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解除的補償
勞動者在企業工作十余年,去年與企業簽訂此合同,現在勞動者單方面提出解除此合同,問勞動者可否獲得相應的經濟補償?
公司裁員是否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進行,決定了裁員的合法與否,以及究竟是應該得到經濟補償還是二倍的賠償金。從敘述中不難看出公司并沒有按規定辦理,且經營不善不是裁員的法定理由。如果你同意了公司的裁員方案,那就屬于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可以得到公司支付的5.5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由于你屬于《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范圍,你可以拒絕被裁員,而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公司強行解除與你的'勞動合同,就涉嫌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承擔支付第八十二條規定的二倍的賠償金的法律責任,即11個月的工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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