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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債務與個人債務沖突時該怎么辦?
當合伙債務和個人債務發生沖突時,我們應該怎么做才適合呢?下面CN人才網將大家解答。
(一)并存債權原則
并存債權原則是指合伙債權人就合伙財產優先受償,不足部分,與合伙人的個人債權人就合伙人的個人財產共同受償,清償效力不分先后順序。
并存債權原則主要是充分、全面地保護合伙債權人的債權,體現了合伙債務清償的徹底性和無限連帶性,但這種保護是以犧牲、損害合伙人個人債權的利益為前提,對合伙人個人的債權是不公平的。
(二)雙重優先原則
雙重優先原則就是合伙人個人債權人優先于合伙債權人從合伙人個人財產得到滿足,合伙債權人優先于合伙人個人債權人從合伙財產中得到滿足。
雙重優先原則即區分了合伙債務和合伙人個人債務的不同,劃分了兩種財產的性質,比起并存債權原則跟能公平合理地維護合伙債權人和合伙人個人債權人雙方的利益。
我國法律對合伙債務和合伙人個人債務兩種債務并存時,如何確定履行債務的先后順序沒有明確規定。但是在司法實踐中雙重優先權原則比傳統的并存債權原則較合理科學。
拓展閱讀:合伙人責任有哪些
1、合伙人責任的性質是補充性責任
合伙人承擔合伙債務的順序,決定了合伙人首先是以合伙的共有財產向債權人承擔共同債務,然后再以個人財產承擔連帶責任。如果合伙的共有財產足以清償合伙債務,則不發生合伙人的連帶責任。
2、合伙人對合伙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即合伙人應以自己的全部財產承擔合伙債務的清償責任,這主要是由法律一般對合伙人的出資標的的種類以及出資數額的大小沒有限制所決定的。
3、合伙人對合伙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合伙人的連帶責任是法定責任,其責任規則為:
(1)每個合伙人均對全部合伙債務負清償責任,合伙債權人一旦要求全部、部分或個別的合伙人清償,被要求者即有義務予以清償;
(2)其清償行為,對其他合伙人也有清償的效力;
(3)若其清償的債務超過應擔份額,則其就超出部分對其他應擔合伙人享有追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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