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工維權的法律途徑
導語:當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后,可通過多種程序解決,您清楚有哪些嗎?以下是由CN人才網收集整理的相關信息,歡迎閱讀。
農民工維權的法律途徑
(1)雙方自行協商解決。
當事人在自愿的基礎上進行協商,達成協議。
(2)調解程序。
不愿雙方自行協商或達不成協議的,雙方可自愿申請企業調解委員會調解,對調解達成的協議自覺履行。調解不成的可申請仲裁。當事人也可直接申請仲裁。
(3)投訴。
勞動者在權益受到用人單位或非法職業中介機構等侵害時,可以向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投訴。
根據《勞動法》、《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等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舉報。
勞動者對因同一事由引起的集體投訴,投訴人可推薦代表投訴。投訴應當由投訴人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遞交投訴文書。書寫投訴文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投訴,由勞動保障監察機構進行筆錄,并由投訴人簽字。
(4)行政復議。
勞動者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根據《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部門或具有行政職能的機構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5)仲裁程序。
當事人一方或雙方都可以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庭應當先行調解,調解不成的,作出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生效的仲裁調解書或裁決書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程序是人民法院處理勞動爭議的前置程序,也就是說,人民法院不直接受理沒有經過仲裁程序的勞動爭議案件。
(6)法院審判程序。
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將對方當事人作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訴訟程序進行審理,實行兩審終審制。法院審判程序是勞動爭議處理的最終程序。
農民工維權是一個很重要的問題,因為在我國農民工的數量很多,與此同時對農民工的保護力度又不夠。如果放縱“欺負”農民工的事情發生,將會導致國家的不穩定。農民工在維權的過程中,很有可能會遇到法律問題,如果您有需要你可以咨詢律師365的專業律師,我們會為您帶來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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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工維權的法律知識
1.農民進城務工享有哪些基本權利?
根據現行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規定,農民工應當享有的基本權利包括:
(1)用人單位應當按時足額支付工資,不得克扣、無故拖欠農民工工資;
(2)用人單位支付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3)用人單位應依法實行國家規定的工時制度,安排農民工加班加點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并依法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4)用人單位應當依法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
(5)試用期應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之中;
(6)用人單位不得向農民工收取定金、保證金或扣留居民身份證等證件;
(7)用人單位不得隨意解除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應當符合《勞動法》的規定,并依法向農民工支付經濟補償金;
(8)農民工依法享有休息休假權利;
(9)女職工和未成年工享受特殊勞動保護;
(10)農民工有權參加工傷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
2.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時哪些行為是明令禁止的?
根據《勞動力市場管理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0號)的規定,禁止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時有下列行為:
(1)提供虛假招聘信息;
(2)招用無合法證件的人員;
(3)向求職者收取招聘費用;
(4)向被錄用人員收取保證金或抵押金;
(5)扣押被錄用人員的身份證等證件;
(6)以招用人員為名牟取不正當利益或進行其他違法活動。
3.最低工資有什么主要規定?
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根據《最低工資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1號)的規定,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在剔除下列各項以后,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1)延長工作時間工資;
(2)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
(3)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實行計件工資或提成工資等工資形式的用人單位,在科學合理的勞動定額基礎上,其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相應的最低工資標準。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形成或建立勞動關系后,試用、見習期間,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其所在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在非全日制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支付的小時工資不得低于當地小時最低工資標準。
4.工作時間有什么主要規定?
根據《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國務院令第174號)等規定,我國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8小時。此外,由于工作性質及生產經營特點的限制,不能實行標準工作時間的,經有關部門審批后,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5.用人單位在法定工作時間之外安排勞動者加班,應如何支付加班工資?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加班加點工資的支付標準是:
(1)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即正常工作日加點),支付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的工資報酬;
(2)休息日(即星期六、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工資標準的200%的工資報酬;
(3)法定休假日(即元旦、春節、國際勞動節、國慶節以及其他法定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工資標準的'300%的工資報酬。
6.簽訂勞動合同應注意的事項?
勞動合同必須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用人單位與農民工本人直接簽訂,不得由他人代簽。建筑領域工程項目部、項目經理、施工作業班組、包工頭等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不能作為用工主體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應當包括以下條款: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工作時間、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報酬、勞動紀律和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根據不同崗位的特點,用人單位與農民工協商一致,還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其他條款。
7、試用期有什么規定?
用人單位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雙方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試用期應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之中。非全日制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
8.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承擔什么責任?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勞動合同一旦生效,即具有法律約束力,非依法律規定,當事人不得隨意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用人單位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應當依照情形給予相應經濟補償金。
9.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如何確認?
根據勞動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2)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1)、(3)、(4)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10.企業違法分包工程的,由誰承擔用人主體責任?
根據勞動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規定,建筑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
11.對休息休假有什么主要規定?
休息與休假主要包括休息日和法定節假日。《勞動法》第三十八條對休息日作了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3號令規定全國公民放假的節日包括元旦、春節、清明節、勞動節、端午節、中秋節、國慶節共11天。《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國務院令第270號)除規定了上述節日放假天數外,還規定了部分公民放假的節日及紀念日(婦女節婦女放假半天、青年節14周歲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以及少數民族放假的節日。
此外,職工還依法享有病假、女職工產假、依法參加社會活動請假等。
12.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有什么主要規定?
根據《勞動法》、《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國務院令第9號)等規定,對女職工進行特殊保護的內容是兩個方面內容,一是規定一定的禁忌勞動范圍,即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以及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二是對女職工在經期、孕期、生育期、哺乳期提供特殊保護,如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
未成年工是指年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勞動者。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用人單位應當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13.哪些情況屬于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職業病是指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3)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下列情形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1)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
(2)醉酒導致傷亡的;
(3)自殘或者自殺的。
14.怎樣申請工傷認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沒有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29號)第三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注冊地與生產經營地不在同一統籌地區的,原則上在注冊地參加工傷保險;未在注冊地參加工傷保險的,在生產經營地參加工傷保險。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后,在參保地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并按照參保地的規定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用人單位注冊地與生產經營地不在同一統籌地區,且在注冊地和生產經營地均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后,在生產經營地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并按照生產經營地的規定依法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1)工傷認定申請表;(2)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3)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后,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和所在單位。
15.怎樣申請勞動能力鑒定?
勞動能力鑒定是給予工傷保險待遇的基礎和前提條件。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通過勞動能力鑒定,能夠準確評定職工傷殘、病殘程度,既有利于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也為正確處理與此有關的爭議提供了客觀依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并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并及時送達申請鑒定的單位和個人。申請鑒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該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其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殘情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
16.工傷職工可以享受哪些工傷保險待遇?
職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一般需要經過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和工傷評殘、工傷保險金發放等幾個程序。工傷保險待遇主要包括:
(1)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2)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3)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4)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并按月支付傷殘津貼;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5)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6)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7)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17.對非法用工單位的職工工傷待遇是怎樣規定的?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和《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9號)的規定,無營業執照或者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單位的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由該單位向傷殘職工或者死亡職工的直系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用人單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單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傷殘、死亡的,由該單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
18.遇到工傷怎么辦?
如果在工作過程中遇到事故傷害,應當馬上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同時,及時向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如果自己長期在煤礦、采石場或有毒有害等場所工作,發現自己身體不適,一定要到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所屬的職業病防治所進行診斷,確認為職業病后,再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工傷職工如果對勞動保障部門工傷認定結論不服(如不認定為工傷),還可以在收到工傷認定書60日內提起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還可以在15日內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被認定為工傷后,應拿著工傷認定書到當地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傷殘等級鑒定。拿到工傷認定書和傷殘等級鑒定書之后,就可以到用人單位或勞動保障部門的工傷保險經辦機構領取工傷保險待遇。如果所在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工傷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支付。用人單位參加了工傷保險的,就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按標準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19.哪些情況可以向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投訴?
勞動者認為用人單位侵犯其勞動保障合法權益的,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投訴。可以投訴的事項包括:
(1)用人單位違反錄用和招聘職工規定的。如招用童工、收取風險抵押金、扣押身份證件等;
(2)用人單位違反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
(3)用人單位違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的。
(4)用人單位違反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如超時加班加點、強迫加班加點、不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等;
(5)用人單位違反工資支付規定的。如克扣或無故拖欠工資、拒不支付加班加點工資、拒不遵守最低工資保障制度規定等;
(6)用人單位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
(7)用人單位違反社會保險規定的。如不依法為農民工參加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不依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等;
(8)未經工商部門登記的非法用工主體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侵害農民工合法權益的;
(9)職業中介機構違反職業中介有關規定的。如提供虛假信息、違法亂收費等;
(10)從事勞動能力鑒定的組織或者個人違反勞動能力鑒定規定的。如提供虛假鑒定意見、提供虛假診斷證明、收受當事人財物;
(11)勞動者認為用人單位等侵犯其其他勞動保障合法權益的。
20.哪些情況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下列勞動爭議,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
(1)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2)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3)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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