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監護人的權利與義務
導語:監護是對未成年人和成年精神病人設定專人保護其利益,監督其行為,并且管理其財產的法律制度。法定監護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監護人范圍和順序的監護,法定監護人可由一人或多人擔任。那么哪些人法定監護人?他們有負有什么權利和義務呢?以下是由CN人才網搜集整理的相關內容,歡迎閱讀。
什么是法定監護人
民法通則第16條第1款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父母對子女享有親權,是當然的第一順位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沒有監護能力的,依次由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兄姐、關系密切的親屬或朋友、父母單位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會或村委會、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的范圍和順序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關系密切的親屬或朋友、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住所地的居委會、村委會、民政部門。
法定監護人的順序有順序在前者優先于在后者擔任監護人的效力。但法定順序可以依監護人的'協議而改變,前一順序監護人無監護能力或對被監護人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有權從后一順序中擇優確定監護人。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法定監護人
第十七條 【精神病人的監護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親屬;
(五) 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監護人的權利與義務
1、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監護人應當保護被監護人人身方面的合法權益,主要包括被監護人的生命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等。監護人為了被監護人的利益,可以合理利用或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當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受到非法侵害時,監護人作為法定代理人有權代理被監護人請求人民法院給予保護,代為參加民事訴訟活動。
2、擔任被監護人的法定代理人。《民法通則》第14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3、照顧被監護人。監護人應當教育被監護的未成年人,使他們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我國《義務教育法》第11條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必須使適齡的子女或者被監護人按時入學,接受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監護人應當關心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使他們健康成長或維持正常生活,不得虐待和遺棄。”
我國法律對此進一步相關規定,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如果因監護人管教不嚴,致使被監護人實施不法行為造成他人損失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盡了監護職責的,可以適當減輕其民事責任。監護人在承擔賠償責任時,應首先從被監護人的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以自己的財產適當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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