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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業生求職中個人權益的法律保護
畢業生在求職時如何去保護自己權益不被侵害呢?并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一、畢業生就業求職活動中的政策法律依據
為切實保障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順利進行,保障畢業生就業活動的有序開展,;近年來我國政府和有關部門制定了一系列的就業政策和法規。主要可以分為以下幾類:一是教育部及有關部委關于畢業生就業的規范,如《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暫行規定》;二是各地方就業主管部門根據本地方實際情況出臺的有關畢業生就業的規范性文件,用于規范指導本地方的畢業生就業;三是高等學校結合學校實際,根據國家的就業方針、政策和規定以及主管部門工作意見制定的本校工作實施辦法、細則。與畢業生就業相關的法律、法規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等。
二、畢業生就業求職中個人權益保護的重要環節
從高校畢業生求職擇業程序來看,一般有以下主要環節組成:了解有關就業政策,收集處理就業信息,做好個人求職資料準備和心理準備,參加“供需見面,雙向選擇”活動,簽訂就業協議書、畢業離校報到等。在上述環節中,畢業生與用人單位見面“雙選”、簽訂就業協議、就業報到等階段客觀上對畢業生合法權益保護來說相對比較重要。
三、畢業生就業權益的主要方面和保護
畢業生作為畢業生就業的重要主體之一,根據目前就業政策法規的有關規定,畢業生在就業求職過程中主要享有以下幾方面的權益。
1、接受就業指導權
我國《高等教育法》中規定,“高等學校應當為畢業生、結業生提供就業指導和服務”。由此可以看出從學校接受就業指導和服務是畢業生的一項重要權益。各高校應成立專門的學生就業指導服務機構,配備專門人員對畢業生進行就業指導與服務工作。
2、平等就業權
畢業生在參加就業求職過程中,應當享有平等就業權。平等就業,應當包括及時、全面準確地獲取就業信息,就業時公平、公正,擇優推薦,參加“雙選”時與招聘單位自主洽談協商等方面。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實行并軌招生的普通高校應屆畢業生,在國家就業方針、政策指導下自主擇業。只要符合國家的就業方針、政策,畢業生就可以自主地選擇用人單位,學校、其他單位和個人均不得干涉。公正推薦是學校的基本責任,也是畢業生享有的最基本的權益。
3、公平待遇權
用人單位錄用畢業生的過程中,應當公平、公正,一視同仁。公平受錄用權是畢業生最為迫切需要得到維護的權益。
4、違約求償權
畢業生、用人單位、學校三方簽訂協議后,三方都應嚴格履行本協議。任何一方提出變更或解除協議,均須得到另外兩方的同意,并應承擔違約責任。對于用人單位無故要求解除就業協議的,畢業生有權要求對方嚴格履行就業協議。對于畢業生簽訂就業協議、履行就業協議等方面更多的應當是依照國家法律法規進行自我保護。
四、畢業生就業求職中個人權益的自我保護
畢業生權益保護的一個重要方面就是畢業生自我保護,畢業生自我保護一般體現在以下方面:
1、熟悉和了解有關法律常識及規定,自覺提高畢業生個人法律意識。
畢業生應了解目前國家關于畢業生就業的有關方針、政策和規范以及它們之間的關系,熟悉畢業生在就業過程中的權利和義務,這是畢業生權益自我保護的前提。如果在就業過程中因為所謂的公司規定或部門規定與國家政策法規有抵觸,侵犯了自己的權益,則可以依據法規辦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2、 簽好就業協議書,充分發揮就業協議書的作用
就業協議書是明確畢業生、用人單位、學校在畢業生就業工作權利義務的書面文本,一般是由國家教育部制定統一格式。畢業生也須認真簽訂好就業協議。因為在我國健全和完善畢業生就業工作法律法規體系是一個漸進的過程,盡管少數省市做出了一定的嘗試,但從全國范圍來看還沒有足夠的法律依據和形式替代現行的就業協議書。而在畢業生就業實踐中,一些單位在與畢業生、學校簽訂“三方協議”后,依據“就業協議書”中“如有其他約定,應在協議書的備注欄中明確,并視為本協議的一部分”的條款,還要與畢業生再簽訂一份比較詳盡的勞動合同。
畢業生在簽訂就業協議及其補充條款時一般應著重注意以下方面:
(1)查明用人單位主體資格是否合格
協議雙方的資格是否合格是協議書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前提(這里主要是指用人單位的資格)。用人單位,不管是機關、事業單位還是企業(不包括私營企業),必須要有進人的自主權力。如果其本身不具備進人的權力,則必須經其具有進人權力的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同意。因此,畢業生簽約前,一定要先審查用人單位的主體資格。
(2)有關協議條款明確合法。
協議書的內容是整個協議書的關鍵部分,畢業生一定要認真審查。首先審查協議內容是否合法,是否符合國家相關法律和政策;其次審查和仔細推敲雙方權利和義務是否合理;第三要審查清楚除協議本身外是否有附件即補充協議,并審查清楚其內容。按照《勞動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的規定,就業協議書協議內容至少應具備以下條款才能具有法律效力:服務期;工作崗位;工資報酬;福利待遇;協議變更和終止條款;違約責任等。
(3)簽訂就業協議的程序要合乎程序
畢業生和用人單位經協商一致,簽約時要注意完整地履行手續。首先,畢業生要簽名并寫清簽字時間;其次,用人單位以及其上級主管部門必須加蓋單位公章并注明時間,不能用個人簽字代替單位公章;第三,畢業生和用人單位簽字后需將協議書交給學校畢業生分配主管部門履行相關手續,以便及時制定就業計劃和順利派遣。
(4)寫明違約責任
違約責任是指協議當事人因過錯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協議規定的義務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它是保證協議履行的有效手段。鑒于實踐中畢業生及用人單位違約率有所增加的狀況,協議書中違約條款就顯得更為重要。因此,在協議內容中,應詳細表述當事人雙方的違約情形及違約后應負的責任,同時還應寫明當事人違約后通過何種方式、途徑來承擔責任。這樣,才能更有利于當事人雙方履行協議,也有利于以后違約糾紛的解決。
3、遵循市場規則,預防侵害自身合法權益行為的發生。
畢業生在就業求職過程中,無論是自薦,應聘,接受面試、筆試,洽談就業意向,都應本著 "真誠、信實、平等"的原則,以自身實力參與競爭,雙向選擇。同時,要有風險意識,對于有些用人單位招聘人員時,夸大優厚條件,以欺騙手段吸引人才的做法要有提防戒備心理,預防侵害自身合法權益行為的發生。在畢業生就業報到過程中,畢業生也應對自身權益有所了解、善于進行自我保護。
4、用法律手段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由于高校畢業生就業市場的不盡成熟和完善,有關法律、法規和制度尚不健全,在加以社會風氣、人們舊觀念、舊思想的影響,畢業生在就業過程中不可避免會出現一些不公平現象,對畢業生就業求職正當權益予以侵害。針對侵犯自身就業權益的行為,畢業生有權向用人單位上級主管部門和學校進行申訴并聽取他們的處理意見,同時也可提交給當地的勞動爭議仲裁機構進行調解和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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