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會計職稱考試對銷售的處理策略
一、什么是視同銷售?
視同銷售是指在會計上不作為銷售核算,而在稅收上作為銷售,確認收入計繳稅金的商品或勞務的轉移行為。《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以下8種行為視同銷售:
二、舊會計制度下視同銷售的處理思維
“企業將自己生產的產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門、非生產性機構、捐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面,是一種內部結轉關系,不存在銷售行為,不符合銷售成立的標志;企業不會由于將自己生產的產品用于在建工程等而增加現金流量,也不會增加企業的營業利潤。因此,會計上不作銷售處理,而按成本轉賬??企業按規定計算交納的各種稅費,也構成由于使用該自產產品而發生支出的一部分,應按用途記人相關的科目”。
也就是說舊的會計制度的處理方法中認為該種行為是一種內部結轉關系,不能看做銷售處理,那么不確認銷售的收入和成本,但是稅法要求這種方式下必須計算交納相關的.稅費,然后將相關的稅費和商品成本轉入相應科目,增值稅按正常的售價來核算。
借:在建工程134000貸:庫存商品一甲型鋼材100000應交稅金一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34000三、新會計制度下視同銷售的處理思維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
對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中銷售收入確認的五個條件:
因此,對于存貨發出(包括稅法規定的視同銷售)是否應當確認銷售收入的實現,應當以上述規定的確認條件為準。
比如,將自產產品用于在建工程(稅法上屬于非應稅項目),不符合上述第一、二個條件(商品的所有權、繼續管理權、控制權均未轉移),因此,不能確認為收入的實現。還有捐贈業務不能產生可準確計量的經濟利益的流人,在會計上不能確認收入,可以按成本轉賬,也就是說上述8種視同銷售的行為當中,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和無償贈送他人不能確認收入只能按成本來結轉。其他6種情況只要符合條件一律都應該確認收入,結轉成本。現舉例如下:
(1)屬于用在非應稅項目、不能確認收入的舉例:
N企業的有關會計分錄如下:
借:應付職工薪酬87.75貸:主營業務收入75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2.75借:主營業務成本60貸:庫存商品60總之,大家應該充分的理解視同銷售,并按上述規則去處理視同銷售業務,凡屬于用在非應稅項目、捐贈,不能確認收入,其他的均確認收入,可以解決目前會計職稱考試中視同銷售的大部分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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