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標準的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很重視一般納稅人的認定工作,從1993年到200年國家稅務總局先后下發了國稅明電[1993]52號、國稅明電[1993]60號、國稅發[1994]059號、國稅發[1998]124號、財稅字[1998]113號、國稅函[1999]560號、國稅函[2001]882號、國稅發明電[2004]37號、國稅發明電[2004]62號、國稅發[2005]150號等規范性文件。這幾個文件出臺循序漸進的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認定工作給予了規定,但這其中有些文件已經失效或者已經部分失效,我們下面將這些文件中的規定予以理順和總結,希望對您的工作有所幫助。
一、關于一般納稅人標準的界定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辦法》第二條規定:一般納稅人是指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超過財政部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企業和企業性單位,只是對不屬于一般納稅人的四種情形作了排除,并沒有對其體的標準進行規定,這里采用的是一個排除的方法。而且在新頒布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已失效或廢止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的通知》(國稅發[2006]62號)文中已對該條款作了失效或廢止。
個人認為這種情況下只有將其和小規模納稅人的標準進行對比,才能得出一般納稅的的界定標準:(一)從事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為主,并兼營貨物批發或零售的納稅人,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在100萬元以上的;(二)從事貨物批發或零售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180萬元以上的。
二、已經失效或廢止的一般納稅人認定規定總結
2006年發布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已失效或廢止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的通知》(國稅發[2006]62號)文中已對《關于印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4]059號)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作了失效或廢止。
三、依然有效的一般納稅人認定規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四條規定:
小規模納稅人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以不視為小規模納稅人。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規定:
個體經營者符合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四條所定條件的,經國家稅務總局直屬分局批準,可以認定為一般納稅人。
(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國務院有關完善小規模商業企業增值稅政策的決定的.補充通知》(國稅發[1998]124號)規定:
1998年6月30日以前具有一般納稅人資格的下列商業企業,1997年度應稅銷售額或前三年平均年應稅銷售額雖然沒有超過180萬元,但具有1998年1月至1998年6月應稅銷售額超過180萬元、具有進出口經營權、持有鹽業批發許可證并從事鹽業批發情形之一者,可不劃轉為小規模納稅人,繼續按一般納稅人征稅。如已被劃轉為小規模納稅人的,可重新恢復其一般納稅人資格。
(四)《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國務院有關完善小規模商業企業增值稅政策的決定的通知》(財稅字[1998]113號)規定:
從1998年7月1日起,凡年應稅銷售額在180萬元以下的小規模商業企業,無論財務核算是否健全,一律不得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均應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的規定征收增值稅。
從事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的企業、企業性單位,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為主,并兼營貨物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年應稅銷售額在100萬元以下、30萬元以上的,如果財務核算健全,仍可認定為一般納稅人。
(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增值稅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1999]560號)規定:
凡享受免征增值稅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均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
(六)《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征稅的通知》(國稅函[2001]882號)規定:
從2002年1月1日起,對從事成品油銷售的加油站,無論其年應稅銷售額是否超過180萬元,一律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征稅。
(七)《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新辦商貿企業增值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緊急通知》(國稅發明電[2004]37號)規定:
新辦小型商貿企業必須自稅務登記之日起,一年內實際銷售額達到180萬元,方可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對設有固定經營場所和擁有貨物實物的新辦商貿零售企業以及注冊資金在500萬元以上、人員在50人以上的新辦大中型商貿企業在進行稅務登記時,即提出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申請的,可認定為一般納稅人。
(八)《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新辦商貿企業增值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發明電[2004]62號)規定:
對具有一定經營規模,擁有固定的經營場所,有相應的經營管理人員,有貨物購銷合同或書面意向,有明確的貨物購銷渠道(供貨企業證明),預計年銷售額可達到180萬元以上的新辦商貿企業,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也可認定其為一般納稅人。
對新辦小型商貿批發企業中只從事貨物出口貿易,不需要使用專用發票,能提供由商務部或其授權的地方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加蓋備案登記專用章的有效《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的,可給予其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
對新辦工業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認定,應核實是否擁有必要的廠房、機器設備和生產人員,是否具備一般納稅人財務核算條件。對符合有關條件的,應及時給予認定。
(九)《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50號)規定:
凡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稅務機關應當按規定認定其一般納稅人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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