生交通事故的扣發全年安全獎。

駕駛員管理規定3

  申請從事道路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業務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備相應車型的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資格。

  1.從事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業務的,應當同時具備大型客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小型汽車(含小型自動擋汽車)等四種車型中至少一種車型的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資格和通用貨車半掛車(牽引車)、大型貨車等兩種車型中至少一種車型的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資格。

  2.從事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業務的,應當具備通用貨車半掛車(牽引車)、大型貨車等兩種車型中至少一種車型的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資格。

  (二)有與培訓業務相適應的教學人員。

  1.從事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業務的,應當配備2名以上教練員。教練員應當具有汽車及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或者汽車及相關專業高級以上技術職稱,熟悉道路旅客運輸法規、貨物運輸法規以及機動車維修、貨物裝卸保管和旅客急救等相關知識,具備相應的授課能力,具有2年以上從事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教學經歷,且近2年無不良的教學記錄。教練員總數的90%應當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持有《教練員證》。

  2.從事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業務的,應當配備2名以上教練員。教練員應當具有化工及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或者化工及相關專業高級以上技術職稱,熟悉危險貨物運輸法規、危險化學品特性、包裝容器使用方法、職業安全防護和應急救援等知識,具備相應的授課能力,具有2年以上化工及相關專業的教學經歷,且近2年無不良的教學記錄。教練員總數的90%應當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持有《教練員證》。

  (三)有必要的教學設施、設備和場地。

  1.從事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業務的,應當配備相應的機動車構造、機動車維護、常見故障診斷和排除、貨物裝卸保管、醫學救護、消防器材等教學設施、設備和專用場地。

  2.從事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業務的,還應當同時配備常見危險化學品樣本、包裝容器、教學掛圖、危險化學品實驗室等設施、設備和專用場地。

  申請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場經營業務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經營業務相適應的教練場地。具體要求按照行業標準《機動車教練場技術要求》(JT/T434)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二)有與經營業務相適應的場地設施、設備,辦公、教學、生活設施以及維護服務設施。具體要求按照行業標準《機動車教練場技術要求》(JT/T434)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三)具備相應的安全條件。包括場地封閉設施、訓練區隔離設施、安全通道以及消防設施、設備等。具體要求按照行業標準《機動車教練場技術要求》(JT/T434)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四)有相應的管理人員。包括教練場安全負責人、檔案管理人員以及場地設施、設備管理人員。

  (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檢查制度、安全責任制度、教學車輛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等。

  申請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應當向所在地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交通行政許可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及復印件;

  (三)經營場所使用權證明或產權證明及復印件;

  (四)教練場地使用權證明或產權證明及復印件;

  (五)教練場地技術條件說明;

  (六)教學車輛技術條件、車型及數量證明(申請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場經營的無需提交);

  (七)教學車輛購置證明(申請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場經營的無需提交);

  (八)各類設施、設備清單;

  (九)擬聘用人員名冊及資格、職稱證明;

  (十)根據本規定需要提供的其他相關材料。

  申請從事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在遞交申請材料時,應當同時提供由公安交警部門出具的相關人員安全駕駛經歷證明,安全駕駛經歷的起算時間自申請材料遞交之日起倒計。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和《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規范的程序實施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行政許可。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對申請材料中關于教練場地、教學車輛以及各種設施、設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審查完畢,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對符合法定條件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向申請人出具《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并在10日內向被許可人頒發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件,明確許可事項;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向申請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持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件實行有效期制。從事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和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場經營業務的證件有效期為6年;從事道路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業務的證件有效期為4年。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件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統一印制并編號,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照規定發放和管理。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在許可證件有效期屆滿前30日到作出原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辦理換證手續。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變更許可事項的,應當向原作出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實施機關應當依法辦理變更手續。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等事項的,應當向原作出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需要終止經營的,應當在終止經營前30日到原作出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辦理行政許可注銷手續。

駕駛員管理規定4

  機動車駕駛員,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駕駛車輛時,必須攜帶駕駛證;

  (2)、嚴禁將車交給無駕駛證的人或持私證的人駕駛;

  (3)、嚴禁相互轉駕車輛。更換車輛和駕駛員時,須經單位領導批準,原車駕駛員應向接車人交代車輛技術狀況;

  (4)、嚴禁駕駛與駕駛證準駕車型不相符合的車輛;

  (5)、嚴禁私拉亂跑,出車實行派車單制度,外出車輛,屬礦區的須持有經礦區主要領導簽字的派車單,屬煤礦行政辦公室的須持有經相關領導簽字的'派車單。

  (6)、對車輛所用油料、配件、隨車工具必須妥善保管,嚴禁饋贈他人或盜賣;

  (7)、未按規定審驗或審驗不合格的駕駛員,不準繼續駕駛車輛;

  (8)、嚴禁酒后駕駛車輛;

  (9)、嚴禁駕駛安全設備不全或機件失靈的車輛;

  (10)、不準駕駛不符合裝載規定的車輛;

  (11)、在患有妨礙安全行車的疾病或過度疲勞時,不準駕駛車輛;

  (12)、駕駛和乘坐二輪摩托車須戴安全頭盔;

  (13)、車門、車廂沒有關好時,不準行車;

  (14)、不準穿拖鞋駕駛車輛;

  (15)、不準在駕駛車輛時使用移動電話、吸煙、飲食、閑談或其他妨礙安全行車的行為。

  (16)、機動車駕駛員嚴禁駕駛煤礦生產輔助和后勤車輛。

駕駛員管理規定5

  為了加強公司的車輛管理工作,進一步樹立為公司經營和效益服務的思想意識,使專職司機的管理、服務、安全、職責等各項工作系統化、規范化、制度化,降低車輛成本消耗,并使專職司機的獎懲等有章可循,特制定本規定。

  小車車輛管理實行小車班長、總裁辦主任、執行總裁三級管理制度。

  一、專職司機的崗位職責與工作要求

  專職小車司機(系指為公司領導開公務車的專職駕駛員,以下簡稱“專職司機”),是在公司總裁辦統一領導下,承擔著公司領導和其他部門用車任務的人員。

  崗位職責:

  1、承擔主管領導業務活動用車任務。

  2、承擔小車班長、總裁辦主任(正、副)、高級副總裁、執行總裁、總裁所安排的業務用車任務。

  3、愛護車輛設施,嚴格遵守一日三檢——出車前、行車中、收車后認真檢查制度,以確保車輛的安全正常行使。

  4、對所駕車輛技術狀況了如指掌,及時辦理車輛相關手續以保證車輛使用合法有效。

  5、嚴格遵守各項車輛管理規定和工作流程,認真、如實填寫相關出車記錄,配合車輛管理人員工作。

  6、車輛的日常維護、清潔工作。出車前后,須做好保養、加油、車輛內外的清潔與衛生等工作。

  7、努力提高駕駛水平,注意節約油料,降低車輛消耗。

  工作要求:

  1、愛崗敬業,提高“安全第一,服務至上”的工作意識,樹立良好的工作作風。

  2、注重禮儀和禮表。穿著整齊大方,干凈利落,工作時間不得穿短褲、拖鞋、背心上崗。有重要外事活動時,應著西裝、打領帶。

  3、熱情為公司領導服務,一切以領導滿意為宗旨。對領導提出的各項任務和要求,應全力以赴完成。一切工作都要在保證領導業務活動用車的前提下進行。

  4、遵守工作紀律,恪守職業道德,具備良好的職業修養。為領導開車的專職司機要謙虛謹慎,嚴守公司機密,維護公司利益。不泄露領導談話內容。任何與領導工作無關的人員,未經領導同意,不準搭乘領導車輛。

  5、嚴格遵守各項勞動制度、主動配合管理人員的工作。服從工作安排,不得擅自出車,不應以任何主、客觀理由拒絕執行小車班長和總裁辦有關管理人員的指揮調度(除身體條件外)。

  8、熱情服務,禮貌待人。不得發生無故延誤工作的現象;不得與不得無故刁難乘客或與乘車人員發生任何糾紛。

  9、嚴禁以車謀私。未經領導批準,不得私自將車輛外借,不得向用車單位或個人索取額外的錢、財、物或提出無理用餐要求。

  10、增強法制觀念,嚴格遵守交通法規和各項規章制度,嚴守行業規范。嚴守“安全第一”的工作意識和駕駛作風。嚴禁酒后開車,嚴禁將車交給無照人員駕駛等嚴重違章行為。

  11、發生違章或交通事故,應立即向小車班長和有關管理人員報告,不得隱瞞。

  12、堅守工作崗位,遵守勞動紀律、有事提前請假。出車時要做到守時、正點。回車后向小車班長報告。無行車任務時,須將車輛停放在單位,保證車輛隨用隨到。節假日無特殊任務或領導出差在外期間,所有車輛必須停放于單位,不得私自挪用。不得發生因專職司機脫崗而延誤用車的現象。

  13、維護專職司機隊伍的集體榮譽,樹立專職司機的良好形象。在總裁辦工作時間休息時要著裝整齊,不粗俗輕浮、不打磕睡睡覺、打電腦游戲、大聲喧嘩影響正常辦公。

  二、小車班長的崗位職責與工作要求

  小車班長負責公司小車車輛車務工作和安全工作的全面管理和駕駛員的安全教育工作。有表彰、獎勵先進,批評、懲罰違紀行為的責任與義務。

  小車班長在保證公司領導活動用車的前提下,可以合理調度車輛。

  崗位職責:

  1、負責公司領導、職能部門和業務部門等公務用車的調派。

  2、協助總裁辦主任共同調派專職司機完成出車任務和其他相關事宜。

  3、負責車輛的各種證件、車務手續的統一辦理工作;為專職司機提供各種必要的工作服務。

  4、負責車輛經費的預、決算。根據車輛狀況實施科學的車輛保養、維修計劃,注意節支、降低消耗。

  5、負責車輛(包括公司領導的自駕公務車)汽油票購買、登記和發放。

  6、負責專職小車司機的行車記錄和車輛相關記錄的監督和月底審核匯總、有關補貼的核算、統計工作。

  7、負責有關行車記錄、車輛檔案、手續的原件或復印件保存。

  8、負責按行車記錄核定專職小車司機停車費、過橋費用。

  9、負責車輛(包括其他公司領導的車輛)的維修、保養辦理 證件、年度保險、年檢、完稅等車務手續費用的統一審核、請款和報銷工作。

  10、定期進行車輛安全狀況檢查,確保公司車輛無故障出車。

  11、對有關車務管理規定和條例有建議權,對已經發布的制度,要做到認真組織貫徹落實。

  工作要求:

  1、小車班長要求為人熱情正直、說話和氣、誠實守信、吃苦耐勞,對工作認真負責,起模范帶頭作用。

  2、熟悉掌握專職司機的工作特點,熟練駕駛和維修保養業務。

  3、小車班長必須以身作則,嚴格自律,不利用工作之便謀取私利。

  4、嚴格按照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辦事,辦事公正、不徇私情。

  5、加強政治理論和業務學習,努力提高自身綜合素質,做到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三、總裁辦主任職責

  總裁辦主任對車輛管理工作有監督、協調、綜合管理的職能。

  受執行總裁直接領導。

  崗位職責:

  1、負責公司領導和業務部門緊急情況下的業務用車調派。

  2、其他兄弟單位公司領導和上級單位等用車的報請、協調和安排事宜。

  3、監督和管理小車班長的日常工作。

  4、嚴格按相關制度和開支標準,審核、簽批有關小車班長的相關統計和費用發放。

  5、根據公司實際情況制訂和修改有關車輛管理規定和條例。

  6、堅持原則,嚴格按照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辦事。

  7、督促和檢查小車班長加強車務管理;了解專職司機的思想狀況,關心司機生活,幫助司機排除后顧之憂,做到司機過度疲勞不派車。

  四、總裁、執行總裁權利

  1、任命小車班長。

  2、解決車輛管理工作中出現的棘手問題。

  3、經總裁、執行總裁授權,高級副總裁有直接調派車輛的權利。

  五、關于車輛的維修和保養制度及相關責任

  1、專職司機必須了解和掌握所駕車輛的各種性能,做到認真維護,合理駕駛。必須對車輛的幾個關鍵的維護、保養指標做到心中有數,到保養期限須及時填寫《車輛維修、保養申請表》申報維護。由于個人原因而疏忽、延誤了維護車輛,造成的車輛損失由當事人負全部責任。

  造成車輛損失在1000元之內的,扣除當事人車輛損失相應額度5%的獎金;車輛損失在1000元——5000元的,扣除當事人車輛損失相應額度6%的獎金;車輛損失在5000元以上的,扣除當事人當月全部獎金;后果嚴重的,除加倍處罰外,還將令其停駛檢查(停駛期間按事假處理)。

  2、車輛維修與保養。公司車輛均托管專職司機進行維修(包括代為其他公司領導維修保養的車輛),專職司機維修與保養車輛時,必須填寫《車輛維修、保養申請表》。經小車班長對需要維修車輛的故障進行驗證,并作出維修車輛的方案與意見后,方可對車輛進行維修。專職司機應對維修后的車輛進行驗試,確保維修的質量。

  事前不申請,不按規定程序維修,小車班長不予簽字承認,責任自負。

  3、車輛維修、保養等審批權限:500元以內(含500元)的費用由小車班長簽字;1500元以內(含1500元)的費用由總裁辦主任簽批;1500元以上的費用報請執行總裁簽字審批。

  六、獎懲制度

  獎勵制度:分為口頭表揚、通報表揚、獎金。

  懲罰制度:分為口頭批評、書面檢查、扣罰獎金、扣罰工資、紀律處分、辭退下崗。

  1、專職司機應禮貌待客,如有專職司機受到乘車人投訴,小車班長和總裁辦主任均有責任和義務給予當事司機以口頭警告;如專職司機遭到乘客投訴兩次,扣罰當事司機20-30%獎金;投訴三次(含三次)以上、情節嚴重者,扣罰當事司機當月全部獎金并令其寫出書面檢查、乃至停職檢查。

  2、專職司機不得向用車單位或個人索取額外的錢、財、物或提出無理用餐要求。一經舉報并查實,當事司機除須退還非法所得或補交餐費外,還將扣罰其當月獎金并在工資中扣罰其索賄相同的金額。情節嚴重者,將令其停駛檢查或調離司機崗位。

  3、專職司機無行車任務,須將車輛停放在單位。節假日無特殊任務或領導出差在外期間,所有車輛必須停放于單位,不得私自挪用。若發生不經批準擅自用車情況,扣罰當事司機當月全部獎金。對私自挪用車輛并造成事故和損失的,由當事人承擔相應全部責任。

  4、對以各種理由拒絕小車班長、總裁辦主任的指揮調度和工作安排的專職司機,由小車班長、總裁辦主任提請執行總裁對當事司機予以處分或扣罰不同比例的獎金。

  5、對在申報行車公里或加班統計中弄虛作假者,扣除其當月50%或全部的公里補貼。

  6、對借修車之機謀取個人私利者,一經查實,令其停職檢查并處罰與之獲利數額相同的.獎金。情節嚴重者,責令調離司機崗位。

  7、對出現撥打手機不接聽或發短信不及時回復而影響工作的現象,一經查實,將取消其當月報銷通訊費用的資格;對執行出車任務完畢不立即返回而耽誤出車任務者,扣罰其當月部分獎金。

  8、不得因私事影響工作。有事須事先請假并批準。病假需持有醫院開具的診斷書。事假一天,扣除獎金30元,事假兩天,扣除獎金70元,事假三天,扣除獎金100元。

  9、對在工作中團結、協作,為總裁辦爭得榮譽并成績突出的專職司機,總裁辦將提請執行總裁給予表彰及物質獎勵。

  七、關于違章

  1、專職司機違章(以接到違章通知書為準),扣除當月全部安全獎;多次違章給予加倍處罰。

  2、專職司機嚴重違章(包括十種嚴重違章),扣罰其當月全部獎金。

  3、發生交通事故時,專職司機應主動向車管班長和總裁辦主任匯報,如隱瞞不報,經發現將給予相應經濟處罰。

  4、發生行車交通事故,專職司機負全部、主要、一半責任、次要責任者,除接受交通管理部門處罰外,還將給當事人車輛損失及事故處理費總額依此為:10%、8%、6%、4%。發生無我方責任的交通事故,而對方又不能賠償足夠的車輛損失修復金額,則必須通過交通管理部門解決,不得私下了結,否則專職司機本人承擔不足的車輛損失費用。

  八、行車補貼標準

  為了使車輛管理工作適應公司體制等工作的需要,起到按勞取酬的目的,真正體現每個人的勞動價值,激發每位專職司機的工作積極性。總裁辦特成立車輛管理部門,并實行行車補貼標準:

  1、執行出車任務每行駛一公里補貼0.25元;

  2、執行出車任務的車輛晚21:00以后補助20元,周六、日加班補助30元,節日(國家法定休息)出車補助每天60元。

  3、小車班長享受崗位津貼每月500元。

  九、關于行車記錄和車輛相關記錄、手續的保存

  1、行車記錄。專職司機執行任務前后,要認真、如實填寫行車記錄,以作為月末行車統計和發放公里補助及加班費等費用的重要依據。每月的20日,專職司機需將相關人員簽字確認的行車統計表等相應表格交到車管班長,由車管班長確認合格后作出統計,交至總裁辦主任審核,最后由執行總裁簽批,交人力資源部計入工資。除院領導和部機關領導外,其余乘車人乘車均須簽字,總裁、執行總裁和高級副總裁每月簽字一次。

  2、專職司機車輛相關記錄、手續的保存。專職司機有關車輛的行車記錄、維修、保養、車輛使用情況、汽油發放等系列表格和相關記錄由車管隊長管理并保存原件或復印件。有關車輛的原始檔案原件由總裁辦專門檔案管理人員保管。

  十、關于燃油發放

  專職司機按核定的車輛耗油量領取汽油票,并在汽油票簽領簿上寫明簽領日期、數量和車輛的公里表數。當月油量與核定的油量出現較大的逆差時,專職司機有義務作出解釋。

  十一、關于相關費用的報銷

  1、停車費、過橋費的報銷:專職司機按行車記錄核定停車、過橋費,經小車班長簽字后方可計入三費報銷。

  2、日常車輛(包括其他公司領導的車輛)的維修、保養及有關證件辦理、年度保險、年檢、完稅等車務手續費用由小車班長統一組織審核,向總裁辦主任溝通和請示,報請執行總裁簽批。

  3、小車班長的相關報銷費用由總裁辦主任審核、執行總裁簽批。

  十二、本規定從發文之日起施行,本規定的解釋權屬總裁辦。

駕駛員管理規定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農用拖拉機(含拖拉機變型運輸機,以下簡稱拖拉機)及駕駛員的安全監督管理,充分發揮農業機械在農業生產和農村經濟發展中的作用,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擁有、使用拖拉機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縣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農業機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拖拉機及駕駛員的安全監理工作。法律、法規授權或由農業機械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委托的農業機械安全監理機構(以下簡稱農機監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

  第四條農機監理機構負責拖拉機及其駕駛員的安全技術檢驗、考核、核發全國統一的牌證和在田間、場院、鄉村道路上作業的安全及技術狀態的監理工作。

  第五條拖拉機號牌、行駛證、駕駛證按全國統一式樣,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機械行政主管部門制發。

  第六條拖拉機上道路行駛和通過鐵路道口要遵守國家有關規定。

  第二章拖拉機管理

  第一節檢驗

  第七條發動機功率在14.7千瓦以上(包括14.7千瓦)為大中型拖拉機,不足14.7千瓦為小型拖拉機。依據上述分類,進行檢驗、核發牌證。

  第八條拖拉機及配套農具的檢驗分為初次檢驗、年度檢驗、臨時檢驗三種。

  第九條申請拖拉機報戶,領取拖拉機號牌和行駛證,須持居民身份證、拖拉機來歷憑證,到當地農機監理機構申請初次檢驗。檢驗合格的,由農機監理機構核發號牌和行駛證。

  第十條凡領有號牌和行駛證的拖拉機,須按農機監理機構的規定參加年度檢驗。

  第十一條拖拉機年度檢驗項目:

  (一)號牌、行駛證有無損壞、涂改;

  (二)行駛證各項記載與拖拉機是否相符;

  (三)拖拉機及主要配套農具的安全技術狀態。

  第十二條年度檢驗合格,農機監理機構在行駛證內簽注和蓋章,并發給合格證。

  第十三條拖拉機啟封復駛或根據農時季節安全生產需要,農機監理機構對拖拉機及其主要配套農具進行臨時檢驗。

  第十四條拖拉機的安全技術狀態及安全設施,必須符合《農業機械運行安全技術條件》及有關標準。

  第十五條年度檢驗和臨時檢驗不合格的,限期修復,重新進行檢驗。

  第二節牌證

  第十六條行駛證編號須與拖拉機號牌編號相同。

  第十七條號牌懸掛拖拉機號牌一副兩塊,號牌懸掛在拖拉機前、后端規定位置。拖拉機拖帶掛車時,一塊懸掛在拖拉機前端規定的位置,一塊懸掛在掛車尾部規定的位置。掛車后欄板外側要噴刷與號牌編號相同的放大字號。

  第十八條拖拉機號牌、行駛證遺失或損壞,應及時到農機監理機構申請補換。號牌、行駛證未補換前,發給臨時號牌或待辦憑證。

  第三節異動登記

  第十九條領有號牌、行駛證的拖拉機轉籍、過戶、變更時,須按規定到農機監理機構辦理異動手續。

  第二十條轉籍

  (一)拖拉機轉出本轄區時,須到農機監理機構辦理轉籍手續。農機監理機構收回原號牌,發給臨時號牌,填寫轉出證明,并在行駛證上簽注轉出事項,加蓋農機監理機構印章。

  (二)拖拉機轉到其他轄區后,持轉出證明向當地農機監理機構辦理轉入手續。農機監理機構審核后,收回原行駛證,發給新號牌和行駛證,并將回執寄給原籍農機監理機構。

  第二十一條過戶

  拖拉機在本轄區內所有權改變時,憑行駛證及其他有效證件,到農機監理機構辦理過戶手續。農機監理機構在行駛證和檢驗表的異動欄內簽注蓋章。

  第二十二條變更

  拖拉機所屬單位名稱、住址、初次檢驗項目有變動時,須持行駛證和其他有效證明到農機監理機構辦理手續。農機監理機構在行駛證和檢驗表異動欄內簽注變更內容并蓋章。

  第二十三條拖拉機封存、報廢,均應到農機監理機構辦理手續,交回行駛證和號牌。

  第三章駕駛員管理

  第一節分類

  第二十四條拖拉機駕駛員分為學習駕駛員和正式駕駛員。

  第二十五條學習駕駛員須具備的條件:

  (一)年滿18周歲,不滿60周歲;

  (二)身高不低于150厘米;

  (三)兩眼視力不低于標準視力表0.7或對數視力表4.9(允許矯正);

  (四)無赤綠色盲;

  (五)兩耳分別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別聲源方向;

  (六)心肺、血壓正常;

  (七)無妨礙安全駕駛的其他疾病及生理缺陷。

  第二十六條凡申請學習拖拉機駕駛技術的人員,應填寫駕駛員登記表,交驗身份證件,接受身體檢查。農機監理機構對符合規定的,考試理論科目合格后,核發學習駕駛證,定為學習駕駛員。學習駕駛證有效期限為兩年。

  第二十七條學習駕駛拖拉機技術的期限不少于一個月。對持有學習駕駛證并掌握駕駛操作技術的,經農機監理機構考試技術科目合格后,核發駕駛證,定為正式駕駛員。農機監理機構在駕駛證內的準駕欄簽注準駕拖拉機類型。

  駕駛證有效期六年,初次領取駕駛證第一年為實習期。

  第二十八條準駕

  (一)持有準駕履帶式拖拉機駕駛證者,只準許駕駛履帶式拖拉機;

  (二)持有準駕小型方向盤式拖拉機駕駛證者,只準許駕駛小型方向盤式拖拉機(含小型方向盤式拖拉機變形運輸機);

  (三)持有準駕大中型方向盤式拖拉機駕駛證者,只準許駕駛大中型、小型方向盤式拖拉機(含大中型、小型方向盤式拖拉機變形運輸機);

  (四)持有準駕手扶式拖拉機駕駛證者,只準許駕駛手扶式拖拉機(含手扶式拖拉機變形運輸機)。

  第二十八條駕駛員需要增駕時,持本人有效駕駛證,到農機監理機構辦理增駕手續。經審核同意,填寫有關表格,并發給蓋有'增駕'字樣的學習證。實習期內不準辦理增駕。

  第二節考試

  第三十條考試科目及順序

  (一)理論科目:

  1.機械常識、操作規程;2.交通法規、安全常識。

  (二)技術科目:1.掛接農具;2.田間作業;3.場地駕駛;4.道路駕駛。

  以上科目按順序進行考試。每一科目任何一項不及格,以下項目不再進行。理論科目每項允許補考兩次,技術科目每項允許補考三次。

  補考后仍不合格者,本次考試終止,原合格項目不再保留。在學習駕駛證有效期內,可重新申請考試。

  第三十一條小型方向盤式和手扶式拖拉機進行場地駕駛、道路駕駛科目考試要帶掛車。大中型方向盤式拖拉機用單機或帶掛車進行場地駕駛科目的考試。

  拖拉機變形運輸機場地、道路駕駛科目考試,按同類型拖拉機的有關規定進行。

  履帶式拖拉機不進行道路駕駛科目考試,場地駕駛科目考試不拖帶掛車。

  第三十二條報考人員違反考場紀律,應立即終止其當次考試,并視為不合格。

  第三十三條增駕履帶式拖拉機,只進行掛接農具、田間作業和場地駕駛科目的考試。增駕方向盤式、手扶式拖拉機,進行掛接農具、田間作業、場地駕駛、道路駕駛科目的考試。

  第三十四條汽車駕駛員駕駛拖拉機從事農田作業,必須經過農機監理機構考核發證。考核時無需考核交通法規和安全常識科目。

  第三節駕駛證

  第三十五條駕駛拖拉機時,必須攜帶駕駛證,無駕駛證者,不準駕駛拖拉機。駕駛員駕駛的拖拉機必須與駕駛證上的準駕類型相符。駕駛證不準挪用、轉借、涂改和偽造。

  第三十六條駕駛證遺失,憑個人有效證件及時到農機監理機構申請補發。

  因駕駛證損壞、照片與本人近貌不符或駕駛證內記錄欄滿時,可到農機監理機構憑原駕駛證換領新證。

  第四節年度審驗

  第三十七條駕駛員自領取駕駛證之日起,必須按農機監理機構的`規定參加年度審驗。審驗合格的,農機監理機構在駕駛證審驗欄簽注蓋章。未辦理年度審驗手續或審驗不合格者,不準繼續駕駛拖拉機。

  第三十八條年度審驗內容

  (一)駕駛證有無涂改、偽造、損壞等現象;照片與本人近貌是否相符;有無未經處理的違章、肇事。

  (二)身體是否有妨礙安全駕駛的變異。

  (三)對駕駛員進行安全駕駛、遵章守法教育和駕駛理論、操作技術學習。

  (四)根據情況對駕駛員進行理論或操作技術考核。

  第三十九條駕駛員因故不能按期參加年度審驗,應事先向農機監理機構申請延期審驗,經批準可在規定的期限內予以補審。審驗延期最長不超過三個月。

  駕駛員違章肇事未結案的不予審驗。

  第四十條駕駛員自領取駕駛證之日起,必須按規定參加安全教育活動,由農機安全員在駕駛員安全教育活動記錄卡片上簽字蓋章。

  第五節異動登記

  第四十一條駕駛員因調動或駕駛證的記錄有變化時,須到農機監理機構辦理異動登記手續。

  第四十二條轉籍

  駕駛員轉出本轄區時,持有效證件到農機監理機構辦理轉籍手續。農機監理機構將駕駛員檔案轉給新籍農機監理機構,并在駕駛證上簽注轉出事項。

  駕駛員持有效證件到新籍農機監理機構辦理轉入手續。農機監理機構啟封檔案,收回原駕駛證,核對無誤后,發給新駕駛證,并及時通知原籍農機監理機構。

  第四十三條變更

  駕駛證內有關記錄發生變化時,須到農機監理機構辦理變更手續。農機監理機構在駕駛證和駕駛員登記表的異動欄內簽注變更時間和內容。

  第四章違章處罰及事故處理

  第四十四條凡違反本規定的行為,無論造成事故與否,均屬違章。

  第四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處20元以下的罰款:

  (一)不攜帶駕駛證駕駛拖拉機的;

  (二)未按規定安裝號牌的;

  (三)號牌損壞、遺失后不及時申請補換的;

  (四)拖拉機及其駕駛員轉籍、過戶、變更,不按規定辦理異動手續的。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處50元以下罰款:

  (一)駕駛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拖拉機的;

  (二)駕駛的拖拉機與駕駛證準駕機型不符的;

  (三)不按規定參加審驗或審驗不合格,仍繼續駕駛拖拉機的;

  (四)持學習駕駛證駕駛拖拉機進行作業的。

  第四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處200元以下罰款;

  (一)駕駛無號牌和行駛證的拖拉機的;

  (二)無證駕駛拖拉機的;

  (三)挪用、轉借牌證的;

  (四)涂改、偽造、冒領牌證的;

  (五)使用失效牌證的;

  (六)酒后駕駛拖拉機的;

  (七)發生事故后,不按規定保護現場、搶救傷者和不按規定報案的。

  第四十八條拖拉機在作業、停放過程中,發生碰撞、碾壓、翻車、落水、火災等造成人、畜傷亡或機具損壞的,統稱為農機事故。

  第四十九條農機事故分為輕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四類:

  (一)輕微事故:輕傷1至2人或直接經濟損失在500元以下;

  (二)一般事故:重傷1至2人,或輕傷3至10人,或直接經濟損失在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三)重大事故:死亡1至2人,或重傷3至10人,或輕傷10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在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

  (四)特大事故:死亡3人以上,或重傷10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在2萬元以上。

  第五十條拖拉機發生事故時,駕駛員必須立即停車、保護現場、設法搶救傷者(如需移動現場物體時,須設標記),并及時報告當地農機監理機構。

  第五十一條農機監理機構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立即勘察現場,收集證據,分析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責任。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事故責任分為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

  第五十二條農業機械行政主管部門依照事故責任大小進行裁決,農機監理機構執行。

  第五十三條農機事故報告

  (一)快速報告:發生重大、特大事故時,縣級農機監理機構應立即用電話、電報、電傳報告上級農機監理機構,并填寫拖拉機重大、特大事故快速報告表。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機監理機構應及時報告農業部,結案后要報文字材料。

  (二)各級農機監理機構應按規定統計每月、半年、全年的事故情況,填寫事故報表,并按規定及時逐級上報。

  第五十四條事故統計

  (一)輕微事故只處理,不做統計,其它事故要統計上報。

  (二)拖拉機在田間、場院、鄉村道路和城市公路上發生的事故要分別統計上報。

  (三)凡本轄區所屬拖拉機,無論在本轄區范圍內或范圍外發生的事故都由本轄區統計上報。

  (四)統計中要區分甲、乙方責任事故。

  甲方責任事故:拖拉機負同等責任、主要責任、全部責任的事故。乙方責任事故:甲方責任事故以外的事故。

  (五)統計中要分別列出各種事故的起數、重傷人數、死亡人數和直接經濟損失。

  第五章附則

  第五十五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根據本規定,制定實施辦法。

  第五十六條本規定由農業部負責解釋。

  第五十七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駕駛員管理規定7

  為了加強學校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學生的人身安全,規范學生接送人員出入學校,制定本管理辦法。

  1、家長要嚴格遵守學校的.各項制度,熟悉學校作息時間,按時接送學生上學,按時接學生回家,認真履行監護人職責,照顧好學生上下學途中安全,培養學生良好習慣。

  2、每位家長接送學生時請注意個人形象,要儀表整潔,服裝整齊,文明禮貌,言談舉止為學生做榜樣。

  3、為保證安全,由直系親屬接送學生。如有特殊情況臨時換人接送,需提前主動打電話告知班主任老師。委托來接送學生的人,應年滿十八歲以上。并將委托人姓名,性別,年齡,特征衣著及與學生之間的關系告訴老師。

  4、家長接送學生時不能在校園門口擁擠,應積極配合老師在規定的區域內安靜有序的排隊等候。

  5、為了每位個學生的安全,排除安全隱患,接送學生的每位家長不能進入校園。

  6、在校期間若發生學生突發疾病或意外傷害等特殊情況,必須由直系親屬來校接學生。首先與班主任取得聯系并記載、備案,并在門衛處經保安人員登記、同意后,方可帶領學生離校。其他情況學生上課期間拒接離校。

  7、各班級要嚴格遵守上、下學時間,不準無故提前或拖延;如有特殊情況改變上、下學時間,班主任要提前通知學生家長接送孩子。

  8、接送孩子的車輛不準進入校園,家長及學生不能乘坐無安全保障的車輛或其它交通工具。

駕駛員管理規定8

  駕駛員必須遵守公司安全制度規定,如有違反,除自行承擔依法處罰外,公司另行扣罰安全信譽保證金100-20xx元/次,(處罰規定依據《安全稽查規定》、《事故處罰制度》):

  1、嚴格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合法、文明駕駛。

  2、駕駛車輛時,須攜帶駕駛證、行駛證、從業資格證、內部上崗證。不準轉借、涂改或偽造上述證件,不準將車輛交給其他人駕駛。

  3、嚴禁穿拖鞋、酒后駕車、駕車時嚴禁吃東西、閑談,行駛中嚴禁撥打接聽移動電話和觀看電視。

  4、嚴禁駕駛帶病車輛,嚴禁超載、超速行駛,嚴禁在高速公路上上下旅客,嚴禁疲勞駕車。

  5、車未停穩不準開車門上下旅客,門未關好不得運行。

  6、駕駛車輛時必須嚴格遵章守紀,做到各行其道,禮貌行車,不得長期占用超車道,信守職業道德。

  7、途中車輛加油時,駕駛員應向旅客宣傳不準吸煙和帶明火進庫,車輛加油時必須熄火,預防火災事故的發生。

  8、發生行車事故時,駕駛員須立即停車,設好標志,搶救傷員,保護現場,并及時向公司安全部門及交警部門報告,聽候處理,不得開車逃逸或偽造現場。

  9、肇事駕駛員必須認真吸取教訓,寫出深刻檢討,服從公司的.處理。

  10、駕駛員必須參加公司的一切安全活動、安全會議等,不得無故缺席。

駕駛員管理規定9

  一.目的:

  為了加強對公司的車輛費用控制和駕駛員管理,規范車輛使用、維護和保養,保障安全行車,延長車輛使用壽命,降低車輛的使用成本,提高服務質量與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二.職責:

  2.1運營部:負責公司機動車輛及駕駛員的管理,負責公司車輛調配,確保車輛規范使用。

  2.2各部門:各部門如需用車按本制度規定申請用車。

  三.作業內容:

  3.1車輛調度管理:

  3.1.1公司所有車輛證照、稽核及調度統一由公司運營部負責管理。

  3.1.2公司各部門需要使用車輛時,應遵照公司相關流程辦理。部門使用人需填寫用車申請單經部門負責人同意后交由運營負責人批準,市內提前5小時提出申請,市外出差需提前1天申請,然后由運營部統一安排調配;省外出差用車需分管副總經理批準,否則運營部不予派車。

  3.1.3每車應設置“每日車輛出行情況記錄表”,使用前應核對車輛里程表與記錄表上前一次用車的記載是否相符。使用后應記載行駛里程、時間、地點、用途等。運營部車輛管理員每月進行不定期抽查,發現記載不實者嚴肅處理。

  3.2車輛使用管理:

  3.2.1公司車輛由公司專職駕駛員駕駛,駕駛員必須具有相應車型駕照。

  3.2.2外出車輛,未經領導同意,不得擅自搭載任何人;駕駛員也不得擅自將車輛交其他任何人駕駛,違者公司將嚴厲處罰,直至辭退處理。

  3.2.3駕駛員不得擅自將公務車開回家,或做私用。

  3.2.4車輛出行由運營部統一負責記錄,車輛外出駕駛員必須將用車申請單交由門崗保衛處,門崗保衛人員見用車申請單無誤后方可放行。

  3.2.5車輛無出車任務時,一律停放在公司指定的位置,違者按相關規定處罰。

  3.3車輛保養、維修管理:

  3.3.1駕駛員應定時對車輛進行檢查及保養,確保車況良好,做到車病不上路,保證行車安全。

  3.3.2駕駛員發現所駕駛車輛有故障時,要立即向管理員匯報,提出維修意見,并填《車輛維修保養申請單》,送定點廠維修。未經批準,擅自將車輛送至其他廠維修,全部費用由自己承擔。

  3.4車輛用油管理:

  3.4.1駕駛員出車前,要檢查油量。

  3.4.2車輛油耗應與行車路程相符合,如果油耗不符,超出部分由駕駛員承擔。

  3.4.3車輛加油由公司運營部管理。外出購油須經部門領導批準后,憑發票實報實銷。

  3.5違規與事故處理:

  3.5.1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情況下,發生事故,追究駕駛人的責任,并予以運營處分直至辭退。

  a.無照駕駛。

  b.未經許可將車借予他人使用。

  c.違反交通規則。

  3.5.2各種車輛如在公務途中遇不可抗拒之車禍發生,應先急救傷患人員,向附近警察機關報案,并即與運營部車輛管理員聯絡協助處理。如屬小事故,可自行處理后向運營部車輛管理員報告。

  3.6駕駛員管理:

  3.6.1駕駛員責任:

  愛護車輛,保證機件功能良好。

  嚴格按照車輛的操作規范進行車輛駕駛。

  嚴格遵守交通規則,嚴禁酒后駕車。

  熱情為乘客服務,認真駕駛、確保安全,維護公司良好形象。乘車人下車辦事時,未征及乘車人同意,司機不得離開。乘車人帶大件物品時,司機應給予協助。

  車中放有貴重物品或文件,司機又必須離開時,應將其放于后行李廂加鎖。確保車輛隨時處于安全、準確、可靠的良好狀態。積極向公司提出車輛的使用、維修、保養建議。

  3.6.2駕駛員日常工作管理:

  3.6.2.1駕駛員必須遵守《交通管理法》和其他安全條例以及公司相關的規章制度。

  3.6.2.2駕駛員行車前應對汽車全面檢查,發現問題及早處理,以保證行車安全。

  3.6.2.3駕駛員須經常檢查機油、水箱等狀況,以免自燃、缺機油、缺冷卻水,確保車輛運轉正常。

  3.6.2.4禁止在車內吸煙,保持車內衛生、干凈、整潔。

  3.6.2.5行車途中,司機要切實遵守交通安全法規,嚴禁酒后駕車。行車時,接、打電話要使用耳機,以保證行車安全。

  3.6.2.6駕駛員要有服務理念,主動熱情為客人提供幫助。

  3.6.2.7無發車任務時,駕駛員在公司運營辦公室休息,以確保隨叫隨到。上班時間嚴禁無事串崗,占用公司電腦,影響同事工作;嚴禁賭博,否則按相關規定處理。

  3.6.2.8駕駛員應確保手機24小時通訊暢通,以方便調度。無特殊原因,原則上要做到隨叫隨到,否則公司不予報銷話費。

  3.6.2.9駕駛員要養成良好的成本意識,杜絕長時間停放開空調,避免車輛過度損壞。

  3.6.2.10駕駛員對管理人員、調度員的工作安排,應無條件服從,不借故拖延、推諉或拒不出車。對出車安排有意見的,應先出車事后向上級領導反映,否則按規定處罰。

  3.6.2.11駕駛員應互相團結。發現打架斗毆現象的,按公司制度規定嚴肅處理。

  3.6.2.12利用假冒證件應聘駕駛員的,一經發現,予以開除。如發生交通事故,一切后果全由自己承擔,構成犯罪的,交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3.6.3駕駛員違規處罰規定:

  3.6.3.1駕駛員駕車出現交通事故的,根據輕重給予處罰:

  ①自己有責任,但沒有給公司帶來經濟損失的,每次罰款100元,一年犯兩次的將調離崗位。

  ②自己有責任,又給公司帶來經濟損失的,根據經濟損失,按以下規定處罰:

  a、20xx元(含)以下的,給予300元罰款;

  b、20xx元-5000元(含),給予500元罰款,并書面警告;c、5001元-10000元(含),給予800元罰款,并記過一次;d、10001元-20xx0元(含),給予1000-20xx元罰款,并處開除處理;

  e、20xx1元-50000元(含),給予3000-5000元罰款,并處開除處理;

  f、50001元(含)以上,給予6000-10000元罰款,并處開除處理。

  3.6.3.2駕駛員因服務態度不好,受到客戶投訴的,一次罰款100元,有兩次以上情況,將調離崗位,情節嚴重的,將處200-500元處罰,直至辭退處理。

  3.6.3.3駕駛員故意不接電話的,每次罰款30元,兩次以上扣除當月話費補貼。嚴重影響公司客戶接、送時間的,調離崗位直至辭退。

  3.6.3.4駕駛員弄虛作假、虛報發票侵吞公司資金的',視情節輕重,除扣除所報費用外,并給以運營處分直至開除。

  3.6.3.5駕駛員未經領導批準,擅自將車輛交予他人駕駛的,每次處罰200元,屢教不改的,重罰直至辭退。

  3.6.3.6駕駛員沒有派車單而擅自出車的,每次處罰100元,情節嚴重或屢教不改的,予以辭退。

  3.6.3.7駕駛員出差空車回來的,應及時回公司報到,謊稱還沒回來,將處罰款200元一次;屢教不改嚴重耽誤公司派車,影響公司商務的,給予重罰直至辭退。

  3.6.3.8駕駛員須如實填寫每日情況統計表和油耗登記,影響統計的,每月每人罰款50元。

  3.6.3.9駕駛員闖紅燈和逆行,除公安機關處罰外,公司發現一次將處以每次100元罰款。

  3.6.3.10闖紅燈導致交通事故的,情節嚴重者予以辭退;駕駛員醉酒駕駛的,一經發現,予以開除。

  3.6.3.11駕駛員不聽從派車指定、不服從管理員調度,一次處罰100元,重犯者從嚴處理。

  3.6.3.12駕駛員沒批準休假而沒來上班的,按制度規定以曠工論處。

  3.6.3.13駕駛員打架斗毆的,予以辭退。

  3.6.3.14駕駛員晚上十點之前不按規定停放的,根據《關于不按時停放車輛的處罰的請示》的規定處罰,每次罰款50元。

  3.6.3.15任何人員虛報車輛加油費,一經發現,賠償損失金額并辭退。

  3.6.3.18駕駛員損公肥私,路橋費、油費、維修費等,一經發現,費用不予報銷;在維修廠虛開并虛報發票的,予以辭退。

  3.6.4駕駛員獎勵規定:

  3.6.4.1公司實行舉報獎勵制度。駕駛員有違規現象,一經查實,將給予舉報人50%的獎勵,(即罰被舉報人金額的50%給予舉報人),并對舉報人身份實行保密。如有誣告行為,將按公司規定嚴肅處理。

  3.6.4.2公司為駕駛員設立安全獎,駕駛員全年沒有出現一次交通事故,即沒有交通事故記錄的,公司獎勵每個駕駛員安全獎800元。

  3.6.4.3公司為駕駛員設立節約獎。運營部每年根據駕駛員駕駛車輛的記錄,文員統計其一年當中費用,即油費、維修費(包括輪胎更換、內飾等費用),與上年的費用對比,如果與上一年費用有所下降,公司將根據數據,然后按50%比例進行獎勵。

  3.6.4.4公司對晚上22:00以后加班的駕駛員進行獎勵,按照每一班15元給予補貼。

  3.7費用的管理。

  3.7.1車輛使用、人員出差產生的費用報銷按正常報銷流程執行

  四、相關文件和表單:

  4.1《交通管理法》

  4.2《司機每月反饋表》

  4.3《每日車輛出行情況記錄表》

  4.4《用車申請單》

  4.5《車輛維修保養單》

  五、附則:

  5.1本制度從發布之日起執行,以前有關規定與本規定相抵觸的地方,按本規定執行;

  5.2本制度的解釋權屬公司運營部。

駕駛員管理規定10

  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資格實行全國統一考試制度。考試每年舉行兩次。 第二十一條 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資格全國統一考試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照交通部制定的考試大綱、考試題庫、考核標準、考試工作規范和程序組織實施。 考試的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向考試合格人員核發《教練員證》。 《教練員證》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統一印制并編號。《教練員證》的有效期為6年。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應當在《教練員證》有效期屆滿前30日到原發證機關辦理換證手續。

  鼓勵教練員同時具備理論教練員和駕駛操作教練員資格。

  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應當按照統一的教學大綱規范施教,并如實填寫《教學日志》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記錄》(簡稱《培訓記錄》,式樣見附件2)。 第二十五條 教練員從事教學活動時,應當隨身攜帶《教練員證》,不得轉讓、轉借《教練員證》。

  在道路上學習駕駛時,隨車指導的教練員應當持有相應的《教練員證》。 第二十六條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加強對教練員的職業道德教育和駕駛新知識、新技術的再教育,對教練員每年進行至少一周的脫崗培訓,提高教練員的職業素質。 第二十七條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加強對教練員教學情況的監督檢查,定期對教練員的教學水平和職業道德進行評議,公布教練員的教學質量排行情況,督促教練員提高教學質量。

  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制定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教學質量信譽考核辦法,對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實行教學質量信譽考核制度。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教學質量信譽考核內容應當包括教練員的基本情況、教學業績、教學質量排行情況、參加再教育情況、不良記錄等。

  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教練員檔案,使用統一的數據庫和管理軟件,實行計算機聯網管理,并依法向社會公開教練員信息。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教學質量信譽考核結果是教練員檔案的重要組成部分。

  教練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到原發證機關辦理有關注銷手續:

  (一)提出注銷申請的;

  (二)年齡超過60周歲的;

  (三)機動車駕駛證被注銷的;

  (四)發生重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的。

  原發證機關發現有上述情形之一未辦理注銷手續的,應當公告《教練員證》作廢。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按照經批準的'行政許可事項開展培訓業務。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將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件懸掛在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其經營類別、培訓范圍、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教練員、教學場地等情況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在注冊地開展培訓業務,不得采取異地培訓、惡意壓價、欺騙學員等不正當手段開展經營活動,不得允許社會車輛以其名義開展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經營活動。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實行學時制,按照學時合理收取費用。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將學時收費標準報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對每個學員理論培訓時間每天不得超過6個學時,實際操作培訓時間每天不得超過4個學時。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建立學時預約制度,并向社會公布聯系電話和預約方式。

  參加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人員,在報名時應當填寫《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學員登記表》(以下簡稱《學員登記表》,式樣見附件3),并提供身份證明及復印件。參加道路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的人員,還應當同時提供駕駛證及復印件。報名人員應當對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按照全國統一的教學大綱進行培訓。培訓結束時,應當向結業人員頒發《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結業證書》,《結業證書》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照全國統一式樣印制并編號。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建立學員檔案。學員檔案主要包括:《學員登記表》、《教學日志》、《培訓記錄》、《結業證書》復印件等。學員檔案保存期不少于4年。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使用符合標準并取得牌證、具有統一標識的教學車輛。教學車輛的統一標識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制定,并組織實施。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對教學車輛進行定期維護和檢測,保持教學車輛性能完好,滿足教學和安全行車的要求,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更新。 禁止使用報廢的、檢測不合格的和其他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車輛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不得隨意改變教學車輛的用途。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建立教學車輛檔案。教學車輛檔案主要內容包括:車輛基本情況、維護和檢測情況、技術等級記錄、行駛里程記錄等。教學車輛檔案應當保存至車輛報廢后1年。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在道路上進行培訓活動,應當遵守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路線和時間,并在教練員隨車指導下進行,與教學無關的人員不得乘坐教學車輛。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保持教學設施、設備的完好,充分利用先進的科技手段,提高培訓質量。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送《培訓記錄》以及有關統計資料。《培訓記錄》應當經獲得相應《教練員證》的教練員審核簽字。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根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執行教學大綱、頒發《結業證書》等情況,對《培訓記錄》及統計資料進行嚴格審查。

  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質量信譽考評體系,制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監督管理的量化考核標準,并定期向社會公布對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的考核結果。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質量信譽考評應當包括培訓機構的基本情況、教學大綱執行情況、《結業證書》發放情況、《培訓記錄》填寫情況、教練員的質量信譽考核結果、培訓業績、考試情況、不良記錄等內容。

駕駛員管理規定11

  1、目的

  規范叉車駕駛員作業,預防和減少發生人員傷亡事故,促進安全生產。

  2、范圍

  本標準適用于各分廠所有叉車駕駛員。

  3、叉車駕駛員操作規程

  一、駕駛人必須了解車輛的構造和性能,熟悉操作方法和保養要求,按期對車輛進行保養。經過專業培訓,并經有關部門考核合格,發給合格證,方準單獨操作,嚴禁無證駕駛。

  二、指定叉車責任人,除責任人外未經部門主管批準不得由其他人駕駛叉車。

  三、機動、電動叉車未經部門主管批準不得駛入生產車間。

  四、車輛發動前,應嚴格進行出車前檢查,確認完好,方可發動,嚴禁帶病出車。

  五、起步時要查看周圍有無人員和障礙物,然后鳴號起步。在廠區內行駛時不得超過10公里/小時,倒車或進出庫房要駕駛觀望,注意左右,時速不宜超過3公里/小時,防止碰擦墻角和人員,必要時應有人指揮。

六、嚴禁酒后駕駛,行駛中不得吸煙、飲食。

  七、作業完畢或休息時,應將車輛停放在在較平坦或安全指定地點,但不得妨礙交通,影響他人作業。

  八、除駕駛室內,車輛的其他部分嚴禁載人。

  九、夜間工作時,必須有足夠的照明設備。

  十、通過交叉路口、道口,要認真執行“一看、二慢、三通過”的'規定,嚴禁搶道爭行。

  十一、當叉運貨物堆放高度影響視線時,必須倒行。

  4、責任

  4.1部門主管

  4.1.1應有“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意識,做好叉車駕駛員的安全教育工作,排除事故隱患。

  4.1.2叉車駕駛員違章作業或發生人身安全事故,廠級主管應負領導責任,相關人員負連帶責任。

  4.2處罰辦法

  違反以上每條者,叉車駕駛員每事次扣款200元,違反兩次者解除勞動合同。如若造成他人傷害的,按《工傷管理制度》進行考核。

駕駛員管理規定12

  一、我司從事危險、化學品貨物運輸駕駛員基本條件:

  1、凡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的單位(或個人)必須符合交通部《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和《汽車危險貨物運輸規則》規定條件,經道路運政管理部門規定審檢合格,并發給相應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許可證。

  2、凡從事道路危險品貨物運輸的駕駛員,必須掌握危險貨物運輸的有關知識,經當地(市)級以上道路運政管理機關考核合格,發給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操作證方可上崗作業。

  3、凡從事道路危險品貨物運輸的駕駛員必須有兩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或安全行車里程達五萬公里以上。

  4、凡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駕駛員必須身體健康,年齡在50周歲以下,并一年檢查一次身體(在縣級以上的醫院檢查)。

  5、有一定機械常識及故障判斷和排除能力,并且具備較強的臨危處置能力。

  6、須一次交納風險抵押金3000元以上。

  二、嚴格遵守國家、行業的法律法規和企業的理規定,按時參加政府、行業和企業組織的.駕駛從業人員安全知識學習和考核。

  三、隨車攜帶運輸危險、化學品貨物的有關證件,如道路運輸證、駕駛證等有效證件。運輸危險貨物時,經過特殊地段,要按當地公安機關指定的路線行駛。

  四、運輸危險、化學品貨物時必須索要所運貨物的運單、數量及品名,并要保管好運單。

  五、隨車攜帶的滅火器、GPS系統,防滑鏈、三角木、防靜電地線必須齊全、有效,并按時檢查。

  六、全車所有各種警告標志,必須潔凈明目(如反光帶和防爆、防毒文字圖例,駕駛室頂部應放危險貨物品標志燈)必須干凈、平整牢固。

  七、嚴格遵照車輛及其設施的“強行保養”制度,發現隱患或故障應及時排除或維修。

  八、自覺保護GPS監控車載終端設備,嚴格執行GPS車載監控管理制度。

  九、主動和自覺接受公安、交警、運管人員和企業安全管理人員的監控和檢查,積極配合事故調查處理。

  十、熟練掌握事故現場處理程序和規定要求,防止危險、化學品因事故釀成爆炸、瀉漏、污染等重大事件。

駕駛員管理規定13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司機動車輛的管理,規范車輛的使用行為,提高車輛使用效率,根據有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規定了公司車輛使用的原則范圍、申請與審批等車輛管理要求。

  第三條 公司車輛的使用由綜合管理部負責歸口管理,其主要職責如下:

  (一)受理車輛使用申請,審查使用要求,辦理審批手續;

  (二)編制車輛使用計劃并組織實施,指導、監督車隊做好用車服務工作;

  (三)制訂車輛使用管理制度并監督施行。

  第四條 本規定適用于公司在京車輛的使用管理。

  第二章 使用原則

  第五條 車輛使用管理必須遵循以下原則:

  (一)確保重點或緊急工作用車的需要;

  (二)提前預訂申請,嚴格履行審批手續;

  (三)區別輕重緩急,統一計劃、集中調度、平衡調劑;

  第六條 公司現有車輛應首先滿足于生產經營活動的需要,主要用于:

  (一)領導公務活動;

  (二)重要外事活動;

  (三)總部各部門公務用車;

  (四)其他用車。

  第三章 申請與審批

  第七條 公司車輛由綜合管理部負責統一調度。

  第八條 用車部門申請用車時,須提前一天向綜合管理部提出申請,填報《用車申請單》(見附件1)。工作時間之外、節假日以及臨時緊急用車時,可直接申請用車,但事后須及時補辦用車申請。

  第九條 綜合管理部負責受理各部門的用車申請。

  (一)北京市范圍內:用車部門須提前5小時填寫《用車審批單》并說明乘車人數、用車時間和往返目的地,經用車部門負責人同意后,由綜合管理部依據輕重緩急及先后順序協調安排。

  (二)外埠用車:公務車輛原則上用于北京市內的公務活動,因公前往北京以外地區的員工,盡量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特殊情況必須使用公務車輛前往北京以外地區的,需提前24小時前填寫《用車申請單》,經用車部門負責人、綜合管理部主管領導批準。

  三)申請借用車輛的,應提前24小時填寫《用車申請單》和《用車交接單》,須經用車部門負責人、綜合管理部主管領導批準。

  (四)前往泛華集團總部派車時間定為每周一、三、五。其他時間原則上不派車前往集團。

  用車部門未按照上述時間要求申請用車又無正當理由的,綜合管理部有權利不予派車。

  第十條 公務車輛不能滿足工作需求時,因公外出人員應盡量選擇公共交通工具;如遇緊急公務,在征得用車部門負責人同意后,可乘坐出租車前往。

  第十一條 員工公務出行應堅持"從儉高效"的原則。使用郵電通訊工具能解決的事務不得派人派車前往;辦理公務地點大致相同的應按照"同向共用"的原則同乘一輛車出行。

  第四章 車輛駕駛安全規則

  第十二條 駕駛公務車輛的員工均應嚴格遵守交通法規,安全駕駛;嚴禁酒后開車和醉酒駕駛;如發現酒后或醉酒駕駛的,立即予以辭退。

  第十三條 員工對所駕車輛應做到勤檢查、勤保養;發現問題應及時維修,嚴禁車輛帶病上路;使用有故障車輛致使車輛造成更大損壞,其全部的維修費用由當事者承擔。

  第十四條 駕駛員因公出車(無論公車或私家車)如發生行車事故或其它安全責任事故,應積極向保險公司索賠。經查確是本公司駕駛員原因而導致的,如情節嚴重超出保險賠償范圍,超出部分由駕駛員自行賠償。如非駕駛員原因造成的車輛損傷及其它,駕駛員不承擔責任。

  第十五條 嚴禁將公務車輛交給無證人員駕駛;不得將公務車輛提供給他人用于學習駕駛技術使用;若私自將公務車輛借給他人造成交通事故,由此引發的全部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均由借出者承擔。

  第五章 車輛管理責任

  第十六條 綜合管理部是公務車輛的主管部門,負責對公務車輛的使用進行統一調配;負責按照本規定對公司車輛和專職駕駛員進行規范管理。

  第十七條 綜合管理部負責公務車輛的`維修、保養;負責車輛養路費(稅)、保險、車船使用稅等的繳納;負責車輛的年度檢驗手續。

  第十八條 綜合管理部應對公務車輛的每日出行情況進行記錄;對每部車輛的行駛里程和燃油費支出情況按月進行統計;建立車輛維修、保養檔案,全面完整記錄車輛使用與維修情況。

  第十九條 每月5號前,駕駛員統計上月派車單,并計算各部門用車金額,以大車(主要有商務車、考斯特、金杯等7座以上車輛)每公里3元,轎車每公里2元計算。

  第六章 駕駛員工作準則

  第二十條 駕駛員必須嚴格遵守交通安全法規和規章,安全駕駛;遵守公司的各項管理規章。

  第二十一條 駕駛員須愛護車輛,注意車輛的保養與維護,經常檢查車輛的主要機件,保持車輛的內外清潔,確保車輛正常使用。

  第二十二條 駕駛員出車前要例行檢查車輛的水、電、機油及其他機件性能是否正常;時常保持車輛有足夠的油料,不得出車時才臨時加油。

  第二十三條 駕駛員對故障車輛要及時檢修;對需檢修的車輛,應提出具體的維修意見(包括維修項目和大致需要的經費等);未經批準,不得私自將車輛送維修廠檢修。

  第二十四條 不準將車輛停放在危險地段,離開車輛時要鎖好車門,防止車輛被盜。

  第二十五條 接送客人要熱情、禮貌。

  第二十六條 駕駛員工作時間未安排出車時,應隨時等候在工位,不得離位串崗;出車回來應立即返回工位;外出執行任務,遇特殊情況不能按時返回時,應及時告知主管領導。

  第二十七條 駕駛員須服從調度,不準借故拖延或拒不出車。

  第二十八條 專職駕駛員應24 小時開啟手機,保證聯系暢通;因個人原因致使工作指令不能正常傳達,公司將按違紀論對責任人進行處罰。

  第二十九條 專職駕駛員應嚴格遵守本規定的各項條款。違反本規定耽誤正常公務活動或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者,由駕駛員承擔;情節嚴重或屢教不改者,公司將按規定予以辭退。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公司以往下發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相抵觸時,以本辦法為主。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綜合管理部負責解釋并監督施行。

駕駛員管理規定14

  為加強對機械設備的管理,充分發揮機械的生產能力,提高勞動生產率,增加公司經濟收益,現制定一下規定:

  1、挖掘機是經濟入大的固定資產,為提高其使用年限獲得更大的經濟收益,挖掘機必須做到定人、定機、定崗位、明確職責,必須調崗時,應進行設備交底。

  2、挖掘機進入施工現場后,駕駛員應先觀察工作面地質及四周環境情況。挖掘機旋轉半徑內不得有障礙物,以免對車輛造成劃傷或損壞。

  3、機械發動后,禁止任何人員站在鏟斗內,鏟臂上及履帶上,確保安全生產。

  4、挖掘機在工作中,禁止任何人員在回轉半徑范圍內或鏟斗下面工作,停留或行走。非駕駛人員不得進入駕駛室亂摸亂動,不得帶培訓駕駛員,以免造成電氣設備的損壞。

  5、挖掘機在移位時,駕駛員應先觀察并鳴笛后移位,避免機械邊有人造成安全事故,移位后的位置要確保挖掘機旋轉半徑內的.空間無任何障礙,嚴禁違章操作。

  6、工作結束后,應將挖掘機挪離低洼外或地槽邊緣,停放在平地上,關門窗并鎖住。

  7、駕駛員必須做好設備的日常保養檢修,維護工作,要利用空余時間,做好設備使用中的每日記錄,發現挖掘機有問題不能帶病工棚內工作,并及時匯報修理。

  8、必須做到駕駛室內干凈,整潔,保持車身表面清潔,在施工前進行日常維修,工作結束后擦拭車輛。

  9、駕駛員要做好日臺班記錄,對當日的工作內容進行統計,對工程外零工或零項及時辦好手續,并做好記錄,交給項目有關管理人員備份。

  10、駕駛人員在工作期間嚴禁飲酒和酒后駕駛工作,如發現給予經濟處罰,如造成經濟損失由本人承擔。

  11、對人為造成車輛損壞,要分析原因,查找問題,分清職責,按責任輕重進行經濟處罰。

  12、要樹立高度的責任心,確保生產安全,認真做好與建設方溝通和服務工作搞好雙邊關系,樹立良好的工作作風,為公司的發展和效益盡心,盡責,努力工作。

  13、在工地期間,挖掘機沒有工作的情況下,要配合現場管理人員管理現場。

  14、上下班時間不得早退,不得遲到,如遇到意外緊急情況,給現場管理人員打電話,告知事情緣由,挖機師傅電話不得關機,24小時保持暢通。

  15、工地上要服從現場管理人員安排,請假需項目經理同意,如有不同意,友好協調解決,不得現場發生沖突。

駕駛員管理規定15

  一、在辦公室統一調度下,認真做好駕駛服務工作,提倡敬業精神,講究職業道德,做好車輛日常的維護保養,確保安全行駛。

  二、嚴格執行公司車輛管理規定,服從辦公室安排,積極完成工作任務,同事之間團結互助,接待客戶熱情禮貌,維護公司的形象和聲譽。

  三、車輛實行專人(駕駛員)定車負責的管理辦法,車輛的維護保養和安全使用狀況和駕駛員的效益獎勵掛鉤。特殊情況,經辦公室批準,方可臨時調換使用。

  四、認真執行憑《車輛使用單》出車的規定。出車單作為考核駕駛員工作量的.依據之一,除申請用車人填寫的欄目外,其他欄目由駕駛員填寫完整,包括:回來時間,行駛公里數。特殊情況可口頭申請出車,回單位后須及時補辦用車單。

  五、駕駛員出車超過上下班規定的時間,回來后應有用車人簽字認可(單獨出車由用車部門負責人簽字),方可作為加班核算依據。平時用車單由駕駛員保存,月底交辦公室匯總統計。

  六、駕駛員對自己負責的車輛應注意維護,保持車輛外觀和內部清潔。出車前要做到對車的汽油、機油、剎車油、冷卻水、輪胎氣壓、制動轉向及喇叭燈光等情況進行例行檢查,確保車輛在安全良好的狀況下使用。

  七、除車輛在途中發生故障需當場急修外,汽車配件的購置及維修保養的費用,駕駛員應事先向辦公室主任申報預算,經總經理批準同意后,方可辦理開支。

  八、車輛應在公司制定的維修廠進行維護修理。除特殊情況外,不得隨意找廠家維修,否則未經批準發生的所有費用一律不得報銷。

  九、未經批準嚴禁將車交外單位人員使用和公車私用。對于違反規定的駕駛員一經查實,將視情節嚴重程度給予行政和經濟處罰,給單位造成嚴重后果者,單位可解除其勞動合同,并要求當事人賠償。

  十、由于駕駛員不按規定操作,平時不注意車輛保養造成車損及違反交通法規造成的罰款、車損修理及車禍全部由駕駛員自己負責承擔所有費用。

  十一、駕駛員未經批準或不按規定停放車輛導致車輛損毀或失竊,保險公司不能理賠的費用由駕駛員負責賠償,并視情節輕重作出相應處理。

  十二、發生駕駛員人為責任造成車輛經濟損失,對駕駛員按事故性質分別處以罰款:

  (1)一般事故:(經濟損失在20xx元以下者)按經濟損失的20%處罰;

  (2)重大事故:(經濟損失在20xx-5000元者)按經濟損失的15%處罰;

  (3)特大事故:(經濟損失在5000元以上者)按經濟損失的10%處罰;

  十三、駕駛員應增強組織紀律性和時間觀念,任務完成后,盡快返回單位,如工作需要或任務臨時變化,不能按預定時間返回,應及時和辦公室聯系,告知去向。

  十四、駕駛員在工作時間如無任務安排,應在駕駛員休息室待命,不要隨意到其他部門閑竄,避免影響部門正常工作,或影響出車。

  十五、辦公室可以隨時檢查車輛和駕駛員執行規定情況。每半年對駕駛員的安全行駛和車輛保養工作進行一次綜合考評,對不合格者將停工整頓,對表現優秀者給予一定的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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