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規定:推遲年終獎發放無異于欠薪
快到年底了,年終獎、年假、加班工資都算清楚了沒?年前能搞明白的,千萬別等年后錯過了才后悔!一起看看自己有哪些福利吧!
1 低溫津貼
夏天的高溫津貼可謂人盡皆知,但冬天的低溫津貼就鮮為人知了,其實低溫津貼是有法可依的。2004年實施的《最低工資規定》第十二條中規定,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在剔除中班、夜班、高溫、低溫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后,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勞同合同應具備“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等內容;第六十二條規定,相關用工單位應當“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這無疑也涉及在低溫環境下的勞動保護。但低溫津貼具體補助金額由企業自主確定,國家沒有制定統一政策。
2 取暖補貼
大家常說的取暖費、供暖補助等就是冬季取暖補貼,這是我國上世紀50年代就實行的一項制度。
當時,取暖補貼就是國家機關以及企(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的一項福利。對于私營、民辦企業是否給予職工取暖補貼,我國法律并無強制性規定,企業可根據經營狀況自己決定。
3 年終獎
年終獎的發放,法律沒有硬性規定。但如果勞動合同中有明確規定,或單位規章制度中有明確規定,就應該按照約定或者規定發放。按同工同酬原則,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法院一般會支持年底提前離職職工得到一定比例的年終獎,新進員工也可得到一定比例的年終獎。
《勞動法》規定,年終獎是工資的一部分,屬于勞動報酬,如果在勞動合同或規章制度中規定發放年終獎,那么推遲年終獎的發放無異于欠薪。對遲發年終獎的企業主應給予批評教育,嚴重的可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并責令支付賠償金,以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論處。企業對于如何發放年終獎有自主權,因此只要不延期,分期發放并不違法。
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稅人,年終獎的計稅辦法只允許采用一次。年終獎在1.8萬、5.4萬、10.8萬、42萬、66萬和96萬這幾個臨界點,會出現多發1元收入減少的情況。比如:發18001元比18000元多納稅1155.1元;而如果發960001元則比960000元多納稅88000.45元。所以,年終獎發得多不如發得巧,這對公司財務人員是一項考驗。
4 帶薪年休假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規定,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規定,職工依法享受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以及因工傷停工留薪期間不計入年休假假期。用人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5 加班費
法定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加班,不能用補休替代加班費,必須另外支付給勞動者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或日工資標準300%的工資。
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先按同等時間安排其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應按勞動法規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即應當支付不低于工資200%的工資報酬。
今年積攢的調休、補休,過年不清零。法律并未明確規定補休必須在同一年度進行,用人單位如果不給補休就必須依法支付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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