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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訴訟法中審判障礙的制度比較(表)
三大訴訟法在諸多制度的設計上具有相似性,但在具體規定上又有所差別,在復習記憶中需要細心比較,以免混淆。下面是有關三大訴訟中審判障礙相關制度具體規定的比較。(一)延期審理,是指由于發生法律規定的某些事項,導致不能按時開庭或者無法繼續開庭審理,法院改期推遲開庭的制度。也即在特定情形下,人民法院把已經確定的審理期日或正在進行的審理順延至另一期日進行審理的制度。
(二)訴訟中止,是指在訴訟進行過程中,因發生某種法庭中止訴訟的原因,訴訟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進行或不宜進行,因而法院裁定暫時停止訴訟程序的制度。
(三)訴訟終結,是指在訴訟中,因發生某種法定訴訟終結的原因,使訴訟程序繼續進行已經沒有必要或者不可能繼續進行,從而由法院裁定終結訴訟程序的制度。
延期審理 |
訴訟中止 |
訴訟終結 | |
刑事訴訟程序 | 根據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規定,在法庭審理過程中可以延期審理的法定情形是: (1)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 (2)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 (3)由于當事人申請回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 (4)對于辯護人依照有關規定當庭拒絕繼續為被告人辯護的,合議庭應當準許。如果被告人要求另行委托辯護人的,合議庭應當宣布延期審理; (5)被告人當庭拒絕辯護人為其辯護,要求另行委托辯護人的,應當同意,并宣布延期審理; (6)人民檢察院變更、追加起訴而需要給辯護人必要的準備辯護意見的,合議庭應當延期審理; (7)在庭審過程中,公訴人發現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延期審理建議的,合議庭應當同意。法庭宣布延期審理后,人民檢察院在補充偵查的期限內沒有提起人民法院恢復法庭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按人民檢察院撤訴處理。 |
根據刑事訴訟法解釋第181條和第204的規定,在刑事訴訟中止審理的法定情形有: (1)在審判過程中,自訴人或被告人患精神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的; (2)案件起訴到人民法院后被告人脫逃,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的; (3)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有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情形等; (4)在自訴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應當中止審理; (5)由于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審理。 |
在刑事訴訟中終結審理的情形,主要體現于《刑事訴訟法》第15條第(2)項至第(6)項的規定中: (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3)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4)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
民事訴訟程序 | 民事訴訟法律規定延期審理的法定情形有四種: (1)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2)當事人臨時提出回避申請的; (3)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 (4)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具備上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延期審理。“可以”延期審理,是一授權性規范,它不同于“必須”和“應當”。鑒于民事案件本身的復雜性和開庭審理的差異性,是否“可以”延期審理由人民法院決定。 |
民事訴訟法第136條規定中止審理的情形包括: (1)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2)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4)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5)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 (6)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
民事訴訟中,訴訟終結的原因都是因為一方當事人死亡,具體包括: (1)原告死亡,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放棄訴訟權利的; (2)被告死亡,沒有遺產,也沒有應當承擔義務的人的; (3)離婚案件一方當事人死亡的; (4)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以及解除收養關系案件的一方當事人死亡的。 |
行政訴訟程序 | 行政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中沒有關于延期審理的具體規定,故參照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延期審理的情形也主要包括以下四種情形: (1)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2)當事人臨時提出回避申請的; (3)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 (4)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
行政訴訟法解釋第51條規定,中止審理的情形有: (1)原告死亡,須等待其近親屬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2)原告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為一方當事人的行政機關、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4)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5)案件涉及法律適用問題,需要送請有權機關作出解釋或者確認的; (6)案件的審判須以相關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相關案件尚未審結的; (7)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
根據行政訴訟法解釋第52條規定,訴訟終結的情形是: (1)原告死亡,沒有近親屬或者近親屬放棄訴訟權利的; (2)作為原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后,其權利義務的承受人放棄訴訟權利的。 (3)因中止訴訟1、2、3原因中止訴訟滿90日仍無人繼續訴訟的,裁定終結訴訟,但有特殊情況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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