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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駛員管理規

時間:2024-07-10 12:16:52 駕照考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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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駛員管理規定15篇(精選)

駕駛員管理規定1

  1、目的

  規范叉車駕駛員作業,預防和減少發生人員傷亡事故,促進安全生產。

  2、范圍

  本標準適用于各分廠所有叉車駕駛員。

  3、叉車駕駛員操作規程

  一、駕駛人必須了解車輛的構造和性能,熟悉操作方法和保養要求,按期對車輛進行保養。經過專業培訓,并經有關部門考核合格,發給合格證,方準單獨操作,嚴禁無證駕駛。

  二、指定叉車責任人,除責任人外未經部門主管批準不得由其他人駕駛叉車。

  三、機動、電動叉車未經部門主管批準不得駛入生產車間。

  四、車輛發動前,應嚴格進行出車前檢查,確認完好,方可發動,嚴禁帶病出車。

  五、起步時要查看周圍有無人員和障礙物,然后鳴號起步。在廠區內行駛時不得超過10公里/小時,倒車或進出庫房要駕駛觀望,注意左右,時速不宜超過3公里/小時,防止碰擦墻角和人員,必要時應有人指揮。

六、嚴禁酒后駕駛,行駛中不得吸煙、飲食。

  七、作業完畢或休息時,應將車輛停放在在較平坦或安全指定地點,但不得妨礙交通,影響他人作業。

  八、除駕駛室內,車輛的其他部分嚴禁載人。

  九、夜間工作時,必須有足夠的`照明設備。

  十、通過交叉路口、道口,要認真執行“一看、二慢、三通過”的規定,嚴禁搶道爭行。

  十一、當叉運貨物堆放高度影響視線時,必須倒行。

  4、責任

  4.1部門主管

  4.1.1應有“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意識,做好叉車駕駛員的安全教育工作,排除事故隱患。

  4.1.2叉車駕駛員違章作業或發生人身安全事故,廠級主管應負領導責任,相關人員負連帶責任。

  4.2處罰辦法

  違反以上每條者,叉車駕駛員每事次扣款200元,違反兩次者解除勞動合同。如若造成他人傷害的,按《工傷管理制度》進行考核。

駕駛員管理規定2

  為嚴格車輛管理,確保交通安全,提高工作效率,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制訂有關制度。

  一、駕駛員守則

  遵守交通法規,服從交警指揮;

  聽從工作安排,積極完成任務;

  愛護車輛設備,認真維護檢查;

  車輛勤擦勤洗,保持車容整潔;

  尊重乘車人員,提供優質服務;

  鉆研業務技術,確保行車安全。

  二、“五禁止”

  嚴禁公車私用;

  嚴禁酒后駕車;

  嚴禁疲勞駕車;

  嚴禁帶故障出車;

  嚴禁擅自將車交給他人駕駛。

  三、駕駛員內部管理規定

  1、駕駛員應加強政治學習,不斷提高思想覺悟,努力鉆研業務知識,提高工作技能,自覺遵守法律法規和本單位各項規章制度。

  2、駕駛員必須服從工作安排,認真完成工作任務。

  3、加強對車輛的保養和檢查,做到車容整潔、各機件安全完整可靠,確保行車安全。

  4、駕駛員須儀容整潔,保持良好的精神狀態和飽滿的工作熱情,文明駕駛,尊重乘員,提供優質服務。

  5、自覺遵守勞動紀律,按規定時間上下班。有事須事先請假,不準擅離工作崗位。領導出差不用車期間,駕駛員須按作息時間正常上班,有事需經請假。車輛修理期間,駕駛員報經車管同意后可在政府投標選中的汽修廠維修車輛。

  6、未經請示和批準,任何人不得私自動用車輛。

  車輛管理規定

  一、機關車輛由辦公室統一檢查管理;直屬單位車輛日常管理由單位自行負責,辦公室不定期進行檢查。

  二、車輛的日常保養和一般性維護,由駕駛員自行完成。

  三、辦公室每月組織一次車輛檢查,檢查內容包括:

  車況檢查:發動機、轉向制動、燈光、潤滑、輪胎;

  車容檢查:發動機、車身、底盤、內飾、滅火器、警示牌等。

  四、需要進廠修理的車輛,必須填寫報修單,確定修理項目,經辦公室領導批準后,到指定工廠修理,駕駛員不得隨意進廠或任意增加修理項目。如增加項目,應先請示辦公室車管后實施。更換下的零件由駕駛員帶回以備查。

  五、車輛在規定的地點停放,必須擺放整齊,禁止亂停亂放、堵塞通道;車輛必須入庫,夜間必須在指定停車場停放以防被盜。次日啟動車前要仔細檢查車輛本身及周圍有無異物和其它異常情況。

  六、凡行駛區域超出本市的長途任務,須經分管領導同意,并由辦公室負責對駕駛員進行長途會簽和安全教育,方可出車。

  駕駛員內部考核規定

  為充分調動駕駛員的積極性,確保交通安全,提高車輛服務水平,根據車輛管理工作的要求,結合工作實際情況,擬定內部考核規定,以此鼓勵先進,鞭策后進,更好地完成各項工作任務,為機關提供優質的后勤服務。

  一、考核內容

  1、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本單位各項規章制度,無嚴重違章違紀行為。

  2、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法規,執行本單位車輛管理規定,確保行車安全,不發生重大責任事故。

  3、嚴格遵守勞動紀律,服從工作安排,認真完成領導交辦的各項工作任務。

  4、熱情服務,講究文明。

  5、愛護車輛,勤于保養,注重節約,努力降低各類消耗。

  二、考核辦法:

  由車輛管理員依據車輛管理規定及相關的考核內容,每月對駕駛員的工作實績進行綜合初步評議,報辦公室審核。

  三、風險抵押金

  為增強機關臨時工駕駛員的工作責任心,加強管理力度,駕駛員須繳納風險抵押金5000元。扣風險抵押金按照考核細則執行,全年考核合格以上者(含合格)全額返還。

  獎懲細則

  一、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予以辭退,并扣風險抵押金100

  1、未經請示和批準,擅自動用車輛干私活的。

  2、酒后駕駛車輛的。

  3、曠工一天以上的。

  4、無正當理由,拒不執行工作命令的。

  5、因亂停亂放,造成車輛被盜的。

  6、發生責任性的各類事故,造成實際經濟損失達5000元以上的。

  7、違反法律法規,受到執法部門警告以上處理的。

  8、發生事故,隱瞞不報的。

  9、未經批準,將車輛交給他人駕駛的。

  10、因違章或事故待處理,不能正常工作10天以上的。

  11、向業務協作單位索要物品或拿回扣的。

  12、無正當理由,連續2次查車不達標的。

  二、有下列情況之一,扣風險抵押金的50

  1、違反勞動紀律,遲到或早退的。

  2、無正當理由,不按規定時間出車,影響工作的。

  3、擅離崗位,消極怠工,影響工作秩序的。

  4、發生各類責任事故,造成實際經濟損失20元以上不滿5000元的。

  三、有下列情況之一,扣風險抵押金30

  1、因保管不善,丟失行車文件和物質器材的。

  2、發生負責任各類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0元以上不滿20元的。

  3、非特殊情況,不按規定辦理長途出車會簽的。

  4、不認真保養車輛,一次檢查不達標的。

  四、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扣風險抵押金的20

  1、拒絕或不配合車管員對車輛進行不定期抽查的;

  2、不按規定程序辦理報修手續,隨意進廠修理或隨意增加修理項目的;

  3、發生各類責任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不滿1000元的;

  4、發生各類事故,不論有無責任,在事故發生后24小時內未及時報告的;

  5、清潔衛生工作差,受到上級或相關部門批評的;

  6、工作時間內參與明令禁止活動的`;

  7、車輛被損壞,不能說明原因,無法認定責任的,且損失不滿1000元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數)

  五、獎勵

  按照考核內容,對于安全工作,完成工作任務、油材料消耗和修理費較低,在服務工作中受到上級和相關部門好評的駕駛員,以及除完成本職工作,積極完成領導交界的其他任務,模范執行《車輛管理規定》,積極協助和配合車輛管理小組工作,在實際工作中較突出的,車管員應結合檢查情況和個人的工作實績,提出獎勵方案,報辦公室批準后,對相關人員給予適當獎勵。

  1、遵紀守法,遵守社會公德,見義勇為,在維護社會治安和社會主義精神文明中有突出貢獻的;

  2、積極認真完成工作任務,吃苦耐勞,受到用車部門好評,并建議給予表揚或獎勵的;

  3、行駛里程多,無任何事故及違章現象的;

  4、愛護車輛設備,自己動手維修保養,在同類車輛中使用維修費較低的;

  5、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

駕駛員管理規定3

  一、在辦公室統一調度下,認真做好駕駛服務工作,提倡敬業精神,講究職業道德,做好車輛日常的維護保養,確保安全行駛。

  二、嚴格執行公司車輛管理規定,服從辦公室安排,積極完成工作任務,同事之間團結互助,接待客戶熱情禮貌,維護公司的形象和聲譽。

  三、車輛實行專人(駕駛員)定車負責的管理辦法,車輛的維護保養和安全使用狀況和駕駛員的效益獎勵掛鉤。特殊情況,經辦公室批準,方可臨時調換使用。

  四、認真執行憑《車輛使用單》出車的'規定。出車單作為考核駕駛員工作量的依據之一,除申請用車人填寫的欄目外,其他欄目由駕駛員填寫完整,包括:回來時間,行駛公里數。特殊情況可口頭申請出車,回單位后須及時補辦用車單。

  五、駕駛員出車超過上下班規定的時間,回來后應有用車人簽字認可(單獨出車由用車部門負責人簽字),方可作為加班核算依據。平時用車單由駕駛員保存,月底交辦公室匯總統計。

  六、駕駛員對自己負責的車輛應注意維護,保持車輛外觀和內部清潔。出車前要做到對車的汽油、機油、剎車油、冷卻水、輪胎氣壓、制動轉向及喇叭燈光等情況進行例行檢查,確保車輛在安全良好的狀況下使用。

  七、除車輛在途中發生故障需當場急修外,汽車配件的購置及維修保養的費用,駕駛員應事先向辦公室主任申報預算,經總經理批準同意后,方可辦理開支。

  八、車輛應在公司制定的維修廠進行維護修理。除特殊情況外,不得隨意找廠家維修,否則未經批準發生的所有費用一律不得報銷。

  九、未經批準嚴禁將車交外單位人員使用和公車私用。對于違反規定的駕駛員一經查實,將視情節嚴重程度給予行政和經濟處罰,給單位造成嚴重后果者,單位可解除其勞動合同,并要求當事人賠償。

  十、由于駕駛員不按規定操作,平時不注意車輛保養造成車損及違反交通法規造成的罰款、車損修理及車禍全部由駕駛員自己負責承擔所有費用。

  十一、駕駛員未經批準或不按規定停放車輛導致車輛損毀或失竊,保險公司不能理賠的費用由駕駛員負責賠償,并視情節輕重作出相應處理。

  十二、發生駕駛員人為責任造成車輛經濟損失,對駕駛員按事故性質分別處以罰款:

  (1)一般事故:(經濟損失在20xx元以下者)按經濟損失的20%處罰;

  (2)重大事故:(經濟損失在20xx-5000元者)按經濟損失的15%處罰;

  (3)特大事故:(經濟損失在5000元以上者)按經濟損失的10%處罰;

  十三、駕駛員應增強組織紀律性和時間觀念,任務完成后,盡快返回單位,如工作需要或任務臨時變化,不能按預定時間返回,應及時和辦公室聯系,告知去向。

  十四、駕駛員在工作時間如無任務安排,應在駕駛員休息室待命,不要隨意到其他部門閑竄,避免影響部門正常工作,或影響出車。

  十五、辦公室可以隨時檢查車輛和駕駛員執行規定情況。每半年對駕駛員的安全行駛和車輛保養工作進行一次綜合考評,對不合格者將停工整頓,對表現優秀者給予一定的獎勵。

駕駛員管理規定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農用拖拉機(含拖拉機變型運輸機,以下簡稱拖拉機)及駕駛員的安全監督管理,充分發揮農業機械在農業生產和農村經濟發展中的作用,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擁有、使用拖拉機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縣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農業機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拖拉機及駕駛員的安全監理工作。法律、法規授權或由農業機械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委托的農業機械安全監理機構(以下簡稱農機監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

  第四條農機監理機構負責拖拉機及其駕駛員的安全技術檢驗、考核、核發全國統一的牌證和在田間、場院、鄉村道路上作業的安全及技術狀態的監理工作。

  第五條拖拉機號牌、行駛證、駕駛證按全國統一式樣,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機械行政主管部門制發。

  第六條拖拉機上道路行駛和通過鐵路道口要遵守國家有關規定。

  第二章拖拉機管理

  第一節檢驗

  第七條發動機功率在14.7千瓦以上(包括14.7千瓦)為大中型拖拉機,不足14.7千瓦為小型拖拉機。依據上述分類,進行檢驗、核發牌證。

  第八條拖拉機及配套農具的檢驗分為初次檢驗、年度檢驗、臨時檢驗三種。

  第九條申請拖拉機報戶,領取拖拉機號牌和行駛證,須持居民身份證、拖拉機來歷憑證,到當地農機監理機構申請初次檢驗。檢驗合格的,由農機監理機構核發號牌和行駛證。

  第十條凡領有號牌和行駛證的拖拉機,須按農機監理機構的規定參加年度檢驗。

  第十一條拖拉機年度檢驗項目:

  (一)號牌、行駛證有無損壞、涂改;

  (二)行駛證各項記載與拖拉機是否相符;

  (三)拖拉機及主要配套農具的安全技術狀態。

  第十二條年度檢驗合格,農機監理機構在行駛證內簽注和蓋章,并發給合格證。

  第十三條拖拉機啟封復駛或根據農時季節安全生產需要,農機監理機構對拖拉機及其主要配套農具進行臨時檢驗。

  第十四條拖拉機的安全技術狀態及安全設施,必須符合《農業機械運行安全技術條件》及有關標準。

  第十五條年度檢驗和臨時檢驗不合格的,限期修復,重新進行檢驗。

  第二節牌證

  第十六條行駛證編號須與拖拉機號牌編號相同。

  第十七條號牌懸掛拖拉機號牌一副兩塊,號牌懸掛在拖拉機前、后端規定位置。拖拉機拖帶掛車時,一塊懸掛在拖拉機前端規定的位置,一塊懸掛在掛車尾部規定的位置。掛車后欄板外側要噴刷與號牌編號相同的放大字號。

  第十八條拖拉機號牌、行駛證遺失或損壞,應及時到農機監理機構申請補換。號牌、行駛證未補換前,發給臨時號牌或待辦憑證。

  第三節異動登記

  第十九條領有號牌、行駛證的拖拉機轉籍、過戶、變更時,須按規定到農機監理機構辦理異動手續。

  第二十條轉籍

  (一)拖拉機轉出本轄區時,須到農機監理機構辦理轉籍手續。農機監理機構收回原號牌,發給臨時號牌,填寫轉出證明,并在行駛證上簽注轉出事項,加蓋農機監理機構印章。

  (二)拖拉機轉到其他轄區后,持轉出證明向當地農機監理機構辦理轉入手續。農機監理機構審核后,收回原行駛證,發給新號牌和行駛證,并將回執寄給原籍農機監理機構。

  第二十一條過戶

  拖拉機在本轄區內所有權改變時,憑行駛證及其他有效證件,到農機監理機構辦理過戶手續。農機監理機構在行駛證和檢驗表的異動欄內簽注蓋章。

  第二十二條變更

  拖拉機所屬單位名稱、住址、初次檢驗項目有變動時,須持行駛證和其他有效證明到農機監理機構辦理手續。農機監理機構在行駛證和檢驗表異動欄內簽注變更內容并蓋章。

  第二十三條拖拉機封存、報廢,均應到農機監理機構辦理手續,交回行駛證和號牌。

  第三章駕駛員管理

  第一節分類

  第二十四條拖拉機駕駛員分為學習駕駛員和正式駕駛員。

  第二十五條學習駕駛員須具備的條件:

  (一)年滿18周歲,不滿60周歲;

  (二)身高不低于150厘米;

  (三)兩眼視力不低于標準視力表0.7或對數視力表4.9(允許矯正);

  (四)無赤綠色盲;

  (五)兩耳分別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別聲源方向;

  (六)心肺、血壓正常;

  (七)無妨礙安全駕駛的其他疾病及生理缺陷。

  第二十六條凡申請學習拖拉機駕駛技術的人員,應填寫駕駛員登記表,交驗身份證件,接受身體檢查。農機監理機構對符合規定的,考試理論科目合格后,核發學習駕駛證,定為學習駕駛員。學習駕駛證有效期限為兩年。

  第二十七條學習駕駛拖拉機技術的期限不少于一個月。對持有學習駕駛證并掌握駕駛操作技術的,經農機監理機構考試技術科目合格后,核發駕駛證,定為正式駕駛員。農機監理機構在駕駛證內的準駕欄簽注準駕拖拉機類型。

  駕駛證有效期六年,初次領取駕駛證第一年為實習期。

  第二十八條準駕

  (一)持有準駕履帶式拖拉機駕駛證者,只準許駕駛履帶式拖拉機;

  (二)持有準駕小型方向盤式拖拉機駕駛證者,只準許駕駛小型方向盤式拖拉機(含小型方向盤式拖拉機變形運輸機);

  (三)持有準駕大中型方向盤式拖拉機駕駛證者,只準許駕駛大中型、小型方向盤式拖拉機(含大中型、小型方向盤式拖拉機變形運輸機);

  (四)持有準駕手扶式拖拉機駕駛證者,只準許駕駛手扶式拖拉機(含手扶式拖拉機變形運輸機)。

  第二十八條駕駛員需要增駕時,持本人有效駕駛證,到農機監理機構辦理增駕手續。經審核同意,填寫有關表格,并發給蓋有'增駕'字樣的學習證。實習期內不準辦理增駕。

  第二節考試

  第三十條考試科目及順序

  (一)理論科目:

  1.機械常識、操作規程;2.交通法規、安全常識。

  (二)技術科目:1.掛接農具;2.田間作業;3.場地駕駛;4.道路駕駛。

  以上科目按順序進行考試。每一科目任何一項不及格,以下項目不再進行。理論科目每項允許補考兩次,技術科目每項允許補考三次。

  補考后仍不合格者,本次考試終止,原合格項目不再保留。在學習駕駛證有效期內,可重新申請考試。

  第三十一條小型方向盤式和手扶式拖拉機進行場地駕駛、道路駕駛科目考試要帶掛車。大中型方向盤式拖拉機用單機或帶掛車進行場地駕駛科目的考試。

  拖拉機變形運輸機場地、道路駕駛科目考試,按同類型拖拉機的有關規定進行。

  履帶式拖拉機不進行道路駕駛科目考試,場地駕駛科目考試不拖帶掛車。

  第三十二條報考人員違反考場紀律,應立即終止其當次考試,并視為不合格。

  第三十三條增駕履帶式拖拉機,只進行掛接農具、田間作業和場地駕駛科目的考試。增駕方向盤式、手扶式拖拉機,進行掛接農具、田間作業、場地駕駛、道路駕駛科目的考試。

  第三十四條汽車駕駛員駕駛拖拉機從事農田作業,必須經過農機監理機構考核發證。考核時無需考核交通法規和安全常識科目。

  第三節駕駛證

  第三十五條駕駛拖拉機時,必須攜帶駕駛證,無駕駛證者,不準駕駛拖拉機。駕駛員駕駛的拖拉機必須與駕駛證上的準駕類型相符。駕駛證不準挪用、轉借、涂改和偽造。

  第三十六條駕駛證遺失,憑個人有效證件及時到農機監理機構申請補發。

  因駕駛證損壞、照片與本人近貌不符或駕駛證內記錄欄滿時,可到農機監理機構憑原駕駛證換領新證。

  第四節年度審驗

  第三十七條駕駛員自領取駕駛證之日起,必須按農機監理機構的規定參加年度審驗。審驗合格的,農機監理機構在駕駛證審驗欄簽注蓋章。未辦理年度審驗手續或審驗不合格者,不準繼續駕駛拖拉機。

  第三十八條年度審驗內容

  (一)駕駛證有無涂改、偽造、損壞等現象;照片與本人近貌是否相符;有無未經處理的違章、肇事。

  (二)身體是否有妨礙安全駕駛的變異。

  (三)對駕駛員進行安全駕駛、遵章守法教育和駕駛理論、操作技術學習。

  (四)根據情況對駕駛員進行理論或操作技術考核。

  第三十九條駕駛員因故不能按期參加年度審驗,應事先向農機監理機構申請延期審驗,經批準可在規定的期限內予以補審。審驗延期最長不超過三個月。

  駕駛員違章肇事未結案的不予審驗。

  第四十條駕駛員自領取駕駛證之日起,必須按規定參加安全教育活動,由農機安全員在駕駛員安全教育活動記錄卡片上簽字蓋章。

  第五節異動登記

  第四十一條駕駛員因調動或駕駛證的記錄有變化時,須到農機監理機構辦理異動登記手續。

  第四十二條轉籍

  駕駛員轉出本轄區時,持有效證件到農機監理機構辦理轉籍手續。農機監理機構將駕駛員檔案轉給新籍農機監理機構,并在駕駛證上簽注轉出事項。

  駕駛員持有效證件到新籍農機監理機構辦理轉入手續。農機監理機構啟封檔案,收回原駕駛證,核對無誤后,發給新駕駛證,并及時通知原籍農機監理機構。

  第四十三條變更

  駕駛證內有關記錄發生變化時,須到農機監理機構辦理變更手續。農機監理機構在駕駛證和駕駛員登記表的異動欄內簽注變更時間和內容。

  第四章違章處罰及事故處理

  第四十四條凡違反本規定的行為,無論造成事故與否,均屬違章。

  第四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處20元以下的罰款:

  (一)不攜帶駕駛證駕駛拖拉機的;

  (二)未按規定安裝號牌的;

  (三)號牌損壞、遺失后不及時申請補換的;

  (四)拖拉機及其駕駛員轉籍、過戶、變更,不按規定辦理異動手續的。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處50元以下罰款:

  (一)駕駛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拖拉機的;

  (二)駕駛的`拖拉機與駕駛證準駕機型不符的;

  (三)不按規定參加審驗或審驗不合格,仍繼續駕駛拖拉機的;

  (四)持學習駕駛證駕駛拖拉機進行作業的。

  第四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處200元以下罰款;

  (一)駕駛無號牌和行駛證的拖拉機的;

  (二)無證駕駛拖拉機的;

  (三)挪用、轉借牌證的;

  (四)涂改、偽造、冒領牌證的;

  (五)使用失效牌證的;

  (六)酒后駕駛拖拉機的;

  (七)發生事故后,不按規定保護現場、搶救傷者和不按規定報案的。

  第四十八條拖拉機在作業、停放過程中,發生碰撞、碾壓、翻車、落水、火災等造成人、畜傷亡或機具損壞的,統稱為農機事故。

  第四十九條農機事故分為輕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四類:

  (一)輕微事故:輕傷1至2人或直接經濟損失在500元以下;

  (二)一般事故:重傷1至2人,或輕傷3至10人,或直接經濟損失在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三)重大事故:死亡1至2人,或重傷3至10人,或輕傷10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在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

  (四)特大事故:死亡3人以上,或重傷10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在2萬元以上。

  第五十條拖拉機發生事故時,駕駛員必須立即停車、保護現場、設法搶救傷者(如需移動現場物體時,須設標記),并及時報告當地農機監理機構。

  第五十一條農機監理機構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立即勘察現場,收集證據,分析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責任。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事故責任分為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

  第五十二條農業機械行政主管部門依照事故責任大小進行裁決,農機監理機構執行。

  第五十三條農機事故報告

  (一)快速報告:發生重大、特大事故時,縣級農機監理機構應立即用電話、電報、電傳報告上級農機監理機構,并填寫拖拉機重大、特大事故快速報告表。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機監理機構應及時報告農業部,結案后要報文字材料。

  (二)各級農機監理機構應按規定統計每月、半年、全年的事故情況,填寫事故報表,并按規定及時逐級上報。

  第五十四條事故統計

  (一)輕微事故只處理,不做統計,其它事故要統計上報。

  (二)拖拉機在田間、場院、鄉村道路和城市公路上發生的事故要分別統計上報。

  (三)凡本轄區所屬拖拉機,無論在本轄區范圍內或范圍外發生的事故都由本轄區統計上報。

  (四)統計中要區分甲、乙方責任事故。

  甲方責任事故:拖拉機負同等責任、主要責任、全部責任的事故。乙方責任事故:甲方責任事故以外的事故。

  (五)統計中要分別列出各種事故的起數、重傷人數、死亡人數和直接經濟損失。

  第五章附則

  第五十五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根據本規定,制定實施辦法。

  第五十六條本規定由農業部負責解釋。

  第五十七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駕駛員管理規定5

  申請從事道路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業務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備相應車型的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資格。

  1.從事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業務的,應當同時具備大型客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小型汽車(含小型自動擋汽車)等四種車型中至少一種車型的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資格和通用貨車半掛車(牽引車)、大型貨車等兩種車型中至少一種車型的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資格。

  2.從事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業務的,應當具備通用貨車半掛車(牽引車)、大型貨車等兩種車型中至少一種車型的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資格。

  (二)有與培訓業務相適應的教學人員。

  1.從事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業務的,應當配備2名以上教練員。教練員應當具有汽車及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或者汽車及相關專業高級以上技術職稱,熟悉道路旅客運輸法規、貨物運輸法規以及機動車維修、貨物裝卸保管和旅客急救等相關知識,具備相應的授課能力,具有2年以上從事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教學經歷,且近2年無不良的教學記錄。教練員總數的90%應當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持有《教練員證》。

  2.從事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業務的',應當配備2名以上教練員。教練員應當具有化工及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或者化工及相關專業高級以上技術職稱,熟悉危險貨物運輸法規、危險化學品特性、包裝容器使用方法、職業安全防護和應急救援等知識,具備相應的授課能力,具有2年以上化工及相關專業的教學經歷,且近2年無不良的教學記錄。教練員總數的90%應當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持有《教練員證》。

  (三)有必要的教學設施、設備和場地。

  1.從事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業務的,應當配備相應的機動車構造、機動車維護、常見故障診斷和排除、貨物裝卸保管、醫學救護、消防器材等教學設施、設備和專用場地。

  2.從事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業務的,還應當同時配備常見危險化學品樣本、包裝容器、教學掛圖、危險化學品實驗室等設施、設備和專用場地。

  申請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場經營業務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經營業務相適應的教練場地。具體要求按照行業標準《機動車教練場技術要求》(JT/T434)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二)有與經營業務相適應的場地設施、設備,辦公、教學、生活設施以及維護服務設施。具體要求按照行業標準《機動車教練場技術要求》(JT/T434)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三)具備相應的安全條件。包括場地封閉設施、訓練區隔離設施、安全通道以及消防設施、設備等。具體要求按照行業標準《機動車教練場技術要求》(JT/T434)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四)有相應的管理人員。包括教練場安全負責人、檔案管理人員以及場地設施、設備管理人員。

  (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檢查制度、安全責任制度、教學車輛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等。

  申請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應當向所在地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交通行政許可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及復印件;

  (三)經營場所使用權證明或產權證明及復印件;

  (四)教練場地使用權證明或產權證明及復印件;

  (五)教練場地技術條件說明;

  (六)教學車輛技術條件、車型及數量證明(申請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場經營的無需提交);

  (七)教學車輛購置證明(申請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場經營的無需提交);

  (八)各類設施、設備清單;

  (九)擬聘用人員名冊及資格、職稱證明;

  (十)根據本規定需要提供的其他相關材料。

  申請從事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在遞交申請材料時,應當同時提供由公安交警部門出具的相關人員安全駕駛經歷證明,安全駕駛經歷的起算時間自申請材料遞交之日起倒計。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和《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規范的程序實施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行政許可。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對申請材料中關于教練場地、教學車輛以及各種設施、設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審查完畢,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對符合法定條件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向申請人出具《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并在10日內向被許可人頒發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件,明確許可事項;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向申請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持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件實行有效期制。從事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和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場經營業務的證件有效期為6年;從事道路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業務的證件有效期為4年。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件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統一印制并編號,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照規定發放和管理。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在許可證件有效期屆滿前30日到作出原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辦理換證手續。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變更許可事項的,應當向原作出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實施機關應當依法辦理變更手續。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等事項的,應當向原作出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需要終止經營的,應當在終止經營前30日到原作出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辦理行政許可注銷手續。

駕駛員管理規定6

  為了加強學校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學生的人身安全,規范學生接送人員出入學校,制定本管理辦法。

  1、家長要嚴格遵守學校的各項制度,熟悉學校作息時間,按時接送學生上學,按時接學生回家,認真履行監護人職責,照顧好學生上下學途中安全,培養學生良好習慣。

  2、每位家長接送學生時請注意個人形象,要儀表整潔,服裝整齊,文明禮貌,言談舉止為學生做榜樣。

  3、為保證安全,由直系親屬接送學生。如有特殊情況臨時換人接送,需提前主動打電話告知班主任老師。委托來接送學生的人,應年滿十八歲以上。并將委托人姓名,性別,年齡,特征衣著及與學生之間的關系告訴老師。

  4、家長接送學生時不能在校園門口擁擠,應積極配合老師在規定的區域內安靜有序的排隊等候。

  5、為了每位個學生的安全,排除安全隱患,接送學生的.每位家長不能進入校園。

  6、在校期間若發生學生突發疾病或意外傷害等特殊情況,必須由直系親屬來校接學生。首先與班主任取得聯系并記載、備案,并在門衛處經保安人員登記、同意后,方可帶領學生離校。其他情況學生上課期間拒接離校。

  7、各班級要嚴格遵守上、下學時間,不準無故提前或拖延;如有特殊情況改變上、下學時間,班主任要提前通知學生家長接送孩子。

  8、接送孩子的車輛不準進入校園,家長及學生不能乘坐無安全保障的車輛或其它交通工具。

駕駛員管理規定7

  為進一步完善駕駛員的行車和日常工作的管理,提升其工作效率,確保單位公務用車使用及時、調配合理和安全高效,使駕駛員及車輛始終保持良好的工作狀況,特制定本規定。

  一、駕駛員行為規范及職責

  1.駕駛員要培養良好的職業道德觀念,不斷努力提高自身素質,樹立全心全意為單位工作服務的思想。做到講文明、有禮貌、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道路交通管理法》。

  2.遵守機關公務用車的各項規章制度,認真履行各項規定和細則。

  3.嚴格遵守工作紀律、工作時間,服從管理制度。做到出車按時正點,服務熱情周到;無出車任務時,做到不離崗、不串崗,堅持在辦公室待命;有事外出必須向辦公室負責人請假,并保證隨叫隨到。

  4.自覺遵守保密制度,對聽到服務對象討論的有關工作事宜,做到不插話、不打聽和不傳播小道消息,影響團結的話不說,損人利己的事不做,杜絕自由主義。

  5.駕駛員在行車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交通規則。做到不開疲勞車,酒后不駕車,更不準危險駕車(包括高速駕駛、違規調頭、緊跟、爭道等)。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觀念,始終貫穿文明行車的優秀品德。

  6.隨時保持車廂內外部的清潔,講究個人衛生,穿著整潔,嚴禁上班時間穿拖鞋駕駛車輛或出入辦公區域。

  二、駕駛員工作準則

  1.做好當天的行車記錄,保管好當天所發生的各項費用的票據,并在票據后簽名確認于當月到辦公室核報,并堅持費用核報不過月的原則。

  2.車輛的管理、調度和日常工作安排,統一由辦公室負責人負責并服從于領導。

  3.駕駛員要準時準點地安全完成所分配的工作任務,要服從辦公室的工作安排和車輛調配。

  4.為不影響單位正常工作,駕駛員有事請假必須提前一天。

  5.對車輛的隨車證件和按規定配備的各種維修工具、材料、設備做到不浪費、不遺失,并做好相關的領用登記。

  6、及時接聽和回復辦公室的電話(5分鐘內),通訊設備必須處于24小時接通狀態。

  7.駕駛員無故違法、違章或隨車證件不全被交警部門處以罰款的費用不予報銷。違法、違章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當事人負責。

  8.駕駛員應按時上下班,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和無故遲到早退。

  9.任何個人未經辦公室批準和同意不得私自出車和私自用車,不得假公濟私。

  10.用車人員不得強迫駕駛員隨意更改核定后的行車路線、時間和目的地;駕駛員不得隨意更改用車意圖,更不得假公濟私,公車私用。特殊情況需經辦公室同意,否則由此而發生的一切費用,前者由用車人員承擔70%的責任,駕駛員承擔30%的.責任;后者由駕駛員承擔全部責任,并承擔相關費用。

  11.在出車前和返程后應及時檢查車輛,發現故障應立即向辦公室負責人報告情況和申請維修,否則在下次出車后由此造成車輛機械事故或交通事故的,由當事人負完全責任。

  12.駕駛員在行車過程中因超速、違停、闖紅燈等違法、違章的行為所受到處罰的費用,由個人承擔;吊扣證件的,由個人負責處理。

  13.駕駛員在工作中應隨時查看車輛的相關證件和車匙鎖,若被丟失,相關補證手續和相關費用由當事人負責。

  14.嚴禁不按規定程序申請及核定車輛狀況,擅自進行維修,(或未送指定廠家)否則所發生的一切費用由個人承擔,單位將不予報銷。

  15.每日八小時工作以外的時間,原則上為休息時間,但因工作需要駕駛員必須服從工作安排。

  16.當日出車返程后,必須自覺將車按規定有序地停放在單位大院內,未經辦公室負責人同意,任何時候和任何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將車帶回住地。

駕駛員管理規定8

  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資格實行全國統一考試制度。考試每年舉行兩次。 第二十一條 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資格全國統一考試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照交通部制定的考試大綱、考試題庫、考核標準、考試工作規范和程序組織實施。 考試的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向考試合格人員核發《教練員證》。 《教練員證》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統一印制并編號。《教練員證》的有效期為6年。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應當在《教練員證》有效期屆滿前30日到原發證機關辦理換證手續。

  鼓勵教練員同時具備理論教練員和駕駛操作教練員資格。

  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應當按照統一的教學大綱規范施教,并如實填寫《教學日志》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記錄》(簡稱《培訓記錄》,式樣見附件2)。 第二十五條 教練員從事教學活動時,應當隨身攜帶《教練員證》,不得轉讓、轉借《教練員證》。

  在道路上學習駕駛時,隨車指導的教練員應當持有相應的《教練員證》。 第二十六條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加強對教練員的職業道德教育和駕駛新知識、新技術的再教育,對教練員每年進行至少一周的'脫崗培訓,提高教練員的職業素質。 第二十七條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加強對教練員教學情況的監督檢查,定期對教練員的教學水平和職業道德進行評議,公布教練員的教學質量排行情況,督促教練員提高教學質量。

  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制定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教學質量信譽考核辦法,對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實行教學質量信譽考核制度。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教學質量信譽考核內容應當包括教練員的基本情況、教學業績、教學質量排行情況、參加再教育情況、不良記錄等。

  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教練員檔案,使用統一的數據庫和管理軟件,實行計算機聯網管理,并依法向社會公開教練員信息。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教學質量信譽考核結果是教練員檔案的重要組成部分。

  教練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到原發證機關辦理有關注銷手續:

  (一)提出注銷申請的;

  (二)年齡超過60周歲的;

  (三)機動車駕駛證被注銷的;

  (四)發生重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的。

  原發證機關發現有上述情形之一未辦理注銷手續的,應當公告《教練員證》作廢。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按照經批準的行政許可事項開展培訓業務。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將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件懸掛在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其經營類別、培訓范圍、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教練員、教學場地等情況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在注冊地開展培訓業務,不得采取異地培訓、惡意壓價、欺騙學員等不正當手段開展經營活動,不得允許社會車輛以其名義開展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經營活動。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實行學時制,按照學時合理收取費用。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將學時收費標準報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對每個學員理論培訓時間每天不得超過6個學時,實際操作培訓時間每天不得超過4個學時。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建立學時預約制度,并向社會公布聯系電話和預約方式。

  參加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人員,在報名時應當填寫《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學員登記表》(以下簡稱《學員登記表》,式樣見附件3),并提供身份證明及復印件。參加道路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的人員,還應當同時提供駕駛證及復印件。報名人員應當對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按照全國統一的教學大綱進行培訓。培訓結束時,應當向結業人員頒發《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結業證書》,《結業證書》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照全國統一式樣印制并編號。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建立學員檔案。學員檔案主要包括:《學員登記表》、《教學日志》、《培訓記錄》、《結業證書》復印件等。學員檔案保存期不少于4年。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使用符合標準并取得牌證、具有統一標識的教學車輛。教學車輛的統一標識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制定,并組織實施。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對教學車輛進行定期維護和檢測,保持教學車輛性能完好,滿足教學和安全行車的要求,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更新。 禁止使用報廢的、檢測不合格的和其他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車輛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不得隨意改變教學車輛的用途。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建立教學車輛檔案。教學車輛檔案主要內容包括:車輛基本情況、維護和檢測情況、技術等級記錄、行駛里程記錄等。教學車輛檔案應當保存至車輛報廢后1年。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在道路上進行培訓活動,應當遵守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路線和時間,并在教練員隨車指導下進行,與教學無關的人員不得乘坐教學車輛。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保持教學設施、設備的完好,充分利用先進的科技手段,提高培訓質量。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送《培訓記錄》以及有關統計資料。《培訓記錄》應當經獲得相應《教練員證》的教練員審核簽字。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根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執行教學大綱、頒發《結業證書》等情況,對《培訓記錄》及統計資料進行嚴格審查。

  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質量信譽考評體系,制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監督管理的量化考核標準,并定期向社會公布對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的考核結果。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質量信譽考評應當包括培訓機構的基本情況、教學大綱執行情況、《結業證書》發放情況、《培訓記錄》填寫情況、教練員的質量信譽考核結果、培訓業績、考試情況、不良記錄等內容。

駕駛員管理規定9

  一.目的:

  為了加強對公司的車輛費用控制和駕駛員管理,規范車輛使用、維護和保養,保障安全行車,延長車輛使用壽命,降低車輛的使用成本,提高服務質量與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二.職責:

  2.1運營部:負責公司機動車輛及駕駛員的管理,負責公司車輛調配,確保車輛規范使用。

  2.2各部門:各部門如需用車按本制度規定申請用車。

  三.作業內容:

  3.1車輛調度管理:

  3.1.1公司所有車輛證照、稽核及調度統一由公司運營部負責管理。

  3.1.2公司各部門需要使用車輛時,應遵照公司相關流程辦理。部門使用人需填寫用車申請單經部門負責人同意后交由運營負責人批準,市內提前5小時提出申請,市外出差需提前1天申請,然后由運營部統一安排調配;省外出差用車需分管副總經理批準,否則運營部不予派車。

  3.1.3每車應設置“每日車輛出行情況記錄表”,使用前應核對車輛里程表與記錄表上前一次用車的記載是否相符。使用后應記載行駛里程、時間、地點、用途等。運營部車輛管理員每月進行不定期抽查,發現記載不實者嚴肅處理。

  3.2車輛使用管理:

  3.2.1公司車輛由公司專職駕駛員駕駛,駕駛員必須具有相應車型駕照。

  3.2.2外出車輛,未經領導同意,不得擅自搭載任何人;駕駛員也不得擅自將車輛交其他任何人駕駛,違者公司將嚴厲處罰,直至辭退處理。

  3.2.3駕駛員不得擅自將公務車開回家,或做私用。

  3.2.4車輛出行由運營部統一負責記錄,車輛外出駕駛員必須將用車申請單交由門崗保衛處,門崗保衛人員見用車申請單無誤后方可放行。

  3.2.5車輛無出車任務時,一律停放在公司指定的位置,違者按相關規定處罰。

  3.3車輛保養、維修管理:

  3.3.1駕駛員應定時對車輛進行檢查及保養,確保車況良好,做到車病不上路,保證行車安全。

  3.3.2駕駛員發現所駕駛車輛有故障時,要立即向管理員匯報,提出維修意見,并填《車輛維修保養申請單》,送定點廠維修。未經批準,擅自將車輛送至其他廠維修,全部費用由自己承擔。

  3.4車輛用油管理:

  3.4.1駕駛員出車前,要檢查油量。

  3.4.2車輛油耗應與行車路程相符合,如果油耗不符,超出部分由駕駛員承擔。

  3.4.3車輛加油由公司運營部管理。外出購油須經部門領導批準后,憑發票實報實銷。

  3.5違規與事故處理:

  3.5.1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情況下,發生事故,追究駕駛人的責任,并予以運營處分直至辭退。

  a.無照駕駛。

  b.未經許可將車借予他人使用。

  c.違反交通規則。

  3.5.2各種車輛如在公務途中遇不可抗拒之車禍發生,應先急救傷患人員,向附近警察機關報案,并即與運營部車輛管理員聯絡協助處理。如屬小事故,可自行處理后向運營部車輛管理員報告。

  3.6駕駛員管理:

  3.6.1駕駛員責任:

  愛護車輛,保證機件功能良好。

  嚴格按照車輛的操作規范進行車輛駕駛。

  嚴格遵守交通規則,嚴禁酒后駕車。

  熱情為乘客服務,認真駕駛、確保安全,維護公司良好形象。乘車人下車辦事時,未征及乘車人同意,司機不得離開。乘車人帶大件物品時,司機應給予協助。

  車中放有貴重物品或文件,司機又必須離開時,應將其放于后行李廂加鎖。確保車輛隨時處于安全、準確、可靠的良好狀態。積極向公司提出車輛的使用、維修、保養建議。

  3.6.2駕駛員日常工作管理:

  3.6.2.1駕駛員必須遵守《交通管理法》和其他安全條例以及公司相關的規章制度。

  3.6.2.2駕駛員行車前應對汽車全面檢查,發現問題及早處理,以保證行車安全。

  3.6.2.3駕駛員須經常檢查機油、水箱等狀況,以免自燃、缺機油、缺冷卻水,確保車輛運轉正常。

  3.6.2.4禁止在車內吸煙,保持車內衛生、干凈、整潔。

  3.6.2.5行車途中,司機要切實遵守交通安全法規,嚴禁酒后駕車。行車時,接、打電話要使用耳機,以保證行車安全。

  3.6.2.6駕駛員要有服務理念,主動熱情為客人提供幫助。

  3.6.2.7無發車任務時,駕駛員在公司運營辦公室休息,以確保隨叫隨到。上班時間嚴禁無事串崗,占用公司電腦,影響同事工作;嚴禁賭博,否則按相關規定處理。

  3.6.2.8駕駛員應確保手機24小時通訊暢通,以方便調度。無特殊原因,原則上要做到隨叫隨到,否則公司不予報銷話費。

  3.6.2.9駕駛員要養成良好的成本意識,杜絕長時間停放開空調,避免車輛過度損壞。

  3.6.2.10駕駛員對管理人員、調度員的工作安排,應無條件服從,不借故拖延、推諉或拒不出車。對出車安排有意見的,應先出車事后向上級領導反映,否則按規定處罰。

  3.6.2.11駕駛員應互相團結。發現打架斗毆現象的,按公司制度規定嚴肅處理。

  3.6.2.12利用假冒證件應聘駕駛員的,一經發現,予以開除。如發生交通事故,一切后果全由自己承擔,構成犯罪的,交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3.6.3駕駛員違規處罰規定:

  3.6.3.1駕駛員駕車出現交通事故的`,根據輕重給予處罰:

  ①自己有責任,但沒有給公司帶來經濟損失的,每次罰款100元,一年犯兩次的將調離崗位。

  ②自己有責任,又給公司帶來經濟損失的,根據經濟損失,按以下規定處罰:

  a、20xx元(含)以下的,給予300元罰款;

  b、20xx元-5000元(含),給予500元罰款,并書面警告;c、5001元-10000元(含),給予800元罰款,并記過一次;d、10001元-20xx0元(含),給予1000-20xx元罰款,并處開除處理;

  e、20xx1元-50000元(含),給予3000-5000元罰款,并處開除處理;

  f、50001元(含)以上,給予6000-10000元罰款,并處開除處理。

  3.6.3.2駕駛員因服務態度不好,受到客戶投訴的,一次罰款100元,有兩次以上情況,將調離崗位,情節嚴重的,將處200-500元處罰,直至辭退處理。

  3.6.3.3駕駛員故意不接電話的,每次罰款30元,兩次以上扣除當月話費補貼。嚴重影響公司客戶接、送時間的,調離崗位直至辭退。

  3.6.3.4駕駛員弄虛作假、虛報發票侵吞公司資金的,視情節輕重,除扣除所報費用外,并給以運營處分直至開除。

  3.6.3.5駕駛員未經領導批準,擅自將車輛交予他人駕駛的,每次處罰200元,屢教不改的,重罰直至辭退。

  3.6.3.6駕駛員沒有派車單而擅自出車的,每次處罰100元,情節嚴重或屢教不改的,予以辭退。

  3.6.3.7駕駛員出差空車回來的,應及時回公司報到,謊稱還沒回來,將處罰款200元一次;屢教不改嚴重耽誤公司派車,影響公司商務的,給予重罰直至辭退。

  3.6.3.8駕駛員須如實填寫每日情況統計表和油耗登記,影響統計的,每月每人罰款50元。

  3.6.3.9駕駛員闖紅燈和逆行,除公安機關處罰外,公司發現一次將處以每次100元罰款。

  3.6.3.10闖紅燈導致交通事故的,情節嚴重者予以辭退;駕駛員醉酒駕駛的,一經發現,予以開除。

  3.6.3.11駕駛員不聽從派車指定、不服從管理員調度,一次處罰100元,重犯者從嚴處理。

  3.6.3.12駕駛員沒批準休假而沒來上班的,按制度規定以曠工論處。

  3.6.3.13駕駛員打架斗毆的,予以辭退。

  3.6.3.14駕駛員晚上十點之前不按規定停放的,根據《關于不按時停放車輛的處罰的請示》的規定處罰,每次罰款50元。

  3.6.3.15任何人員虛報車輛加油費,一經發現,賠償損失金額并辭退。

  3.6.3.18駕駛員損公肥私,路橋費、油費、維修費等,一經發現,費用不予報銷;在維修廠虛開并虛報發票的,予以辭退。

  3.6.4駕駛員獎勵規定:

  3.6.4.1公司實行舉報獎勵制度。駕駛員有違規現象,一經查實,將給予舉報人50%的獎勵,(即罰被舉報人金額的50%給予舉報人),并對舉報人身份實行保密。如有誣告行為,將按公司規定嚴肅處理。

  3.6.4.2公司為駕駛員設立安全獎,駕駛員全年沒有出現一次交通事故,即沒有交通事故記錄的,公司獎勵每個駕駛員安全獎800元。

  3.6.4.3公司為駕駛員設立節約獎。運營部每年根據駕駛員駕駛車輛的記錄,文員統計其一年當中費用,即油費、維修費(包括輪胎更換、內飾等費用),與上年的費用對比,如果與上一年費用有所下降,公司將根據數據,然后按50%比例進行獎勵。

  3.6.4.4公司對晚上22:00以后加班的駕駛員進行獎勵,按照每一班15元給予補貼。

  3.7費用的管理。

  3.7.1車輛使用、人員出差產生的費用報銷按正常報銷流程執行

  四、相關文件和表單:

  4.1《交通管理法》

  4.2《司機每月反饋表》

  4.3《每日車輛出行情況記錄表》

  4.4《用車申請單》

  4.5《車輛維修保養單》

  五、附則:

  5.1本制度從發布之日起執行,以前有關規定與本規定相抵觸的地方,按本規定執行;

  5.2本制度的解釋權屬公司運營部。

駕駛員管理規定10

  為了樹立蜀州駕校的良好社會形象,為社會提供更加優良的駕駛培訓服務,特對全體教練人員的執教行為提出以下行為規范與紀律(簡稱七要九不準)。

  七要:

  一、全體教練人員要嚴格遵守交通法規和駕校的各項規章制度,做遵紀守法的.模范。

  二、要牢記駕校“學員至上,注重質量,服務社會,提高效益”的辦學宗旨,服從管理,顧全大局,團結友愛,以校為家,維護駕校的集體榮譽。

  三、要作風正派,文明教學,嚴格按教學計劃施教,恪守良好的職業道德。對學員高度負責,竭誠為學員提供良好的服務,積極提高培訓質量。

  四、要教學育人,廉潔自律。從嚴要求,處處為學員做好表率。

  五、要增強安全意識、節約意識。不轟重油門,努力降低訓練成本,杜絕安全事故。

  六、要愛護車輛,妥善保管車輛工具和教學器材,保持車容整潔和技術狀況良好。

  七、教學時要著裝整齊,配戴胸卡及教練證。

  九不準:

  一、嚴格上下班制度,訓練時不準擅離職守。如果發現學員獨自練車,教練員脫崗現象,第一次提出口頭警告,第二次發現扣100元。如在教練離崗期間發生交通事故,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概由教練員負全責。

  二、不準直接或變相向學員索拿卡要或接受吃請。一經查實予以辭退,決不姑息遷就。

  三、不準用教練車辦私事或揩公家油,如有違反,第一次扣發工資200元,第二次即予以辭退。如因教練員出私車發生安全事故,所造成的事故損失概由當事人全部負責。

  四、不準酗酒和酒后駕車。如有違反,一經發現即予以辭退。由此造成的事故損失概由教練員負責。

  五、不準瞞報交通事故。訓練中造成交通事故,必須妥善處理,及時上報總校。否則,除扣教練員200元外還要視情加重處罰。

  六、不準私自更改訓練路線和擅自縮短訓練時間,如需延長訓練時間必須報經總教練室同意,否則,一經發現予以扣發50元工資。由于改變路線造成的事故損失,完全由教練員負責。

  七、不準打架、賭博,違反者每次扣100元。

  八、不準粗暴教學和辱罵學員,初次違反者給予嚴重警告,第二次違反予以辭退。

  九、不準擅自安排無訓練卡學員上車訓練,初次違反扣200元,第二次違反扣400元。再次違反予以辭退。

駕駛員管理規定11

  為規范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行為,建立一支綜合素質優良的師資隊伍,保證駕駛員培訓質量,使駕駛員培訓項目及操作課時能可靠落實并達到理想的'培訓目標。根據《江蘇省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員管理辦法》,制定本制度。

  一、聘用辦法:按機動車教練員資格條件規定選用(聘?用)教練員,堅持先考證后選用,公開招聘,公正選拔,公平待遇。?

  二、教練員必須服從單位的統一管理,自覺遵守各項規定制度,服從教學負責人的具體工作安排。?

  三、對學駕人操作練習耐心指導、科學施教,堅持示范教學法、模擬教學、情景教學相結合。?

  四、每期由教學負責人組織學駕人對教練員的培訓計劃、執教能力、職業道德、廉潔自律等進行綜合考核。考核結果存入教練員個人檔案。?

  五、學駕人考試合格率每期記錄一次,結合考評確定單位教學質量排行榜名次,每季度考核公布一次,年終總評,實行末位淘汰制,張榜公布。?

  六、積極參加管理部門的各項培訓。每年單位不少于一次舉行駕駛操作培訓交流會(分析會),交流教練教學的經驗教訓,不斷提高教練員的執教水平和綜合素質。?

  七、建立檔案。從執教開始,建立教練員個人文字檔案和電子檔案,文字檔案存入檔案室。?

  八、變更(辭退)管理。教練員因故退出或變更單位,應由個人申請,單位同意簽章,經管理部門批準辦理相關手續。因違反單位管理制度情節嚴重、發生重特大交通事故及思想道德敗壞等經查實的教練員不得辦理變更手續。?

  九、教練員上崗前應認真學習《江蘇省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員管理辦法》,領會其精神實質,工作期間不得違反其規定。如有違反,駕校將視違反情況給予警告、解聘、辭退等處理。

駕駛員管理規定12

  一、我司從事危險、化學品貨物運輸駕駛員基本條件:

  1、凡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的單位(或個人)必須符合交通部《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和《汽車危險貨物運輸規則》規定條件,經道路運政管理部門規定審檢合格,并發給相應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許可證。

  2、凡從事道路危險品貨物運輸的駕駛員,必須掌握危險貨物運輸的有關知識,經當地(市)級以上道路運政管理機關考核合格,發給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操作證方可上崗作業。

  3、凡從事道路危險品貨物運輸的駕駛員必須有兩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或安全行車里程達五萬公里以上。

  4、凡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駕駛員必須身體健康,年齡在50周歲以下,并一年檢查一次身體(在縣級以上的'醫院檢查)。

  5、有一定機械常識及故障判斷和排除能力,并且具備較強的臨危處置能力。

  6、須一次交納風險抵押金3000元以上。

  二、嚴格遵守國家、行業的法律法規和企業的理規定,按時參加政府、行業和企業組織的駕駛從業人員安全知識學習和考核。

  三、隨車攜帶運輸危險、化學品貨物的有關證件,如道路運輸證、駕駛證等有效證件。運輸危險貨物時,經過特殊地段,要按當地公安機關指定的路線行駛。

  四、運輸危險、化學品貨物時必須索要所運貨物的運單、數量及品名,并要保管好運單。

  五、隨車攜帶的滅火器、GPS系統,防滑鏈、三角木、防靜電地線必須齊全、有效,并按時檢查。

  六、全車所有各種警告標志,必須潔凈明目(如反光帶和防爆、防毒文字圖例,駕駛室頂部應放危險貨物品標志燈)必須干凈、平整牢固。

  七、嚴格遵照車輛及其設施的“強行保養”制度,發現隱患或故障應及時排除或維修。

  八、自覺保護GPS監控車載終端設備,嚴格執行GPS車載監控管理制度。

  九、主動和自覺接受公安、交警、運管人員和企業安全管理人員的監控和檢查,積極配合事故調查處理。

  十、熟練掌握事故現場處理程序和規定要求,防止危險、化學品因事故釀成爆炸、瀉漏、污染等重大事件。

駕駛員管理規定13

  各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積極運用信息化技術手段,科學、高效地開展工作。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按照職責權限和程序進行監督檢查,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不得亂收費、亂罰款,不得妨礙培訓機構的正常工作秩序。 第四十九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實施現場監督檢查,應當指派2名以上執法人員參加。執法人員應當向當事人出示交通部監制的交通行政執法證件。

  執法人員實施現場監督檢查,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詢問教練員、學員以及其他相關人員,并可以要求被詢問人提供與違法行為有關的證明材料;

  (二)查閱、復制與違法行為有關的《教學日志》、《培訓記錄》及其他資料;核對與違法行為有關的技術資料;

  (三)在違法行為發現場所進行攝影、攝像取證;

  (四)檢查與違法行為有關的教學車輛和教學設施、設備。

  執法人員應當如實記錄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并按照規定歸檔。當事人有權查閱監督檢查記錄。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在許可機關管轄區域外違法從事培訓活動的,違法行為發生地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對其予以處罰,同時將違法事實、處罰結果抄送許可機關。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管理人員、教練員、學員以及其他相關人員應當積極配合執法人員的監督檢查工作,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違反本規定,未經許可擅自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件,非法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

  (二)使用無效、偽造、變造、被注銷的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件,非法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

  (三)超越許可事項,非法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

  違反本規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非法轉讓、出租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件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收繳有關證件,處20xx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于接受非法轉讓、出租的受讓方,應當按照第五十二條的規定處罰。

  違反本規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不嚴格按照規定進行培訓或者在培訓結業證書發放時弄虛作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其經營許可:

  (一)未按照全國統一的教學大綱進行培訓的;

  (二)未向培訓結業的人員頒發《結業證書》的;

  (三)向培訓未結業的人員頒發《結業證書》的;

  (四)向未參加培訓的人員頒發《結業證書》的;

  (五)使用無效、偽造、變造《結業證書》的;

  (六)租用其他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結業證書》的。

  違反本規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報:

  (一)未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懸掛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經營許可證件的;

  (二)未在經營場所公示其經營類別、培訓范圍、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教練員、教學場地等情況的;

  (三)未按照要求聘用教學人員的;

  (四)未按規定建立學員檔案、教學車輛檔案的;

  (五)未按規定報送《培訓記錄》和有關統計資料的;

  (六)使用不符合規定的車輛及設施、設備從事教學活動的;

  (七)存在索取、收受學員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為的;

  (八)未定期公布教練員教學質量排行情況的;

  (九)違反本規定其他有關規定的。

  違反本規定,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報:

  (一)未按照全國統一的教學大綱進行教學的;

  (二)填寫《教學日志》、《培訓記錄》弄虛作假的;

  (三)教學過程中有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

  (四)存在索取、收受學員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為的;

  (五)未按照規定參加駕駛新知識、新技能再教育的;

  (六)違反本規定其他有關規定的。

  違反本規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規定的條件、程序和期限實施行政許可的;

  (二)參與或者變相參與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

  (三)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的;

  (四)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五)有其他違法違紀行為的。

駕駛員管理規定14

  為了規范對駕駛員的管理,確保行車安全,提高車輛的使用效率,根據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1、駕駛員對車輛的管理:

  (1)定期對車輛進行保養、維修;車輛保證出車前內外整潔,磨合期內,車輛每行駛5000KM,應到指定維修廠進行例行保養;出磨合期后,車輛每行駛8000KM,應到指定維修廠進行例行保養。

  (2)按期繳納車輛的各項費用。

  2、車輛事故(包括摩托車)處理:

  (1)若駕駛員因操作不當發生車禍,由駕駛員負全責。

  (2)駕駛員發生交通事故,無論大小,都必須及時上報公司,并作好傷員急救、現場保護、尋找證人等工作。

  (3)根據事故造成的損失大小,事故屬全部責任時,由駕駛員承擔全部責任;事故屬同等責任時,由駕駛員承擔事故費用的50%。

  (4)事故發生后,嚴禁欺上瞞下、逃避責任。

  3、車輛違章的管理(包括摩托車):

  (1)駕駛員因超速、超載、停車等各種違章行為被罰款,罰款由駕駛員自行負責,公司不予報銷。

  (2)駕駛員因違章被扣證、扣分,駕駛員自理。

  (3)駕駛員丟失行車證、保險證等,補辦費用由駕駛員承擔。

  4、駕駛員的管理:

  (1)嚴禁酒后、疲勞、無證駕車,一經發現直接辭退。

  (2)駕駛員應保持車輛整潔,出車前要堅持三查和二勤:行車前查、停車中查、收車后查,勤擦洗、勤保養即做到機油、汽油、剎車油、冷卻水、輪胎氣壓、制動轉向、喇叭、燈光等安全、準確、可靠,保證車輛處于良好狀態。

  (3)下班時,駕駛員要檢查車輛衛生和燃油數量,并作好出車準備;駕駛員洗車、加油盡可能不占用上班時間。

  (4)駕駛員應每月參加交通部門組織的例行培訓,學習交通安全知識。

駕駛員管理規定15

  為規范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經營活動,維護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市場秩序,保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應當遵守本規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是指以培訓學員的機動車駕駛能力或者以培訓道路運輸駕駛人員的從業能力為教學任務,為社會公眾有償提供駕駛培訓服務的活動。包括對初學機動車駕駛人員、增加準駕車型的駕駛人員和道路運輸駕駛人員所進行的駕駛培訓、繼續教育以及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場經營等業務。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實行社會化,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應當依法經營,誠實信用,公平競爭。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應當公平、公正、公開和便民。

  交通部主管全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工作。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依據經營項目、培訓能力和培訓內容實行分類許可。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根據經營項目分為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道路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場經營三類。

  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根據培訓能力分為一級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二級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和三級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三類。

  道路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根據培訓內容分為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和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兩類。

  獲得一級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的,可以從事三種(含三種)以上相應車型的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獲得二級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的,可以從事兩種相應車型的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獲得三級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的,只能從事一種相應車型的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

  獲得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許可的,可以從事經營性道路旅客運輸駕駛員、經營性道路貨物運輸駕駛員的從業資格培訓業務;獲得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許可的,可以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的從業資格培訓業務。獲得道路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許可的,還可以從事相應車型的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

  獲得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場經營許可的,可以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場經營業務。

  申請從事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健全的培訓機構。

  包括教學、教練員、學員、質量、安全、結業考試和設施設備管理等組織機構,并明確負責人、管理人員、教練員和其他人員的崗位職責。具體要求按照行業標準《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資格條件》(JT/T433)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二)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包括安全管理制度、教練員管理制度、學員管理制度、培訓質量管理制度、結業考試制度、教學車輛管理制度、教學設施設備管理制度、教練場地管理制度、檔案管理制度等。具體要求按照行業標準《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資格條件》(JT/T433)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三)有與培訓業務相適應的教學人員。

  1.有與培訓業務相適應的理論教練員。理論教練員應當持有機動車駕駛證,年齡不超過60周歲,具有汽車及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或者汽車及相關專業中級以上技術職稱,具有兩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熟練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規、駕駛理論、機動車構造、交通安全心理學、常用傷員急救等安全駕駛知識,了解教育學、教育心理學的基本教學知識,具備編寫教案、規范講解的授課能力。理論教練員總數的80%應當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證》

  2.有與培訓業務相適應的`駕駛操作教練員。駕駛操作教練員應當持有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年齡不超過60周歲,具有汽車及相關專業中專或者高中以上學歷,符合一定的安全駕駛經歷和相應車型駕駛經歷,熟練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規、駕駛理論、機動車構造、交通安全心理學和應急駕駛的基本知識,熟悉車輛維護和常見故障診斷、車輛環保和節約能源的有關知識,具備駕駛要領講解、駕駛動作示范、指導駕駛的教學能力。具體要求按照行業標準《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資格條件》(JT/T43)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駕駛操作教練員總數的90%應當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持有《教練員證》。

  3.所配備的理論教練員數量應當不少于教學車輛總數的10%;每種車型所配備的相應駕駛操作教練員應當不少于該種車型車輛總數的110%。

  (四)有與培訓業務相適應的管理人員。

  管理人員包括理論教學負責人、駕駛操作訓練負責人、教學車輛管理人員、結業考核人員和計算機管理人員。具體要求按照行業標準《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資格條件》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五)有必要的教學車輛。

  1.所配備的教學車輛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要求,并裝有副后視鏡、副制動踏板、滅火器及其他安全防護裝置。具體要求按照行業標準《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資格條件》(JT/T433)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2.從事一級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應當配備大型客車、通用貨車半掛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小型汽車(含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汽車(含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摩托車(含普通三輪摩托車、普通二輪摩托車、輕便摩托車)、其他車型(含輪式自行機械車、無軌電車、有軌電車)等九類車型中三種(含三種)以上的車型,所配備的教學車輛不少于50輛,且每種車型的教學車輛不少于5輛;從事二級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應當配備上述九類車型中的兩種車型,所配備的教學車輛不少于20輛,且每種車型的教學車輛不少于5輛;從事三級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應當配備上述九類車型中的一種車型,且所配備的教學車輛不少于10輛。

  (六)有必要的教學設施、設備和場地。

  具體要求按照行業標準《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資格條件》(JT/T433)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租用教練場地的,還應當持有書面租賃合同和出租方土地使用證明,租賃期限不得少于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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