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職工產假期間被辭退,怎么辦?
【案例情景】
職工高某,2013年5月入職我市某企業工作,簽訂了三年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016年2月高某剖宮產下一子,產假天數為173天。2016年4月底,該企業通知高某合同到期且不再與其續訂勞動合同將其辭退。
那么,該企業的行為是否合法,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享有怎樣的權益呢?
【雙方觀點】
高某認為:該企業在其生育產假期內終止勞動合同,屬違法行為。按照法律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假、哺乳期,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
企業認為:高某在生育期間未按規定在公司上班,同時沒有提交生育休假的假條,屬于連續曠工行為,企業據此決定終止勞動合同符合法律規定。
評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第四十一條 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規定: 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 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五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 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啟示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用人單位不能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或降低其基本工資。如女職工遇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或降低工資者,可依法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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