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內不及格,逾期辭退需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原勞動部辦公廳《對〈關于如何確定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請示〉的復函》中指出:“對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勞動者,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若超過試用期,則企業不能以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結合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如果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那么,用人單位應當在試用期內進行處理。即用人單位可以在試用期內隨時解除試用員工的勞動合同,并且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相反,如果超過了試用期,就應視為該試用員工已經轉為正式員工,用人單位就不得再以“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以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作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超過了試用期,這種解約是違法的。
《勞動合同法》第48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87條規定支付賠償金。”據此,你可以選擇要求房地產公司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如果你不要求繼續履行,就有權向房地產公司主張二倍的.經濟補償金,即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不滿6個月的,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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