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法規與會計職稱道德講解
財經法規與會計職稱道德講解1
1.單位、個人和銀行辦理支付結算必須使用按中國人民銀行統一規定印制的票據和結算憑證。
未使用按中國人民銀行統一規定印制的票據,票據無效;
未使用中國人民銀行統一規定格式的結算憑證,銀行不予受理。
2.單位、個人和銀行應當按照《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的規定開立、使用賬戶。
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銀行不得為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查詢賬戶情況,不得為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凍結、扣劃款項,不得停止單位、個人存款的正常支付。
3.票據和結算憑證上的簽章和其他記載事項應當真實,不得偽造、變造。
票據和結算憑證上的簽章,為簽名、蓋章或者簽名加蓋章;單位、銀行在票據上的簽章和單位在結算憑證上的簽章,為該單位、銀行的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者蓋章。(多選)
個人在票據和結算憑證上的簽章,為個人本名的簽名或蓋章。
4.填寫票據和結算憑證應當規范,做到要素齊全、數字正確、字跡清晰、不錯不漏、不潦草,防止涂改。
票據和結算憑證的金額、出票或者簽發日期、收款人名稱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據無效;更改的結算憑證,銀行不予受理。(多選)
對票據和結算憑證上的其他記載事項,原記載人可以更改,更改時應當由原記載人在更改處簽章證明。(判斷)
票據和結算憑證金額以中文大寫和阿拉伯數碼同時記載,二者必須一致,否則銀行不予受理。(判斷)
注:《支付結算辦法》
第九條 票據和結算憑證是辦理支付結算的工具。單位、個人和銀行辦理支付結算,必須使用按中國人民銀行統一規定印制的票據憑證和統一規定的結算憑證。未使用按中國人民銀行統一規定印制的票據,票據無效;未使用中國人民銀行統一規定格式的結算憑證,銀行不予受理。
第十二條 票據和結算憑證的金額、出票或簽發日期、收款人名稱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據無效;更改的結算憑證,銀行不予受理。對票據和結算憑證上的其他記載事項,原記載人可以更改,更改時應當由原記載人在更改處簽章證明。
第十三條 票據和結算憑證金額以中文大寫和阿拉伯數碼同時記載,二者必須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據無效;二者不一致的結算憑證,銀行不予受理。
財經法規與會計職稱道德講解2
1.可靠性。
指企業應當以實際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為依據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如實反映符合確認和計量要求的各項會計要素及其他相關信息,保證會計信息真實可靠、內容完整。
可靠性要求做到內容真實、數字準確、資料可靠。
2.相關性。
也稱有用性,是指企業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與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的經濟決策需要相關,有助于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對企業過去、現在或者未來的情況作為評價或者預測。
3.可理解性。
可理解性是指企業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清晰明了,便于財務報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4.可比性。
可比性是指企業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具有可比性。
同一企業不同時期發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項,應當采用一致的會計政策,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在附注中說明。 (判斷)
不同企業發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項,應當采用規定的會計政策,確保會計信息口徑一致,相互可比。
5.實質重于形式。
指企業應當按照交易或事項的經濟實質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而不應僅以交易或者事項的法律形式為依據。如融資租賃固定資產。(判斷)
6.重要性。
重要性是指企業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反映與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等有關的所有重要交易或者事項。
對于在會計核算過程中的交易或事項應當區別其重要程度,采用不同的核算方式。(判斷)
(1)對資產、負債、損益等有較大影響,并進而影響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據以作出合理判斷的重要會計事項,必須按照規定的會計方法和程序進行處理,并在財務會計報告中予以充分、準確地披露。
(2)對于次要的會計事項,在不影響會計信息真實性和不至于誤導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做出正確判斷的前提下,可以適當簡化處理。(判斷)
7.謹慎性。也稱穩健性。
指企業對交易或者事項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應當保持應有的謹慎,不應高估資產或者收益,低估負債或者費用。 (判斷)
8.及時性。
及時性是指企業對于已經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應當及時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財經法規與會計職稱道德講解-會計資料和會計電算化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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