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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簽訂勞動合同和購買保險總是職場人較為關注的焦點。事實上,有的公司沒有按照國家的規定,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和為員工購買保險。要怎樣去應對這樣的情況?
案例
我在單位工作4年了,單位一直沒有和我們簽訂勞動合同,也沒購買養老保險,期間單位多次提起過會幫我們購買可不了了之了。后來就在每個月的工資中發放300元做補貼,就不幫我們買保險了。請問這是否合法,不合法的話我們要怎樣維權?
徐先生:
經咨詢相關部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必須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第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第八十二條規定: “用人單位于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因此,根據你的情況,將視單位與你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你可以要求單位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期間的二倍工資。
為職工繳納養老保險為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單位不為你購買養老保險違反法律規定。
《社會保險法》第十條規定:“職工應當參加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勞動者因用人單位未繳納社會保險費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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