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 企業集體合同條例 》最新修訂
9月28日,廣東省人大常委會公布了剛修訂的《廣東省企業集體合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據悉,該《條例》在正式公布之前,經歷3次審議而最終出臺。此次修訂的《條例》,最大的亮點在于增加了工資集體協商的具體操作,尤其是對于到底在什么情況下可以開展集體協商工資做了明確的規定。根據《條例》規定,如果過半數的職工提議開展工資集體協商,則企業方必須在規定時間內做出回應。新修訂的《條例》將從2015年1月1日起開始施行。
此次《條例》對于職工和企業協商的內容做了詳盡的說明,具體有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保險福利等內容,相對于1996年版的《條例》來說,這次修訂在具體協商的程序、方式、內容、爭議的解決等都十分詳盡而有操作性。
《條例》規定,集體協商一般情況下一年進行一次。職工認為需要與企業進行集體協商的,應當向企業工會提出。企業工會可以根據職工意見和企業的具體情況決定是否向企業提出集體協商要求。經半數以上職工或者半數以上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提議,企業工會應當向企業提出集體協商要求。企業尚未建立工會的,職工可以向企業所在地地方總工會提出開展集體協商請求。
在超過半數的職工提出開展工資集體協商時,企業必須做出回應。《條例》明確,職工方或企業方書面提出集體協商要求的,對方應當于30日內給予書面答復,對應協商要求內容逐一作出回應,并就有關事項進行協商。集體協商期限為書面材料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根據企業實際情況,雙方協商同意可以適當縮短或者延長,但延長時間最長不超過60日。
《條例》規定,職工方可以根據企業年度利潤增長情況、當地政府發布的工資指導線、本地區職工工資增長率、本企業在同地區同行業工資水平等因素,提出增長工資的.協商要求。
為兼顧職工和企業雙方的合法權益,《條例》同時規定,企業可以根據年度嚴重虧損的實際情況并綜合考慮物價、政府工資指導線等因素,提出工資不增長或者負增長的協商要求。
對于工會在集體協商中的權利與義務,《條例》也做了細致的規定。開展集體協商,職工方與企業發生爭議的,職工方可以向企業所在地地方總工會提出協調請求,企業所在地地方總工會應當及時介入,指導、幫助職工方與企業依法開展協商,協調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工會工作人員在集體協商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損害職工合法權益,由同級工會或者上級工會責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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