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辭職需要提前幾天?
在試用期內辭職,要提前幾天寫辭職申請書呢?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的相關知識,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勞動者在試用期辭職是一件非常普遍的事情,因為試用期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相互考核、選擇的時期,所以勞動者試用期辭職相對自由,不過我國《勞動合同法》對試用期辭職也做出了一些相關規定。下面我們就一起來了解一下試用期辭職需要提前幾天。
試用期辭職需要提前幾天:
試用期辭職需要提前3天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盡管試用期離職無需理由、不限形式,只要提前3天告訴單位就可以了,但最好還是做好工作移交,得到領導認可后離職比較妥當。
下面我們來詳細了解一下《勞動合同法》對試用期辭職的相關規定: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勞動者雖然處于試用期,但其基本權利也應該得到保障,一些單位常常無視《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拒絕試用期員工辭職,又或者要求試用期員工和正式員工一樣提前30日提出辭職申請才解決勞動合同,這些做法都是違法的,勞動者在遭遇這種情況時,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來維護自己的利益。
應屆畢業生試用期內辭職需繳納違約金嗎
一、試用期內辭職不需要繳納違約金
應屆畢業生和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中,均會根據合同期限約定1~3個月不等的試用期。試用期是應屆生和用人單位雙方互相了解、選擇的合法期限。試用期內應屆生因實際就業中各種情況,而提出辭職是否算違約行為?試用期辭職還需繳納違約金么?
應屆生在辦理報到手續10日內,用人單位將會與應屆生簽訂勞動合同,根據其崗位及合同期限合同的期限,會在勞動合同中約定1至3個月的試用期,以便雙方做基本了解而最后確定選擇。
勞動法中就試用期辭職的程序及責任有明確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需提前三日提出辭職,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并不需要得到用人單位的同意。
試用期內,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是無需附加任何條件的。用人單位不能以合同中約定為由,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
應屆生就業時,如因就業協議中關于工作崗位、工作地、薪資保險待遇等條款,在勞動合同中未得到相應保證,或是遭到用人單位強行調動工作地、崗位、職位時,可在勞動合同中的試用期內提出辭職申請,此時將無需承擔違約責任的,更不需繳納違約金。
初入職場的新人,在的勞動合同法規定是不允許收取違約金的,所以應屆畢業生因試用期內辭職而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應該及時向勞動部門舉報,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就必須向用人單位賠償培訓費呢?
答案是否定的。原勞動部辦公廳關于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處理依據問題的復函(勞辦發[1995]264號)第三點關于解除勞動合同涉及的培訓費用問題中指出,用人單位出資(指有支付貨幣憑證的.情況)對職工進行各類技術培訓,職工提出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如果在試用期內,則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該項培訓費用。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22條有關服務期的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該條文并沒有將試用期內的員工排除在外。也就是說,在試用期內的員工,只要服務期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沒有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是合法有效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提醒用人單位,盡量不要安排處在試用期內的員工參與用人單位的出資培訓,如果確實需要將試用期內的員工外派培訓的,應當提前辦理轉正手續并簽訂培訓服務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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