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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駛員管理規定15篇[推薦]
駕駛員管理規定1
為了加強學校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學生的人身安全,規范學生接送人員出入學校,制定本管理辦法。
1、家長要嚴格遵守學校的各項制度,熟悉學校作息時間,按時接送學生上學,按時接學生回家,認真履行監護人職責,照顧好學生上下學途中安全,培養學生良好習慣。
2、每位家長接送學生時請注意個人形象,要儀表整潔,服裝整齊,文明禮貌,言談舉止為學生做榜樣。
3、為保證安全,由直系親屬接送學生。如有特殊情況臨時換人接送,需提前主動打電話告知班主任老師。委托來接送學生的人,應年滿十八歲以上。并將委托人姓名,性別,年齡,特征衣著及與學生之間的關系告訴老師。
4、家長接送學生時不能在校園門口擁擠,應積極配合老師在規定的區域內安靜有序的'排隊等候。
5、為了每位個學生的安全,排除安全隱患,接送學生的每位家長不能進入校園。
6、在校期間若發生學生突發疾病或意外傷害等特殊情況,必須由直系親屬來校接學生。首先與班主任取得聯系并記載、備案,并在門衛處經保安人員登記、同意后,方可帶領學生離校。其他情況學生上課期間拒接離校。
7、各班級要嚴格遵守上、下學時間,不準無故提前或拖延;如有特殊情況改變上、下學時間,班主任要提前通知學生家長接送孩子。
8、接送孩子的車輛不準進入校園,家長及學生不能乘坐無安全保障的車輛或其它交通工具。
駕駛員管理規定2
為規范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行為,建立一支綜合素質優良的師資隊伍,保證駕駛員培訓質量,使駕駛員培訓項目及操作課時能可靠落實并達到理想的培訓目標。根據《江蘇省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員管理辦法》,制定本制度。
一、聘用辦法:按機動車教練員資格條件規定選用(聘?用)教練員,堅持先考證后選用,公開招聘,公正選拔,公平待遇。?
二、教練員必須服從單位的統一管理,自覺遵守各項規定制度,服從教學負責人的具體工作安排。?
三、對學駕人操作練習耐心指導、科學施教,堅持示范教學法、模擬教學、情景教學相結合。?
四、每期由教學負責人組織學駕人對教練員的.培訓計劃、執教能力、職業道德、廉潔自律等進行綜合考核。考核結果存入教練員個人檔案。?
五、學駕人考試合格率每期記錄一次,結合考評確定單位教學質量排行榜名次,每季度考核公布一次,年終總評,實行末位淘汰制,張榜公布。?
六、積極參加管理部門的各項培訓。每年單位不少于一次舉行駕駛操作培訓交流會(分析會),交流教練教學的經驗教訓,不斷提高教練員的執教水平和綜合素質。?
七、建立檔案。從執教開始,建立教練員個人文字檔案和電子檔案,文字檔案存入檔案室。?
八、變更(辭退)管理。教練員因故退出或變更單位,應由個人申請,單位同意簽章,經管理部門批準辦理相關手續。因違反單位管理制度情節嚴重、發生重特大交通事故及思想道德敗壞等經查實的教練員不得辦理變更手續。?
九、教練員上崗前應認真學習《江蘇省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員管理辦法》,領會其精神實質,工作期間不得違反其規定。如有違反,駕校將視違反情況給予警告、解聘、辭退等處理。
駕駛員管理規定3
為進一步完善駕駛員的行車和日常工作的管理,提升其工作效率,確保單位公務用車使用及時、調配合理和安全高效,使駕駛員及車輛始終保持良好的工作狀況,特制定本規定。
一、駕駛員行為規范及職責
1.駕駛員要培養良好的職業道德觀念,不斷努力提高自身素質,樹立全心全意為單位工作服務的思想。做到講文明、有禮貌、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道路交通管理法》。
2.遵守機關公務用車的各項規章制度,認真履行各項規定和細則。
3.嚴格遵守工作紀律、工作時間,服從管理制度。做到出車按時正點,服務熱情周到;無出車任務時,做到不離崗、不串崗,堅持在辦公室待命;有事外出必須向辦公室負責人請假,并保證隨叫隨到。
4.自覺遵守保密制度,對聽到服務對象討論的有關工作事宜,做到不插話、不打聽和不傳播小道消息,影響團結的話不說,損人利己的事不做,杜絕自由主義。
5.駕駛員在行車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交通規則。做到不開疲勞車,酒后不駕車,更不準危險駕車(包括高速駕駛、違規調頭、緊跟、爭道等)。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觀念,始終貫穿文明行車的優秀品德。
6.隨時保持車廂內外部的清潔,講究個人衛生,穿著整潔,嚴禁上班時間穿拖鞋駕駛車輛或出入辦公區域。
二、駕駛員工作準則
1.做好當天的.行車記錄,保管好當天所發生的各項費用的票據,并在票據后簽名確認于當月到辦公室核報,并堅持費用核報不過月的原則。
2.車輛的管理、調度和日常工作安排,統一由辦公室負責人負責并服從于領導。
3.駕駛員要準時準點地安全完成所分配的工作任務,要服從辦公室的工作安排和車輛調配。
4.為不影響單位正常工作,駕駛員有事請假必須提前一天。
5.對車輛的隨車證件和按規定配備的各種維修工具、材料、設備做到不浪費、不遺失,并做好相關的領用登記。
6、及時接聽和回復辦公室的電話(5分鐘內),通訊設備必須處于24小時接通狀態。
7.駕駛員無故違法、違章或隨車證件不全被交警部門處以罰款的費用不予報銷。違法、違章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當事人負責。
8.駕駛員應按時上下班,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和無故遲到早退。
9.任何個人未經辦公室批準和同意不得私自出車和私自用車,不得假公濟私。
10.用車人員不得強迫駕駛員隨意更改核定后的行車路線、時間和目的地;駕駛員不得隨意更改用車意圖,更不得假公濟私,公車私用。特殊情況需經辦公室同意,否則由此而發生的一切費用,前者由用車人員承擔70%的責任,駕駛員承擔30%的責任;后者由駕駛員承擔全部責任,并承擔相關費用。
11.在出車前和返程后應及時檢查車輛,發現故障應立即向辦公室負責人報告情況和申請維修,否則在下次出車后由此造成車輛機械事故或交通事故的,由當事人負完全責任。
12.駕駛員在行車過程中因超速、違停、闖紅燈等違法、違章的行為所受到處罰的費用,由個人承擔;吊扣證件的,由個人負責處理。
13.駕駛員在工作中應隨時查看車輛的相關證件和車匙鎖,若被丟失,相關補證手續和相關費用由當事人負責。
14.嚴禁不按規定程序申請及核定車輛狀況,擅自進行維修,(或未送指定廠家)否則所發生的一切費用由個人承擔,單位將不予報銷。
15.每日八小時工作以外的時間,原則上為休息時間,但因工作需要駕駛員必須服從工作安排。
16.當日出車返程后,必須自覺將車按規定有序地停放在單位大院內,未經辦公室負責人同意,任何時候和任何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將車帶回住地。
駕駛員管理規定4
為了樹立蜀州駕校的良好社會形象,為社會提供更加優良的駕駛培訓服務,特對全體教練人員的執教行為提出以下行為規范與紀律(簡稱七要九不準)。
七要:
一、全體教練人員要嚴格遵守交通法規和駕校的各項規章制度,做遵紀守法的模范。
二、要牢記駕校“學員至上,注重質量,服務社會,提高效益”的辦學宗旨,服從管理,顧全大局,團結友愛,以校為家,維護駕校的集體榮譽。
三、要作風正派,文明教學,嚴格按教學計劃施教,恪守良好的職業道德。對學員高度負責,竭誠為學員提供良好的服務,積極提高培訓質量。
四、要教學育人,廉潔自律。從嚴要求,處處為學員做好表率。
五、要增強安全意識、節約意識。不轟重油門,努力降低訓練成本,杜絕安全事故。
六、要愛護車輛,妥善保管車輛工具和教學器材,保持車容整潔和技術狀況良好。
七、教學時要著裝整齊,配戴胸卡及教練證。
九不準:
一、嚴格上下班制度,訓練時不準擅離職守。如果發現學員獨自練車,教練員脫崗現象,第一次提出口頭警告,第二次發現扣100元。如在教練離崗期間發生交通事故,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概由教練員負全責。
二、不準直接或變相向學員索拿卡要或接受吃請。一經查實予以辭退,決不姑息遷就。
三、不準用教練車辦私事或揩公家油,如有違反,第一次扣發工資200元,第二次即予以辭退。如因教練員出私車發生安全事故,所造成的事故損失概由當事人全部負責。
四、不準酗酒和酒后駕車。如有違反,一經發現即予以辭退。由此造成的事故損失概由教練員負責。
五、不準瞞報交通事故。訓練中造成交通事故,必須妥善處理,及時上報總校。否則,除扣教練員200元外還要視情加重處罰。
六、不準私自更改訓練路線和擅自縮短訓練時間,如需延長訓練時間必須報經總教練室同意,否則,一經發現予以扣發50元工資。由于改變路線造成的事故損失,完全由教練員負責。
七、不準打架、賭博,違反者每次扣100元。
八、不準粗暴教學和辱罵學員,初次違反者給予嚴重警告,第二次違反予以辭退。
九、不準擅自安排無訓練卡學員上車訓練,初次違反扣200元,第二次違反扣400元。再次違反予以辭退。
駕駛員管理規定5
1、駕駛員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及有關交通安全管理的規章、規則安全駕車。駕駛員應當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為貨主提供安全、及時、便捷、舒適的運輸服務。
2、駕駛員應當愛惜車輛、經常檢查車輛的'主要機件,定時對自己所開車輛進行檢修、保養,發現車輛有故障時要立即檢修,以確保車輛的行車安全。
3、駕駛員對自己所開車輛的各種證件的有效性經常檢查,出車時一定保證證件齊全。行車里程超過4小時,必須配2名駕駛員,駕駛員連續駕駛不得超過4小時。
4、駕駛員需定期做健康體檢及心理的職業適應性檢查。
認真遵守駕駛員《安全行車十條禁令》
1、嚴禁無駕照、無從業資格證人員駕駛;
2、嚴禁違反行車命令乘車‘
3、嚴禁酒后駕車、疲勞行車;
4、嚴禁超員、超載行駛;
5、嚴禁車輛帶病行駛;
6、嚴禁攜帶易燃、易爆危險品行車;
7、嚴禁在通過無人看守鐵路道口時與火車搶道;
8、嚴禁車輛在發動機運轉中加油;9、嚴禁直流供油、嚴禁冬季明火烤車;
10、嚴禁雨雪道路和涉水后高速行駛。
6、駕駛員職業行為規范:遵章守法、依法經營、誠實守信、公平競爭、優質服務、規范操作。
駕駛員管理規定6
一、在辦公室統一調度下,認真做好駕駛服務工作,提倡敬業精神,講究職業道德,做好車輛日常的維護保養,確保安全行駛。
二、嚴格執行公司車輛管理規定,服從辦公室安排,積極完成工作任務,同事之間團結互助,接待客戶熱情禮貌,維護公司的形象和聲譽。
三、車輛實行專人(駕駛員)定車負責的管理辦法,車輛的維護保養和安全使用狀況和駕駛員的效益獎勵掛鉤。特殊情況,經辦公室批準,方可臨時調換使用。
四、認真執行憑《車輛使用單》出車的規定。出車單作為考核駕駛員工作量的依據之一,除申請用車人填寫的'欄目外,其他欄目由駕駛員填寫完整,包括:回來時間,行駛公里數。特殊情況可口頭申請出車,回單位后須及時補辦用車單。
五、駕駛員出車超過上下班規定的時間,回來后應有用車人簽字認可(單獨出車由用車部門負責人簽字),方可作為加班核算依據。平時用車單由駕駛員保存,月底交辦公室匯總統計。
六、駕駛員對自己負責的車輛應注意維護,保持車輛外觀和內部清潔。出車前要做到對車的汽油、機油、剎車油、冷卻水、輪胎氣壓、制動轉向及喇叭燈光等情況進行例行檢查,確保車輛在安全良好的狀況下使用。
七、除車輛在途中發生故障需當場急修外,汽車配件的購置及維修保養的費用,駕駛員應事先向辦公室主任申報預算,經總經理批準同意后,方可辦理開支。
八、車輛應在公司制定的維修廠進行維護修理。除特殊情況外,不得隨意找廠家維修,否則未經批準發生的所有費用一律不得報銷。
九、未經批準嚴禁將車交外單位人員使用和公車私用。對于違反規定的駕駛員一經查實,將視情節嚴重程度給予行政和經濟處罰,給單位造成嚴重后果者,單位可解除其勞動合同,并要求當事人賠償。
十、由于駕駛員不按規定操作,平時不注意車輛保養造成車損及違反交通法規造成的罰款、車損修理及車禍全部由駕駛員自己負責承擔所有費用。
十一、駕駛員未經批準或不按規定停放車輛導致車輛損毀或失竊,保險公司不能理賠的費用由駕駛員負責賠償,并視情節輕重作出相應處理。
十二、發生駕駛員人為責任造成車輛經濟損失,對駕駛員按事故性質分別處以罰款:
(1)一般事故:(經濟損失在20xx元以下者)按經濟損失的20%處罰;
(2)重大事故:(經濟損失在20xx-5000元者)按經濟損失的15%處罰;
(3)特大事故:(經濟損失在5000元以上者)按經濟損失的10%處罰;
十三、駕駛員應增強組織紀律性和時間觀念,任務完成后,盡快返回單位,如工作需要或任務臨時變化,不能按預定時間返回,應及時和辦公室聯系,告知去向。
十四、駕駛員在工作時間如無任務安排,應在駕駛員休息室待命,不要隨意到其他部門閑竄,避免影響部門正常工作,或影響出車。
十五、辦公室可以隨時檢查車輛和駕駛員執行規定情況。每半年對駕駛員的安全行駛和車輛保養工作進行一次綜合考評,對不合格者將停工整頓,對表現優秀者給予一定的獎勵。
駕駛員管理規定7
為了規范對駕駛員的管理,確保行車安全,提高車輛的`使用效率,根據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1、駕駛員對車輛的管理:
(1)定期對車輛進行保養、維修;車輛保證出車前內外整潔,磨合期內,車輛每行駛5000KM,應到指定維修廠進行例行保養;出磨合期后,車輛每行駛8000KM,應到指定維修廠進行例行保養。
(2)按期繳納車輛的各項費用。
2、車輛事故(包括摩托車)處理:
(1)若駕駛員因操作不當發生車禍,由駕駛員負全責。
(2)駕駛員發生交通事故,無論大小,都必須及時上報公司,并作好傷員急救、現場保護、尋找證人等工作。
(3)根據事故造成的損失大小,事故屬全部責任時,由駕駛員承擔全部責任;事故屬同等責任時,由駕駛員承擔事故費用的50%。
(4)事故發生后,嚴禁欺上瞞下、逃避責任。
3、車輛違章的管理(包括摩托車):
(1)駕駛員因超速、超載、停車等各種違章行為被罰款,罰款由駕駛員自行負責,公司不予報銷。
(2)駕駛員因違章被扣證、扣分,駕駛員自理。
(3)駕駛員丟失行車證、保險證等,補辦費用由駕駛員承擔。
4、駕駛員的管理:
(1)嚴禁酒后、疲勞、無證駕車,一經發現直接辭退。
(2)駕駛員應保持車輛整潔,出車前要堅持三查和二勤:行車前查、停車中查、收車后查,勤擦洗、勤保養即做到機油、汽油、剎車油、冷卻水、輪胎氣壓、制動轉向、喇叭、燈光等安全、準確、可靠,保證車輛處于良好狀態。
(3)下班時,駕駛員要檢查車輛衛生和燃油數量,并作好出車準備;駕駛員洗車、加油盡可能不占用上班時間。
(4)駕駛員應每月參加交通部門組織的例行培訓,學習交通安全知識。
駕駛員管理規定8
企業車輛管理及駕駛員管理的規定
一、為加強公司車輛及駕駛員管理,做到合理用車、節約費用、保證需要、確保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除董事長、總裁、副總裁、總經理等經公司指定專用車輛外,其余車輛均由行政部統一管理、統一調度、統一維修,凡需要派車至東莞轄區以外辦事的,由行政部負責安排或派遣,由使用人填寫《派車單》,經所在部門經理簽字,由車輛管理人(車輛管理人不在時,可由行政部經理或行政總經理)簽字后,方可派車。下列情況可派車:
1、接送重要客人或客戶(包括看鋪);
2、部門經理(含部門經理)以上員工業務用車;
3、財務取現金;
4、緊急情況;
5、其他員工公務用車(可酌情安排);
6、其它應用車的情況。
三、接送客戶(銷售/招商)專用車輛的管理由行政部門與營銷部門等協商后,由行政部門牽頭制訂具體的接送地點、線路、時間、班次、形象禮儀要求等管理辦法,另行發布執行。
四、由行政部制訂接送員工上下班的接送地點、線路、時間、班次等辦法,另行發布執行。
五、公司指定的專車在保證其正常使用的前提下,也要服從行政部的調度;分配給各部門使用的車輛,應首先保證使用部門的工作需要,在此前提下,應服從行政部的統一調動和安排。
六、由行政部與指定加油站聯系簽訂價格優惠的掛帳合同,凡公司專用車輛和公用車輛必須統一持卡到該加油站加油,否則不予報銷。因長途出車等其它特殊情況需在該加油站以外加油的,須事先經車輛管理人準許并由乘車人證明后方可報銷。
七、因工作需要使用私人車輛長期辦公事者,由其本人提出申請,經其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由行政總經理審核和行政副總裁批準,酌情給予每月500~800元的補貼(包括保險費、養路費、油費、過橋過路費,維修費等)。享受私人車輛補貼的員工在東莞轄區內辦事公司不另派車輛,但長途出差除外。
八、公司所有車輛由行政部統一辦理保險。如車輛在保險期內無事故發生,保險公司給予的安全獎上交財務,由行政部決定從安全獎金中撥出一定數額獎給司機個人。
九、公司車輛實行專職司機負責制,定期檢查、定期保養,保證車身車況良好。每臺車行駛里程達5,000公里以上,由司機提出申請,可進修理廠保養一次。車輛的.保養、維修,經行政部經理批準后方可進行。車輛的保養和維護,必須在定點修理廠進行,并簽訂條件優惠的修理合同,司機到廠跟班監督。
十、公司所有司機在行政上歸行政部領導,應服從行政部的管理和調度。司機應遵守下列規定:
1、司機必須經過正規培訓且有一定駕駛經驗,有證駕駛。
2、嚴禁司機將車借給非專職司機駕駛。
3、司機必須愛護車輛,維持車容整潔,做好車輛的日常保養。
4、司機要講究儀容儀表、舉止談吐,樹立良好風范。
5、嚴禁酒后開車、疲勞駕駛、超載駕駛、嚴禁開霸王車、英雄車、行車閑談。
6、司機在出車前要檢查證件(包括駕駛證、行駛證、附加費證、保險卡、養路費等)是否齊全,車輛有無故障,安全帶是否系上,油量是否充足等。
7、未出車司機要按時上下班,并在指定的地點休息、辦公,隨時待命。
8、領導專車司機服務要周到、細致,保證領導的安全,不得將領導談話的內容外傳,更不準隨便發表意見。
十一、本規定從發布之日起起執行。
駕駛員管理規定9
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資格實行全國統一考試制度。考試每年舉行兩次。 第二十一條 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資格全國統一考試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照交通部制定的考試大綱、考試題庫、考核標準、考試工作規范和程序組織實施。 考試的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向考試合格人員核發《教練員證》。 《教練員證》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統一印制并編號。《教練員證》的有效期為6年。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應當在《教練員證》有效期屆滿前30日到原發證機關辦理換證手續。
鼓勵教練員同時具備理論教練員和駕駛操作教練員資格。
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應當按照統一的教學大綱規范施教,并如實填寫《教學日志》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記錄》(簡稱《培訓記錄》,式樣見附件2)。 第二十五條 教練員從事教學活動時,應當隨身攜帶《教練員證》,不得轉讓、轉借《教練員證》。
在道路上學習駕駛時,隨車指導的教練員應當持有相應的《教練員證》。 第二十六條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加強對教練員的職業道德教育和駕駛新知識、新技術的再教育,對教練員每年進行至少一周的脫崗培訓,提高教練員的職業素質。 第二十七條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加強對教練員教學情況的監督檢查,定期對教練員的教學水平和職業道德進行評議,公布教練員的教學質量排行情況,督促教練員提高教學質量。
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制定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教學質量信譽考核辦法,對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實行教學質量信譽考核制度。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教學質量信譽考核內容應當包括教練員的基本情況、教學業績、教學質量排行情況、參加再教育情況、不良記錄等。
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教練員檔案,使用統一的數據庫和管理軟件,實行計算機聯網管理,并依法向社會公開教練員信息。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教學質量信譽考核結果是教練員檔案的重要組成部分。
教練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到原發證機關辦理有關注銷手續:
(一)提出注銷申請的;
(二)年齡超過60周歲的`;
(三)機動車駕駛證被注銷的;
(四)發生重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的。
原發證機關發現有上述情形之一未辦理注銷手續的,應當公告《教練員證》作廢。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按照經批準的行政許可事項開展培訓業務。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將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件懸掛在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其經營類別、培訓范圍、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教練員、教學場地等情況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在注冊地開展培訓業務,不得采取異地培訓、惡意壓價、欺騙學員等不正當手段開展經營活動,不得允許社會車輛以其名義開展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經營活動。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實行學時制,按照學時合理收取費用。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將學時收費標準報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對每個學員理論培訓時間每天不得超過6個學時,實際操作培訓時間每天不得超過4個學時。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建立學時預約制度,并向社會公布聯系電話和預約方式。
參加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人員,在報名時應當填寫《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學員登記表》(以下簡稱《學員登記表》,式樣見附件3),并提供身份證明及復印件。參加道路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的人員,還應當同時提供駕駛證及復印件。報名人員應當對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按照全國統一的教學大綱進行培訓。培訓結束時,應當向結業人員頒發《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結業證書》,《結業證書》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照全國統一式樣印制并編號。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建立學員檔案。學員檔案主要包括:《學員登記表》、《教學日志》、《培訓記錄》、《結業證書》復印件等。學員檔案保存期不少于4年。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使用符合標準并取得牌證、具有統一標識的教學車輛。教學車輛的統一標識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制定,并組織實施。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對教學車輛進行定期維護和檢測,保持教學車輛性能完好,滿足教學和安全行車的要求,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更新。 禁止使用報廢的、檢測不合格的和其他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車輛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不得隨意改變教學車輛的用途。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建立教學車輛檔案。教學車輛檔案主要內容包括:車輛基本情況、維護和檢測情況、技術等級記錄、行駛里程記錄等。教學車輛檔案應當保存至車輛報廢后1年。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在道路上進行培訓活動,應當遵守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路線和時間,并在教練員隨車指導下進行,與教學無關的人員不得乘坐教學車輛。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保持教學設施、設備的完好,充分利用先進的科技手段,提高培訓質量。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送《培訓記錄》以及有關統計資料。《培訓記錄》應當經獲得相應《教練員證》的教練員審核簽字。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根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執行教學大綱、頒發《結業證書》等情況,對《培訓記錄》及統計資料進行嚴格審查。
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質量信譽考評體系,制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監督管理的量化考核標準,并定期向社會公布對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的考核結果。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質量信譽考評應當包括培訓機構的基本情況、教學大綱執行情況、《結業證書》發放情況、《培訓記錄》填寫情況、教練員的質量信譽考核結果、培訓業績、考試情況、不良記錄等內容。
駕駛員管理規定10
駕駛員必須遵守公司安全制度規定,如有違反,除自行承擔依法處罰外,公司另行扣罰安全信譽保證金100-20xx元/次,(處罰規定依據《安全稽查規定》、《事故處罰制度》):
1、嚴格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合法、文明駕駛。
2、駕駛車輛時,須攜帶駕駛證、行駛證、從業資格證、內部上崗證。不準轉借、涂改或偽造上述證件,不準將車輛交給其他人駕駛。
3、嚴禁穿拖鞋、酒后駕車、駕車時嚴禁吃東西、閑談,行駛中嚴禁撥打接聽移動電話和觀看電視。
4、嚴禁駕駛帶病車輛,嚴禁超載、超速行駛,嚴禁在高速公路上上下旅客,嚴禁疲勞駕車。
5、車未停穩不準開車門上下旅客,門未關好不得運行。
6、駕駛車輛時必須嚴格遵章守紀,做到各行其道,禮貌行車,不得長期占用超車道,信守職業道德。
7、途中車輛加油時,駕駛員應向旅客宣傳不準吸煙和帶明火進庫,車輛加油時必須熄火,預防火災事故的發生。
8、發生行車事故時,駕駛員須立即停車,設好標志,搶救傷員,保護現場,并及時向公司安全部門及交警部門報告,聽候處理,不得開車逃逸或偽造現場。
9、肇事駕駛員必須認真吸取教訓,寫出深刻檢討,服從公司的處理。
10、駕駛員必須參加公司的.一切安全活動、安全會議等,不得無故缺席。
駕駛員管理規定1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為進一步加強公司機動車輛和駕駛人員安全管理,規范車輛使用程序,結合公司質量、環境、職業健康安全一體化管理體系的要求,更好的為公司生產經營服務,特制定本規定。
一、車輛使用管理規定
(一)綜合部是公司安全及車輛配置的職能部門,具有統一調配使用公司所屬車輛和安全管理的職責。公司領導、會議、接待、機關業務用車均由綜合部統一安排。
(二)車輛和駕駛員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園南服務中心負責。主要負責車輛交通安全、車輛燃油、維修、年審、冬檢、車輛保險、養路費購買、交通事故處理,建立健全公司車輛檔案,并協助計劃財務部對各部門車輛發生的票據實行審核記錄。
(三)計劃財務部負責各部門車輛所發生的費用報銷,但未經公司車管人員核準的車輛費用票據,將不予報銷。
(四)各部門必須按照公司車輛管理工作的要求,對所配置的車輛按照一體化管理體系的要求,建立基礎設施配置檔案。
(五)公司投保的險種有:1、車輛損失險(含自然險)。2、第三者責任險。3、車輛盜搶險。4、不計免賠特約條款4種。
(六)車輛管理堅持“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各部門經理是第一負責人,要認真履行職責,加強車輛使用管理,切實做好日常車輛安全管理工作。因管理不善而引發的車輛損壞、被盜、人身傷亡和其他事故,除對當事人按照公司的車輛管理處罰規定進行處理外,并追究該部門第一責任人責任。
(七)車輛駕駛原則上實行定人定車,不準私自調人換車。未經公司領導批準,嚴禁將車輛借與外單位使用,否則發生事故及造成一切經濟損失均按私自用車處理。
(八)各部門駕駛員必須按照公司的車輛管理要求認真填寫隨車加油及異地修車記錄表(附表一),里程表損壞應及時修理或更換,以便準確的統計行駛里程,使行駛里程與耗油數量比例相符。公司發放統一的車輛長途運輸單,請認真填寫,以便備查,車輛長途運輸單用后要及時交回,否則換單時造成罰款,由使用部門承擔。
(九)各部門要建立派車制度,長途出車必須經本部門負責人批準,機關長途出車必須由綜合部簽發長途派車單。車輛返回,應停放在院內停車位,有車庫請放入車庫,不得停放它處。私自在外停車,造成車輛損失要追究當事人及該部門經理的責任。
(十)節假日期間各部門必須將車輛停放在本部門院內,不得擅自用車,否則一經發現按私自用車處理,特殊情況下,用車必須事先填寫節假日期間車輛使用申請單,經分管總經理批準后交園南服務中心,傳達室人員根據申請單的車號,對進出車輛進行嚴格審查,沒有批準的車輛將不予放行。
(十一)車輛年檢、年審工作由園南服務中心車管人員按照交通管理部門要求,統一組織進行。各部門要提前做好準備,以規定時間按時參加。
(十二)為加強防止車輛被盜的情況發生,本公司車輛進出公司及北郊辦公區,車輛必須有公司簽發的車輛通行證,傳達人員對該車進行登記(附表二),否則車輛將不予放行。
(十三)登記記錄每月30日由車管人員收回存檔,以備查閱。
二、油料管理規定
(一)根據一體化管理體系對節約資源的要求,為有效控制非生產用車,降低成本,使行車里程與耗油相符,根據公司所屬車輛油耗標準參照本車輛說明書和維修手冊額定數值為基礎,制定了公司車輛油耗定額標準對照表(附表三)。
(二)車輛百公里油耗依據車輛類型、運行條件、服務要求、新舊程度、路況、氣候條件等因素,適當增加油耗標準:
5年以內的車輛按原標準增加5%的耗油量,6年以上至10年的車輛按原標準增加8%的耗油量,11年以上的車輛按原標準增加10%耗油量。
(三)車輛加油時,駕駛員必須將當日的總里程和加油數量認真填寫隨車加油及異地修車記錄表上。作為報銷的依據,各部門會計根據車輛行駛里程與油耗定額標準認真核實,行車公里數與油耗數量必須相符,如有偏差并不能說明原因,超出部分由駕駛員個人承擔。
(四)車輛里程表由公司車輛管理人員每季度抽查一次,如發現里程表有異常和與隨車加油及異地修車記錄表記錄不符,經查實確屬駕駛員責任的,取消該車當年安全行車獎勵的資格。
(五)公司長途用車較多,車輛行駛中,高速、中速耗油差別較大,駕駛人員應本著節能、安全的原則,請盡量中速行駛,確保車輛及人身安全。
(六)汽車的使用性能和使用壽命,取決于正確使用和正確維護。駕駛人員應切實做好對車輛的定期維護工作,嚴格按照車輛的燃油、潤滑油、冷卻液、轉向助力液、制動油液的質量及各總成、部件的維護周期進行維護。
(七)定期維護是預防性安全維護,維護和檢測是分不開的相關過程。油料和相關元件都有時效要求,應嚴格遵守這一規定才能延長汽車壽命。
(八)汽車發動機的機油應在5千公里時更換,同時更換機油濾芯,嚴禁“只添不換”,防止磨損加大,空氣濾清器濾芯和汽油濾清器濾芯應在1—1.5萬公里時更換。
(九)發動機啟動后都有一個“熱機過程”,這時發動機轉速較高,待運轉3—5分鐘后,自動轉入正常怠速后方可起步行駛。
(十)公司車管人員根據各車輛的維護記錄下達車輛維護通知,接通知后駕駛員應及時送保,在外地施工的車輛可與公司車管人員協商,另安排時間進行。
(十一)新車走合期,嚴格按照該車說明書規定的操作規程進行。
(十二)例行保養和一級保養由駕駛員實施。
(十三)其他維護和修理按照交通管理部門規定的時限并結合具體車況,由用車部門和公司車管人員共同商定,統一安排。
三、車輛維修管理規定
(一)凡本公司機動車輛必須在本公司指定修理廠(非營運車在省級機關轎車定點維修廠,運營車在鑫達修理廠)進行維護維修,不準私自到其它修理廠進行維護,特殊情況需要到特約修理廠修理的,需經公司車管人員鑒定并報請公司分管總經理批準。
(二)在外施工車輛,遇特殊情況需要修理,經本部門經理批準,可在當地進行維修,修理后要認真填寫隨車加油及異地修車記錄表并由工地負責人簽字證明。如車輛損壞較大,修理費在千元以上的,必須與公司車管人員協商并上報分管總經理,根據車輛損壞程度和當地維修能力予以處理。
(三)車輛到指定修理廠修理時,必須持有由本部門簽發的派修單。修理過程中駕駛員要隨工督驗,不得擅自離開。單個更換部件價格在二百元以上的必須由本部門經理及車管人員批準。車輛修理完成后,由修理技術人員,該車駕駛員共同試車檢查,并認真核實使用材料情況,合格后,由駕駛員審核修理廠人員填寫結算單和回執單。其中結算單由修理廠保存,作為公司車管人員結算費用的憑據,回執單則由駕駛員帶回上交所屬部門,以便經理隨時了解本部門車輛維修開支情況。
(四)公司與修理廠進行結算前,車輛管理人員要根據修理廠提供的結算清單與各修車部門的回執單進行核對,在修車部門經理簽字認可,并經分管副總經理簽字后方可交計劃財務部進行結算。
(五)車輛需要添置更換車內用品,須經本部門經理同意并到園南服務中心領取汽車裝具領用單,在公司指定裝具公司辦理,由公司統一結算。
(六)各部門報帳員要在每月1-5號或20-25號將本部門車輛所發生的票據與隨車加油及異地修車記錄表一同交園南服務中心車管人員進行核實記錄。
(七)特殊情況發生的與車輛相關的票據必須經分管總經理簽字后方可列入本部門成本開支。
(八)根據公司要求,由車管部門每年初將上一年每輛車的'修理費、裝具費、行車里程、油料消耗情況等進行單車核算并上報公司。
四、駕駛員管理規定
(一)公司駕駛員及招聘駕駛員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關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規,認真貫徹執行公司各項安全管理制度,自覺維護道路交通秩序,不斷提高遵章守法的思想覺悟,努力鉆研業務技術,謹慎駕駛,確保行車安全。
(二)駕駛員要愛惜公司車輛,保持車容衛生整潔。平時要加強對車輛的例行保養,要經常對車輛進行安全檢查,如燈光、制動、轉向等,發現故障要及時排除。隨車滅火器要按規定配置并定期檢查更換。各部門要及時車輛進行檢修,以確保車輛正常行駛,避免發生潛在的機械事故。
(三)本公司實行內部準駕制度,駕齡在兩年以上從事駕駛工作的駕駛員經公司車管人員考核合格后發給準駕證,方可駕駛本公司車輛,無準駕證人員無論是否持有駕駛證,都不得駕駛本公司車輛。
持有駕駛證但不從事駕駛工作的人員,因工作需要經分管總經理批準,并經車管人員考核合格后,發給準駕證,方可駕駛本公司車輛,但嚴禁將公司車輛駛出濟南市區。
對于違犯上述規定,行車造成的交通事故,根據公司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四)每季度由公司車管人員組織一次駕駛人員安全教育學習。各有車單位要指定專人負責本部門駕駛員的安全教育工作。要制定嚴密的安全措施,隨時查找隱患,層層落實責任,不斷增強駕駛員遵守交通法規的意識,減少道路交通違章行為的發生。
(五)駕駛員要自覺遵守交通法規,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風尚,謹慎駕駛,文明開車。嚴禁酒后駕駛,不開帶病車,不強行超車,不開賭氣車,不得無故不出車,不準私自出車,未經許可不得將車輛在外停放過夜。
(六)駕駛員要妥善保管好車輛手續,如駕駛證、行車證、養路費、保險卡片、納稅記錄證等。如有丟失損壞,及時上報。各部門需購新車、車輛調換,要按照一體化管理體系要求,認真填寫申請單、固定資產轉移單,并保存建檔。駕駛員要服從分配,聽從指揮,未經領導批準嚴禁私自出車。
(七)發生車輛交通事故,駕駛人員應妥善保護現場,積極搶救傷員,及時向當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和保險部門報案,并應立即向公司車管人員匯報,由公司車管人員協助公安機關處理。
(八)車輛交通事故經交通管理部門確認和處理完畢后,由公司車管人員寫出事故經過報綜合部,根據事故責任認定情況和造成的損失程度進行評審并按照本公司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五、招聘駕駛員管理規定
(一)各部門招聘駕駛員必須向公司人力資源部提出申請,經同意后方可招聘。
(二)招聘駕駛員應嚴格把好選人關,要求身體健康,思想正派、業務技術素質高,并具備二年以上的駕駛經驗。應由一名公司正式員工介紹并提供擔保。用人部門負責審查、使用和管理。
(三)招聘駕駛員必須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考核工作由公司車輛管理人員負責。公司將對考核合格人員進行登記,建卡立檔,領取準駕證,納入正常的管理范圍。未參加考核或考核未通過的招聘駕駛員,不得駕駛本公司車輛。
(四)招聘駕駛員駕駛本公司車輛出入公司及北郊駐地,必須佩帶公司發放的出入證,否則將不予放行。
(五)招聘駕駛員要嚴格遵守公司各項安全管理規定,自覺遵守交通法律法規,維護公司形象,愛護公司車輛,積極參加公司及本部門組織的安全教育活動。
(六)招聘駕駛員發生交通事故應參照公司相關規定進行處罰,如該駕駛員無法兌現,由擔保人承擔。
(七)招聘駕駛員一年內連續兩次或累計三次發生責任交通事故的應予以辭退。
六、獎罰規定
(一)范圍及說明
本獎罰規定適用于公司各部門從事駕駛工作的駕駛員(含招聘駕駛人員)。對持有準駕證,但不從事駕駛工作的人員因工作需要駕駛本公司車輛的,不執行獎勵,但發生交通事故仍按處罰規定處理。
(二)獎勵
1、行車安全獎每年1-12月為時段。
2、5噸以下車輛,全年安全行駛10000公里以下無獎勵,從10001公里開始計算,全年安全行駛10001—30000公里按每公里0.015元計獎,30000公里以上部分按每公里0.02元計獎。5噸以上車輛,全年安全行駛5000公里無獎勵,從5001公里開始計算,安全行駛5001—15000公里按每公里0.015元計獎,15000公里以上部分按每公里0.02元計獎。
3、如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則該車本年度內累計的安全行車里程取消,待事故處理后重新計算。
4、招聘駕駛員行車安全獎累計600元以內的,由各部門保管,超出部分,發放給該駕駛員。如遇中途辭退或自行離職,應一次結清并收回準駕證。
(三)罰則
1、每個駕駛員必須認真填寫隨車加油及異地修車記錄表行車里程和耗油必須相符,如發現弄虛作假除取消該車當年行車安全獎勵資格外,并視情節給予處罰,對發生交通事故仍按處罰進行處理。
2、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按交通事故分類責任情況和經濟損失,給予一定的經濟處罰(見附表四)。
3、對無準駕證擅自駕駛本公司車輛、私自用車、酒后駕車、將公司車輛交由無準駕證人員及非本單位人員使用的一經發現扣發當事人人民幣200元,如發生交通事故一切后果自負,并扣發當事人人民幣500元。
本規定自即日起執行。
本規定解釋權歸綜合部。
駕駛員管理規定1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農用拖拉機(含拖拉機變型運輸機,以下簡稱拖拉機)及駕駛員的安全監督管理,充分發揮農業機械在農業生產和農村經濟發展中的作用,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擁有、使用拖拉機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縣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農業機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拖拉機及駕駛員的安全監理工作。法律、法規授權或由農業機械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委托的農業機械安全監理機構(以下簡稱農機監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
第四條農機監理機構負責拖拉機及其駕駛員的安全技術檢驗、考核、核發全國統一的牌證和在田間、場院、鄉村道路上作業的安全及技術狀態的監理工作。
第五條拖拉機號牌、行駛證、駕駛證按全國統一式樣,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機械行政主管部門制發。
第六條拖拉機上道路行駛和通過鐵路道口要遵守國家有關規定。
第二章拖拉機管理
第一節檢驗
第七條發動機功率在14.7千瓦以上(包括14.7千瓦)為大中型拖拉機,不足14.7千瓦為小型拖拉機。依據上述分類,進行檢驗、核發牌證。
第八條拖拉機及配套農具的檢驗分為初次檢驗、年度檢驗、臨時檢驗三種。
第九條申請拖拉機報戶,領取拖拉機號牌和行駛證,須持居民身份證、拖拉機來歷憑證,到當地農機監理機構申請初次檢驗。檢驗合格的,由農機監理機構核發號牌和行駛證。
第十條凡領有號牌和行駛證的拖拉機,須按農機監理機構的規定參加年度檢驗。
第十一條拖拉機年度檢驗項目:
(一)號牌、行駛證有無損壞、涂改;
(二)行駛證各項記載與拖拉機是否相符;
(三)拖拉機及主要配套農具的安全技術狀態。
第十二條年度檢驗合格,農機監理機構在行駛證內簽注和蓋章,并發給合格證。
第十三條拖拉機啟封復駛或根據農時季節安全生產需要,農機監理機構對拖拉機及其主要配套農具進行臨時檢驗。
第十四條拖拉機的安全技術狀態及安全設施,必須符合《農業機械運行安全技術條件》及有關標準。
第十五條年度檢驗和臨時檢驗不合格的,限期修復,重新進行檢驗。
第二節牌證
第十六條行駛證編號須與拖拉機號牌編號相同。
第十七條號牌懸掛拖拉機號牌一副兩塊,號牌懸掛在拖拉機前、后端規定位置。拖拉機拖帶掛車時,一塊懸掛在拖拉機前端規定的位置,一塊懸掛在掛車尾部規定的位置。掛車后欄板外側要噴刷與號牌編號相同的放大字號。
第十八條拖拉機號牌、行駛證遺失或損壞,應及時到農機監理機構申請補換。號牌、行駛證未補換前,發給臨時號牌或待辦憑證。
第三節異動登記
第十九條領有號牌、行駛證的拖拉機轉籍、過戶、變更時,須按規定到農機監理機構辦理異動手續。
第二十條轉籍
(一)拖拉機轉出本轄區時,須到農機監理機構辦理轉籍手續。農機監理機構收回原號牌,發給臨時號牌,填寫轉出證明,并在行駛證上簽注轉出事項,加蓋農機監理機構印章。
(二)拖拉機轉到其他轄區后,持轉出證明向當地農機監理機構辦理轉入手續。農機監理機構審核后,收回原行駛證,發給新號牌和行駛證,并將回執寄給原籍農機監理機構。
第二十一條過戶
拖拉機在本轄區內所有權改變時,憑行駛證及其他有效證件,到農機監理機構辦理過戶手續。農機監理機構在行駛證和檢驗表的異動欄內簽注蓋章。
第二十二條變更
拖拉機所屬單位名稱、住址、初次檢驗項目有變動時,須持行駛證和其他有效證明到農機監理機構辦理手續。農機監理機構在行駛證和檢驗表異動欄內簽注變更內容并蓋章。
第二十三條拖拉機封存、報廢,均應到農機監理機構辦理手續,交回行駛證和號牌。
第三章駕駛員管理
第一節分類
第二十四條拖拉機駕駛員分為學習駕駛員和正式駕駛員。
第二十五條學習駕駛員須具備的條件:
(一)年滿18周歲,不滿60周歲;
(二)身高不低于150厘米;
(三)兩眼視力不低于標準視力表0.7或對數視力表4.9(允許矯正);
(四)無赤綠色盲;
(五)兩耳分別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別聲源方向;
(六)心肺、血壓正常;
(七)無妨礙安全駕駛的其他疾病及生理缺陷。
第二十六條凡申請學習拖拉機駕駛技術的人員,應填寫駕駛員登記表,交驗身份證件,接受身體檢查。農機監理機構對符合規定的,考試理論科目合格后,核發學習駕駛證,定為學習駕駛員。學習駕駛證有效期限為兩年。
第二十七條學習駕駛拖拉機技術的期限不少于一個月。對持有學習駕駛證并掌握駕駛操作技術的,經農機監理機構考試技術科目合格后,核發駕駛證,定為正式駕駛員。農機監理機構在駕駛證內的準駕欄簽注準駕拖拉機類型。
駕駛證有效期六年,初次領取駕駛證第一年為實習期。
第二十八條準駕
(一)持有準駕履帶式拖拉機駕駛證者,只準許駕駛履帶式拖拉機;
(二)持有準駕小型方向盤式拖拉機駕駛證者,只準許駕駛小型方向盤式拖拉機(含小型方向盤式拖拉機變形運輸機);
(三)持有準駕大中型方向盤式拖拉機駕駛證者,只準許駕駛大中型、小型方向盤式拖拉機(含大中型、小型方向盤式拖拉機變形運輸機);
(四)持有準駕手扶式拖拉機駕駛證者,只準許駕駛手扶式拖拉機(含手扶式拖拉機變形運輸機)。
第二十八條駕駛員需要增駕時,持本人有效駕駛證,到農機監理機構辦理增駕手續。經審核同意,填寫有關表格,并發給蓋有'增駕'字樣的學習證。實習期內不準辦理增駕。
第二節考試
第三十條考試科目及順序
(一)理論科目:
1.機械常識、操作規程;2.交通法規、安全常識。
(二)技術科目:1.掛接農具;2.田間作業;3.場地駕駛;4.道路駕駛。
以上科目按順序進行考試。每一科目任何一項不及格,以下項目不再進行。理論科目每項允許補考兩次,技術科目每項允許補考三次。
補考后仍不合格者,本次考試終止,原合格項目不再保留。在學習駕駛證有效期內,可重新申請考試。
第三十一條小型方向盤式和手扶式拖拉機進行場地駕駛、道路駕駛科目考試要帶掛車。大中型方向盤式拖拉機用單機或帶掛車進行場地駕駛科目的考試。
拖拉機變形運輸機場地、道路駕駛科目考試,按同類型拖拉機的有關規定進行。
履帶式拖拉機不進行道路駕駛科目考試,場地駕駛科目考試不拖帶掛車。
第三十二條報考人員違反考場紀律,應立即終止其當次考試,并視為不合格。
第三十三條增駕履帶式拖拉機,只進行掛接農具、田間作業和場地駕駛科目的考試。增駕方向盤式、手扶式拖拉機,進行掛接農具、田間作業、場地駕駛、道路駕駛科目的考試。
第三十四條汽車駕駛員駕駛拖拉機從事農田作業,必須經過農機監理機構考核發證。考核時無需考核交通法規和安全常識科目。
第三節駕駛證
第三十五條駕駛拖拉機時,必須攜帶駕駛證,無駕駛證者,不準駕駛拖拉機。駕駛員駕駛的拖拉機必須與駕駛證上的準駕類型相符。駕駛證不準挪用、轉借、涂改和偽造。
第三十六條駕駛證遺失,憑個人有效證件及時到農機監理機構申請補發。
因駕駛證損壞、照片與本人近貌不符或駕駛證內記錄欄滿時,可到農機監理機構憑原駕駛證換領新證。
第四節年度審驗
第三十七條駕駛員自領取駕駛證之日起,必須按農機監理機構的規定參加年度審驗。審驗合格的,農機監理機構在駕駛證審驗欄簽注蓋章。未辦理年度審驗手續或審驗不合格者,不準繼續駕駛拖拉機。
第三十八條年度審驗內容
(一)駕駛證有無涂改、偽造、損壞等現象;照片與本人近貌是否相符;有無未經處理的違章、肇事。
(二)身體是否有妨礙安全駕駛的變異。
(三)對駕駛員進行安全駕駛、遵章守法教育和駕駛理論、操作技術學習。
(四)根據情況對駕駛員進行理論或操作技術考核。
第三十九條駕駛員因故不能按期參加年度審驗,應事先向農機監理機構申請延期審驗,經批準可在規定的.期限內予以補審。審驗延期最長不超過三個月。
駕駛員違章肇事未結案的不予審驗。
第四十條駕駛員自領取駕駛證之日起,必須按規定參加安全教育活動,由農機安全員在駕駛員安全教育活動記錄卡片上簽字蓋章。
第五節異動登記
第四十一條駕駛員因調動或駕駛證的記錄有變化時,須到農機監理機構辦理異動登記手續。
第四十二條轉籍
駕駛員轉出本轄區時,持有效證件到農機監理機構辦理轉籍手續。農機監理機構將駕駛員檔案轉給新籍農機監理機構,并在駕駛證上簽注轉出事項。
駕駛員持有效證件到新籍農機監理機構辦理轉入手續。農機監理機構啟封檔案,收回原駕駛證,核對無誤后,發給新駕駛證,并及時通知原籍農機監理機構。
第四十三條變更
駕駛證內有關記錄發生變化時,須到農機監理機構辦理變更手續。農機監理機構在駕駛證和駕駛員登記表的異動欄內簽注變更時間和內容。
第四章違章處罰及事故處理
第四十四條凡違反本規定的行為,無論造成事故與否,均屬違章。
第四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處20元以下的罰款:
(一)不攜帶駕駛證駕駛拖拉機的;
(二)未按規定安裝號牌的;
(三)號牌損壞、遺失后不及時申請補換的;
(四)拖拉機及其駕駛員轉籍、過戶、變更,不按規定辦理異動手續的。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處50元以下罰款:
(一)駕駛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拖拉機的;
(二)駕駛的拖拉機與駕駛證準駕機型不符的;
(三)不按規定參加審驗或審驗不合格,仍繼續駕駛拖拉機的;
(四)持學習駕駛證駕駛拖拉機進行作業的。
第四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處200元以下罰款;
(一)駕駛無號牌和行駛證的拖拉機的;
(二)無證駕駛拖拉機的;
(三)挪用、轉借牌證的;
(四)涂改、偽造、冒領牌證的;
(五)使用失效牌證的;
(六)酒后駕駛拖拉機的;
(七)發生事故后,不按規定保護現場、搶救傷者和不按規定報案的。
第四十八條拖拉機在作業、停放過程中,發生碰撞、碾壓、翻車、落水、火災等造成人、畜傷亡或機具損壞的,統稱為農機事故。
第四十九條農機事故分為輕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四類:
(一)輕微事故:輕傷1至2人或直接經濟損失在500元以下;
(二)一般事故:重傷1至2人,或輕傷3至10人,或直接經濟損失在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三)重大事故:死亡1至2人,或重傷3至10人,或輕傷10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在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
(四)特大事故:死亡3人以上,或重傷10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在2萬元以上。
第五十條拖拉機發生事故時,駕駛員必須立即停車、保護現場、設法搶救傷者(如需移動現場物體時,須設標記),并及時報告當地農機監理機構。
第五十一條農機監理機構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立即勘察現場,收集證據,分析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責任。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事故責任分為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
第五十二條農業機械行政主管部門依照事故責任大小進行裁決,農機監理機構執行。
第五十三條農機事故報告
(一)快速報告:發生重大、特大事故時,縣級農機監理機構應立即用電話、電報、電傳報告上級農機監理機構,并填寫拖拉機重大、特大事故快速報告表。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機監理機構應及時報告農業部,結案后要報文字材料。
(二)各級農機監理機構應按規定統計每月、半年、全年的事故情況,填寫事故報表,并按規定及時逐級上報。
第五十四條事故統計
(一)輕微事故只處理,不做統計,其它事故要統計上報。
(二)拖拉機在田間、場院、鄉村道路和城市公路上發生的事故要分別統計上報。
(三)凡本轄區所屬拖拉機,無論在本轄區范圍內或范圍外發生的事故都由本轄區統計上報。
(四)統計中要區分甲、乙方責任事故。
甲方責任事故:拖拉機負同等責任、主要責任、全部責任的事故。乙方責任事故:甲方責任事故以外的事故。
(五)統計中要分別列出各種事故的起數、重傷人數、死亡人數和直接經濟損失。
第五章附則
第五十五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根據本規定,制定實施辦法。
第五十六條本規定由農業部負責解釋。
第五十七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駕駛員管理規定13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警車使用的管理,保障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依法執行緊急職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警車,是指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用于執行緊急職務的機動車輛。
第三條警車包括:公安機關用于偵查、警衛、治安、交通管理的巡邏車、勘察車、護衛車、囚車以及其他執行職務的車輛;國家安全機關用于執行偵查和其他特殊職務的車輛;監獄、勞動教養機關用于押解罪犯、運送勞教人員的囚車或者專用車和追緝逃犯的車輛;人民法院用于押解人犯的囚車、刑場指揮車和法醫勘察車;人民檢察院用于偵查刑事犯罪案件的現場勘察車和押解人犯的囚車。
第四條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使用警車,應當填寫《警車申請審批表》,提交符合申請民用機動車牌證所需憑證,由本部門地、市級主管機關匯總送當地公安處、局審查(監獄直接送當地公安處、局審查)后,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審批。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根據各部門的.工作需要,對警車實行定編管理,統一核發警車號牌和行駛證,并建立車輛檔案。
領取警車號牌和行駛證前,已有民用機動車牌證的,需先將民用機動車牌證交回原發證機關。
第五條警車車型限制:汽車為大小型客車和緊急救援專用(貨)車;摩托車為兩輪摩托車和側三輪摩托車。
第六條警車車身應當噴涂藍白相間的顏色。
警車車身底色為白色。汽車在駕駛室車窗以下車身范圍的下半截噴涂周邊框型的藍色裝飾漆。兩輪摩托車在油箱和配箱兩側的下半截噴涂藍色裝飾漆。三輪摩托車在油箱和邊車的下半截噴涂藍色裝飾漆;藍漆顏色使用國家標準《漆膜顏色標準卡》規定的PB02號藍色。
第七條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警車應當分別噴涂白色簡稱漢字“公安”、“安全”、“司法”、“法院”和“檢察”。
汽車噴涂在駕駛室兩側車門的藍色裝飾漆上;兩輪摩托車噴涂在油箱或者配箱的主要藍色裝飾漆上;三輪摩托車噴涂在油箱和邊車外側的藍色裝飾漆上。
漢字字型為長黑體,字高為藍色裝飾漆高度的四分之三。
第八條警車應當安裝固定式警燈,其中汽車在駕駛室頂部安裝頂檐支撐式固定警燈;摩托車在后輪右側安裝桿連接式固定警燈。警燈應當符合國家標準《特種車標志燈具》的規定。
第九條警車應當安裝緊急調頻調或者雙音轉換調警報器。警報器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車用電子警報器性能要求及試驗方法》的規定。
第十條警車號牌分汽車、摩托車兩種。均為鋁質材,底色為白底反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交通管理部門按照公安部《機動車號牌生產管理辦法》負責監制。
第十一條警車號牌安裝應當使用固封裝置,號牌不得彎折、打孔。汽車號牌應當懸掛一副兩面;摩托車號牌懸掛一副一面。
第十二條各級公安機關車輛管理部門應當對申請警車號牌的車輛進行審查。審查內容除按民用機動車要求外,增加以下項目:
(一)車身顏色、各部門簡稱漢字、警燈、警報器是否符合本規定;
(二)警車行駛證所用照片是否反映本車實際狀況。
第十三條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對所屬警車的使用實行嚴格的管理。警車除執行本規定第三條所列任務外,不得挪做它用。
警車應當由警車所屬單位的正式駕駛員駕駛。
第十四條警車在道路上行駛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警車駕駛員應當服從交通警察的指揮和檢查。
第十五條警車執行下列任務時可以使用警燈、警報器:
(一)趕赴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交通事故及其他突發事件現場;
(二)追捕在逃的違法犯罪分子;
(三)追緝交通肇事逃逸人員和車輛;
(四)押解人犯或者趕赴刑場;
(五)執行警衛、警戒和治安、交通巡邏等任務。
第十六條除護衛國賓車隊和追捕現行犯罪分子外,其他警車在使用警燈、警報器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一般情況下,只使用警燈;通過車輛、人員繁雜的路段、路口或者警告其他車輛讓行時,可以斷續使用警報器;
(二)兩輛以上警車列隊行駛時,前車如使用警報器,后車不得再使用警報器;
(三)在公安機關明令禁止鳴警報器的道路或者區域內不得鳴警報器。
第十七條警車執行緊急任務使用警燈、警報器時,享有優先通行權;警車及其護衛的車隊,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可以不受行駛速度、行駛路線、行駛方向和信號燈的限制。
遇使用警燈、警報器的警車及其護衛的車隊,其他車輛和人員應當立即避讓;交通警察在保證交通安全的前提下,應當提供優先通行的便利。
第十八條警車及其牌證嚴禁冒領、轉借、挪用。牌證遺失或者損壞的,要及時按申辦途徑報告發牌機關,申請補發。
警車改變用途,應當辦理車輛變更手續。
第十九條對私自噴涂警車外觀標志,安裝警燈、警報器以及偽造、涂改、冒領警車牌證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并沒收警燈、警報器和警車牌證,責令其取消警車外觀標志。
第二十條對不按規定使用警車,濫用警燈、警報器,不按規定攜帶警車證件以及挪用、轉借警車牌證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一條本規定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過去制定的有關警車使用管理的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規定執行。
駕駛員管理規定14
一、我司從事危險、化學品貨物運輸駕駛員基本條件:
1、凡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的單位(或個人)必須符合交通部《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和《汽車危險貨物運輸規則》規定條件,經道路運政管理部門規定審檢合格,并發給相應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許可證。
2、凡從事道路危險品貨物運輸的駕駛員,必須掌握危險貨物運輸的有關知識,經當地(市)級以上道路運政管理機關考核合格,發給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操作證方可上崗作業。
3、凡從事道路危險品貨物運輸的.駕駛員必須有兩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或安全行車里程達五萬公里以上。
4、凡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駕駛員必須身體健康,年齡在50周歲以下,并一年檢查一次身體(在縣級以上的醫院檢查)。
5、有一定機械常識及故障判斷和排除能力,并且具備較強的臨危處置能力。
6、須一次交納風險抵押金3000元以上。
二、嚴格遵守國家、行業的法律法規和企業的理規定,按時參加政府、行業和企業組織的駕駛從業人員安全知識學習和考核。
三、隨車攜帶運輸危險、化學品貨物的有關證件,如道路運輸證、駕駛證等有效證件。運輸危險貨物時,經過特殊地段,要按當地公安機關指定的路線行駛。
四、運輸危險、化學品貨物時必須索要所運貨物的運單、數量及品名,并要保管好運單。
五、隨車攜帶的滅火器、GPS系統,防滑鏈、三角木、防靜電地線必須齊全、有效,并按時檢查。
六、全車所有各種警告標志,必須潔凈明目(如反光帶和防爆、防毒文字圖例,駕駛室頂部應放危險貨物品標志燈)必須干凈、平整牢固。
七、嚴格遵照車輛及其設施的“強行保養”制度,發現隱患或故障應及時排除或維修。
八、自覺保護GPS監控車載終端設備,嚴格執行GPS車載監控管理制度。
九、主動和自覺接受公安、交警、運管人員和企業安全管理人員的監控和檢查,積極配合事故調查處理。
十、熟練掌握事故現場處理程序和規定要求,防止危險、化學品因事故釀成爆炸、瀉漏、污染等重大事件。
駕駛員管理規定15
為規范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經營活動,維護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市場秩序,保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應當遵守本規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是指以培訓學員的機動車駕駛能力或者以培訓道路運輸駕駛人員的從業能力為教學任務,為社會公眾有償提供駕駛培訓服務的活動。包括對初學機動車駕駛人員、增加準駕車型的駕駛人員和道路運輸駕駛人員所進行的駕駛培訓、繼續教育以及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場經營等業務。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實行社會化,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應當依法經營,誠實信用,公平競爭。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應當公平、公正、公開和便民。
交通部主管全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工作。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依據經營項目、培訓能力和培訓內容實行分類許可。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根據經營項目分為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道路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場經營三類。
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根據培訓能力分為一級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二級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和三級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三類。
道路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根據培訓內容分為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和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兩類。
獲得一級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的,可以從事三種(含三種)以上相應車型的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獲得二級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的,可以從事兩種相應車型的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獲得三級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的,只能從事一種相應車型的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
獲得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許可的,可以從事經營性道路旅客運輸駕駛員、經營性道路貨物運輸駕駛員的從業資格培訓業務;獲得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許可的,可以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的從業資格培訓業務。獲得道路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許可的,還可以從事相應車型的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
獲得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場經營許可的,可以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場經營業務。
申請從事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健全的培訓機構。
包括教學、教練員、學員、質量、安全、結業考試和設施設備管理等組織機構,并明確負責人、管理人員、教練員和其他人員的崗位職責。具體要求按照行業標準《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資格條件》(JT/T433)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二)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包括安全管理制度、教練員管理制度、學員管理制度、培訓質量管理制度、結業考試制度、教學車輛管理制度、教學設施設備管理制度、教練場地管理制度、檔案管理制度等。具體要求按照行業標準《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資格條件》(JT/T433)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三)有與培訓業務相適應的教學人員。
1.有與培訓業務相適應的理論教練員。理論教練員應當持有機動車駕駛證,年齡不超過60周歲,具有汽車及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或者汽車及相關專業中級以上技術職稱,具有兩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熟練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規、駕駛理論、機動車構造、交通安全心理學、常用傷員急救等安全駕駛知識,了解教育學、教育心理學的基本教學知識,具備編寫教案、規范講解的授課能力。理論教練員總數的80%應當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證》
2.有與培訓業務相適應的駕駛操作教練員。駕駛操作教練員應當持有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年齡不超過60周歲,具有汽車及相關專業中專或者高中以上學歷,符合一定的安全駕駛經歷和相應車型駕駛經歷,熟練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規、駕駛理論、機動車構造、交通安全心理學和應急駕駛的基本知識,熟悉車輛維護和常見故障診斷、車輛環保和節約能源的有關知識,具備駕駛要領講解、駕駛動作示范、指導駕駛的教學能力。具體要求按照行業標準《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資格條件》(JT/T43)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駕駛操作教練員總數的90%應當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持有《教練員證》。
3.所配備的理論教練員數量應當不少于教學車輛總數的10%;每種車型所配備的'相應駕駛操作教練員應當不少于該種車型車輛總數的110%。
(四)有與培訓業務相適應的管理人員。
管理人員包括理論教學負責人、駕駛操作訓練負責人、教學車輛管理人員、結業考核人員和計算機管理人員。具體要求按照行業標準《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資格條件》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五)有必要的教學車輛。
1.所配備的教學車輛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要求,并裝有副后視鏡、副制動踏板、滅火器及其他安全防護裝置。具體要求按照行業標準《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資格條件》(JT/T433)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2.從事一級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應當配備大型客車、通用貨車半掛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小型汽車(含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汽車(含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摩托車(含普通三輪摩托車、普通二輪摩托車、輕便摩托車)、其他車型(含輪式自行機械車、無軌電車、有軌電車)等九類車型中三種(含三種)以上的車型,所配備的教學車輛不少于50輛,且每種車型的教學車輛不少于5輛;從事二級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應當配備上述九類車型中的兩種車型,所配備的教學車輛不少于20輛,且每種車型的教學車輛不少于5輛;從事三級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應當配備上述九類車型中的一種車型,且所配備的教學車輛不少于10輛。
(六)有必要的教學設施、設備和場地。
具體要求按照行業標準《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資格條件》(JT/T433)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租用教練場地的,還應當持有書面租賃合同和出租方土地使用證明,租賃期限不得少于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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