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系”應該從什么時候起算?
勞動關系是什么?它在職場中又是怎么計算的?下面CN人才網給大家收集了相關案件說明,歡迎大家前來參考。
案例1:
高校畢業生黃小姐于2015年3月1日,到某人力資源市場應聘,在某電腦公司處登記了就業意向表。3月3日,黃小姐赴該公司填寫了新員工入職登記表。3月8日,黃小姐正式上班,從事技術開發工作,但雙方一直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黃小姐想知道,她與公司的勞動關系建立起始日是哪天呢?
筆者認為,勞動關系起始日應為2015年3月8日。《勞動合同法》第7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根據這一規定,判斷雙方是否建立或存在勞動關系,應當以是否“用工”為標準。“用工”之日,指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之后,對勞動者的工作進行實際安排之日,包括自某日起為勞動者安排崗位培訓,或者安排勞動者熟悉生產工作環境,或安排勞動者學習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或直接安排勞動者進入實際工作操作,等等。
案例2:
張先生于2015年4月2日被某生物公司招聘為業務員,并于當日被安排隨經理出差開會,還口頭約定試用期為1個月。5月2日,試用期結束后,張先生如期轉正,并于當日與公司訂立了為期3年的書面勞動合同。他想知道,自己的勞動關系,是從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之日起計算嗎?
筆者認為,勞動關系起始日應為2015年4月2日。《勞動合同法》第10條第2款規定:“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可見,勞動關系的建立不以書面勞動合同的訂立為標準和依據。應提醒的`是,《勞動合同法》14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切莫因未及時訂立勞動合同埋下用工隱患。
案例3:
某高校畢業生歐某于2015年6月與某食品加工公司及所在高校簽訂了高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幾個月后,歐某去該公司報到前體檢被查出為病毒性肝炎,公司拒絕接收歐某入職。歐某想知道,公司此舉是否屬于解除勞動關系?
筆者認為,歐某與該食品加工公司未產生實際勞動關系。普通高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是普通高校畢業生與用人單位在正式確立勞動人事關系前,經雙方選擇,在規定期限內確立就業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而達成的書面協議。協議在畢業生到單位報到、用人單位正式接收后自行終止。它不等于勞動合同,簽訂該協議之時不應理解為勞動關系建立之日。
根據《食品衛生法》第26條,患有痢疾、傷害、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包括病原攜帶者)以及其他有礙食品衛生的疾病的,不得參加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食品加工公司以法律法規禁止從事工作為由拒絕接收歐某入職,于法有據。既然歐某被拒后沒有實際“用工”,那么,也就沒有與該公司實際產生勞動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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