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維權:公司調我做文秘 不從遭辭退工資還扣一個月
職場維權:公司調我做文秘 不從遭辭退
工資還被公司扣罰了一個月
崗位調整,相信不少經歷過的人都有類似的感觸:拒絕,怕丟了工作;服從,又覺得新崗位不適合自己。
即使真得離職走人,有些人也期望能領到被公司辭退的賠償金,那么,拒絕調崗被辭退能否領到賠償金?
案例
張媛是烏魯木齊市一家旅行社的員工,今年2月,公司提出給張媛調崗,從原來的計調崗位換到文秘崗位。猶豫幾天之后,張媛還是覺得文秘崗位待遇低又不適合自己,最終拒絕了公司的調崗要求。
3月初,張媛收到公司的辭退通知書。被辭退后,張媛去公司結算工資,卻被財務人員告知,離職人員不發離職前一個月的工資,即2月份工資扣發。
公司的這種做法合理嗎?張媛能領到2月的工資和辭退經濟補償賠償金嗎?
專家看法
法務專家卜冰:根據勞動法相關規定,不管是員工辭職還是被辭退,工資應該結算到員工離職當日。因此,公司拒絕發放張媛2月份工資的理由不成立。
此外,案例中還涉及到一個問題,即勞動者拒絕調崗后被辭退是否能領到賠償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若用人單位與員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照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則支付半個月工資。若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這是違法的,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2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在本案例中,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如果張媛不能勝任目前的工作,在用人單位對張媛進行了培訓后仍不能勝任的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是合法解除。如果用人單位在不能提供證據證實張媛存在不能勝任目前的工作情況,對張媛又沒培訓,而其本人更不同意調整新的工作崗位情況下提出解除勞動關系應屬于違法解除勞動關系。
從張媛的描述來看,公司應該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賠償金(賠償金的計算方式是2倍的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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