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華東政法法學考研真題及答案:案例分析第2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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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科目代碼:801
考試科目:法學綜合
考試日期:2017年12月25日下午
三、案例分析(第1題13分,第2題11分,共24分)
2.甲向乙發出要約,愿意以500元的價格向其出售變形金剛,并規定承諾期限至11月15日截止,后乙在11月15日23點40分,通過書面形式作出承諾并投入了甲的郵箱,凌晨一點多乙收到親戚的信息稱愿意將變形金剛贈送給乙,乙隨即于凌晨1點20分向甲發送信息稱自己的承諾無效。期間甲外出不在家,登山過程中手機信號不好也無法查看短信。后在11月23號回家后9點檢查郵箱看到了乙投入的書面承諾,又在9點30分,查看了乙發出的有關于承諾無效的信息。
(1)乙的承諾何時到達
(2)乙發短信的行為是什么性質的行為?效力如何,請說明理由。
(3)甲乙之間的合同的效力如何?
(或:甲發書面文件給乙,愿意以500元出售變形金剛模型,要求11.15日前回復,乙因工作忙碌來不及回復于11.15晚23點將書面承諾投遞到甲家門郵箱里。回去后收到了好友丙贈送的變形金剛模型,便于凌晨1:20發短信給甲撤回已經發出的承諾。甲外出登山未攜帶手機,于11.17上午9點回家檢視郵箱時看到乙的書面承諾,又于9:30開機看到乙的短信。
乙的承諾何時到達及理由。
乙的短信性質,是否有效,理由。
合同是否生效,理由。)
【參考答案】
答:(1)乙的承諾何時到達
乙在11月15日23點40分,通過書面形式作出承諾并投入了甲的郵箱,(無論是電子郵箱抑或是甲家門口的郵箱)此時為承諾生效。(1分)
意思表示的生效在非對話的有相對人的情況下,遵循到達原則,即到達相對人時發生效力。構成要件包括:a)已進入相對人的支配范圍b)置于相對人可以了解的`狀態。(1分)
因此,在本案中,乙在11月15日23點40分,投出的郵件即時到達甲的郵箱,即使得乙的承諾已經進入了甲的控制范圍并且也處于甲能夠可以了解的狀態,因此乙的承諾已經生效。(1分)
(2)乙發短信的行為是什么性質的行為?效力如何,請說明理由。
乙于凌晨1點20分向甲發送信息的行為是承諾的撤回,無效。(1分)
承諾的撤回,是承諾人阻止承諾發生法律效力的行為。撤回的通知必須先于或者同時與承諾到達要約人,才能阻止承諾生效的效力。撤回的通知如果遲于承諾到達要約人,因承諾已經生效,則不發生承諾撤回的效果。(2分)
在本案中,如題(1)所述,乙的承諾已經生效,而承諾的撤回必須要在承諾到達要約人之前才可以,因此,乙的承諾撤回無效,原承諾生效。(1分)
(3)甲乙之間的合同的效力如何?
甲乙之間的合同生效。(1分)
經要約、承諾,合同當事人互相意思表示并且達成合意,合同宣告成立。根據我國合同法規定,除附條件、附期限等情況外,承諾生效時為合同成立之時。(2分)
在本案當中,甲發出要約,乙在11月15日23點40分,通過書面形式作出承諾,后雖然乙欲圖撤回承諾,但是由于承諾已經發出,撤回無效,因此甲乙之間的合同成立并生效。(1分)
【答題思路】
本題考察承諾的生效時間,并且也考察了承諾的撤回、合同的成立生效的時間等知識點,較為簡單。只要保證回答要點清晰、能夠密切扣題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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