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財產該如何去分割的問題
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一般如何分割?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受我國《婚姻法》調整的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所謂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夫妻一方對夫妻存續期間的財產的處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1、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商處理”,也就是說,離婚時夫妻對財產的分割,雙方應在協商一致的原則下進行,不能由一方決定。
2、依《婚姻法》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男女平等”的原則,不能歧視婦女,認為婦女掙的少,應少分,在離婚分割時,應尊重婦女的權利,保護婦女權利。
3、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協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以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4、給予補償的原則。依《婚姻法》第四十條的規定“……,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的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是指依法分割夫妻財產時,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補償,補償是從分割后的財產中支付,分割的財產不足支付的,從其個人財產中補足。
5、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由一方的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而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提出婚姻損害賠償。《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重婚的的;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3)實施的;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雙方在協議時應同時對債權債務進行分割,不得因離婚而損害他人和國家、集體的利益。
離婚夫妻債務分割的法律認定
案例:
丈夫甲某和妻子乙某因感情不和訴訟離婚,經法院調解,對共同財產和債務進行分割,其中一筆數額較大的債務由甲負責償還。但此后甲并未如期履行償還債務義務,債權人遂向法院提起訴訟,將甲、乙一并列為被告,要求償還債務及利息。乙某不服,認為法院的調解書已判決該債務由甲償還,自己沒有還款義務。
分析:本案的焦點是夫妻離婚后,經過法院調解后的債務分配裁決是否對抗善意第三人—債權人?
律師認為:
甲乙雙方的離婚不影響對債務償還,但是,作為夫妻存續期間的債務,雙方的約定不能成為逃避債務的借口。故妻子乙某也有償還銀行貸款的義務。
本案中,原告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將已離婚的夫妻二人列為共同被告。對此,我國《婚姻法》第19條第第三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銀行作為金融機構,對借貸者夫妻雙方的婚姻情況并不記載在案,對夫妻雙方關于償還債務的約定更是無從知曉。
所以,在該起離婚糾紛中,我們可以得知根據上述規定,夫妻二人向銀行的借貸債務,是甲和乙在婚姻存續期間的債務,而且沒有證據證明是個人債務或約定為財產歸各自所有。因此,銀行向乙所主張的債權,對于乙來說,應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夫妻共同來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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